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少數民族創業國家有什麼優惠政策嗎
對於少數民族創業,國家層面並沒有提供優惠政策。
但少數民族在創業中還是會得到一些特別的優勢。如經國務院批准,我國在「十五」期間對民族貿易網點和民族用品生產企業繼續衽流動資金貸款優惠利率、技改貸款貼息和稅收優惠三項政策。具體的講,這三項優惠政策貫穿於流通和生產兩大領域。流通領域泛指由國家確定的民族貿易旗(縣)內的商業、供銷、醫葯、新華書店等經營性企業,習慣稱之為民貿企業。
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就業難的成因是:就業區域與行業集中,擇業空間相對狹小;國家層面缺乏扶持政策,到區外或企業就業渠道不暢;缺乏選擇專業和學校的餘地,造成畢業生綜合競爭力較弱;就業創業指導服務體系尚不完善,畢業生擇業觀念不適應社會需求。
解決少數民族畢業生就業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1、加大應用型技能型少數民族學生培養力度。加大對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夯實民族基礎教育,允許民族類高校自主調整學科專業設置,增加技能應用型人才培養;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吸引更多學生報考宜於就業的職業技術院校;扶持民族語言教輔材料和師資隊伍建設,為優化民族類高校學科布局創造條件。
同時,擴大國家少數民族貧困地區定向招生計劃覆蓋范圍,在國內重點大學增設少數民族預科班。
2、制定特殊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在允許少數民族聚居區出台考錄招聘本地少數民族畢業生特殊政策的同時,應指導其他省市制定吸納少數民族畢業生就業創業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為他們提供更多工作崗位,拓寬就業渠道。對少數民族畢業生在中小微企業就業執行人才儲備政策,給予政府補貼,建立少數民族畢業生就業創業專項資金,增加創業貸款額度,促進其市場就業。
3、強化綜合素質培養和職業技能培訓。加強少數民族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服務,完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信息化建設,搞好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擴大和提高對少數民族畢業生職業培訓補貼范圍和額度,幫助他們「回爐」,提高其職業技能和漢語能力。
Ⅱ 少數民族經商有哪些優惠政策
按照有關規定,新的優惠政策包括: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群眾進行個體經營的,允許其試營業1至3個月,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進城經商的少數民族群眾進行個體經營的,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少數民族群眾設立公司制企業,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元,可分期注入,首次出資額不低於注冊資本的20%。同時,支持和鼓勵少數民族群眾利用當地資源興辦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並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此外,根據實際情況,工商部門將大力支持少數民族群眾興辦特色旅遊業,鼓勵其從事經紀人業務或興辦經紀人機構,並允許經紀人或經紀人機構試營業1至6個月。對守法誠信、信譽良好的企業實行免予年檢政策。
Ⅲ 關於納入民族貿易企業的申請範文急需..
民族貿易企業申請審批表
企業名稱(公章)
法人代表
詳細地址
聯系電話
工商登記時間
企業性質
從業人員
固定資產
貸款數量
銷售產品
申
請
理
由
(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縣民宗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市民宗委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民族貿易企業可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
申請條件敲定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對從事民族貿易商業企業享受增值稅優惠的認定條件進行了明確。文件指出民族貿易縣內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商業企業,應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提請備案。文件自2007年1
0月1日起執行。此前不屬於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已免的稅款不再補征。
申請條件敲定:
文件首先明確此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3號)中中所指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是指在民族貿易縣內經營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銷售額占企業全部銷售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商業企業。
文件規定,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包括少數民族特需用品和生產生活必需品。其中,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為《國家民委關於印發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目錄(2001年修訂)的通知》(民委發[2001]129號)所列商品;少數民族生產生活必需品的范圍由民族貿易縣民族工作部門牽頭,商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調整。
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銷售額占企業全部銷售額的比例,由民族貿易縣民族工作部門商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具體不得低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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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民族企業有哪些政策優惠
1997年6月、2001年3月國家關於「九五」、「十五」期間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有關問題的批復申明確提出三條:
(一)、對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的正常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實行月息低2.4厘的優惠政策,利差由人民銀行補貼,再由中央財政相應扣減人民銀行上繳收入。
(二)、每年由人民銀行安排1億元貼息貸款,用於民族貿易網點建設和民族用品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利息補貼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一半。
(三)、對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簡單三條,就是流動資金貸款優惠利率、技改貼息和稅收優惠三項政策:
1、優惠利率
對少數民族成葯生產定點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執行比正常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優惠月息2.4‰(年息2.88%)的照顧,利差由中央銀行補貼,從中央銀行上交中央財政的營業收入中扣除。
2、財政貼息:
國家每年對一個億的定點生產企業及網點建設技改項目貸款進行貼息;每年約600萬。
3、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4月決定:對民族貿易縣縣級國有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後退返50%;對縣以下國有民族貿易企業和基層供銷社銷售貨物免徵增值稅。上述減免和返還的稅款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
國家民委2003年協調省經貿委、財政廳、商貿廳、國、地稅等八個部門,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政策的意見》對生產民族特需用品的企業及51個民貿縣中的民貿企業,凡符合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可執行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
Ⅳ 精歷史的請進!
