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的文件全文
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5〕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在前期大幅減少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基礎上,再取消49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將84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今後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出現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審批。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實施審批;審批部門要嚴格規范審批行為,明確政府內部審批的許可權、范圍、條件、程序、時限等,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要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2.國務院決定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目錄
國務院2015年5月10日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
(共49個大項以及其他8項中的17個子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設定依據 備注 1 企業發行外債的額度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境外發行外幣債券徵求國家外匯局意見後報國務院審批;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外匯局令第28號) 此項為「借用各類國外貸款總規模及使用方向、限額以上國外貸款項目及利用外資方案審批(不含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與注冊資本之間差額以內的對外借款)和限額以下國外貸款項目外債規模安排」項目的子項 2 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含電廠)認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3 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特大型企業集團(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此項為「重要行業、重要領域、重大項目、重點地區和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特大型企業集團(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項目的子項 4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審批 國家發改委 財政部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0〕249號) 此3項為「中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審批」項目的子項 5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年度計劃審批 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 《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財農〔2007〕327號) 6 發展滯緩或主導產業衰退比較明顯的老工業城市界定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全國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規劃(2013-2022年)〉的通知》(發改東北〔2013〕543號) 7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和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的認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 《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
《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發改高技〔2012〕2413號) 8 食鹽生產限額年度計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無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 此3項為「重要商品年度計劃(包括卷煙、食鹽生產限額年度計劃,天然氣商品量分配計劃,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和干線運輸計劃,年度煙草專賣品購銷儲備計劃)審批」項目的子項 9 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和干線運輸計劃審批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 10 天然氣商品量分配計劃審批 《天然氣商品量管理暫行辦法》(計燃〔1987〕2001號) 11 高等學校赴境外設立教育機構(含合作)及採取其他形式實施本科及以上學歷教育審批 教育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5號) 12 省級自學考試機構開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專業審批 教育部 無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國發〔1988〕15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13 孔子學院(課堂)設置及年度項目審批 教育部 無 《教育部關於印發〈孔子學院總部機構設置以及教育部對外漢語教學發展中心機構調整方案〉的通知》(教人函〔2007〕12號) 14 國際科技展覽會及其他重大國際科技活動審批 科技部 無 《國際科學技術會議與展覽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外字〔2001〕311號) 15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 16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 民政部 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 17 非國資委管理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備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資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人民銀行、中投公司(薪酬審核部門)等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務院令第103號)
《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09〕105號) 18 提高企業單位費率審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共同蓋章的部門)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審批辦法》(勞社部發〔1998〕2號) 此項為「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事項審批」項目的子項 19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范圍審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徵得同意的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20 土地登記上崗證核發 國土資源部 無 《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 21 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確定和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審查批准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3〕81號)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關於開展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建設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88號) 22 探礦權、采礦權協議出讓申請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控制和規范礦業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80號) 23 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准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炭資源勘查開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3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促進整裝勘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55號) 24 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審批 國土資源部 煤炭國家規劃礦區需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 25 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准 國土資源部 無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
《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規范礦業權評估報告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82號) 26 國家地質公園規劃審批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國家地質公園規劃編制技術要求〉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89號) 27 直轄市人民政府申報的中國溫泉之鄉(城、都)的發展建設總體規劃審查 國土資源部 無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申報中國溫泉之鄉(城、都)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0〕49號) 28 中央投資的水利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含概算調整)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29 設立水利旅遊項目審批 水利部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30 農業種子種源進口免稅審批 農業部 無 《「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財關稅〔2011〕76號) 31 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准入審批 國家衛生計生委 無 《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18號) 32 對辦理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的核准 稅務總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此項為「對辦理稅務登記(注銷、外出經營報驗)的核准」項目的子項 33 偏遠地區簡並征期認定 稅務總局 無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令第16號) 34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稅務總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 此6項為「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審批」項目的子項 35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36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37 集團公司具有免抵退稅資格成員企業認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38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的認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3號) 39 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備案登記及備案核銷的核准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 40 列入車輛購置稅免稅圖冊的審批 稅務總局 無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令第33號) 