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土地確權證是否可以申請貸款
用農民手裡的自己的土地確權證可以像農村商業銀行也就是農村信用社或者農業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有了確權證。
可以有效的證明農民手裡 有多少地,承包期限是多久,在確權證上顯示的一清二楚,這樣農民在用土地確權證申請貸款的時候就方便了很多,因為這個證件可以證明自己手裡的資產。
過去,農村的土地和房屋屬於集體性質不能進行抵押貸款,以後農民朋友手裡的土地確權證可以和城裡的房產證一樣到銀行融資貸款。土地確權是盤活農村土地,喚起沉睡的巨量資本!
(1)吉林省土地收益保證貸款試點工作方案擴展閱讀:
為更好地支持「三農」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增加貸款種類,保證貸款安全。維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抵押貸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時,願以自有或第三人財產作保證的一種貸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時公司有權處理其抵押物作為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第二條 辦理抵押貸款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抵押貸款合同。
第三條 抵押物的范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築物、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或財產。
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額以抵押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為限;有經營期限的企業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其經營期限。
B. 土易網如何解讀2015年吉林省農村土地流轉新政策
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61號),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根據中央和省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精神,按照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和可持續的新型農業現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為目標,以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服務體系為平台,以加大資金和政策項目扶持力度為保障,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積極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進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以農民為主體。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尊重基層和農民群眾首創精神,增強服務意識,引導、帶動、扶持農戶增收致富。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違背承包農戶意願、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二是堅持改革創新。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凡是有利於農業經濟結構調整,有利於提高土地產出率、土地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有利於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的土地流轉形式和規模經營方式,都應當倡導和鼓勵。
三是堅持因地制宜。要結合當地實際,遵循經濟發展規律,綜合考慮生產力水平、非農化程度、勞動力轉移速度和區域經濟發展等因素,堅持經營規模適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經營規模效率,又要防止土地過度集中,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傳統農業改造升級,走吉林特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道路。
四是堅持穩糧優先。支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發展糧食生產,優先受讓農戶流轉土地,優先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優先扶持資金和項目,穩定糧食播種面積,確保糧食產量持續穩定增長。
五是堅持統籌發展。要把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放在經濟發展的全局來謀劃,嚴格規范土地流轉行為,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科學制定規劃,將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與產業發展、土地利用和城市發展等規劃有序銜接,實現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與經濟協調聯動發展。
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登記制度
(三)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
按照中央和省統一部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從2015年開始在全省推開,2017年基本完成。在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通過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明晰土地權屬、面積、四至,強化對農戶土地經營權的物權保護。總體上要確地到戶,實行確權確股不確地的,從嚴掌握確權確股不確地的范圍。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賬實不符、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經營權抵押、擔保等權能。以二輪土地延包和現有土地承包台賬、合同、證書為依據,確定承包地歸屬。堅持依法規范操作、嚴格執行政策,防止清查摸底不徹底、面積實測不準確、問題梳理不全面、公開公示不到位等問題出現。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息應用平台,擴大成果應用。堅持分級負責,強化縣鄉兩級的責任,建立健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密切協作、群眾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各地財政預算,省財政給予補助。
(四)推動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並行」改革
按照中央關於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部署,探索建立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並行」具體實現方式,把農村土地所有權證書和承包經營權證書由「兩證」分離成「三證」,分別頒發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證、農戶承包權證和土地經營權證。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保障農戶放心流轉土地,經營主體放心經營土地。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權證和經營權證頒發試點工作,逐步在全省推開。2015年開始,農村土地承包權證、經營權證頒發工作與農村土地確權工作同步推進。組織實施好《農村土地承包權證經營權證試點管理辦法(試行)》,完善配套措施和辦法。
三、鼓勵多形式、多主體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五)積極創新經營形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家庭承包農戶,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應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戶所有。鼓勵和支持農村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長期流轉。重點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結合農田基本建設引導農戶自願「互換並地」、「化零為整」,解決承包地塊細碎化問題,促進農戶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根據農民意願可以把農村土地經營權量化為股份,從事聯戶規模化經營,合作化生產,經營所得收益按股分配;允許農戶將農村土地經營權折價入股,參股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民自願的情況下依法託管農戶承包地,實現整組、整村集中連片流轉,流轉收益歸農戶所有。沒有農戶的書面委託,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對外招商經營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託管。防止少數基層幹部私相授受,謀取私利。土地流轉給非本村(組)集體成員或村(組)集體受農戶委託統一組織流轉並利用集體資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礎設施使用費和土地流轉管理服務費,用於農田基本建設或其他公益性支出。