1
半個世紀西藏的歷史性巨變 民主改革50年來,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關懷和全國人民的支援下,西藏各族人民以主人翁的姿態迸發出創造美好生活的巨大熱情,推動西藏經濟社會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各項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歷史性成就。 ——社會制度實現了歷史性跨越,西藏人民當家作主權利有了制度保障。1965年,西藏自治區成立,標志著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全面確立,實現了西藏社會制度從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向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制度的歷史性跨越,西藏人民從此進入了當家作主的新時代。昔日的農奴和奴隸從此享有了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自主管理本地區和本民族事務的政治權利。西藏人民與全國各族人民一樣,享有了國家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所有權利。他們依法直接選舉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由這些代表選舉出席全國和自治區、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依法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的權力。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1965年以來,共制定了250餘件地方性法規和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內容涉及政權建設、經濟發展、文化教育、語言文字、司法、文物保護、野生動植物和自然資源保護等許多方面,有效地維護了西藏人民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各方面的特殊權益,促進了西藏各項事業的發展。
2 農奴制是一種超經濟的強制剝削制度,在這種黑暗的制度下,農奴事實上沒有人身自由和基本人權可言。上世紀中葉,封建農奴制的西藏已是現代文明世界中殘存的中世紀孤島,其政治之黑暗、經濟之凋敝、文化之落後、民生之困苦,令人觸目驚心。中國藏學研究中心周源研究員說,中外歷史比較研究證明,西藏的封建農奴制度的反動性、殘酷性較歐洲中世紀曾經存在過的封建農奴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一是社會經濟結構的嚴重畸形。占人口不到5%的農奴主,卻佔有西藏的全部土地、草場和絕大部分牲畜。而占人口95%的農奴和奴隸沒有土地。農奴和奴隸分為差巴、堆窮、朗生等三個階層。前兩者屬於農奴,後者屬於奴隸。他們不能隨便離開領主,還要給領主支差,負擔各種勞役和差役。他們被領主當作私有財產隨意支配,甚至用於賭博、抵債、贈送、轉讓和買賣。
二是三大領主結成一體,構成了政教合一的政權。在舊西藏,神權與政權結合之緊密,遠非中世紀的歐洲可比。西藏的寺院遠不是那些不了解舊西藏的人們想當然地認為的那樣,僅僅是禮佛念經、遠離塵世的清靜無為之地,而是全面影響、控制西藏社會生活的政治實體(參與管理各級政權)、經濟實體(廣有庄園和農奴),乃至軍事實體(不少寺院擁有武裝力量)。在這種政教合一的體制下,西藏的宗教已絕不是單純的宗教信仰問題,而是與政權緊密結合在一起,成為對廣大農奴實行專政的工具。三大領主居高臨下,以神佛的名義向匍匐在地的農奴們發號施令,要求他們安於現狀,忍受農奴主們的經濟盤剝和政治壓迫,以求得虛無縹緲的來生轉世。
三是對廣大農奴基本人權的極端無視和踐踏。西藏統治階級制定了以《十三法典》、《十六法典》為代表的法律體系。這些法律的要旨就是維護人們不平等的社會地位,即將人分為三等九級。其法律的核心是以人有等級之分的基本價值觀確定命有貴賤之別的社會規范。如《十六法典》中的「傷人抵罪律」款規定:「傷人上下有別。民傷官,視傷勢輕重,斷傷人者手足。主僕之間,主失手傷仆,除治傷不再判罪,主毆仆致傷無賠償之說」。就藏族地區因襲的「賠命價」習慣法而言,人命貴賤之分可謂天壤之別,上等人「其屍價與黃金等量」,而屬於下等人的流浪漢、鐵匠、屠夫等人「命價值草繩一根」。
西藏農奴制從總體上表現出對文明和進步的極端反動,這種制度保護的只能是愚昧和寄生,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活力都被扼殺掉。「因此,可以理直氣壯地說,中國共產黨領導西藏各族人民埋葬西藏農奴制,解放百萬農奴具有無可置疑的正義性和正當性。」西藏社科院副研究員孫勇說
3實現祖國統一 維護民族團結 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
a 我國對少數民族地區扶貧開發特殊政策
《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實施以來,民族地區扶貧開發工作取得很大成績,貧困地區的農牧民收入明顯提高,未解決溫飽的人口逐年下降。據統計,1995年,民族八省區共解決400多萬人的溫飽問題,佔全國同年解決溫飽人口的80%。1996年解決了558萬人的溫飽問題。但是,由於歷史、自然、社會等原因,少數民族地區的貧困問題仍然相當突出,扶貧攻堅任務十分艱巨。
少數民族地區的貧困問題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少數民族地區不僅貧困面大,而且貧困程度最為嚴重。從貧困面的分布看,列入「八七計劃」國家重點扶持的592個貧困縣中,少數民族貧困縣有257個,佔43.4%。少數民族貧困地區地理環境封閉,經濟基礎薄弱,社會發育滯後,扶貧攻堅的難度較大。為保證如期完成扶貧攻堅目標,國家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除了享受一般貧困地區的優惠政策外,還採取了一些特殊的扶持優惠政策:
(1)放寬了少數民族貧困縣的扶持標准。1986年,國務院確定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的標準是:一般貧困地區1985年全縣農民人均純收入150元以下,但對革命老區和民族自治地方縣放寬到200元(牧區300元)以下。全國通過放寬標准而列入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有62個,其中,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有51個,佔82%。
(2)在扶貧資金、物資上向少數民族貧困縣傾斜。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銀行貸款規模和化肥、柴油、農膜等農用生產資料的安排優先給予照顧。國家新增加的農業投資、教育基金、以工代賑、溫飽工程等扶貧資金和物資,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分配比例應明顯高於其他地區。據統計,1995一1997年三年間,國家對民族八省區共計安排142億元扶貧資金,加快了民族地區的脫貧步伐。
(3)實行優惠政策。放開國家計劃外農、林、牧、礦產品的銷售;允許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積極興辦適合當地資源優勢的中小型企業,經審批允許根據當地的特點和優勢對國家的產業政策作某些補充;繼續減免貧困戶的農業稅,對沒有償還能力的貧困戶所欠的扶貧貸款,適當延長其還款期限,停止逾期罰息,並允許停息掛帳;盡量減少貧困縣購買國庫券任務,對貧困戶免國庫券;核定貧困縣上交稅收基數,超收全留等。對民族貿易企業繼續實行低息、低稅,對民族貿易企業經營的農副產品和少數民族生產生活必需的工業品繼續實行價格補貼。扶貧信貸部門對解決群眾溫飽確有成效的農林牧開發項目,視其生產周期,在還貸期限、自有資金比例等方面放寬貸款條件,盡量簡化貸款手續,保證貸款資金隨扶貧項目實施進度及時到位。
(4)國家在安排「以工代賑」資金時,將中、西部地區和少數民族貧困地區作為投放的重點。通過實物投入的方式,使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基礎條件得以改善,為脫貧致富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據統計,從1995—1997年的三年間,國家對民族八省區共投入以工代賑資金50億元,佔全國以工代賑資金總數的41%。
(5)加強牧區的扶貧工作。我國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有草原45億畝,占我國草原總面積的90%以上,佔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總面積的49%,我國的六大草原基本上都在少數民族自治地方。1987年,國務院召開「全國牧區工作會議」,制定了牧區扶貧的有關政策措施,落實了每年5000萬元的牧區扶貧專項貼息貸款,確定了27個重點扶持的牧區貧困縣(其中26個縣是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將牧區的扶貧工作納入到全國扶貧工作的整體規劃之中。同時,國家有關部門也積極扶持牧區建設,從1986年到1993年,中央和地方僅投放在內蒙古、新疆、青海三省區的「防災基地」建設資金就達53458萬元,幫助這些地區進行以水、草、料、棚、飼料加工、牧民定居為主要內容的牧區基本條件和基礎設施建設。1995一1997年,國家對牧區草原建設各項補助專款共計42680萬元,極大地促進了牧區的經濟發展。
(6)設立「溫飽基金」。針對國家當時重點扶持的141個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貧困縣的特殊問題和困難,為了幫助他們盡快解決溫飽問題,國家從1990年開始設立「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溫飽基金」,由國家民委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按項目管理。自1990年至1993年,共安排溫飽基金21286萬元,實施扶貧開發性項目221個,這些項目覆蓋了141個少數民族貧困縣中的117個縣,佔82%。這些項目的實施,使30萬貧困群眾解決了溫飽,有100萬貧困群眾不同程度的增加收入,促進了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1994年,《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開始實施,「溫飽基金」的使用范圍從141個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貧困縣增加到257個,資金規模也相應增加,從1990年的4500萬元增加到1997年的l億元,從1990年至1997年,溫飽基金共計安排54035萬元,實施項目563個。「溫飽基金」的設立,極大地改善了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基礎設施和基本生產條件,促進了當地支柱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有效地帶動了少數民族貧困群眾解決溫飽問題。
(7)發動全社會力量參與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中央統戰部、國家民委聯合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利用自身的優勢,開展智力支邊活動,幫助少數民族貧困地區培訓人才、制訂規劃、進行項目論證和咨詢、提高項目管理水平等,重點聯系廣西的左右江地區、貴州省的黔西南州和畢節地區,幫助這些地區解決了許多扶貧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和困難,提高了少數民族貧困縣幹部的科技素質,為促進貧困地區的脫貧致富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b 少數民族高考加分政策
