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杜絕校園貸的基本措施都有哪些
1、高校應當加強法律、金融、安全等相關教育。大量學生受騙暴露出學生防騙意識、法律意識的淡薄,同時也反映出學校安全教育的薄弱。不少大學生發現自己落入高利貸圈套時,沒有在第一時間尋求法律的幫助,最終導致悲劇發生。這也說明,亟須對大學生加強法治教育,引導他們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2、監管部門應當加大監管力度。徹底解決校園貸亂象必然是一場持久戰,需要有關部門通過健全金融監管體系,持續加大監管打擊力度。
金融監管部門、網貸平台、學校以及公安機關可以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對可疑人員、可疑問題及時預警,實時監控校園貸平台的發展運行,保護學生遠離違法黑手。同時,還可以充分利用徵信系統,要求貸款平台實時上傳貸款人信息資料,及時堵塞監管漏洞,實現全鏈條全流程監督。
3、應當及時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我國刑法並沒有與高利貸直接相關的罪名,與之相關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高利轉貸罪。應當在刑法中設立相關罪名和罰則,以此加大對高利貸的制約力度,增加違法成本,充分發揮法律懲惡揚善的作用。
(1)學校貸款管理工作擴展閱讀:
校園貸嚴重擾亂校園環境和市場環境,嚴重危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教育部等部門2017年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未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不得進入校園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
公安機關始終保持對校園貸的高壓嚴打,前不久沈陽公安就破獲一起校園貸案件,涉案金額高達1000餘萬元。此外,很多商業銀行加大高校助學、培訓、消費、創業等金融產品的研發和推廣,為大學生提供規范、合法的金融服務,從而將不良網貸趕出校園。
2. 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
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細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進一步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僅限於本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貸款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按用途分為學費貸款和生活費貸款。其中學費貸款用於交納學費,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學校學費(培養費)收費標准,最高貸款額度每人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生活費貸款用於日常開支,最高貸款額不超過南京地區月人均生活費標准與在校月數之積。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貸款學生畢業後六年,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不上浮,不計復利。經辦銀行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指導下適當降低國家助學貸款利率。
第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不付利息,由財政100%貼息,自取得畢業證書當年的9月21日(含21日)後全額負擔利息。2004年9月之前辦理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仍按老辦法即國家助學貸款利息的50%由國家財政貼息,其餘50%由貸款學生個人承擔。
第六條 本校助學貸款工作接受江蘇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指導,並接受教育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領導。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為統一管理本校助學貸款工作,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小組成員由學生處、財務處、教務處、人事處負責人及各院領導組成。其主要職責是討論決定學校助學貸款規模、總額等重大事項及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工作。
第八條 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校貸款辦)。校貸款辦為學校助學貸款管理的常設機構,掛靠於學生處助學指導中心,並配備一名專職工作人員。供欠費未貸款或因主觀原因使貸款未被批準的困難學生名單;
第十條 人事處負責向校貸款辦提供教師見證人的變動情況。
第十一條 各院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為組長、教學副院長為副組長、院辦和分團委組成的管理小組。
第三章 貸款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人須如實、完整地填寫江蘇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銀行要求的材料。
第十五條 助學貸款由院初審、匯總,校貸款辦二審,並提出審核意見後送經辦銀行終審,經銀行終審核准並通知校貸款辦後,由校貸款辦統一組織申請人填寫合同文本、借款憑證等有關手續,再遞交銀行審批、發放。
第四章 貸款審查與發放
第十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逐年申請,銀行集中審批,按年(生活費按月)發放。若中途要求停止貸款,可通過校貸款辦向銀行申請中止貸款;若遇特殊情況需要追加貸款金額,可另行辦理追加貸款及見證手續。
第十七條 學費貸款由銀行按年劃入學校指定帳戶,生活費貸款由銀行每月10日前按月劃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儲蓄帳戶(每年按10個月發放,二月和八月不發)。
第五章 貸款歸還
第十八條 借款人離校前必須向校貸款辦交按期還款承諾書,並與經辦銀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未辦清上述手續前,學校將緩發畢業證、學位證。不辦理離校派遣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人轉學、出國、退學、開除或死亡,銀行將提前收回本息。
第二十條 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貸款學生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畢業後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息。具體還貸事宜,由貸款學生在簽訂還款協議時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進行審批。
第二十一條 約定還款日期前,借款人應將還款本息自動存入原開設的活期儲蓄帳戶,由銀行在約定還款時主動從帳戶扣收。否則銀行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補收罰息,並由銀行按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畢業後到異地工作的,可採取通過異地銀行分支機構匯款到貸款機構的方式歸還貸款;貸款人也可以與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協商,辦理貸款轉移手續。
第二十三條 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的貸款學生,應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連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經辦銀行將為其辦理延期手續,財政部門將繼續為其實施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的貼息。
更為具體的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細則可以參照參考資料。
3.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的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為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實行國家助學貸款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
一、管理體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為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協調組織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同級經辦銀行;統一管理地方財政撥付的貸款貼息經費及特困生貸款償還所需經費,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當地有關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辦理同級協調組織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九)各學校要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將經初審的學生貸款申請報送經辦銀行;與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及時統計並向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有關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校、退學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負責按照國家信貸政策,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審核各學校報送的學生個人貸款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按貸款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具體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有權根據貸款的回收情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在催收貸款方面的配合情況,決定是否發放新的國家助學貸款。