(六)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
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是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主體,充分發揮不同規模經營主體在不同領域和環節的優勢和作用,實現各類規模經營主體相互融合、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積極培育家庭農場,分級分類開展示範家庭農場工作,充分發揮其典型示範和帶動作用;鼓勵從事同類農產品生產的家庭農場建立專業經濟類協會,加強相互交流與聯合;鼓勵家庭農場牽頭或參與組建合作社,帶動其他農戶共同發展。鼓勵發展專業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社,深入推進示範社創建活動;鼓勵合作社開展聯合合作,建立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支持合作社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社對接等直供直銷。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涉農企業重點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引導工商資本發展良種種苗繁育、高標准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發展多種經營;鼓勵企業帶動農戶和農民合作社發展規模經營,開展產前產後服務,實行「公司+合作社(基地、家庭農場)+農戶」或「訂單農業」;鼓勵農業企業與農戶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採取保底收購、股份分紅和利潤返還等方式,讓農民更多地分享加工銷售收益。
四、加大對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的扶持力度
(七)實施資金扶持
各級政府要制定扶持政策,加強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經營主體的資金扶持,通過獎補、貼息等方式激活農村土地流轉各種要素,增強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自主創新能力和擴大再生產能力,促進家庭承包經營向規模化集約經營方向轉變。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各縣(市、區)要根據國家要求,依據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業機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確定本地區土地規模經營標准,並給予重點扶持。防止脫離實際、違背農民意願、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的傾向。
(八)實施項目扶持
糧食生產發展專項資金、現代農業發展引導資金等項目重點投向符合條件的規模經營主體。農資綜合補貼中20%的資金、農作物良種補貼據實結算後剩餘資金用於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主體。在保持現有農業補貼政策不變的前提下,研究新增部分向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傾斜的辦法或路徑,探索建立農業補貼與從事糧食生產等規模經營主體掛鉤機制,多生產者多予以政策補貼。對從事糧食規模化生產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符合申報農機購置補貼條件的優先安排。在水源井等水源工程和滴灌、噴灌等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建設上,重點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傾斜,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並明確農田水利設施的產權及維修養護。在儲糧倉建設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適度傾斜,對種植玉米大戶(含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予以支持,突破國家規定的每戶一套農戶科學儲糧倉限制。在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項目上,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主體(包括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開展新菜地開發建設,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他相關規劃及新菜地開發建設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申報,經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備案的菜地項目竣工驗收後,省財政給予投資主體一定額度的資金補助。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所在村至縣、鄉鎮或其它村間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予以補助投資。開辟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用電「綠色通道」,簡化報裝用電業務流程,加快辦理速度,優惠提供方案制定、設計審核、中間檢查、竣工檢驗等服務,及時滿足規模經營主體用電需求,農產品初加工和農業灌溉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九)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
加快培育現代職業農民,以吸引年輕人務農、培育職業農民為重點,建立專門政策機制,構建職業農民隊伍,形成一支高素質農業生產經營者隊伍,為有效解決「誰來種地」、推進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提供堅實人力基礎和保障。積極發展現代農業職業教育,大力培養新型職業農民。擴大職業農民培育試點,在現代農業示範區先行先試,鼓勵整縣試點。抓緊制定農業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專門規劃,支持縣級職教中心、縣級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和涉農職業院校採用半農半讀、農學交替等彈性學制開展新型職業農民中等職業教育。整合優化各種培訓資源,重點培訓農民合作社帶頭人、家庭農場經營者、種養大戶、科技示範戶和返鄉創業農民工以及立志務農的大中專畢業生,鼓勵和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高等院校和農民合作社組建農業生產培訓基地,積極培養大批有知識、懂技術、會經營的現代新型職業農民後備人才。
(十)實行稅收、工商優惠政策
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稅務登記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對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自產自銷的農副產品,免收增值稅。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按規定免徵印花稅。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依法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佔用稅法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鼓勵支持涉農企業、農民合作社、農戶利用動產抵押、股權出質、商標權質押進行融資。鼓勵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注冊商標,爭創著名、馳名商標。
(十一)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
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要求,統籌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充分保障規模經營主體用地需求。支持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農業用地(包括生產設施、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簡化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程序,使用設施農業用地,由經營者擬定設施建設方案,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與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鄉鎮政府將用地協議、設施建設方案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備案。
(十二)創新農村金融服務體制
