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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貸款後管理工作中高校主要職責為什麼

發布時間:2022-04-13 15:35:13

A. 助學部職責

大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要負責全校本、專科學生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各項獎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各項助學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日常管理工作,其職責范圍是:

一、負責宣傳、執行國家和甘肅省的各項資助政策,起草和制定學校各項大學生資助政策。

二、建立並完善獎、貸、助、補、減、免的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

三、組織各學院(部)開展經濟困難學生基本情況調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並對受助學生進行跟蹤調查。

四、監督各學院(部)有關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草擬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金的分配方案。

五、做好各項獎學金、助學金審批及發放工作;負責全校學生臨時困難補助的審批發放及學生「綠色通道」的管理。

六、負責做好各類社會助學項目的管理、協調及發放工作。

七、積極開拓社會資助新渠道,協助學校基金會做好各類獎助基金的管理工作。

八、配合在校生生源所在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協調做好在校生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辦理工作。

九、負責做好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貸後管理工作,通過不同形式對大學生進行誠信教育,建立和完善大學生誠信檔案。

十、做好對學生的誠信教育、感恩教育以及勵志教育工作。

十一、做好本校應征入伍大學生的學費補償和貸款代償工作。配合財務處做好學生學費的催繳工作。

十二、負責各類涉及學生資助工作的文件、資料的分類與存檔工作。

十三、定期向上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報我校學生資助管理工作的進展與落實情況。

十四、辦理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甘肅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交辦的其它事宜。

十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日常事務管理:

一、負責處理部(處)的各類內勤事務,包括內務管理和協助部(處)長做好經費的管理。

二、協助部(處)長落實各項工作計劃的實施和完善。

三、負責做好各種文件的存檔工作。

四、負責做好部(處)的來文收發登記工作。

五、負責做好部(處)的各種會議記錄。

六、負責做好部(處)的對外聯系與接待工作。

七、負責做好部(處)設備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做好與各院(部)及學校各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和交流工作。

B. 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減輕家庭困難學生還款負擔,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1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將由國家代為償還(以下簡稱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第三條 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邊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轄市縣中的6個民族自治縣(陵水縣、保亭縣、瓊中縣、樂東縣、白沙縣、昌江縣)以及東方市、五指山市的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地區(不含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下同)。
本辦法中的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地區(不含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下同)。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以上地區縣級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水電施工基地,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以及地處艱苦地區的氣象、地震、地質、煤炭、石油、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第六條 按本辦法確定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
第七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優良;
(三)畢業時自願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
(五)經學校評議、推薦。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一)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前向學校遞交《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高校畢業生在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劃書時,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不需自行向銀行還款。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一個月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高校及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將有關審批文件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接受申請資料截止時間為每年5月31日。
第九條 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將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高校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系制度。高校要專門為經資格審查合格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的高校畢業生建立完整准確的檔案,並將高校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以及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並定期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國家對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高校畢業生採取逐年代償資助的辦法,畢業後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償助學貸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償本息的40%,三年代償資助完畢。每人代償資助總額以該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實際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為限。
第十一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對於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及時向辦理代償資助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並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改由畢業生本人償還全部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給高校,並憑畢業生重新簽訂的還款計劃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高校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並將畢業生返還的資金及時上交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對於不及時向高校提出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將高校上交的畢業生返還的資金繼續用於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的代償資助。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經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定後,教育部應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項目經費編入教育部部門預算。財政部根據項目申請情況和財力可能安排代償資金,並根據使用需要及時將資金撥付給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於每年7月31日前將代償資金撥付給有關高校,由高校於每年8月31日前代為償還給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第十三條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有關高校要切實加強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審核工作。每所學校每年上報的代償資助學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當年高校畢業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學生人數的5%,農林、水利、地質、礦產、石油、師范、民族、航海等專業學生佔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可適當提高比例,但不得高於8%。
第十四條 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代償資助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制定吸引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本轄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表: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表