c西電東送,加大對民族地區的金融支持力度,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徵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徵地方所得稅。等等
Ⅵ 少數民族優惠政策有哪些
1、考試。
前段時間參加高考加分,現在好像基本上沒有了;
考研究生,有個少數民族骨幹計劃,分特低
2、「十五」期間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產有哪些優惠政策
經國務院批准,我國在「十五」期間對民族貿易網點和民族用品生產企業繼續衽流動資金貸款優惠利率、技改貸款貼息和稅收優惠三項政策。
具體的講,這三項優惠政策貫穿於流通和生產兩大領域。流通領域泛指由國家確定的民族貿易旗(縣)內的商業、供銷、醫葯、新華書店等經營性企業,我們習慣稱之為民貿企業。具體優惠政策為:(一)、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對民貿企業貸款衽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低2.88個百分點的優惠利率政策。優惠利率的范圍限於民族貿易旗(縣)內商業企業、供銷社、醫葯公司和新華書店經銷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生活必需品、葯品、書籍及收購少數民族農牧副產品所需要的流動資金貸款;民族貿易旗(縣)鄉鎮以下的基層民族貿易網點、醫葯公司、新華書店所需要的流動資金貸款;經審查批準的擔負民族貿易旗(縣)供應任務,並列入國家民委指定的送工業品下鄉的省、地級民族貿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動資金貸款。(二)、對民族貿易旗(縣)內商業企業、供銷社、醫葯公司、新華書店等民貿企業進行民貿網點建設所取得的固定資產貸款給予貼息,貸款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根據貸款條件自主審批發放,利息補貼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各承擔50%。(三)、對民族貿易旗(縣)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後返50%,對旗縣以下(不含旗縣)的民族貿易企業和基層供銷社銷售貨物免徵增值稅。生產領域泛指由國家確定的少數民族特需用品定點生產企業,我們習慣稱之為定點企業。具體優惠政策為:(一)、對少數民族特需用品定點生產企業生產貸款衽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低2.88個百分點的優惠利率政策,范圍限於按《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目錄》進行生產的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所需要的流動資金貸款。(二)、對少數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進行民族用品生產技術改造所取得的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給予貼息,貸款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根據貸款條件自主審批發放,利息補貼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各承擔50%。
Ⅶ 國家對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實行什麼照顧政策
對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貸款實行優惠利率,對民貿民品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實行比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低2.88個百分點的優惠政策。
Ⅷ 納入民貿企業申請書怎麼寫
民族貿易企業申請審批表
企業名稱(公章)
法人代表
詳細地址
聯系電話
工商登記時間
企業性質
從業人員
固定資產
貸款數量
銷售產品
申
請
理
由
(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縣民宗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市民宗委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民族貿易企業可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 申請條件敲定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對從事民族貿易商業企業享受增值稅優惠的認定條件進行了明確。文件指出民族貿易縣內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商業企業,應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提請備案。文件自2007年1 0月1日起執行。此前不屬於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已免的稅款不再補征。
申請條件敲定:
文件首先明確此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3號)中中所指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是指在民族貿易縣內經營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銷售額占企業全部銷售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商業企業。