積極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力爭到2015年將試點擴大到糧食主產縣,並逐步實現全省覆蓋。同時建立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規范操作流程。創立農業發展基金,創新財政資金支農方式,帶動金融資金和社會資本進入。開展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貸款、擔保試點,對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的貸款利息和擔保費予以補貼。規范引導農民合作社開展內部信用試點。擴大土地收益保證貸款試點,向林地、參地、草地、水面等領域拓展。探索標准化牧業小區固定資產擔保貸款試點。開展「糧食銀行」、「土地銀行」、「林業銀行」試點,賦予糧食、土地、林業等資源資產金融產品屬性,開展託管融資服務。開展玉米、大米、人參等農產品期貨交易套期保值試點。擴大農業保險覆蓋范圍,逐步實現玉米、水稻、大豆等三大糧食作物規模經營主體願保盡保。
五、建立健全保障機制
(十三)鼓勵農民進城
支持農戶自願將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長期流轉。依法保護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土地被徵用的依法享有相應補償。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探索集體土地股權化、集體資產股份化,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量化成股,分配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發放股權證,實現農民「持股進城」。進一步放寬戶口遷移政策,促進農業人口到城鎮有序落戶。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加快發展小城鎮,吸引更多的農村勞動力進城入鎮務工經商,就近就地解決勞動力就業。支持規模經營主體,優先吸納出讓承包地農戶務工務農。大力發展勞務經濟,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信息網路平台,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有序向省內外、境外輸出,實現農村勞動力跨區域流動,為發展規模經營開辟更加廣闊的空間。
(十四)多渠道解決進城農民住房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著農民自願的原則探索用農民宅基地換取城鎮住房,鼓勵農民進城購房。對進城農民原宅基地涉及整理復墾的,支持結合城鄉建設增減掛鉤政策開展宅基地換房,通過整理宅基地節約的土地,在優先復墾耕地、滿足農村發展用地的前提下,節余土地可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用於城鎮建設,有償供地後所得收益優先用於農村和農民。鼓勵企業和個人為進城農民提供租賃式的社會化公寓,培育小戶型房屋租賃市場,按國家相關規定免除住房租賃稅費;鼓勵金融機構為建設和購買住房用於租賃的企業或個人提供低息長期的銀行貸款。
(十五)完善城鄉統籌社會保障制度
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擴大農民工工傷、醫療、養老保險覆蓋面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減少流轉土地農民的後顧之憂。鼓勵流轉土地的農民走出農村到城市創業,進城農民在就業、經商、子女入學等方面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流轉土地的農民到城市自主創業和興辦實體的享受城市下崗職工各項優惠政策。流轉土地的進城農民家庭,在城鎮連續居住和參加社會保險超過一定年限、滿足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享有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流轉土地農民,可按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符合居住地分散五保條件的,與城市「三無人員」制度相銜接,憑當地民政部門出據的《農村五保供養證》和享受五保待遇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居住地城市「三無人員」保障待遇。居住在農村、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流轉土地農民家庭,可以申請居住地農村低保。進城務工農民隨遷子女就學和當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家庭經濟困難的可以減免費用。
六、加強土地流轉管理與服務
(十六)完善土地流轉市場服務體系
加強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農村產權交易)服務體系建設資金投入。各地要依託農村經濟管理機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農村產權交易)服務平台,完善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路,推動農村土地經營權在公開市場向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到2018年,利用農村「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基本建成以縣鄉為主體的農村土地流轉(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農村土地流轉(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服務中心要設立農村土地流轉有形市場,設置交易大廳,為農村土地流轉雙方搭建交易平台,提供信息採集發布、法律政策咨詢、合同簽訂指導、登記備案、糾紛調處等服務,並推廣使用農業、工商部門制定的流轉合同示範文本。村級設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站,負責收集、提供流轉信息,協助農村土地流轉雙方簽訂流轉合同。土地流轉服務主體可以開展信息溝通、委託流轉等服務,但禁止層層轉包從中牟利。逐步形成縣鄉有服務中心、村有服務站,上下貫通、分工明確、覆蓋全省的縣鄉村三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網路。各地要加強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庫建設,應用現代信息手段開展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
(十七)加強對規模經營主體的社會化服務
培育面向規模經營主體的公益性和經營性多元社會化服務組織,推行合作式、訂單式、託管式、承包式等服務模式,拓寬農技推廣、動植物檢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農產品市場和農業信息收集發布等公共服務機構服務范圍。研究制定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指導性目錄,開展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試點。在有條件的縣(市)開展對規模經營主體農業社會化服務標准化建設。爭取國家將我省列入農機融資租賃服務試點范圍,充分發揮農機社會化服務對促進農業規模經營的服務和主體作用。打造全省農業信息化綜合服務平台,加快玉米、水稻、設施蔬菜物聯網示範點擴建進度,擴大手機測土配方施肥信息服務范圍,發揮農業信息技術對農業規模經營的促進作用。完善農村基層氣象防災減災組織體系,開展面向規模經營主體的直通式氣象服務。
(十八)充分調動基層幹部工作積極性
由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各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獎勵政策,對引導農村土地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工作成績突出的,以適當形式進行表彰獎勵。對農村土地規模經營開展得好、符合新型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條件的村,各級新型村級集體經濟扶持資金給予支持。以土地規模經營的方式發展新型村級集體經濟項目的村,市縣兩級政府要優先落實村級發展留用地政策,依法依規為新型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確定留用地比例、具體地塊以及開發利用和經營方式。
七、加強土地流轉行為監管
(十九)建立完善土地流轉監管制度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農業等部門建立流轉土地用途監管制度。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塘栽樹及其他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和基本農田保有量不減少。嚴禁借土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建設,嚴格查處將設施農用地改變為建設用地的行為。嚴格農村集體土地用途管制,禁止非農,限制非糧,嚴禁未經批准在農用地上進行非農建設。加強設施農用地管理,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標准進行備案管理。對改變農業用途,在基本農田上從事種樹、挖魚塘、建造永久性固定設施等破壞耕作層的行為,及時糾正查處。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各縣(市、區)對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有明確的上限控制,探索建立資格審查、項目審核、風險保障金制度;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按面積實行分級備案,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浪費農地資源、損害農民土地權益,防範承包農戶因流入方違約或經營不善遭受損失;定期對租賃土地企業的農業經營能力、土地用途和風險防範能力等開展監督檢查,查驗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況,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妥善調處土地流轉糾紛