C. 大學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完之後需要干什麼

經辦行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學費賬戶。生源地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借款合同簽訂後,借款學生如需變更個人賬戶的賬戶名或賬戶號,或借款學生因繼續攻讀學業、休學等原因,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由借款學生本人申請並經縣級資助中心審核同意,可以變更合同。原則上,還款計劃的調整隻能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進行,不能延期。

申請注意事項:

1.貸款合同簽訂頻度:

為了規范貸款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開發銀行規定生源地助學貸款合同一年一簽。初次簽訂貸款合同時,借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須同時到場;續貸簽訂合同時,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持《授權委託書》即可辦理。

從2011年起,新版生源地助學貸款合同條款約定,借款學生與共同借款人默認為互為授權委託關系,故不需再簽訂《授權委託書》。

2.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原則上為借款學生父母或者法定監護人,戶籍必須與借款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一致;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時,年齡必須在25-60周歲之間,辦理時共同借款人如超過60歲請更換共同借款人。

3.生源地助學貸款初次申請所需材料:

蓋章的申請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和高校錄取通知書(在讀學生持學生證)及上述材料復印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戶口簿只需出示,不需復印件;資助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從2011年起,同學們只需到高校資助中心網上辦理電子回執,無需再郵寄紙質回執。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D. 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

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細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進一步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僅限於本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貸款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按用途分為學費貸款和生活費貸款。其中學費貸款用於交納學費,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學校學費(培養費)收費標准,最高貸款額度每人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生活費貸款用於日常開支,最高貸款額不超過南京地區月人均生活費標准與在校月數之積。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貸款學生畢業後六年,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不上浮,不計復利。經辦銀行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指導下適當降低國家助學貸款利率。

第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不付利息,由財政100%貼息,自取得畢業證書當年的9月21日(含21日)後全額負擔利息。2004年9月之前辦理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仍按老辦法即國家助學貸款利息的50%由國家財政貼息,其餘50%由貸款學生個人承擔。

第六條 本校助學貸款工作接受江蘇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指導,並接受教育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領導。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為統一管理本校助學貸款工作,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小組成員由學生處、財務處、教務處、人事處負責人及各院領導組成。其主要職責是討論決定學校助學貸款規模、總額等重大事項及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工作。

第八條 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校貸款辦)。校貸款辦為學校助學貸款管理的常設機構,掛靠於學生處助學指導中心,並配備一名專職工作人員。供欠費未貸款或因主觀原因使貸款未被批準的困難學生名單;

第十條 人事處負責向校貸款辦提供教師見證人的變動情況。

第十一條 各院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為組長、教學副院長為副組長、院辦和分團委組成的管理小組。

第三章 貸款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人須如實、完整地填寫江蘇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銀行要求的材料。

第十五條 助學貸款由院初審、匯總,校貸款辦二審,並提出審核意見後送經辦銀行終審,經銀行終審核准並通知校貸款辦後,由校貸款辦統一組織申請人填寫合同文本、借款憑證等有關手續,再遞交銀行審批、發放。

第四章 貸款審查與發放

第十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逐年申請,銀行集中審批,按年(生活費按月)發放。若中途要求停止貸款,可通過校貸款辦向銀行申請中止貸款;若遇特殊情況需要追加貸款金額,可另行辦理追加貸款及見證手續。

第十七條 學費貸款由銀行按年劃入學校指定帳戶,生活費貸款由銀行每月10日前按月劃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儲蓄帳戶(每年按10個月發放,二月和八月不發)。

第五章 貸款歸還

第十八條 借款人離校前必須向校貸款辦交按期還款承諾書,並與經辦銀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未辦清上述手續前,學校將緩發畢業證、學位證。不辦理離校派遣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人轉學、出國、退學、開除或死亡,銀行將提前收回本息。

第二十條 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貸款學生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畢業後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息。具體還貸事宜,由貸款學生在簽訂還款協議時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進行審批。