41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審核 稅務總局 無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稅務總局令第33號) 42 公共汽電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審核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關於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2〕61號) 43 海南境外遊客離境退稅定點商店的認定、變更與終止的審批 稅務總局 海南省商務廳 《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海南試點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8號) 44 乙烯、芳烴生產企業退稅資格認定 稅務總局 無 《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 此項為「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審批」項目的子項 45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含與港澳台協議)待遇審批 稅務總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 46 企業就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審核 稅務總局 無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 47 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業務的核准 稅務總局 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48 企業享受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所得稅優惠的核准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49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備案核准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 50 注冊稅務師執業核准 稅務總局 無 《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稅務總局令第14號) 51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安全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87號) 52 葯品行政保護證書核發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 無 《葯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12月19日國家醫葯管理局令第12號發布) 53 省級人民政府美國白蛾除治技術方案及措施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美國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6〕6號) 54 中日民間綠化合作(小淵基金)項目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家林業局關於代發中日民間綠化合作委員會〈日中綠化交流基金資助合作項目管理辦法〉的函》(林函外字〔2000〕247號) 55 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及新疆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採伐天然林佔用人工林採伐限額審批 國家林業局 無 《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於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3號) 56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審批 國家林業局 教育部、
共青團中央 《國家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管理辦法》(林宣發〔2009〕84號) 57 國際重要濕地認證審核 國家林業局 外交部 《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國家林業局令第32號) 58 進口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審核 國家林業局 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9號)
《海關總署關於執行「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稅發〔2011〕447號)
《「十二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免稅政策管理辦法》(財關稅〔2011〕76號) 59 其他部門新建、撤銷氣象台站審批 中國氣象局 無 《氣象行業管理若干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2號) 60 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審批 證監會 無 《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4號) 61 證券交易所與境外機構重大合作項目、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重大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涉港澳台重大事項審批 證監會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5號) 62 糧食行業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示範項目立項審批 國家糧食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63 中央管理企業和跨省(區、市)從事高瓦斯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生產建設的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 國家能源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51號) 64 境外培訓承辦機構資格認定 國家外專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65 鐵路基本建設項目審批 國家鐵路局 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66 電子政務電子認證基礎設施安全性審查 國家密碼局 無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電子政務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國密局發〔2009〕7號) 國務院決定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目錄(共80項以及4個子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備注 1 政府出資的投資項目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2 對借用外債規模的管理 國家發展改革委 這項為「借用各類國外貸款總規模及使用方向、限額以上國外貸款項目及利用外資方案審批(不含外商投資項目總投資與注冊資本之間差額以內的對外借款)和限額以下國外貸款項目外債規模安排」項目的子項 3 國家企業(集團)技術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和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認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4 重要行業、重點領域、重大項目、重點地區的發展建設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這項為「重要行業、重要領域、重大項目、重點地區和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特大型企業集團(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建設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項目的子項 5 全國研究生招生總量、普通高校本科生招生總量及分地區分部門招生計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6 地方定價目錄審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7 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8 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9 全國及分地區人口計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10 卷煙生產限額年度計劃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此項為「重要商品年度計劃(包括卷煙、食鹽生產限額年度計劃,天然氣商品量分配計劃,食鹽分配調撥計劃和干線運輸計劃,年度煙草專賣品購銷儲備計劃)審批」項目的子項 11 全國普通高校本科生分學校招生計劃、研究生分地區分部門分學校招生計劃審批 教育部 12 國家和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與外國及港澳台地區考試機構或其他組織合作舉辦境外考試審批 教育部 13 高等學校面向全國招生和跨省招生生源計劃審批 教育部 14 國家秘密技術定密和出口審查 科技部 15 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及重要國際組織間科技合作協定審核 科技部 16 糖精年度生產計劃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17 民族貿易縣審批 國家民委 18 烈士評定 民政部 19 監獄的設置、撤銷、遷移審批 司法部 20 政府性基金立項審批 財政部 21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 財政部 22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事項審批 財政部 23 外國政府貸款事項審批 財政部 24 部級榮譽稱號評審表彰計劃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25 公務員獎勵實施方案審核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27 新設崗位、地區津貼(補貼)項目和調整標准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28 駐外使領館人員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以及駐港澳內派人員調整工資待遇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29 非國資委管理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30 發行社會保障卡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31 調整基本養老金實施方案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此項為「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事項審批」項目的子項 32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事業單位計劃外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33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批 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34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及修改審查 國土資源部 35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審批 國土資源部 36 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調整審批 國土資源部 37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審批 國土資源部 38 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土地專項方案審批 國土資源部 39 農用地轉用審查 國土資源部 40 土地徵收審查 國土資源部 41 建設項目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先行用地核准 國土資源部 42 礦產資源規劃審批 國土資源部 43 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審核 國土資源部 44 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部 45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確定的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部 46 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確定的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部 47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部 48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部 49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審批 住房城鄉建設部 50 主要港口的總體規劃審批 交通運輸部 51 中央安排前期投資的水利規劃及專題研究項目立項審批 水利部 52 中央級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 水利部 53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大綱)審批 水利部 54 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 水利部 55 中央企業政工職稱評審審批 國務院國資委 56 口岸對外開放審批 海關總署 57 地方政府申請中、外籍民用飛機從我國非對外開放和限制開放機場出入境、陸路邊境臨時開放審核 海關總署 58 廣播電台、電視台開辦群眾參與的廣播電視直播節目審批 新聞出版