加強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各縣(市、區)仲裁機構和鄉村糾紛調解組織建設。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在土地流轉糾紛方面的調解作用。利用現有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積極開展土地流轉糾紛調解、仲裁。健全和完善協商、調解、信訪、仲裁、司法保障等相結合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機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落實仲裁工作經費,及時有效解決土地流轉糾紛。
八、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組織領導機構和工作協調機制
積極引導土地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建立由黨委、政府領導牽頭,農業(農經)、財政、發改、國土資源、住建、水利、林業、人社、民政、公安、稅務、工商、糧食、金融保險、畜牧等相關部門參與的引導土地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各級農業(農經)部門,由其具體負責綜合協調和組織工作。各地要強化農村經濟管理機構建設,配齊人員編制,保障工作經費,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國土部門要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用途監管,嚴禁用地單位改變土地用途;財政部門要為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工作提供經費保障;人社、公安、住建、民政等有關部門要組織落實農村勞動力就業、進城農民落戶和住房、農村社會保障等相關政策措施;金融、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作配合,制定和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各級政府要將引導、扶持、監管和服務土地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工作提上重要位置,明確目標,落實責任,推動全省現代農業建設取得新成效。
2015年5月5日
C. 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土地收益保證貸款 現在有嗎
老師是一縷清風,無拘無束,拂面而過,清閑溫潤。用心感受細細的風聲,像警示又像勸誡,淡然的思緒,淡泊的心態,風過無痕,卻讓人收獲了無數的快樂。
D. 長春金融高等專科學校怎麼樣
簡介:長春金融高等專科學校是中國人民銀行創辦的、吉林省唯一的中央與地方共建金融院校。學校集金融人才培養、金融行業培訓、金融科技創新、金融文化傳承與創新為一體,是吉林省重要的金融教育產業服務基地,金融行業人才供給的主渠道。 學校位於「中蒙俄」經濟走廊的節點城市,長吉圖、長吉一體化、長東北發展戰略疊加區——吉林省長春市,座落在城市交通主幹道人民大街南端,依傍在風景秀麗的南湖之濱。學校1978年在吉林省財政金融學校的基礎上恢復建立,1983年在校內創辦中國人民銀行吉林省分行職工大學,1984年升格為長春金融專科學校,1992年更名為長春金融高等專科學校,2000年成為中央與地方共建、以省政府管理為主的全省唯一的金融院校。學校與1960年的吉林省財政金融學校一脈相承,與1946年的東北銀行專門學校同根同源,為全國培養了3萬多名優秀畢業生,其中任金融機構行長(局長)以上職務的500多人、中高級金融管理人員5000餘人,在吉林省縣以上人民銀行、銀監局、各類金融企業任中層以上幹部的佔半數以上,在金融高等教育領域獨樹一幟,被譽為吉林省「金融界黃埔、銀行家搖籃」。 學校現有在校生5700餘人、教職工340餘人,設有金融系、會計系、信息技術系、經濟管理系、國際教育學院、繼續教育學院、創業教育學院、文化基礎部、思想政治理論教研部和體育教研部10個教學單位,開設金融管理、投資與理財、國際金融、財務管理、會計、計算機應用技術、國際貿易、商務經紀與代理、市場營銷、物流管理等34個專業,是吉林省金融專業設置最早、專業覆蓋面最廣的院校之一。現有國家級教學改革試點專業2個、教育部教學改革示範專業2個、省級教學改革試點專業2個、省級教學改革示範專業1個、省級特色專業群2個、省級品牌專業群3個、省級精品課5門、優秀課24門、省級優秀教學團隊5支、省級教學成果獎6項。 學校以服務金融領域為特色,致力於技術技能型金融人才培養,建立了金融管理「3+2」、 保險「3+2」、 財務管理「3+2」、市場營銷「3+2」專本銜接人才培養模式,組建了「金融創新實驗班」和「會計創新實驗班」,與中國銀行吉林省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吉林銀行、歐亞集團、中國人壽保險、德邦物流、西門子家用電器有限公司、沃爾瑪公司、吉林省農信社、華泰聯合證券、吉林九台農商行、長春融泰村鎮銀行等企業合作,建立了百餘家校外實習基地,建設了模擬銀行、會計職業能力訓練中心、電子商務、銳捷網路等27個專業實驗室,形成了銀行、證券、保險、電子商務等專業全覆蓋的校內實訓基地,全面推進了「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的人才培養模式。 學校師資隊伍優良。教職工中教授28人、副教授70人,博士、在讀博士20人,博士後3人、碩士194人,擁有全國優秀教師1人,吉林省拔尖創新人才1人、省政府決策咨詢委員2人、吉林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2人、吉林省社會科學「十二五」規劃學科專家5人,省級教學名師、優秀教師、師德標兵10餘人。雙師型教師占專任教師總數的50%,博士後、博士比例占專業教師的15%,碩士占教職工總數的70%,形成了一支學歷較高、職稱和年齡結構合理、素質優良、專兼結合的師資隊伍。 學校充分發揮科研創新的積極作用,服務地方經濟能力不斷提升。學校創辦創建了吉林省金融文化研究中心、吉林省科技金融研究中心、東北亞金融博物館等國內首創和吉林省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學校依託科研服務,充分發揮省政府決策咨詢委員的積極作用,列席省政府常務會議,參與重大研究課題評審,向省委省政府提交了《關於吉林省金融人才需求與培養調研報告》、《梨樹縣土地收益保證貸款運行情況調研報告》,積極推進了與省金融辦的《長吉金融一體化五年工作規劃》、《吉林省新型城鎮化建設進程中的金融支持研究》、與國開行「三農」金融產品創新項目、與九台區全國農村金融改革試驗區專項課題等項目,得到省政府有關領導的批示和有關部門的充分肯定,充分發揮了金融咨政服務的智庫作用。 學校圍繞金融支持民營經濟、「三農」發展、長吉圖開發開放先導區建設開展科學研究,先後承擔國家級、省級科研項目近390項,公開發表學術論文2030餘篇,出版教材、專著140餘部,榮獲國家級教學成果二等獎、省社科成果一等獎、省教學成果一等獎及國家、人總行、省級科研成果獎和教學成果獎40餘項,正逐步成為吉林省金融業發展的智庫。 學校生源穩定優良,人才培養特色和質量得到社會和家長的普遍認同,一直實行全國招生(26個省市自治區),錄取分數線居省內同類院校之首,其中金融、會計專業錄取分數高於本科線,學校最低錄取分數高於三本(民辦本科)100多分。學生報考踴躍,每年平均報到率均超過85%,吉林省內考生報到率達95%以上。積極開展繼續教育、金融行業培訓等工作,與西南財經大學簽訂聯合辦學協議開展遠程教育工作,與遼源市領航職業培訓學校、遼源成招職業學校、四平市終身教育輔導中心、大眾職業教育4家單位簽訂了聯合辦學協議,重新啟動函授教育工作。 學校國際化辦學不斷拓展,與馬來西亞國際王子學院、美國班尼迪克大學舉辦的國際合作項目,在校生已達1200人,是省內同類院校中規模最大、培養人數最多的國際合作項目。在現有合作項目基礎上,加強與不同國家(地區)高校交流合作,與愛爾蘭特瑞理工學院正式簽訂合作辦學項目協議書,與紐西蘭懷阿里奇理工學院、西蘇格蘭大學、德國BSK教育機構、代根多夫應用技術大學、泰國博仁大學簽訂了意向性合作協議書,與新加坡特許學院、台灣南華大學簽訂了短期交流項目協議書,建立了校際友好合作關系。積極申請國家留學基金委和外專局等留學項目,加大教師出國進修學習、培訓力度。 學校突出創新創業教育,創立了大學生創新創業研究中心。近三年來,我校學生在全國大學生銀行技能大賽、財務決策大賽、大學生嵌入式設計大賽、大學生外貿從業能力大賽等專業大賽中屢獲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學生的實踐能力、就業能力、創新能力和創業能力不斷提升。2014年,在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社會實踐徵文活動中,我校學生脫穎而出,創造了「特等獎」的突破。我校畢業生連續三年初次就業率超過87%,平均就業率超過90%,2015年就業率為95.1%,在金融行業就業超過50%以上。用人單位普遍認為,金專畢業生專業基礎扎實、動手能力強、綜合素質高、嚴格遵守職業操守,畢業生滿意率在95%以上。 學校未來發展空間廣闊,已規劃在長春市空港經濟開發區建設佔地面積60萬平方米、建築面積25萬平方米的新校區。目前,新校區立項已獲得吉林省發改委同意並批復,總體規劃和單體設計已初步完成,各項招標工作穩步推進。 學校堅持「科學、民主、務實、求是」的辦學精神,秉承「誠信、篤學、崇實、創新」的校訓,全面提升內涵、拓展外延、凝聚力量,努力把學校建設成為依託金融行業、面向市場、服務吉林省乃至全國金融業發展的,以經濟類專業為主體,金融特色鮮明的,應用型技術性金融院校。
注冊資本:21867萬人民幣
E. 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辦法 是否已經出台
應當是基本完成修訂,並未正式出台.
F. 2016農村土地新政策
土地政策指的是國家根據一定時期內的政治和經濟任務,在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和管理