第二十一條 約定還款日期前,借款人應將還款本息自動存入原開設的活期儲蓄帳戶,由銀行在約定還款時主動從帳戶扣收。否則銀行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補收罰息,並由銀行按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畢業後到異地工作的,可採取通過異地銀行分支機構匯款到貸款機構的方式歸還貸款;貸款人也可以與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協商,辦理貸款轉移手續。

第二十三條 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的貸款學生,應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連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經辦銀行將為其辦理延期手續,財政部門將繼續為其實施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的貼息。

更為具體的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細則可以參照參考資料。

E. 生源地助學貸款由學校哪個部門管理

生源地貸款的管理部門是各縣學生資助中心,學校主要是輔助管理,一般來說在學校的學生處。

F. 東北師范大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貸款辦公室工作職責

* 研究、分析國家助學貸款政策。
* 溝通、協調銀行及上級主管部門。
* 測算、爭取國家助學貸款需求額度。
* 宣傳國家助學貸款及代償資助政策。
* 國家助學貸款的受理、審批及貸後管理。
* 組織、指導學生簽署貸款合同和借據。
* 向貸款學生法定監護人通報學生貸款信息。
* 監督學生貸款使用情況。
* 預算風險補償金,核算貸款貼息。
* 採集、核對、上報應屆畢業生貸款信息。
* 組織、指導畢業年級貸款學生辦理還款計劃、還款確認手續。
* 攻讀碩士學位貸款學生展期手續的辦理。
* 按月提醒貸款畢業生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
* 開展異地學生償還利息、本金的代辦服務。
* 調查、分析學生違約原因,制定違約預防措施。
* 追繳違約學生貸款。
* 測算、爭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名額。
* 審核、上報代償資助學生材料。
* 向銀行劃撥代償資助款。
* 跟蹤、考核、上報獲代償資助學生工作情況。
* 按期向教育部報送各類國家助學貸款及代償資助信息。
* 受理、審批、管理「愛心基金」暫借款。
* 測算、管理「國家助學貸款備用金」。
* 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的維護。

G.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是干什麼的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工作職責

一、制定學生助學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貧困學生的調查、認定和檔案建立。

三、負責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相關工作。

四、負責學校勤工助學方案的制定和勤工助學管理工作的指導。

1.負責勤工助學校內崗位設置及審定;

2.負責勤工助學校內崗位人員的招聘、檢查、工資發放工作;

3.負責勤工助學社會崗位的聯系和學生的選派工作;

五、負責學生的困難補助和申請緩交、減免學雜費的審核報批等工作;

六、組織做好學校獎助學金、國家政府獎助學金等工作;

七、定期向教育廳和學校匯報我校貧困生的資助情況。

H.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中心內設處(室)及職能

(1)高校學生資助工作處:參與制定高校學生資助政策措施;推動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及高校其他學生資助政策措施;組織實施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校學生資助有關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地方和高校學生資助工作;開展高校資助政策宣傳、咨詢、培訓與信訪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及金融機構組織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等工作;負責落實高校國家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交辦的事項。
(2)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處:參與制定和完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政策;負責推動落實中職學生資助政策措施;管理中職學生資助信息;開展中職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咨詢與信訪工作,受理相關舉報投訴;監督檢查、考核評估地方中職學生資助工作。
(3)中小學學生資助工作處:參與制定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學生資助政策措施;負責學前教育資助、義務教育階段免費教科書、寄宿生生活補助管理工作,參與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等工作;負責普通高中學生資助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地方中小學和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開展中小學和學前資助政策宣傳、咨詢、培訓與信訪工作;負責落實義務教育「兩免一補」部級協調小組交辦的事項。
(4)信息與法律處:參與制定高校學生資助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建立健全學生資助數據統計制度與信息管理系統,開展資助數據統計分析工作;負責高校學費補償與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政策的落實;組織開展學生資助政策宣傳、發布學生資助工作動態信息與簡報;組織開展高校和地方學生資助管理幹部的業務培訓;負責有關學生資助工作中法律事務的咨詢與指導,協調解決有關法律事務;組織學生資助工作績效評價。
(5)外資貸款處:參與外資貸款與贈款項目的談判和前期論證工作;負責外資貸款與贈款教育項目的執行與管理;組織開展外資貸款教育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6)政府采購處:負責組織實施教育部直屬高校和事業單位集中采購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直屬高校和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組織實施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的政府采購項目;組織實施外資貸款項目招標采購工作;組織開展相關人員業務培訓。
(7)財務處:負責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風險補償金等學生資助資金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負責政府采購項目資金與外資貸款項目資金管理工作;負責中心事業經費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
(8)辦公室:負責保障中心業務正常運行的綜合協調、重大事項督辦與日常事務管理。負責人事、勞資、保險、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公文登記、運轉、檔案等管理工作;負責工會、退休職工、計劃生育等工作;負責辦公場所安全與後勤保障服務;協助黨支部組織開展黨務工作。