二、貸款的申請和發放
(十一)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貸款管理。
(十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學生每年申請、經辦銀行每年審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經辦銀行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准;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准。
(十四)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當與經辦銀行訂立擔保合同。
(十五)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特困生貸款。特困生貸款由學校提出建議,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審批後,由經辦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六)經辦銀行核批國家助學貸款,並將已批准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其所批準的貸款金額反饋相應的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學校上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備案,並配合經辦銀行加強貸款管理。
三、貸款期限、利率和貼息
(十七)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十八)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十九)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負擔。財政部門每年按期、按規定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撥付貸款貼息經費。
(二十)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擔保和貼息。
四、貸款回收
(二十一)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此項手續辦妥後,學校方可辦理學生的畢業手續。
(二十二)在借款期間,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出國手續;凡需轉學的學生,必須在其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學生貸款的債務劃轉後,或者在該學生還清所借貸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方可辦理其轉學手續;退學、開除和死亡的學生,其所在學校必須協助有關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二十三)特困生貸款到期無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議的學校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共同負責償還(其中:學校償還60%,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償還40%)。學校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學校的學費收入中列支;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財政部門批准後的貼息經費中專項列支,專款專用。
(二十四)借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二十五)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其接到單位或者工作單位負有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催收貸款的義務,並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索所欠貸款。
4.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的規定內容
為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實行國家助學貸款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二)國家助學貸款是以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為目的,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
(三)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
管理體制
(四)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順利實行,由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組成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組)。教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作為部際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協調組織和管理中心。
(五)部際協調組主要負責協調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制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確定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其中:教育部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教育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如何利用助學貸款的有關政策;財政部主要負責籌措、撥付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經費(含特困生貸款的還本資金),監督貼息經費使用情況;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審批有關辦法,監督貸款執行情況;經辦銀行負責貸款的審批、發放與回收。
(六)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中央部委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經辦銀行總行;統一管理財政部撥付的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接受國內外教育捐款,擴大貼息資金來源,並將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經辦銀行總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使用,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國家助學貸款;指導各地區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工作;辦理部際協調組交辦的其他事宜。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有關政策,領導本行政區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提出本行政區域所屬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年度指導性計劃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為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協調組織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同級經辦銀行;統一管理地方財政撥付的貸款貼息經費及特困生貸款償還所需經費,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當地有關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辦理同級協調組織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九)各學校要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將經初審的學生貸款申請報送經辦銀行;與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及時統計並向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有關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校、退學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負責按照國家信貸政策,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審核各學校報送的學生個人貸款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按貸款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具體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有權根據貸款的回收情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在催收貸款方面的配合情況,決定是否發放新的國家助學貸款。