方面規定的行動准則。它是處理土地關系中各種矛盾的重要調節手段,一般包括地權政策、土地金融政策和土地賦稅政策等。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征地越來越
多,農民的土地補償又進入了新一環節的窘境,農村征地賠償標准又是怎麼計算的呢?下面小編給大家整理了具體的內容,供大家閱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為了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為人民建設更美好安寧的家園,方便交通,充分發揮現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時間縮小邊遠地區的距離,實現城鄉一體化,希望廣大人民群眾支持配合,特製定本條例。
(一)征地補償
1、徵收耕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准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徵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佔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佔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准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四)房屋地上物補償標准
1、房屋補償標准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准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
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
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
磚石牆每延長米補償190元。
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
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
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
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
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
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墳每座補償50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五)徵佔林木補償標准
1、林木補償標准
⑴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⑵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
⑶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⑷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後林木補償標准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
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
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3、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120000元;
未成林每畝86600元;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63360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畝50000元;
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43340元。
4、林業設計費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總和的3%收取.
(六)果樹補償標准
1、蘋果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00元。
2、梨樹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200元。
3、桃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280元。
4、葡萄樹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90元。
5、棗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80元。
6杏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補償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60元。
8雜果樹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40元。
(七)電力設施動遷補償標准
1、低壓線路改移(0.4kv)每公里補償30000元;線路加高木桿平均每根1000元,砼桿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線、佔地、稅金等費用)。
2、高壓線路改移(10kv)每公里補償47000元;線路加高砼單桿平均每根60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線、佔地、稅金等費用)。
3、高壓線路加高(66kv):砼單桿平均每根5500元,砼h桿平均每基8000元,砼a桿平均每基10000元,鐵塔平均每基10萬元(含金具、線、佔地、稅金等費用)。
4、高壓線路加高(220kv以上):砼雙桿平均每基2萬元,鐵塔平均每基20萬元(含金具、線、佔地、稅金等費用)。
(八)郵電通訊設施動遷補償標准
1、電話線路
木桿平均每根(含話線橫擔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桿平均每根(含話線橫擔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電)纜
木桿平均每根500元;
砼桿平均每根1000元;
光(電)纜每米50-150元。
3、地下電纜
電纜、光纜每米100-200元。
(九)農田灌溉水利設施動遷補償標准
採取工程修復和補償相結合的原則,按成本價適當補償。
1、農村小型水庫
水庫水面(灌溉與養殖兼用)每畝補償19000元;
水庫水面(灌溉)每畝補償16000元;
水庫荒灘每畝補償300元。
2、農田灌溉水利設施
小型閘門(砼結構)每個補償15000-20000元;
排灌乾渠堤壩每延長米補償80元。
(十)廠礦企事業單位動遷補償標准
國有和集體所有制的廠礦企事業單位的動遷,考慮實際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辦公用房參照民房動遷標准;廠房等生產設施按重置折舊計算,適當考慮停工搬遷損失費用。
(十一)施工運輸道路補償標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鄉村運輸道路,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養護,工程竣工後按補償標准由各市組織修復。鄉村道路(瀝青路面)視取料難易、路面寬度情況,每公里補償20-35萬元。
鄉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補償9萬元。
鄉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補償4萬元
(十二)鄉村道路和田間作業道補償標准
考慮農民群眾生產和生活需要,確需修建的鄉村道路連接線和田間作業道,按補償標准由各市組織實施。
村道路連接線(砂石路面)每公里補償12萬元(含征地費用、簡易構造物)。
鄉村道路連接線、田間作業道每公里補償8萬元
(十三)征地及動遷不可預見費
按簽訂的征地和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總費用的5%計算。不可預見費由建設單位負責使用,主要用於因工程設計變更引發的擴大征地和地上附著物動遷的補償;
工程設計時沒有發現,征地動遷協議中沒有列入的不可預見的地下構造物動遷補償;因國家政策性調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災害等不可預見項目的補償。涉及征地的不可預見項目,由省交通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共同核定。
(十四)各市動遷辦公室管理費
按省市簽訂的動遷補償投資協議中所核定的總費用的3%計提。
各市動遷辦公室為臨時性機構,主要負責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拆遷地上、地下附著物和地方協調工作。市動遷辦公室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佔地賠償――林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一苗圃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苗圃地補償費=該苗圃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苗圃地面積(公頃)補償倍數
註:補償系數=臨時佔地(指佔用期二年以下,下同)為每年2.5--5倍;永久佔用(指佔用期三年以上,下同)為10--25倍。
二國有其它林地補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補償費=所在鄉(鎮)農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林種補償系數