I.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 教育部 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和《國家開發銀行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指導意見》及《青海省教育廳 青海省財政廳 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關於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有關工作的通知》(青教綜[2008]53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省教育廳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牽頭單位,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資助辦)負責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各州(地、市)、縣(市、區)教育局建立健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指導、考核和監督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貸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負責申請、歸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財政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並及時足額劃撥到承辦銀行的專用賬戶;依託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的個人資信查詢功能,建立並加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個人信息管理。
第三條 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夠申請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並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貸周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三地的貸款產品、信息和信用聯結,形成貸款學生借款期間全過程的信用管理。
第四條 各州(地、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州資助中心、縣資助中心),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具體組織落實在本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各項工作。州資助中心主要負責本地區貸款工作的統計匯總,監督檢查等工作。縣資助中心負責組織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入學前戶籍為本縣(市、區)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申請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負責受理學生的貸款申請、審核和合同簽訂,並按規定報送省資助辦建檔;會同代理行負責財政貼息資金及風險補償金額度的核算,及時上報省資助辦;制定相應的貸後管理辦法,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貸款學生的管理台帳;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貸後管理工作,按時催收貸款本息。
第五條 代理行受承辦銀行的委託對各縣(市、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輔助結算管理。代理行為縣資助中心開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結算賬戶(以下簡稱結算賬戶),用於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的發放和貸款本息的歸集;為借款學生開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用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本息回收。
代理行負責對縣資助中心在其開立的結算賬戶內的資金進行監管。向借款學生發放貸款時,該賬戶內的資金不得轉入除借款學生所指定的個人賬戶以外的任何其他賬戶;貸款回收時,歸集的本息回收資金不得轉入除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在開發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第六條 普通高中要配合縣資助中心和承辦銀行,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普通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縣資助中心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及時填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入學報到回執單》;建立貸款學生檔案,按時填報貸款學生情況月報表,在「國家助學貸款學生信息系統」上及時採集錄入貸款畢業生相關信息;加強與縣資助中心溝通,避免重復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凡參加全國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統一考試並被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均可在戶口所在地縣(市、區)資助中心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八條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和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4. 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包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5. 學生本人戶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縣,原則上就讀中學也應在本縣,經縣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是跨縣就讀的;
6. 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二)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家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無不良信用記錄;
2. 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在本縣;
3. 家庭經濟困難,符合以下特徵之一,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1)農牧區貧困、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
