① 貸款買的新房,還沒辦房產證,能過戶嗎
住房過戶,需要住房貸款還清,無抵押。有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
和住房得到有多少年無關。只要住房三證齊全,貸款還清,產權清晰,隨時可以辦理過戶。
購買新房,可以在收房90天內憑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購房合同和付款票據,到該住房所屬房管部門咨詢繳納契稅和住房維修基金,憑完稅證明和以上手續證件材料,15天內就可以得到房產證。
② 按揭房房產證沒下來可以過戶嗎
按揭房房產證沒下來不可以過戶。房產證是對該房產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房產證沒下來的按揭房存在沒有產權證明的障礙,不能依法登記領證辦理房產證變更過戶。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③ 沒有房產證怎麼辦理過戶手續
如果沒有房產證是無法過戶的。原因在於: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過戶,必須提供房產證,否則不會通過申請,其過戶的要求也會因房產證的缺失而遭拒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④ 有貸款的房子怎麼過戶
過戶的手續:
1、簽約。簽約是指賣方夫妻雙方和買入方同時到房屋產權監理部門簽置《房地產買賣契約》,房屋成交價格需由房屋產權監理部門工作人員認定或根據評估報告確定;
2、交稅。交稅是指買賣雙方按國家規定交納相關稅費,目前主要包括:契稅、房屋交易管理費、產權登記費;
3、登記。登記指買賣雙方交納相關稅費後,買入方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表,按照要求提交所有資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取證。取證是最後一個環節,買入方到產權監理部門領取過戶完畢的新《房屋所有權證》,這時整個過戶手續全部結束。
⑤ 沒有房產證怎麼過戶 過戶流程盤點
沒有房產證應該如何辦過戶手續呢?很多農村地區和小城鎮是沒有房產證的,因為很多農村地方的土地都是集體土地,集體土地建造的房子也被我們稱之為小產權房,這類型的房子是有土地證沒有房產證的。沒有房產證的房子,過戶是比較麻煩的,因為這意味著不能很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下面我們來看一下,沒有房產證怎麼過戶?
一、房子在無房產證可以辦理過戶手續,方法如下:
1.買賣雙方簽訂貸款合同,並約定誰來還款,稅費繳納方(一般賣方的貸款由買方的首付來還);
2.買賣雙方到銀行簽訂貸款合同;
3.銀行貸款審核通過後辦理結清貸款;
4.結清貸款後在注銷他權;
5.注銷他權後辦理過戶手續;
6.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後把產權證交到銀行;
7.銀行放款;
8.銀行放款後交易就結束了,買方按時還款就可以了;
二、房貸方式
(1)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全稱是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它是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性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的個人住房貸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為中低收入的公積金繳存職工提供這種貸款。但是由於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利息相差1%有餘,因而無論是投資者還是購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較偏向於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
(2)個人住房自營貸款是以銀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購房者個人發放的貸款。也稱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各銀行的貸款名稱也不一樣,建設銀行稱為個人住房貸款,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稱為個人住房擔保貸款。
(3)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指以住房公積金存款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是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和自營貸款的組合。此外,還有住房儲蓄貸款和無房產證貸款等。
三、還款方式
所謂等額本息還款,就是指貸款期限內每月以相等的金額償還貸款本息,直至結清貸款。即借款人歸還的利息和本金之和每月都相等,利息和本金占計劃月還款額的比例每次都發生變化,開始時由於本金較多,因而利息占的比重較大,當期應還本金=計劃月還款額-當期應還利息,隨著還款次數的增多,本金所佔比重逐漸增加。
沒有房產證也是可以過戶的,但是需要簽訂一些合同。買賣雙方需要得到公證處的簽名蓋章,如果是在小鄉下購買的小產權房,可以復印一份土地證雙方簽名,確認該房子是本人所擁有的。但是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最好是不要購買,沒有房產證的房子雖然便宜,但是在維護權利和利益方面是比較不好的。購買房子一定要購買一些正規房產商開發的樓盤,最好是有房產證的。
⑥ 在還貸款沒辦房產證的房子怎麼過戶
按揭的房屋沒有辦理房產證是不能過戶的,如果想要過戶房屋,就需要向房屋登記機關辦理房產證後才能過戶。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發生變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協議;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稅費等繳納憑證;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互換、贈與合同;
(三)繼承或者受遺贈的材料;
(四)分割、合並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七)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