三集體其它林地永久佔地補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體其他林地永久佔地補償費=所在鄉(鎮)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補償倍數(6至10)
四集體其它林地臨時佔地補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體其他林地臨時佔地補償費=所在鄉(鎮)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補償倍數(佔用期一年為1.5-3倍,佔用期二年為5倍)
(十六)對拆遷特困戶和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房屋,由拆遷人按以下規定給予照顧:
1、對拆遷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住戶,其拆遷貨幣補償款低於5.5萬元的,按5.5萬元給予貨幣補償。
2、對拆遷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住戶中的殘疾人,其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標明殘疾標准
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聽力、語言、肢體殘疾的和標明視力、智力、精神殘疾的,在第一條的基礎上,再給予補助1萬元照顧。
(十七)對於特殊情況參照有關規定,依照現行當地物價市場,由省市主管部門舉行聽證會,與業主協商處理。
(十八)經濟建設是民生工程,要徵得人民理解與支持,掀起全民建設家園的氛圍,不得強制進行,若有對群眾有威脅,恐嚇甚者暴力行為,直接追究負責官員責任。
G. 中國的土地流轉正在步入"信託時代"嗎
王東賓 / 河北張家口市金融辦
現在,農村土地流轉當前已經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十八屆三中全會前後,以中信信託、中糧信託、北京信託三大信託機構先後於安徽宿州、黑龍江肇東、江蘇無錫等地開展土地流轉信託項目為標志,中國的土地流轉開始步入「信託時代」。
然而,自商業信託機構進入土地流轉領域之始,各方對土地流轉信託項目的經濟合理性就質疑不斷,或疑為商業噱頭,或疑為炒作概念,眾說紛紜。誠然,短期內迅速土地流轉實現盈利性具有相當大的難度,但正由於農業的脆弱性及其經濟劣勢,商業信託公司介入土地流轉領域這一新趨勢才尤為值得重視,需要從農村土地流轉的歷史脈絡中發現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因此,本文將比較土地流轉的幾種重要模式,以更好地理解土地流轉信託模式的經濟效率和社會意義。
一、土地流轉的三種模式
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初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建立以後,土地流轉作為一種調節土地承包和土地經營之間緊張關系的重要機制,不管政策上是否正式認可,全國各地的實踐探索一直沒有停止過,出現了各種模式或經驗。本文的模式選取基於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這就限定了農地流轉的兩個基本前提:「農地農有」與「農地農用」。這樣,本文的討論將不涉及改變土地使用權擁有狀態的「雙放棄」(如成都模式)、「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模式(如重慶九龍坡模式)等,也排除了改變「農地農地」狀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如廣東南海模式)等,集中討論農業用地流轉模式。
第二,以收益權的實現方式為核心標准。這種選擇基於三個方面的考量。一是信託的制度設計恰恰以委託人財產收益權為核心,從農戶的收益權理解土地流轉信託模式,符合信託思想的本源,也易於在與其他模式的比較中發現其獨特優勢。二是受亨利?喬治的「地租社會化」思想啟發。亨利·喬治用「外殼」與「核仁」來隱喻土地佔有與收益,他反對僵化地從簡單直接佔有的形式來理解土地所有權內涵,而把地租(土地收益)作為土地權利的核心,這對我們理解當前中國「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的政策主旨極有啟發意義。最重要的是,保護(並實現)好農民的收益權是土地流轉政策的最關鍵環節,也是保障土地流轉穩定有序進行的必要條件,並能促進土地流轉在城鎮化進程中更好地發揮穩定器作用。
「地租社會化」提出者亨利喬治的著作《進步與貧窮》對孫中山的地權思想有重大影響
基於這樣兩個標准,本文選取「反租倒包」模式(浙江瑞安)和福建沙縣模式作為參照系,與以中信信託(以安徽宿州項目為例)為代表的商業信託模式進行比較,重點是各種模式的收益分配與增信機制兩個方面。
(一)浙江瑞安:「反租倒包」模式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浙江省瑞安市馬道村出現一種新的土地流轉模式,被稱之為「反租倒包」,這種模式後來在全國很多地方流行推行過。簡要地講,「反租倒包」是指村集體從農戶手中以一定價格把已經承包到戶的耕地租賃過來(「反租」),必要時經過一定的土地規劃、整理與整治,再轉包給種糧大戶或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倒包」)。之所以稱為「反租」,是因為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配中的發包方,先期已經將土地發包(「出租」)給農戶,因而村集體承租農民土地是一種「反租」行為。這樣一來二去,盡管土地又集中於村集體,但權利關系卻發生了變化。其權利轉化與轉移過程大體如此,通過發包完成土地初始權利分配(承包經營權),「反租」將經營權集中,「倒包」將土地經營權流轉到有效率的經營主體手中,土地承包權依舊歸農戶,土地所有者——村集體發揮組織管理職能。可以說,「反租倒包」模式是中國農民在當時的政策環境下因地制宜進行的自主的制度創新,與今天政策所倡導的「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宗旨不謀而合。在「反租倒包」的過程中,村集體、村民與經營者之間通過契約「合作」創造性地實現了承包權與經營權的效率分解與重組,因此這一模式非常適應中國鄉村社會,至今在許多地區仍在使用。
顯而易見,「反租倒包」是一種村級創新模式(筆者認為,「反租」是相對於「發包」而言的,因此除非擁有發包權,鄉鎮要麼是依託村集體的聯合「反租倒包」,要麼是「偽反租」),必然與鄉村治理水平高度關聯,關鍵問題看村委會或村集體組織的「反租」過程是否存在違背農民意願、強迫農戶流轉土地或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其有效運轉依賴於這樣三個條件:第一,村莊的經濟結構中,主要勞動力的收入依賴於非農就業。二,村莊治理機制比較完善,村民能夠通過協商機制達成共識,形成穩定契約。第三,村集體經濟較為發達,可以為「反租」的收益兌付提供較強的風險保障。
(二)福建沙縣:「雙平台」模式
沙縣小吃名揚海內,勞動力大量經商,土地撂荒現象嚴重,全縣范圍內土地流轉的需求非常高,催生出土地流轉的「沙縣模式」。截至2013年底,沙縣全縣實現流轉土地約13萬畝,佔全部耕地的65%,是全國土地流轉流轉率的2.5倍。從沙縣的實踐經驗來看,其土地流轉模式可以概括為「流轉+信託」雙平台模式。
福建沙縣的土地流轉模式可以概括為「流轉+信託」雙平台模式。
流轉平台
沙縣自2006年開展土地流轉試點,建立了縣、鄉、村三級土地流轉服務機構,作為中介組織推動土地集中連片規模流轉。沙縣的特點是,在三級服務體系的基礎上,又建立了專門的土地流轉交易場所和信息服務平台,並開發了土地承包管理系統、流轉土地視頻系統等。土地需求方接入服務平台和系統後,通過待流轉土地視頻,可以很快了解相關地塊的地貌、田間設施等基本信息。2011年信託平台建立後,信託平台承擔了收儲土地(一次流轉)並進行土地整理的任務,將土地地塊規模化、標准化,流轉平台對接的重點變為經過信託平台集中連片整理開發後的待流轉土地(二次流轉)。
信託平台
2011年,沙縣又作為福建省第一家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託流轉試點,通過設立兩家經營權平台公司,建立了縣鄉兩級信託服務體系。
信託平台的運行機制主要是信託公司與村委會(代表同意將土地信託的農民)簽訂信託合同,獲得土地後,土地集中連片,統一進行規劃、布局、整理與整治,再通過招標、競拍、租賃等形式流轉給農業企業或其他經營主體。
可見,沙縣模式是一種政府主導的「流轉+信託」雙平台模式。盡管時序上流轉平台建立在前(2006年),信託平台建立在後(2011年),但實際運行中信託平台前置,發揮一次流轉(土地收儲)功能,把經營權集中起來,進行土地集中連片、整理開發,流轉平台的功能升級後置,把經過整理開發後的土地流轉給相關經營主體,發揮二次流轉功能。這樣,後面的比較分析可以發現,沙縣的信託平台是一種准信託模式,在收益權設計、風險處置措施、增信機制等其他方面與商業信託平台基本相當。
(三)安徽宿州:商業信託模式
至2014年4月初,全國落地的土地流轉信託項目已經有十幾單了,其中中信信託6單(安徽宿州、山東青州、貴州開陽、安徽馬鞍山、河南濟源與湖北黃岡),北京信託4單(江蘇無錫、鎮江句容、安徽銅陵和北京密雲),土地流轉信託項目的土地數量已達20萬畝以上。
盡管各機構的具體合約計劃存在諸多差別,但在核心問題(收益權)的處理上差別不大。本文主要使用中信信託宿州項目的方案設計。中信信託宿州項目位於宿州市埇橋區朱仙庄鎮,信託期限為12年(二輪承包期剩餘12年),首期流轉面積5400畝,流轉後用於建設現代農業循環經濟產業示範園(埇橋區是2010年農業部批準的第一批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5400畝土地由朱廟村、塔橋村集中承包經營權後,委託埇橋區人民政府代理,由區政府作為委託人與中信信託簽訂信託計劃,中信信託聘請服務商進行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配套。該項目服務商為安徽帝元現代農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項目初期服務商同時也是整體承租商,支付開發前期的信託收益(關於中信信託宿州項目的詳細方案信息,參見蒲堅:《解放土地——新一輪土地信託化改革》,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219-247頁)。