貸款的申請和發放
(十一)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貸款管理。
(十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學生每年申請、經辦銀行每年審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經辦銀行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准;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准。
(十四)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當與經辦銀行訂立擔保合同。
(十五)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特困生貸款。特困生貸款由學校提出建議,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審批後,由經辦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六)經辦銀行核批國家助學貸款,並將已批准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其所批準的貸款金額反饋相應的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學校上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備案,並配合經辦銀行加強貸款管理。
貸款期限、利率和貼息
(十七)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十八)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十九)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負擔。財政部門每年按期、按規定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撥付貸款貼息經費。
(二十)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擔保和貼息。
貸款回收
(二十一)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此項手續辦妥後,學校方可辦理學生的畢業手續。
(二十二)在借款期間,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出國手續;凡需轉學的學生,必須在其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學生貸款的債務劃轉後,或者在該學生還清所借貸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方可辦理其轉學手續;退學、開除和死亡的學生,其所在學校必須協助有關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二十三)特困生貸款到期無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議的學校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共同負責償還(其中:學校償還60%,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償還40%)。學校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學校的學費收入中列支;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財政部門批准後的貼息經費中專項列支,專款專用。
(二十四)借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二十五)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其接收單位或者工作單位負有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催收貸款的義務,並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索所欠貸款。
5. 生源地助學貸款由學校哪個部門管理
生源地貸款的管理部門是各縣學生資助中心,學校主要是輔助管理,一般來說在學校的學生處。
6. 國家對於校園貸的治理思路是什麼
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大學生超前的消費觀念和創業需求、互聯網貸款申請的便利使得校園網貸快速發展,行業內出現了濫發高利貸、暴力催收、裸條貸款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益。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加大校園貸監管整治力度,從源頭上治理亂象,防範和化解校園貸風險。
二是強治理,防風險。從事校園貸業務的網貸機構一律暫停新發校園網貸業務標的,並根據自身存量業務情況,制定明確的退出整改計劃。同時,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不得進入校園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監管部門應聯合各方力量,加強整治,及時糾偏。
三是正觀念,補教育。整頓校園貸市場的同時,要抓好校園秩序管理與學生教育引導工作。各高校開展豐富的宣傳教育活動以引導學生科學理性消費,健全舉報懲戒制度以維護校園穩定秩序。
7. 為暢通正規校園信貸渠道,我國做出了怎樣的舉措
未來政府可能會允許正規的銀行貸款機構進入校園,進行合理安全的放貸。早前,監管單位正式發文表示,禁止網貸機構對大學生進行放貸。此後,各地加強了對大學院校的貸款安全知識普及工作。事實上,從幾年前,互聯網金融興起開始,各種消費貸,套路貸就層出不窮,很多機構專門盯著大學生群體,因為他們比較好騙。通過物質的引誘,例如最新的iPhone手機,或者美容美發貸款,很多學生被這些東西引誘,最終引發了很多悲劇。
8. 大學助學貸款流程是怎樣的
大學生助學貸款的具體流程如下:
一、學生提出申請
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學校機構提出申請,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材料,如實完整填寫,所要提交材料包括: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
4、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關於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
5、銀行或學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資料。
二、學校機構進行貸款初審
學校機構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下達的年度借款額度及控制比例內,組織學生申請借款,並接受學生的借款申請。學校機構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對其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初審工作將在收到學生貸款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經辦銀行進行貸款審批
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請材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如有差錯或遺漏,會要求學校進行更正或補充。
四、與學生簽訂借款合同
貸款申請被批准後,學校根據經辦銀行提供的借款學生名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學生填寫、簽署借款合同及借據的工作,並提交經辦銀行。
五、貸款的發放
經辦銀行在與借款學生簽署借款合同及借據後20個工作日內,會將首年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統一劃入學校在經辦銀行開立的指定賬戶;第二年及以後學年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在每學年開學後20個工作日內劃入學校指定賬戶。經辦銀行為每名借款學生辦理一張借記卡或活期存摺,將借款學生名單及借記卡號明細提交學校以便學校按月將生活費劃入該賬戶。
六、貸款的償還
借款學生在使用助學貸款完成學業後,應重視自身信用,按時歸還貸款。每年畢業離校60日前,學校會組織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經辦銀行會派人上門服務,為借款學生講解還款有關事宜,並解答借款學生的咨詢。借款學生畢業後,應按月償還貸款本息,但可自主選擇畢業後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金,也可提前償還貸款本金。借款學生應在借款合同中授權經辦銀行於約定還款日自動從其在該行開立的個人賬戶中扣收應償還本息,直至全部貸款本息償清為止。
9. 商業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貸款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貸款人申請商業助學貸款,即辦理生源地貸款,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申請商業助學貸款,即辦理就讀地貸款;但貸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讀地貸款的重復申請。
第十七條貸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請商業助學貸款時,應要求對方提交書面借款申請,填寫有關申請表格,並提交下列文件、證明和資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原件),並提供以上證件的復印件;