(2)孤兒及殘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4)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6)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7)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
(8)其他貧困家庭。
第三章 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學年6000元,具體額度以學生所讀學校學費和住宿費標准及家庭貧困程度確定,主要用於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可部分用於生活費。貸款實行一年一申請,一年簽訂一次貸款合同,貸款依據當年由高校填寫蓋章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回執單》(附件1)發放。
第十條 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借款學生正常畢業所需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學制超過4年及繼續攻讀更高一級學位(包括第二學士學位)的借款學生,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展期。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執行,一年一定。
第十二條 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利息由借款人支付,自畢業當年9月1日起計算。學生在校期和畢業後2年為寬限期,寬限期滿,開始還本,自畢業後第二年12月21日開始按借款合同約定分期償還貸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還清,鼓勵提前還款,除應付本息外,提前還款不加收任何費用。
第四章 貸款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條 貸款申請
省內普通高中在縣資助中心指導下,每年4月份開始向即將畢業的學生宣傳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准備升學、有貸款需求的學生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申請表》(附件2.1。本表由縣資助中心根據需要進行補充修改),向所在中學提出貸款預申請。各中學以班級為單位,按貸款對象和條件,提出符合貸款條件的貧困學生名單,在學校范圍內公示並復核後,將擬貸款學生名單及在校期間的表現證明報送縣資助中心。
擬貸款學生取得正式錄取通知後,向縣資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請,填寫統一的《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附件2.2。在校生請填寫附件2.3),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 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2. 戶口所在地的詳細地址、聯系方式;
3. 學籍證明。新生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在讀生憑《學生證》及借款學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
4、縣資助中心根據新生出具的高校收費明細單,在校生由高校資助中心出具的有關該校學費、住宿費標准及該生在本學年未貸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均採取500元整數倍申貸,不得隨意加大申貸金額。
第十四條 貸款審查及合同簽訂
各縣(市、區)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社區)認真核實學生家庭情況,並在貸款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縣資助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及時與審查合格的申請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簽訂合同。
合同一式四份,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檔,一份待回執寄回中心後一並交開發銀行;借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各留存一份。合同簽訂後,由縣資助中心當日將相關資料轉交代理行,為借款學生開立個人賬戶(用於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本息回收)。
第十五條 合同回執
借款學生攜帶縣資助中心證明及回執單到學校報到,由學校按照回執單要求填寫並蓋章,借款學生須在到校後20日內將蓋章回執單寄回所在縣資助中心。縣資助中心將借款合同和回執整理,匯總後上報省資助辦,由省資助辦統一報送開發銀行進行審批。
第十六條 貸款審批
1. 省資助辦在擬發放日前10個工作日內將擬發放貸款額度的明細情況提交分行審批。
2. 開發銀行在收到省資助辦報送的貸款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對貸款進行審批,借款合同於開發銀行審批後生效。
3. 開發銀行將審批結果匯總,送交省資助辦,省資助辦接到審批結果後下發給縣資助中心,由其轉交代理行備案。
第十七條 貸款發放
1. 省資助辦根據開發銀行審批情況,提出劃款申請,開發銀行發放貸款到省資助辦在開發銀行開立的專戶,省資助辦於貸款發放當日將貸款資金從專戶劃轉至縣資助辦在代理行開立的結算賬戶。
2. 代理行於貸款資金到賬當日,根據縣資助中心提供的有關憑證和清單,審核無誤後,於貸款資金到帳最遲3日內採取批量入帳的方式,將貸款資金從結算賬戶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並將劃款單據提交縣資助中心,由縣資助中心收集存檔。
3. 代理行根據縣資助中心《放款指令匯總表》(附件3),自貸款資金從結算賬戶劃入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日起最遲5日內將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賬戶。
貸款劃撥完畢後,代理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將《貸款匯付匯總表》(附件4)加蓋公章後,報送縣資助中心,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同時報送。
第十八條 本息回收
(一)貸款利息償還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結息日為每年的12月20日,起息日為貸款資金劃入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日。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付息日(貸款最後一年為當年8月31日),最後一次償還貸款本金時利隨本清。在借款期限內,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相關規定,借款人在獲得助學貸款發放至畢業當年8月31日享受財政全額貼息。借款人應自畢業當年9月1日起自行承擔貸款利息,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將應償還的貸款利息存入個人賬戶,代理行從該賬戶中收取。