中信信託公司目前正走在全國土地信託實踐的前沿
二、三種模式之比較
至此,我們初步理清三種模式的基本情況,接下來的比較以收益權為核心,集中在收益分配和增信機制兩個層面進行比較。
(一)收益分配模式
一般而言,土地流轉的收益分為兩個部分:基礎收益和增值收益。「反租倒包」模式中,農戶的土地流轉收益表現為單一的「反租」租金,但在實際情況中,村委會往往會發揮類似於集體談判機制的作用,推動土地流轉(「倒包」)價格根據市場情況和經濟環境的動態合理調整,「反租」價格隨之進行調整,這樣農戶也能分享到增值收益。在有些地區,「倒包」與「反租」之間會有一定的差價,或村集體與村民之間有約定的流轉收益分成比例,如「二八開」,農戶獲得大部分收益。
沙縣模式中,基礎收益即土地委託給信託公司時支付的約定租金。增值收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土地集中到信託公司以後,通過土地整治、改良後(如高標准農田建設)的增值部分,這部分60%歸農戶,40%歸信託公司作為信託發展基金滾動發展;另一部分是土地由信託公司流轉給經營方後,由信託公司申請各級項目配套資金,其中60%無償扶持經營方,其餘按信託公司的投入計算,逐年向經營方收回,回收資金返還村集體,由村集體進行二次返還(這實際上相當於本文末提出的農業補貼「部分歸農」機制)。
中信信託宿州項目(A類計劃)中,基本收益為1000斤中等質量小麥價值(均按國家頒布的中等質量小麥價格兌付等值人民幣,以下不再重復說明),如果低於1000元,則按1000元兌付,即支付給農民的基礎地租價格最低為每畝1000元人民幣。實際上,當地目前的土地流轉價格為每畝每年約600元左右,即該項目的基本地租一次性增值60%以上,項目初期,由當地政府為服務商(初期承租方)提供每年每畝約400斤中等質量小麥價值(約400元人民幣)。
增值收益為A類計劃方案中的超額收益。受託人服務商進行土地整理和基礎設施投資(必要時發行B類信託計劃,募集土地整理專項資金),扣除各項本金和費用後形成的超額收益,70%歸農戶,30%歸受託人,作為信託管理費用。北京信託江蘇項目也是按這一比例分配浮動收益(即土地開發的增值收益),增值收益「三七開」原則似乎已成為市場共識。當然,增值收益是否能夠按方案如期實現,我們實踐中密切關注。
(二)增信機制
不論何種模式,流轉收益按期兌付是穩定流轉關系的基本條件,是承包權與經營權有序、穩定分離的必要條件。而農業本身又是弱勢產業,面臨自然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多重風險,經營端的風險如果傳導流轉端,引發兌付危機,必然影響流轉關系的穩定。因此,在土地流轉的各種模式中,收益兌付的增信機制至為關鍵。
「反租倒包」模式中,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與村民之間存在一種「信任契約」,並通過村民直選等基層民主途徑對村委會的行為形成有效約束。這決定了在很大程度上,村集體經濟要為「反租倒包」提供一種隱性擔保,構建一種村集體增信機制。
沙縣模式中,有兩重保障機制。一是由增值收益的40%歸入信託公司形成的信託發展基金;二是財政資金增信機制,由沙縣財政先行注資150萬元設立土地流轉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的增信對象為集中連片100畝以上,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流轉土地業主;當經營業主因發生各類風險無法兌付租金,導致信託公司無法向農戶兌付收益時,由風險保證金先行兌付。
中信信託宿州項目中,在方案中為A類基本收益(付給農戶的基礎地租)設計了雙重增信保障。第一重保障來自服務商的合同承諾,在未找到承租方的時候,由服務商承租信託項目下的所有土地,並按期向農戶支付基本收益。因此在項目開發初期,服務商即承租商。而且,若後期發生實際獲得的租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基本收益的情況時,該類資金缺口仍由服務商補足(服務合同中規定服務商的職責范圍包括「提供信託計劃項下兌付A類基本收益的增信保障」)。第二重保障是如果A類基本收益的兌付仍然出現流動性資金缺口時,即第一重保障出現問題時,由受託方發行T類信託計劃,補足信託收益兌付的流動性缺口(T類信託計劃也可以用於土地整理投資的B類信託計劃基本收益兌付缺口)。
綜合來看,「反租倒包」模式採用的是村集體組織隱性增信機制,而沙縣模式和信託模式均建立了明確的增信機制,前者採用政府財政增信機制,後者採用市場化增信機制,保障農戶的基本收益不受土地流轉後與經營相關的風險影響,確保基本收益穩定且可持續。不論是沙縣的政府信託機制,還是宿州的市場信託機制,本質上均是土地流轉與土地經營之間建立一道風險防火牆,以穩定收益權的方式(信託收益)更充分地實現農戶承包經營權的經濟內涵,促進承包權與經營權的有序、穩定分離,有助於同時實現「穩定承包權」和「放活經營權」雙重政策目標,並且兼顧了效率與公平。
(三)土地流轉信託與金融創新
農村金融發展滯後的一個重要瓶頸是農村缺乏有效抵押、擔保品,導致「融資難」、「融資貴」成為普遍現象。近年來,各地紛紛試點推動解決這一問題的金融創新,如吉林的「土地收益保證貸款」、重慶的「三權抵押」、河南信陽的「五權抵押」等,其政策主旨均在於農村承包地、宅基地、林權等「三農」物權的金融權能。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進一步肯定了農村土地流轉的重要作用,明確激活農村土地擔保、抵押權能的政策導向,為農村土地金融創新打開了更寬闊的政策空間。土地流轉信託化對金融創新的推動作用可以從三個層面來理解。
第一個層面是對委託方——普通農戶而言。土地流轉信託的優勢之一是將農戶承包土地的收益權結構化、標准化,變為標準的商業合約,這有利於開展以標准化收益權為標的的金融創新。例如,中信信託在宿州項目中目前已實現通過信託受益權質押為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年利率在10%-12%之間,沙縣的金融機構已經藉助當地的信託平台,開展了「預期收益權」、「農戶聯保+預期收益權質押」等金融創新。
2013年末發布的「107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提出「探索信託受益權流轉」,可以預期未來信託收益權的市場流通性更強,會更好地促進土地流轉信託收益抵押、擔保權能的實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這對當前的「人戶分離」城鎮化格局非常具有現實意義,對「非戶籍城鎮化」人群來說,在沒有並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之前,土地流轉信託不僅可以實現「離土不離權」,提供一份穩定的基本收入,而且可以藉助收益權金融創新申請小額貸款,更好地在城鎮中生活與創業。例如,中信信託宿州項目中就提出「賦予土地信託流轉金融屬性,為農民參與城鎮化進程、增強承擔城鎮社會保險和住房租賃等方面的私人成本的支付能力創造條件」。可以說,土地流轉信託將構建的是一種「離鄉離土不離權」的社會制度。
第二個層面是針對信託平台而言。信託平台將原來分散的經營權匯集後,實現土地集中連片,具備開展土地整治項目(如高標准農田建設、中低產田改造、節水灌溉設施等)和布局現代農業基礎設施的必要條件,從而也就具備了對接財政扶持項目和資金的基礎條件。沙縣模式中,由信託平台配合政府扶持項目,開展土地集中連片整理開發,然後再進行流轉;北京信託密雲項目所採取的「財產權信託+資金信託」的「雙信託模式」,通過資金信託為土地流轉信託後的經營開發提供1800萬元的融資支持;中信信託宿州項目中,則有發行B類信託計劃融資進行土地整理的方案。信託平台對接政府項目時,政策上可以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即在財政補貼資金的引導與支持下,發揮「財政+金融」協同作用,藉助金融創新滿足土地整理開發和布局現代農業設施的融資需求。
第三個層面是對新型經營主體和經營農戶而言。少數土地信託項目中,如北京信託的江蘇無錫項目,信託土地僅158畝,項目可以直接對接農民合作社或其他新型經營主體。但其他的土地流轉信託項目一般涉及數千畝乃至數萬畝土地,需要聘請或組建(現代農業)服務商,按現代農業要求整理、開發土地,布局基礎設施,然後自主經營或再次流轉給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此時經過現代農業布局後,大棚抵押、融資租賃等金融創新和金融工具將會更容易地引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7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42號)等最新文件中所提倡的涉農直補資金擔保、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農機具抵押等一系列農村金融創新在土地流轉信託平台上均可以有效地展開,新型經營主體的融資能力將更強。當然,對於剛剛出現半年多的信託模式,目前多數項目仍處於服務商開發整理階段,相關的金融創新仍在醞釀與衍化當中,不過許多金融創新從沙縣的政府信託平台中看已經相當成熟。
土地流轉信託推動金融創新的機制在於土地流轉信託將承包權和經營權穩定分離後,土地權利束與相關主體清晰對應,既可以有收益權融資,也可以有經營權融資。這種土地權利束的分解與重組過程客觀上已經將土地流轉的相關主體進行了分層,形成既有大型主體(信託機構、現代農業企業等)、又有中型主體(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還有小型主體(小微企業、種養大戶、家庭農場、普通經營農戶)的多層次主體,並在土地的綜合開發利用上也根據各自優勢實現了分工合作,這種結構化設計又與大中小結合的農村金融普惠體系相對應,形成金融創新的推動力。
進一步而言,隨著土地信託的實踐深入,信託平台將進一步衍化為金融創新平台,通過信託制度設計,土地流轉金融創新得以在不同層面、不同主體間展開,根據土地整理、現代農業布局、具體生產與經營等開發階段的不同特點和融資需求,因地制宜地設計不同的金融工具和金融產品,促進土地流轉的資源優化配置。例如,中信信託在宿州方案中就提出「條件成熟時,也可與商業銀行、專業性農村小微貸款機構合作」,「以土地流通信託為平台構建服務『三農』的金融生態鏈」。
四、探索土地流轉信託的「混合」模式
自中信信託、中糧信託、北京信託等信託機構介入土地流轉領域以來,因其專業化水平高和結構化的制度設計,商業信託模式備受推崇,由此引起一個爭論:以沙縣模式為代表的政府信託(類信託)模式是否過時?商業信託模式是否就是土地流轉信託的不二選擇?