廣電總局 59 舉辦全國性和國際性體育競賽審批 體育總局 60 政府統計調查項目審批 國家統計局 61 建設工程征佔用林地年度定額審批 國家林業局 62 省級防沙治沙規劃審批 國家林業局 63 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省級規劃備案核准 國家林業局 64 林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 國家林業局 65 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審批 國家林業局 66 國家森林城市稱號批准 國家林業局 67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批 國家林業局 68 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人審批 國家宗教局 69 全國性宗教團體接受國(境)外捐贈宗教書刊、音像製品審批 國家宗教局 70 全國性宗教團體接受國(境)外捐款審批 國家宗教局 71 中央國家機關職業技能鑒定 國管局 72 中央國家機關基本建設項目審批 國管局 73 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審批 國家能源局 74 涉及全國布局、總量控制及跨省輸送的區域性能源綜合發展規劃審批 國家能源局 75 非國家外專局資助因公赴境外培訓項目審批 國家外專局 76 國家資助赴境外重點培訓項目計劃和項目執行審批 國家外專局 77 引進境外技術、管理人才重點項目計劃和專項經費審批 國家外專局 78 外國專家聘請計劃審批 國家外專局 79 區域用海規劃審批 國家海洋局 80 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命名、更名、注銷審批 國家海洋局 81 區域用島規劃審批 國家海洋局 82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審批 國家文物局 83 收集檔案范圍細則和工作方案審批 國家檔案局 84 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審批 國家檔案局
Ⅱ 3p工程項目是什麼含義
3p工程項目是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指政府Public與私人Private之間,基於提供產品和服務出發點,達成特許權協議;
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夥伴合作關系,PPP優勢在於使合作各方達到比單獨行動預期更為有利的結果:政府的財政支出更少,企業的投資風險更輕。PPP不僅是一種融資手段,還是一次體制機制變革,涉及行政體制改革、財政體制改革、投融資體制改革。
(2)關於進一步改進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前期工作和加強實施監管的通知擴展閱讀:
模式意義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系。通常模式是由社會資本承擔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的大部分工作,並通過「使用者付費」及必要的「政府付費」獲得合理投資回報;
政府部門負責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價格和質量監管,以保證公共利益最大化。當前,我國正在實施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城鎮化是現代化的要求,也是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重要抓手。
立足國內實踐,借鑒國際成功經驗,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國家確定的重大經濟改革任務,對於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構建現代財政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Ⅲ 財金(2008)129號文件
財政部關於2008年度第二批
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變更項目和予以取消項目等事項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8-08-21 發文字型大小: 財金函[2008]129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國交通建設集團公司,沈陽軍區聯勤部,有關轉貸銀行,有關采購代理公司:
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財政部關於加快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實施進程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2]76號)及有關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現將部分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變更項目和予以取消項目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審核,同意將湖南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引進醫療設備等47個項目列為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詳見附件1)。
上述項目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完成對采購公司的招標工作,盡快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及資金申請報告的報批手續;轉貸銀行及時辦理評估和轉貸相關工作。我部將根據項目前期准備工作情況,適時對外提出。
二、同意新疆昌吉市垃圾處理等25個項目的變更事項(詳見附件2),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據此開展相關工作。
三、安徽淮南師范學院購置教學實驗設備等3個項目(詳見附件3),因未在有效期內簽署商務合同,現予以取消,有關轉貸銀行和采購公司的相應工作同時終止。
對有特殊原因無法及時實施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或中央有關單位應在有效期內來函說明申請延期原因,我部可視具體情況延長有效期,原則上延期不超過1年。被取消的項目如再需申請外國政府貸款,應按申報程序重新辦理。
附件:
1.部分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清單
2.部分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變更事項表
3.部分予以取消的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表
Ⅳ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用地備案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資源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進一步發揮建設用地備案在土地批後監管中的作用,切實掌握各地建設用地審批、供應和供後利用情況,不斷提高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能力,現就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備案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設用地備案工作在土地調控中的重要作用
建設用地備案是土地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國家掌握各地建設用地審批、供應和利用情況的重要途徑,是加強和改進土地批後監管、主動參與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2000年以來,特別是2003年電子備案制度實施以來,大部分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能夠按要求將審批建設用地情況和供應情況進行備案,為國家有效掌控新增建設用地的數量和節奏提供了依據。但是,與加強土地管理、增強調控能力的要求相比,建設用地審批備案制度還不完善,備案工作還需進一步加強。為此,各地要進一步提高對建設用地備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理順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機制,將其作為當前嚴格土地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
二、改進建設用地備案的內容和范圍
按照適應強化監管的需要,建設用地備案進一步細化了指標;增加了使用建設用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指標和項目的位置坐標等;在土地供應中新增了存量用地和土地利用開發要求等指標,進一步強化了對全程監管的要求。
1.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用地備案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本省(區、市)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填寫「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備案表」(見附件1)。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市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由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備案。
2.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備案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本省(區、市)政府審核同意的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填寫「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備案表」(見附件2)。
3.建設用地供應備案
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的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市政府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報國土資源部和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填寫 「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情況備案表」(見附件3)。
三、建設用地備案的方式和時間要求
為適應宏觀調控需要,建立土地審批情況和供應情況的快速反應機制,從2008年1月1日起實行建設用地動態備案。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用地批准後10日內,將有關數據利用「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用地備案系統」,通過國土資源管理業務網報送至國土資源部;在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審核同意後10日內,將有關數據利用「國務院批准城市用地實施方案備案系統」,通過國土資源管理業務網報送至國土資源部;報國務院批准建設用地的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手續、簽訂土地出讓(租賃)合同或核發劃撥決定書後10日內,將有關數據利用「建設用地供應備案系統」,通過國土資源管理業務網分別報送至國土資源部和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用地備案系統、國務院批准城市用地實施方案備案系統和建設用地供應備案系統可從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的「下載服務」欄目下載。
四、加強建設用地備案數據的分析應用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建設用地審批和供應的相關數據,積極開展分析工作,實時掌握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節奏、產業分布和用途結構等情況,建立建設用地備案數據的分析機制,為加強土地調控提供依據。同時,要探索本地區土地供應的趨勢和規律,逐步建立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土地供應模式。