(二)貸款人需要的借款人與其法定代理人的關系證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經濟收入證明;
(四)借款人為入學新生的提供就讀學校的錄取通知書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學生證或其他學籍證明;
(五)借款人就讀學校開出的學生學習期內所需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總額的有關材料;
(六)以財產作抵(質)押的,應提供抵(質)押物權證和所有權人(包括財產共有人)簽署的同意抵(質)押的承諾,對抵押物須提交貸款人認可的機構出具的價值評估報告,對質押物須提供權利憑證,以第三方擔保的應出具保證人同意承擔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的書面文件及有關資信證明材料;
(七)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當面出具並簽署書面授權,同意銀行查詢其個人徵信信息;
(八)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條受理貸款申請後,貸款人須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借款人辦理就讀地貸款的,貸款人還應聯系借款人就讀學校作為介紹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貸款人推薦借款人,對借款人資格及申請資料進行初審。
(二)協助貸款人對貸款的使用進行監督。
(三)將借款人在校期間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以及發生休學、轉學、出國留學或定居、自行離校、開除等情況及時通知貸款人,並協助貸款人採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
(四)在借款人畢業前,向貸款人提供其畢業去向、就業單位名稱、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有關信息。
(五)協助開展對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還貸宣傳工作,講解還貸的程序和方法;協助貸款人做好借款人的還款確認和貸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條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資信、貸款用途、擔保等因素進行貸款審批。貸款經審批同意後,貸款人應及時通知借款人與擔保人簽署助學貸款相關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並按有關要求辦理抵(質)押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應根據合同約定,將貸款劃入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個人結算等賬戶或借款人就讀學校指定賬戶,並由貸款人監督使用。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必須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違反借款合同約定,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不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三條借貸雙方應對還款方式和還款計劃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貸款人可視情況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寬限期,寬限期內不還本金,也可視借款人困難程度對其在校期間發生的利息本金化。歸還貸款在借款人離校後次月開始。貸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償還,利隨本清,也可在貸款到期時一次性清還。
第二十四條借款合同簽訂後,如需變更還款方式,須事先徵得貸款人同意。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權貸款人於約定的還款日直接從借款人在本行開立的個人結算等賬戶中扣收應償還本息。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後,可根據合同約定提前部分或全部還款,貸款人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額外費用。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按期償還貸款本金,應提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展期僅限一次。申請經貸款人審查批准後,借貸雙方應簽訂展期協議。貸款具有擔保的,展期協議需經擔保人書面確認。
第二十八條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涉及第三方擔保的,變更條款還應徵得第三方擔保人同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變更聯系方式、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址後30天內將變更後的聯系方式、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貸款人。
第三十條對借款人、擔保人在貸款期間發生的違約行為,貸款人可根據借款合同約定:
(一)要求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要求增加所減少的相應價值的抵(質)押物,或更換保證人;
(三)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
(四)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罰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六)向保證人追償;
(七)依據有關法律及規定處分抵(質)押物;
(八)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10.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58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2012年8月修訂)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
(2012年8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成立助學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以下簡稱「學貸辦」),設在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各學院由學工組長負責,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並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條 實施國家助學貸款旨在幫助我校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使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對象為我校具有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在讀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學習刻苦,品德優良,能正常完成學業。
(五)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六)符合經辦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總數原則上不超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總數的20%。
第七條 每個貸款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根據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准以及其困難程度確定,但貸款金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第四章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採用信用擔保形式進行發放,實行學生每學年申請一次、經辦銀行每學年審批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九條 在新學年開學後,由學生工作處統一部署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工作。各學院組織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進行網上申請、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及其他相關材料工作。
第十條 貸款學生須如實填寫並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學生證、錄取通知書、父母有效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和書面同意貸款的證明的原件)。
(二)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出具《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三)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證明表。
(四)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五)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應保證以上提交信息屬實,對弄虛作假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取消其申請資格並按照我校《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提供貸款介紹人和見證人。