從本文的比較中可以初步總結商業信託模式和政府信託模式的優劣勢。商業信託模式的優勢有:第一,商業信託模式的市場化程度更高,可以在更廣的(全國)范圍內發現價格;第二,全國只有68家信託公司,對接外部資源能力強,可以更好地遴選服務商;第三,信託標准化、結構化水平高,可以推動更高水平的金融創新。短板在於:第一,商業信託模式採用的是項目制,使用的是本地優質土地資源,且地方政府需協調足夠的土地滿足規模經濟的需要,是一種非常態的土地流轉;第二,土地前期開發依賴於服務商,沒有合適的服務商,土地整理等工作亦無法開展;第三,服務商完成現代農業布局後,要承擔部分流轉平台的職能。
相比之下,政府信託模式的優勢在於:第一,信託平台承擔了土地收儲(一次流轉)職能,是一種常態化的土地流轉;第二,信託平台可直接開展土地整理開發,不需等待服務商;第三,有專業的土地流轉平台,二次流轉的效率和專業化程度更高;第四,信託平台與縣域金融機構合作緊密,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小微企業和普通經營農戶的普惠金融創新更有優勢。短板在於:第一,信託平台承擔了服務商的職能,現代農業開發專業能力不足;第二,與外部資源對接能力不足,價格發現能力弱於商業信託機構;第三,標准化、結構化能力不足,限制金融創新的層次,尤其是在大型金融和現代金融工具的引入方面受限。
顯而易見,政府信託模式與商業信託模式的互補性很強,很難簡單地說孰優孰劣,需要因地制宜、具體分析。隨著信託制度向土地流轉領域的更深引入,未來綜合兩種模式的「混合」模式將更有優勢。「混合」模式可能發揮的優勢主要有:第一,結合常態的土地收儲(一次流轉)和項目制,使得縣域內流轉土地可以分區域、分層次開發利用;第二,發揮縣域信託的「中小」優勢和商業信託的「大」優勢,相關主體分層對接土地權利束和要素資源,使資源配置更有效率;第三,更好地發揮信託平台的土地整理能力和服務商的現代農業布局能力;第四,發揮信託平台和流轉平台的協同作用,提高二次流轉經濟效率,推動建立二次流轉公開市場;第五,發揮商業信託在收益權管理、兌付和風險防範方面的優勢,使得農民的信託收益權更加穩定。
在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信託平台,綜合利用各方力量和優勢。從政策意義上來講,「混合」模式可以同時實現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實踐中的發展表明,不論是政府信託模式,還是商業模式,亦或是今後可能的「混合」模式,信託制度在土地流轉領域是有生命力的,有可能成為今後農村土地流轉的重要制度工具。
土地流轉信託的制度優勢在於它可以同時兼顧效率與公平。土地流轉信託不僅可以實現承包權與經營權的穩定分離,而且可以實現合理分工。信託平台進行土地整理與整治,服務商(大型現代農業企業)進行現代農業規劃布局與基礎設施配套,這相當於農地的一級開發;然後土地再次流轉,實現土地更好地向四個新型經營主體集中,發揮其勞動技能優勢、生產技術優勢,這相當於農地的市場開發。通過信息平台,將有可能構建農村土地兩級開發體系。顯然,前者與後者的「適度規模」是不一樣的,而信託制的優勢恰恰在於可以穩定有序地集中經營權,又合理有效率地流轉分開,使經營權「放活」在不同層級滿足「適度規模」的不同標准。從這個角度而言,土地流轉信託可以更好地實現經濟效率。
從公平的維度來看,土地流轉信託逐步確立了幾個基本原則。第一是補貼部分歸農原則,要麼直接歸農(如中信宿州項目中基礎收益提升60%),要麼以增值收益分成的方式,而且越是初級開發中的補貼,歸農的比例越高。第二,基礎地租價格應依據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的水準確立,而非分散經營和傳統農業的水準確立,這是對農民農地發展權的一種認可。若以分散經營的低「市場價格」進行土地長期土地流轉,大多數農民不但享受不到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的超額收益,而且基本收益的價值也沒有充分體現。第三,「漲價歸公」與「漲價歸私」相結合。亨利·喬治地租社會化思想的核心是「漲價歸公」,在人均只有一兩畝承包經營權的較平均的農村土地分配格局下,「漲價歸農」實際上是「漲價歸公」的一種衍化形式,土地流轉信託方案是地租社會化分配的一種具體實現形式。增值收益的70%與30%分配比例,是「漲價歸公」與「漲價歸私」的有機結合。從這個角度來看,土地流轉信託又可以更好地實現公平。並且,公平的制度設計可以使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穩定有序地分離,反過來會促進規模經營的經濟效率。
鄧 小 平認為,農業的第二次飛躍必須走向集體經濟
1990年,鄧 小 平提出農業生產「兩個飛躍」的思想,即中國社會主義農業的改革和發展會有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第二個飛躍,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具體論述參見《鄧 小 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55頁)。可以說,信託制度是實現「二次飛躍」的一種較為理想的制度工具。總體上,土地流轉信託是一種效率與公平兼顧、公平促進效率的機制,它使得全體農民可以共享農業「二次飛躍」的發展成果,可以更好地發揮中國土地制度的制度優勢。盡管在超過10萬億的信託資產中,土地流轉信託所佔比例微乎其微,但考慮到中國仍在持續的新型城鎮化進程,土地流轉的潛力遠遠沒有完全釋放出來,而且「戶籍城鎮化率」真正追上人口「城鎮化率」尚需一段較長的時間,消化「人戶分離」仍需時日,即使在戶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下,土地流轉仍將發揮重要的穩定器作用。因此,土地流轉信託的大發展值得期待和深入探索。
H. 吉林省農村信用社手機銀行登錄不上去怎麼辦
登錄吉林省農村信用社網站、電子銀行、手機銀行、根據手機操作系統下載安裝客戶端即可。
I. 2016年農村土地三項改革試點主要內容有哪些
2016年農村土地三項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
1、在農村土地徵收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探索縮小土地徵收范圍;規范制定徵收目錄,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徵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等。
2、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方面,要探索完善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等。
3、在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對超標准佔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以及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等。
(9)吉林省土地收益保證貸款試點工作方案擴展閱讀
農村土地三項改革試點的主要任務包括四個方面。
1、完善土地徵收制度
針對征地范圍過大、程序不夠規范、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縮小土地徵收范圍,探索制定土地徵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規范土地徵收程序,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徵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2、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
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交易規則亟待健全等問題,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
3、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
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准佔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民主管理作用。
4、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針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利益不夠等問題,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和相關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