各省(區、市)在對備案數據分析的基礎上,按季度和年度定期形成分析報告,有條件的可形成月度報告,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將上季度分析報告報國土資源部(年度分析報告在第二年的1月15日前報部)。
五、健全建設用地備案的工作機制
各省(區、市)要切實加強對建設用地備案工作的領導,建立良好的工作運行機制,明確專人負責,保障網路連接和硬體設備,建立穩定的工作隊伍和環境。
部將繼續執行建設用地備案的通報制度,定期在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主頁、中國國土資源報和中國土地市場網上對建設用地備案情況進行通報。通過遙感監測、實地核查等手段對建設用地備案情況進行核查,對於未按要求及時報部備案或在備案中弄虛作假的,暫停受理其報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件。
此前關於建設用地備案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1.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備案表(略)
2.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備案表(略)
3.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情況備案表(略)
Ⅳ 國務院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23號文件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201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全國生產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產狀況總體穩定、趨於好轉,但形勢依然十分嚴峻,事故總量仍然很大,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重特大事故多發頻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暴露出一些企業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體責任不落實,一些地方和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標准,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促進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
2.主要任務。以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業(領域)為重點,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要通過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採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要盡快建成完善的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在高危行業強制推行一批安全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防護設施,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術標准體系,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全面達到國家和行業標准,實現我國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要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積極推進重點行業的企業重組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徹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產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導,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
3.進一步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企業要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並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要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嚴格落實境內投資主體和派出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責任。
4.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企業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復產。
5.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6.強化職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一律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後上崗。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7.全面開展安全達標。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關閉。
三、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
8.加強企業生產技術管理。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9.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煤礦、非煤礦山要制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准,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並於3年之內完成。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遊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於2年之內全部完成;鼓勵有條件的漁船安裝防撞自動識別系統,在大型尾礦庫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企業安全防護水平。
10.加快安全生產技術研發。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國家鼓勵企業開展安全科技研發,加快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換代升級。進一步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等,加大對高危行業安全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引導高危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合理確定生產一線用工。「十二五」期間要繼續組織研發一批提升我國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關鍵技術和裝備項目。
四、實施更加有力的監督管理
11.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面落實公安、交通、國土資源、建設、工商、質檢等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工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指導職責,形成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司法機關聯合執法,以強有力措施查處、取締非法企業。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重大隱患治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國家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企業,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進一步加強監管力量建設,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基層站點監管能力,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
12.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准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13.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強化項目安全設施核准審批,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審批、監管的責任。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要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等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並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產整頓,並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14.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要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對輿論反映的客觀問題要深查原因,切實整改。
五、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
15.加快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按行業類型和區域分布,依託大型企業,在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支持下,先期抓緊建設7個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配備性能可靠、機動性強的裝備和設備,保障必要的運行維護費用。推進公路交通、鐵路運輸、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氣田、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領域)國家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依託大型企業和專業救援力量,加強服務周邊的區域性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16.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徵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17.完善企業應急預案。企業應急預案要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並定期進行演練。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嚴格行業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產技術標准。各行業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根據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訂生產、安全技術標准,制定和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准。對實施許可證管理制度的危險性作業要制定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9.嚴格安全生產准入前置條件。把符合安全生產標准作為高危行業企業准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准核准制度。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嚴把安全生產准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降低標准造成隱患的,要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20.發揮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依託科研院所,結合事業單位改制,推動安全生產評價、技術支持、安全培訓、技術改造等服務性機構的規范發展。制定完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保證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的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專業服務機構對相關評價、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法律責任,並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
七、加強政策引導
