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夫妻按揭房可以過戶到一方名下嗎
可以是可以。手續比較繁瑣再說。沒有這個必要夫妻共有財產當時貸款的時候都是有夫妻雙方出示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確認都屬於雙方共有的財產再過戶到對方的明顯沒有實質性的意義
『貳』 夫妻房產過戶有貸款怎麼辦
夫妻房產過戶有貸款其實也沒有關系的,因為現在過戶房產如果有貸款的話,也不影響過戶的。
『叄』 夫妻離婚,有貸款的房子能直接過戶給另一方嗎
夫妻離婚,如果共同的財產之一的房子有貸款,是不能夠直接過戶給另外一方的,是需要把房子的貸款還清才可以通過一些合法的手續把房子過戶給另外一方,而不是僅僅雙方寫一個協議就算是過戶了,需要通過辦理合法正規的手續,才算是真正的過戶到一方的名下。
只要按照正常合法的手續去辦理,這樣就能夠讓雙方以後更加安心省心一點,房產過戶並不是一個多復雜的事情,只要雙方到場去辦理,帶好證明材料去辦理就可以,手續費也不會很貴。
對於雙方來說可以在解除婚姻關系的同時又讓兩個人彼此沒有任何糾紛是一件非常好的事,如果兩個人在離婚後沒有把夫妻共同同財產、孩子的撫養權這些判定清楚,會對以後的生活帶來源源不斷的麻煩,會影響到兩個人的未來感情生活,甚至也會影響到孩子,所以早一點撇清關系都是好事。
『肆』 夫妻離婚房子還有貸款怎麼過戶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房產有貸的過戶是不能辦理的。房屋必須是在無法律糾紛、無規劃拆遷、無按揭的情況下才能辦理過戶。所以房子有貸款,離婚想要過戶應先提前還清貸款或者變更貸款人,此後再辦理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伍』 夫妻離婚,有貸款的房產如何過戶給另一方
有些夫妻可以白頭到老,也有一些夫妻因為一些原因不能一起走到老,所以他們就會選擇離婚,離婚雖然已經不做夫妻了,但是他們的財產也要分配好,有一些情況使得夫妻離婚房子過戶給另一方,但是房子是按揭的,這樣的情況應該怎麼辦呢?
離婚之後分配按揭房是比較復雜的事情,涉及到房子的歸屬權,而房產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所以大家在辦理的時候一定要咨詢好專門的部門,問清楚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才能避免出現錯誤。
『陸』 夫妻之間過戶房子需要什麼手續費用
夫妻房產證過戶需要的手續
辦理夫妻房產證更名手續的前提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手續時需夫妻雙方同時到場,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具體提交的證件因房屋性質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提交資料如下:
(1)如是房改房,需提供原售房單位的證明,寫明因供暖原因允許將產權人變更為配偶的名字;如是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夫妻雙方寫變更申請並簡單註明理由;
(2)結婚證復印件(核驗原件)
(3)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4)夫妻雙方共有房屋的協議
(5)房屋所有權證;
(6)房改房提供原購房契約復印件(核對原件);
(7)屋所有權證附圖、登記表復印件。如果證中沒有圖的可不提供,登記表不復印原產權人姓名;
辦理夫妻更名手續只需提供房產證印花稅5元,其餘任何費用均不需交納。
二、夫妻房產過戶的費用:
(一)、稅類:
1、契稅按照產價百分之二;
2、印花稅按照產價萬分之五。
(二)、費類:
1、登記費80.00元;
2、交易手續費的百分之二(按產價);
3、工本費20.00元
在離婚房產過戶費用的問題上,很多離婚夫妻關注的還是離婚房產過戶是否會免收契稅。
依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房產過戶要不要收取契稅分情況處理:夫妻離婚,對共有房產重新分割或歸屬一方的,不徵收契稅。原屬於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離婚時權屬發生變化的,應按贈與行為徵收契稅。但是離婚房產過戶的,不收取個人所得稅。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具體地區契稅的是否收取及收取數額可能會有區別。因此,在離婚房產過戶時,可以去相關部門進行咨詢也可以咨詢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辦理離婚房產過戶。
『柒』 按揭房夫妻離婚怎麼過戶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按揭房產過戶流程:一、到房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二、到按揭銀行辦理按揭權利義務人變更手續。三、如果貸款未到期的,還需要離婚協議或者是法院的生效判決書、離婚證雙方的身份證、原房屋所有權或抵押權相關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