1.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回收。
代理行於每年度結息日(12月20日)前30個工作日進行預結息,縣資助中心將預結息情況上報省資助辦匯總並由省資助辦報開發銀行審核確認,開發銀行確認後,省資助辦向主管部門提出貼息申請。
中央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按照中央財政有關規定辦理劃付手續;省級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由省資助辦歸集後在結息日前直接劃付開發銀行。
開發銀行收到財政貼息資金後,應書面通知代理行進行賬務處理。
2. 借款學生畢業後的貸款本息回收。
縣資助中心根據《扣款指令匯總表》(附件5),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於貸款本息到期日前與代理行核對借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由代理行計算還本付息金額。縣資助中心應提前通知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在個人賬戶預存相應款項。代理行根據《扣款指令匯總表》從學生個人賬戶扣收貸款到期本息,並劃轉至縣資助中心的結算賬戶,5日內將該筆款項劃轉至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在開發銀行開立的還款賬戶,劃款完畢後,代理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縣資助中心出具結算單據和《貸款扣收匯總表》(附件6),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同時報送。
(二)貸款本金償還
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貸款本金每年還款一次,採用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借款人應自寬限期(2年)結束後當年的12月21日開始償還貸款本金,於貸款存續期最後一個年度償還最後一筆本金。
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還本日(貸款最後一年為當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內,借款人應嚴格執行合同項下還款計劃,每年在還本日5日前將應償還的貸款本金存入個人賬戶,代理行從該賬戶中收取。
縣資助中心將代理行提供的相關結算單據及扣收清單歸集存檔,將相關匯總表上報省資助辦匯總後,由省資助辦提交開發銀行。
第五章 提前還款
第十九條 每年6月20日為固定提前還款日。提前還款時,借款人應提前30天向縣資助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提前還款申請書》(附件7))。提前償還的貸款本金須是500元的整數倍或者一次性還清。提前償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提前還款後剩餘的貸款金額,仍按照等額本金方式償還。
第六章 合同變更
第二十條 當借款學生指定賬戶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到申請貸款的縣資助中心辦理變更手續,由縣資助中心報開發銀行核准。因未及時辦理信息變更,全部責任由借款學生承擔。
第二十一條 當借款學生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需調整還款計劃時,應在畢業前30日通過申請貸款的縣資助中心向開發銀行提出申請,經開發銀行同意後可將寬限期順延,原貸款期限不變。
借款學生本科(或專科)畢業後但在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清償前考取並攻讀碩士研究生(或第二學士)的,應在獲得碩士研究生(或第二學士)錄取通知書後15日內將該情況通知開發銀行和代理行,並親自辦理本合同的變更手續,並按照變更後的借款合同還本付息。如借款學生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前述通知義務,則自其辦理完畢本科(或專科)畢業手續後的9月1日起,不再享受借款的財政貼息,借款學生應嚴格按照合同的還款計劃及相應約定還本付息。
第二十二條 借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應及時通知代理行。經開發銀行同意後,代理行有權代表開發銀行採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自借款學生辦理上述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負本息;當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後,恢復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
第七章 違約學生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約學生是指借款學生進入還款期後,對連續拖欠到期本息超過一年且不與資助中心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學生。
第二十四條 按照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約定,開發銀行、省資助辦和各縣資助中心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採取如下措施:
(1)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如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經辦行將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
(2)經辦行將違約情況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供全國各金融機構依法查詢。對惡意拖欠貸款的違約借款人採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貸款、汽車貸款等金融服務;
(3)在大學生就業網、學歷文憑查詢網站及國家助學貸款網站公布違約學生名單;
(4)在校園網、校友網上公布違約學生相關信息,並向用人單位通報情況。
(5)嚴重違約的貸款人還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省資助辦、縣資助中心、代理行及其他相關部門違反本辦法以及在風險補償金和貼息資金申請、撥付等相關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的,開發銀行有權中止發放貸款、扣收風險補償金以及採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條 由於國家政策變化,致使本辦法不能繼續實行時,雙方應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由於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影響到本辦法中相關約定事項執行的,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並對本辦法進行相應修改。
第二十八條 各縣資助中心可根據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和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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