21.制定促進安全技術裝備發展的產業政策。要鼓勵和引導企業研發、採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鼓勵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把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及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製造,作為安全產業加以培育,納入國家振興裝備製造業的政策支持范疇。大力發展安全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促進高危行業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
22.加大安全專項投入。切實做好尾礦庫治理、扶持煤礦安全技改建設、瓦斯防治和小煤礦整頓關閉等各類中央資金的安排使用,落實地方和企業配套資金。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准,適當擴大適用范圍。依法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獎勵與補償機制。高危行業企業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實工傷保險制度,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23.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准。從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
24.鼓勵擴大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進一步落實完善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等政策,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逐年擴大采礦、機電、地質、通風、安全等相關專業人才的招生培養規模,加快培養高危行業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註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25.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在制定國家、地區發展規劃時,要同步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和專項規劃。企業要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實在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中要突出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投入和各項安全措施到位。
26.強制淘汰落後技術產品。不符合有關安全標准、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技術、工藝和裝備要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予以強制性淘汰。各省級人民政府也要制訂本地區相應的目錄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建設和延續。對存在落後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27.加快產業重組步伐。要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後產能,提高安全基礎保障能力。
九、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28.嚴格落實安全目標考核。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並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考核,加快推進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29.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後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30.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對於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級及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並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准、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並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31.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2.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依法嚴格事故查處,對事故查處實行地方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層層掛牌督辦,重大事故查處實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事故查處結案後,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做好對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實施,制訂部署本地區本行業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的具體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研究、協調解決貫徹實施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督查,及時掌握各地區、各部門和本行業(領域)工作進展情況,確保各項規定、措施執行落實到位。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將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報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Ⅵ 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23 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統計、政務公開、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政策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組織或參與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分析有關經濟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負責有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機關法律事務工作;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投標有關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省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目標和政策;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承辦省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工作。
(四)國民經濟綜合處。
負責宏觀經濟走勢的預測、預警工作,提出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等宏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包括年度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承擔指導縣域經濟發展有關工作。
(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提出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及政策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專項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城鄉一體化試驗區工作;承擔推進小城鎮發展改革試點任務。
(六)固定資產投資處。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政策,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負責編制下達省財政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安排省財政性建設資金,綜合管理省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對政府性專項資金進行綜合平衡和管理,指導、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城鎮化投資政策和重大項目規劃建議;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七)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研究省內外資本動態.監測分析利用外資狀況;提出利用外資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建議;提出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結構、用匯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承擔全口徑外債的總t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按規定審核或核准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和省內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提出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和備選項目;審核利用國外貸款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資金的使用;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限額以上外商投資重大項目,會同有關方面擬訂省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承擔利用省外資金有關工作。
(八)地區經濟處。
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銜接平衡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參與編制和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全省和區域性農業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按規定負責開發區有關工作;落實國家資源型城市轉型政策;指導皖北發展工作;承擔落實國家中部地區崛起政策的有關工作。
(九)農村經濟處。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研究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水產、畜牧、農墾等發展規劃和計劃;提出全社會水利建設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提出農業和農村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
(十)基礎產業處。
統籌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能源和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按規定管理相關重大建設項目。
(十一)產業協調處。
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提出全省工業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綜合分析工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工業發展總體規劃和重點行業、支柱產業中長期規劃;規劃重大生產力布局,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負責重大項目儲備;按規定審核工業重大項目,參與審核外商投資重大項目與境外投資重大項目;協調省級重點工業企業集團重大問題;負責工業發展「三高」(高成長性、高加工度、高附加值)資金的管理工作。
(十二)高技術產業處。
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技術進步、創新能力建設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按規定審批、核准、審核重大高技術產業項目,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前期關鍵技術、成套設備的研製開發和示範工程;統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組織協調高技術產業基地和產業鏈建設;研究提出引導科技投入的政策;優化配里科技成果產業化資金,管理歸口的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原「科技三項費」)。