文件規定,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包括少數民族特需用品和生產生活必需品。其中,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為《國家民委關於印發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目錄(2001年修訂)的通知》(民委發[2001]129號)所列商品;少數民族生產生活必需品的范圍由民族貿易縣民族工作部門牽頭,商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調整。
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銷售額占企業全部銷售額的比例,由民族貿易縣民族工作部門商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具體不得低於20%。
希望可以幫到你
謝謝。。。。。。。。
Ⅸ 企業貸款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企業貸款准備資料:
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企業名稱、營業地址(省、市、縣)
2.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復印件;
3.稅務證正、副本復印件;
4.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5.貸款卡復印件及密碼(或貸款卡查詢結果復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法人代表的工作履歷(工作經歷及所任職務);
7.法人任職證明、法人簡歷;.授權代理人的授權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8.股權結構(股東姓名、股東佔比)、企業注冊資本、成立時間、企業凈資產、總資產(萬元);
9.公司章程復印件;公司業務開展情況介紹(主要說明業務開展方式,結算方式,產品在技術質量上的競爭力);
10.驗資報告復印件;公司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包括完整的附註),近三個月的財務報表;
房產面積、購入價值(萬元)、房產具體位置;
最主要設備名稱、最主要設備數量、最主要存貨名稱、最主要存貨數量;
應收賬款(萬元);
用途及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可以提供的擔保方式(住宅抵押、商鋪抵押、工業廠房、企業保證、存貨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等的權屬證明);擬提供的反擔保措施;
貸款申請書;
企業決定申請貸款擔保的股東會決議或合夥人會議決議;
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基本賬戶開戶行。
Ⅹ 民族貿易企業申請怎麼寫
民族貿易企業申請審批表
企業名稱(公章)
法人代表
詳細地址
聯系電話
工商登記時間
企業性質
從業人員
固定資產
貸款數量
銷售產品
申
請
理
由
(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縣民宗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市民宗委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民族貿易企業可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 申請條件敲定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對從事民族貿易商業企業享受增值稅優惠的認定條件進行了明確。文件指出民族貿易縣內申請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商業企業,應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提請備案。文件自2007年1 0月1日起執行。此前不屬於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已免的稅款不再補征。
申請條件敲定:
文件首先明確此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民族貿易企業銷售的貨物及國家定點生產和經銷單位經銷的邊銷茶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3號)中中所指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是指在民族貿易縣內經營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銷售額占企業全部銷售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商業企業。
文件規定,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包括少數民族特需用品和生產生活必需品。其中,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為《國家民委關於印發少數民族特需用品目錄(2001年修訂)的通知》(民委發[2001]129號)所列商品;少數民族生產生活必需品的范圍由民族貿易縣民族工作部門牽頭,商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調整。
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銷售額占企業全部銷售額的比例,由民族貿易縣民族工作部門商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具體不得低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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