介紹人為學貸辦,其職責是:為貸款學生聯系、介紹經辦銀行;向經辦銀行集中推薦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根據經辦銀行的要求,負責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貸款學生的地址和有關聯系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經辦銀行與學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宜。
見證人是指與貸款學生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貸款學生的班主任、專職輔導員、學工組長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經辦銀行全面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在貸款學生畢業後努力與其保持聯系,向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的有效通訊方式。
第五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二條 學院在收到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後,應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書內容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合格的申請學生名冊及申請材料及時報送學貸辦。
第十三條 學貸辦在收到學院初審合格的學生貸款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其申請資格的審查,並在合格審批表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學貸辦將審查合格的學生的申請信息在校園網進行公示5天,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
第十五條 公示無誤後,學貸辦應及時將下列材料匯總後交經辦銀行:
(一)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名冊。
(二)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申請材料。
(三)經辦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經辦銀行收到學校送達的貸款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材料後,經審核無誤,編制放款通知書,並通知我校。
第十七條 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直接劃入我校指定的賬戶,校財經處在扣除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後,將學生剩餘的貸款金額劃入其個人賬戶。
第六章 貸款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八條 貸款學生在貸款金額確定後,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時,應在當年面簽10日前,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終止申請審批表》向經辦銀行提出書面申請,通過學貸辦轉交貸款銀行。
第十九條 在貸款期間轉學的貸款學生,須還清貸款本息後,方予辦理其轉學手續。
第二十條 貸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學院應及時報學貸辦,學貸辦獲知後應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在經辦銀行視情況採取上述措施後,或經辦銀行與貸款學生簽訂還款協議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貸款學生在使用貸款期間,如違反經辦銀行有關規定,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並可要求貸款學生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貸款學生出現不符第五條規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學貸辦可建議經辦銀行終止其助學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第七章 貸款貼息
第二十三條 為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還貸負擔,對辦理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國家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的辦法,貸款學生畢業後開始計付利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貸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學生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協商確定。
第八章 貸款期限和償還
第二十六條 貸款學生應嚴格履行還款義務。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助學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貸款學生畢業時或其他終止、中止學業時,必須在學校的組織下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後,方能辦理畢業或其他相關手續,學校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二十八條 貸款學生畢業離校60天前,學貸辦組織貸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貸款學生與銀行辦理上述手續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貸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貸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如貸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貸款學生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與銀行簽訂展期還款協議,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
第二十九條 貸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後一年內,可以向經辦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對畢業後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詳見《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三十一條 貸款學生畢業前15日內,需在數字地大信息門戶填寫畢業確認。填寫就業單位的各種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聯系電話以及其他有效聯系方式。
第三十二條 在貸款期間,貸款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退學、開除或死亡的學生,學校應協助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第九章 貸款風險防範及違約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建立貸款學生信息查詢管理系統,對貸款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妥善管理貸款學生的信息資料,強化對學生的貸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培養學生誠信意識,督促貸款學生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努力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風險;各學院應建立本院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如有第二十條情況需及時函告學貸辦。各學院於每學年開學後兩周內將本學院貸款學生的學習、品行等方面的情況匯總後報學貸辦。
第三十五條 經辦銀行將建立有效的還貸監測系統,加強日常還貸催收工作並做好催收記錄;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對其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誠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經辦銀行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貸款學生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畢業院校、違約行為等按隸屬關系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貸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學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被公布的違約學生是按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後,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貸款學生。經辦銀行將需公布的違約學生信息提供給學校,學校和經辦銀行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等信息渠道向社會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及其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