(十三)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省應對氣候變化辦公室)。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組織擬訂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循環經濟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流域污染治理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指導、協調生態安徽建設和全省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承擔省節能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四)社會發展處。
研究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目標的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匯總編制人口、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各項社會事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社會事業專項投資計劃,安排社會發展專項資金和補助性資金;會同編制高等院校招生計劃。
(十五)貿易和服務業處。
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劃,監督計劃執行情況;編制重要商品的儲備計劃,指導國家糧食、棉花等儲備,協調、監督國家和省級重要物資訂貨、儲備、輪換和投放;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組織編制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綜合協調服務業發展;銜接平衡服務業和其他產業發展;管理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
(十六)財政金融處。
研究貫徹國家財政金融政策,分析經濟和社會發展資金需求狀況,提出地方投融資戰略和政策建議;參與對金融市場的規范化、法制化管理;聯系銀行、保險、證券等機構,協調有關工作;承擔地方企業債券發行的審核、報批和監管工作;牽頭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承擔信用體系建設有關工作。
(十七)就業和社會保障處。
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匯總編制就業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安排相關專項資金、補助資金以及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引導資金。
(十八)設計審查處。
審核限額以上及省財政資金安排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和總投資概算;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和申報省大中型項目設計方案;審核項目建設總投資的概算調整;匯總編制全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參與勘察設計單位全面質量管理及地方建設設計標准、設計收費、政策和指標的協調和審定;參與大中型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後評價工作。
(十九)以工代賑處
編制全省貧困地區經濟發展計劃、以工代賑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安排國家、省以工代賑資金及專項實物;指導全省以工代賑工作;監督以工代賑資金的使用以及項目的實施。
(二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和省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安排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牽頭開展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後評價工作。
(二十一)省重點建設項目辦公室。
編制省重點項目建設計劃,指導督促和考核評價計劃實施;分析監測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和實施情況,研究提出推進重點項目建設的政策措施建議,協調全省重大建設項目有關問題;組織指導全省重大項目謀劃和儲備;
承擔省「861」行動計劃重點建設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省鐵路建設辦公室。
承擔省鐵路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負責統籌鐵路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審核報批鐵路建設規劃與項目;承擔鐵路項目布局節點銜接,以及項目前期和建設中的相關重大問題的協調服務工作。
(二十三)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有關外辜工作。離退休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組(監察室)按照《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履行職責。
Ⅶ 進口新的機械設備怎麼操作
一. 全新機械進口報關流程:
1、確定貨物編碼,確定產品監管條件
2、對需要辦理自動進口許可證的貨物貨到港前提前辦理,對有優惠關稅的貨物,通知客戶提前辦好普惠制產地證
3、貨物到港換單提貨,安排報檢報關
4、海關審價,出稅單繳稅
5、等待海關商檢查貨,無誤後放行
6、安排拖車送貨
二. 二手機械/舊設備進口具體操作步驟
1)客戶提供要進口設備數據與圖片→核算各種進口費用→報價→簽定進口協議
2)國內處理舊機電產品進口商檢備案與檢驗檢疫申請
3)客戶聯系國外供貨商按排出口海運訂倉→ 海運到香港
4)換單,提貨→我司香港倉庫
5)聯系香港中檢公司做檢驗→中檢合格後→申請機電證
6)安排駁船到內陸碼頭→當地商檢局換正本備案與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7)報檢→出商檢通關單→商檢局現場檢驗核對
8)准備進口報關資料→海關進口審核→出稅單交稅→海關查驗→提貨放行
Ⅷ 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議組織、機要、檔案、綜合性報告、文件起草和政務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綜合協調等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上級重要決策、批示的督促檢查工作;承擔交通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直屬單位領導幹部;指導公路、水路行業有關體制改革、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組織實施交通運輸行業資格制度的相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組織起草交通運輸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立法的規劃和協調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重要決策法律咨詢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組織開展政策研究;指導、監督公路、水路運輸行業有關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依法負責公路、水路運輸行業行政執法人員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核發和地方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工作。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工作。
(四)綜合規劃處(交通戰備辦公室)。
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公路、水路等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提出有關政策和標准;承擔有關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行業審核和後評價工作;提出國家和自治區政府財政性專項資金投資政策和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編制港口規劃,依法承擔港口岸線使用審查、審批和上報工作。擬訂行業利用外資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行業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協調工作;擬訂全區公路、水路交通戰備規劃和重點目標保障方案,提出建設項目戰備要求和戰備物資儲備需求,並組織監督相關工作的落實;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承擔有關環境保護、招商引資、對外合作與交流、行業統計、預測、信息引導工作。
(五)財務處。
承擔公路、水路行業有關投融資政策擬訂工作;承擔公路、水路行業財務、會計、廳管專項資金、非稅收入、收費管理制度擬訂工作並監督實施;提出有關財稅、價格等政策建議;承擔部門預算的組織編報、執行和管理工作;承擔收費公路的行業管理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擬訂行業有關運價及收費標准並實施監督檢查;承擔公路、水路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籌集管理工作;根據授權,對國家出資企業和國有權益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
(六)綜合運輸管理處(城市公共交通指導辦公室)。
承擔綜合運輸體系建設與發展的協調工作;參與擬訂公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國際道路運輸等相關政策、制度和標准並監督實施;承擔公路運輸行業監管,承擔車輛維修、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承擔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出租汽車、汽車租賃等的指導工作;指導、協調國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道路運輸工作;按規定承擔物流市場有關管理工作。
(七)建設管理處。
承擔全區公路基礎設施建設相關政策、地方標准、規范和管理規定擬訂工作並監督實施;承擔公路工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路建設資格准入機制及市場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承擔公路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承擔公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責任,動態管理公路評標專家庫;承擔公路建設項目從初步設計到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審批、審查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文件、開工許可;承擔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審查公路工程重大技術方案、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指導公路養護工作。
(八)水運管理處(黃金水道建設辦公室)。
承擔水路建設和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區水運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輸行業相關政策、地方標准、規范和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建立健全水運建設資格准入機制及市場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承擔水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承擔水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責任,動態管理水運工程評標專家庫;承擔水運建設項目從初步設計到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審批、審查水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開工許可;承擔水運項目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審查水運工程重大設計方案、工程竣工驗收;指導水路運輸、港口、航道維護、船舶檢驗和港口設施保安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國際海運及港澳航線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點物資、緊急客貨的水路運輸工作;參與綜合運輸發展規劃及水運發展規劃編制工作;參與黃金水道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承擔黃金水道建設管理、協調推進、督促檢查等工作。
(九)安全監督處(應急管理辦公室)。
擬訂並監督實施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和應急預案;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承擔公路、水路基礎設施建設和有關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協調或參與有關應急處置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承擔有關安全生產、應急信息統計、分析等工作;指導公路、水運工程搶險救災工作;指導全區交通運輸防汛、防疫、防震、消防等工作。
(十)科教處。
組織擬訂公路、水路等行業科技、信息化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交通運輸重大科技項目研究,以及新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工作;承擔公路、水路等行業有關標准、質量和計量工作;參與擬訂行業節能減排發展戰略並指導實施;指導交通運輸行業職業教育和職工培訓工作;聯系交通運輸行業學會、協會,承辦廳業務主管社會團體相關事務;負責開展交通運輸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一)內審處。
承擔行業內部審計業務指導工作;組織實施對交通運輸行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重大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政府投資的交通建設項目以及自治區交通專項資金徵收、使用及管理情況的審計或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對廳管直屬單位處級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外部審計的協調配合及審計結果的應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指導交通黨建;負責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雙擁優撫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四、人員編制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機關行政編制為64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工程師(副廳長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6名。
五、其他事項
(一)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牽頭,會同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建立全區綜合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區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
(二)城市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城市軌道交通規劃與城市公共交通整體規劃的有效銜接。
(三)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事權在各級城市政府,具體管理職責由各級城市政府負責。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管理,與各市要建立有效銜接。
(四)原自治區交通廳所屬事業單位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管理,其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Ⅸ 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保險業務監管 規范農業保險市場秩序的緊急通知
關於公布保險理賠(給付)程序進一步做好理賠服務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改進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的通知
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
關於加強交強險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誠信制度建設提高車險理賠服務質量的通知
關於公布保險理賠(給付)程序進一步做好理賠服務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08〕100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了方便客戶索賠和申請保險金,著力解決理賠(給付)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會決定建立保險理賠(給付)程序公開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保險公司應在公司外部網站上公布,並在各營業網點(包括代理網點)明顯位置公示理賠(給付)服務的具體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單、聯系電話等,方便保險消費者了解相關的服務標准和具體程序。
二、保險公司在為客戶辦理索賠(申請保險金)手續時,對所需材料應一次性向客戶書面告知,並按不同類型的案件明確賠付時限。若因實際情況不能一次性告知的,或不能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的,保險機構應及時向保險消費者做好說明及解釋工作。
三、各保險公司要結合理賠(給付)服務的實際情況,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規范理賠(給付)服務的基礎上,積極改進服務,盡量簡化理賠(給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關的服務承諾並及時予以公布。
四、各保險公司要對外公布理賠(給付)服務的投訴電話或聯系方式,定期對保險消費者的投訴進行分析,並針對理賠(給付)服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加以改進,確保保險消費者的各類投訴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
五、各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理賠(給付)服務的監督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理賠(給付)服務質量回訪制度,加大對理賠(給付)時效、賠付質量、投訴處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實提高保險消費者的滿意度。
六、各保險公司應建立並完善理賠(給付)服務責任人制度,從總公司到地市級分支機構均應指定一名高管人員為理賠服務責任人,指定一個部門為理賠(給付)服務的責任部門,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理賠(給付)服務的聯系人。
七、各保險公司應於2008年12月25日前分別向我會及各保監局報備公司理賠(給付)服務責任人、責任部門及聯系人的相關信息(具體格式見附件);2009年1月31日前應在公司網站上公布理賠(給付)服務的具體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單、聯系電話和投訴電話,並向我會及各保監局報備,2009年2月25日前在各營業網點(包括代理網點)公示上述材料。若理賠服務責任人、聯系人、聯系電話發生變更,以及理賠(給付)程序和所需材料發生調整,各保險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我會及相關保監局報備,並及時對外公布。
八、各保監局要加大監管力度,把理賠(給付)服務工作作為日常監管的重點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對保險消費者反映突出的問題,要採取監管措施進行專項治理,對損害保險消費者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會反映。
聯系部門:稽查局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處
聯系人:王柱劉展
聯系電話:010-66288669、66286029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關於進一步改進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的通知
保監發〔2008〕80號
各中資產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加強交強險業務管理,提高交強險服務質量,保護被保險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簡化理賠手續和流程、縮短結案周期、完善搶救費用墊付機制,不斷提高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
二、保險公司必須嚴格落實交強險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規定。交強險的案件應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立案、分開記錄、分開結案。交強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賠付。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險人)、受害人等對交強險賠償以上部分存在爭議的,不得影響交強險的賠償。
三、各保險公司必須嚴格執行《交強險理賠實務規程(2008版)》。落實「交強險重大人傷案件提前賠付機制」、「交強險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賠款的賠償處理規定」和「交強險無責財產賠付簡化處理機制」,縮短理賠周期,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促進社會和諧。
四、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組織各保險公司進一步統一、規范各公司交強險理賠服務行業標准,實施交強險財產損失「互碰自賠」等理賠簡化、創新機制。
五、各保監局要高度重視交強險理賠服務投訴,及時解決各類矛盾糾紛,加強對社會各界反映情況研究,及時解答各類疑惑。對於服務質量差、信訪投訴多的分支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及時警示,對於惡意拖賠、惜賠等違法違規機構和人員依法嚴肅查處。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監發〔2008〕70號
各保監局,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著力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著力防範化解風險,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一個公平、規范、有序競爭的保險市場,促進財產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保監會研究制定了《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來特別是十六大以來,全國財產保險市場得到了較快較好的發展,業務規模迅速擴大,防範風險能力逐步增強,保險覆蓋面不斷拓寬,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較好發揮。但是,在產險市場快速發展過程中,市場上存在的違法違規經營問題仍比較突出,既破壞了市場秩序,損害了行業的信譽和形象,又破壞了保險資源,增大了行業經營風險,甚至會損害被保險人合法利益。因此,財產保險行業應高度重視規范發展問題,深入貫徹落實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共同努力,狠下決心解決市場突出問題。
一、工作目標
以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以治理市場突出問題為重點,以強化公司內部控制和監管查處為手段,通過一段時間的整治,形成財產保險市場規范有序運行、公平合理競爭的良好局面。今年年底前,力爭實現財產保險市場秩序明顯好轉:
(一)保險公司內部管控顯著改善,公司經營存在的業務財務基礎數據不真實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險公司條款費率報行不一,未經申報擅自改變條款費率或以各種手段變相降低費率的行為基本得到解決。
(三)建立健全規范的理賠服務標准和理賠流程,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公司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行為的投訴明顯下降。
二、重點內容
目前,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應著力抓好以下重點:
(一)確保公司經營的業務財務基礎數據真實可信
1、確保保費收入據實全額入賬。嚴格按照新會計准則及保費收入確認原則,在保費收入科目中全額如實反映保費收入情況。嚴禁虛掛應收保費、虛假批單退費、撕單埋單、陰陽單證、凈保費入賬、系統外出單、賬外賬等違法違規行為。
2、確保賠案和賠款的真實。嚴禁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嚴禁故意擴大保險事故損失范圍虛增賠款金額,嚴禁將與賠案無關的費用納進賠案列支,嚴禁與汽車修理廠等單位合謀騙取賠款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理賠費用的計提、使用和管理,確保理賠數據的真實完整。
3、確保公司經營各項成本費用據實列支。嚴格執行財務會計相關法規與制度,嚴禁不據實列支各項經營管理費用,嚴禁以報銷虛假的差旅費、車船使用費、會議費、業務招待費等方式違規套取資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續費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續費必須全額據實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虛列手續費。不得為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報銷任何費用從而擴大經營成本。
4、確保各項責任准備金依法依規計提。嚴格執行非壽險准備金管理辦法,准確、真實地計提各項責任准備金,嚴禁通過隨意選取發展因子和最終賠付率假設等手段違規計提准備金,造成經營結果不真實。
各級公司的總經理或主要負責人對所管轄公司的業務、財務數據真實性負總責。
(二)嚴格執行向保險監管部門報批或備案的條款費率
嚴格執行財產保險條款費率管理有關規定,依法履行條款費率的審批備案程序。嚴禁保險機構對條款費率報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機構不得以各種理由隨意擴大或縮小保險責任,不得隨意變更總公司統一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從而進行惡性價格競爭,破壞市場秩序或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等違規行為。如需修改或變更條款費率的,必須依法履行報批或報備程序。
(三)解決理賠難問題
保險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義務,嚴禁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建立健全系統理賠服務標准,規范理賠流程,提高理賠服務質量,建立快速理賠機制,切實提高理賠時效。
(四)確保公司主要內控制度的執行落實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科學制定公司發展戰略和決策機制,健全完善並嚴格落實保費資金管理、核保核賠管理、有價單證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機構高管人員管理等核心內控制度。強化數據集中管控,理賠接報案系統、單證系統要與核心業務系統全面對接,業務、財務、再保數據要實現集成管理、無縫鏈接、實時互動。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內控執行力。目前尚未做到總公司集中管控數據的公司,必須制定方案,明確時限,盡快實現。
三、主要措施
(一)堅決加大檢查處罰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為。
1、對採取各種手段造成保費收入嚴重不真實的,要給予停止接受新業務至少6個月、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並依法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2、對製造假賠案或故意擴大賠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處罰。對故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的嚴格按規定處理。
3、對私設小金庫,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虛假報告、報表等行為予以處罰。
4、對採取各種手段虛列經營管理費用數額較大的,要給予停止接受新業務至少6個月、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並依法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5、對不執行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進行惡性價格競爭的,要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並追究上一級乃至總公司的管控責任。
6、對不按規定計提各種責任准備金的,要依法給予罰款或者限制業務范圍、停止接受新業務、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7、對經營交強險公司違反交強險相關法規的,堅決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將公司違法違規被行政處罰的情況及時向社會披露,強化社會監督和約束。
(三)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對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公司,保監會要採取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東分紅、加大分保、增加註冊資本金等措施,督促公司降低業務發展速度和規模,改善業務質量和效益,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對償付能力充足率處於臨界點的公司,保監會要通過動態監管,及時進行風險提示。
(四)建立對總公司的質詢和監督。對總公司發展策略與公司實力不符、公司的市場發展激勵機制與市場不符、公司核心內控管理薄弱,管控手段不力,經營管理粗放者,保監會產險部給總公司發監管提示,對總公司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將公司列入重點監管公司名單,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五)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通報制度。保監會每季度將公司違法違規問題及受處罰情況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進行通報,發揮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應有的監督約束作用。
(六)建立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不良記錄信息共享機制。在全國產險業建立高管人員及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等重要人員不良記錄檔案庫,及時登載違法違規受處罰的機構和人員信息,嚴禁存在不良記錄的人員異地任職。
四、工作原則
(一)堅持依法、從嚴、從速查處原則,加大違法違規經營的成本。
(二)堅持保監會與保監局上下聯動,全國統一行動、統一標准,協同一致的原則。
(三)堅持查處保險分支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與質詢或追究其總公司相關責任的原則。
(四)堅持疏堵結合的原則。保監會除交強險手續費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業險手續費標准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據實列支,依法納稅。同時,鼓勵保險公司依法在制度機制、銷售渠道等方面進行改革創新,從源頭上防範違規問題的發生。
(五)堅持監管部門重點檢查和公司自查自糾相結合的原則。各保監局應重點檢查2008年8月31日後保險公司在經營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各保險公司對2008年8月31日前經營的違法違規情況要認真進行自查自糾。自查自糾的時段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要將自查自糾的詳細情況每宗每件列表,以省為單位報當地保監局。總公司綜合系統情況於2008年10月30日前報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對發現不認真開展自查自糾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違規問題,一律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六)堅持監管查處與加強行業自律的原則。在大力加強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全國和各地保險行業協會要積極溝通協調會員公司,加強同業自律,規范市場行為。積極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對交強險以及有政策支持的農業保險等業務實行更為嚴格的查處和監管原則。
五、工作要求
規范產險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建立一個公平規范有序競爭的產險市場是當前財產保險行業極為緊迫的重要任務,需要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協會共同努力,齊抓共管,綜合治理。
(一)各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按照要求切實貫徹落實好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公司主要負責人負總責,要指定相關的管理部門及責任人專門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和落實。各總公司要指定一至兩名聯系人,要制定和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2、制定自查自糾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據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實,保證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實處,保證2008年8月31日後依法依規經營。
3、樹立科學經營理念,加強落實內控建設,建立長效防範機制。總公司要切實改變片面追求速度、規模和市場份額的做法,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考核機制,強化各級高管及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效益觀念。改善財務管理,積極推進全面預算管理。強化內部稽核審計,切實解決內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實、內控執行力逐級遞減等問題。同時,積極採取「見費出單」等措施,從制度上、源頭上防範數據不真實以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發生。
(二)保險監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嚴格監管,切實抓好財產保險市場秩序的規范工作。
1、牢固樹立科學監管理念,堅持依法監管、科學監管、有效監管。把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利益作為監管的根本目的,把規范市場,防範風險,促進行業又好又快發展為己任。以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科學有效的方法,敢抓善管的精神狀態去抓好產險市場秩序的規范工作。
2、做好全面規劃,突出重點。規范產險市場秩序,既是當前的一項重要監管任務,也是一項長期的經常性工作。各保監局要制定實施細則,整合監管力量,加大查處范圍和力度。重點關注和嚴厲查處2008年8月3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此期間以前的問題要督促公司自查自糾。對有舉報的,只要在行政處罰追溯時限內,一律按規查處。
3、落實責任,守土有責。規范保險市場秩序,是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部署的一項重點工作任務。各保監局、機關各相關部門一定要落實責任,按照職責范圍,嚴格監管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分管范圍內保險市場規范有序。對查處不力,市場繼續混亂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4、建立上下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各保監局在依法嚴肅查處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公司在內控機制、體制機制、管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並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由產險部向總公司提出質詢。保監會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運用償付能力監管的倒逼機制,督促公司加強內部管控,依法合規經營。
5、要保持工作的連續性。要將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工作與年初部署的各項監管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突出重點,通盤考慮,相輔相成,協調配合。對在整頓規范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上報保監會產險部。
6、要創新監管思路和方法,要注意運用教育、制度、處罰相結合的方法,做到疏堵結合,標本兼治,有效遏制產險市場突出問題,努力實現今年年底前,全國產險市場秩序明顯好轉。關於加強交強險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08〕2號
各中資產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提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運行的水平,加強交強險業務管理,提高交強險服務質量,強化交強險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護被保險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改進交強險理賠服務方式
(一)各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簡化理賠手續和流程、縮短結案周期、完善搶救費用墊付機制,不斷提高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
(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組織各保險公司及時修訂《交強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規范各公司承保、理賠服務行業標准,並從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交強險無責財產賠付簡化處理機制。
(三)已實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機制地區,要及時總結當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經驗,逐步完善運行機制及操作實務流程,使之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要加強交強險核算管理
保險公司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及時、准確、公平、透明」的原則,建立健全交強險財務核算、外部審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改進業務流程、落實崗位責任制、提高信息系統運行水平、加強財務人員專業培訓,逐步形成核算管理的長效機制,確保交強險業務的各項核算要求落到實處。
三、要加大交強險成本控制力度
(一)各保險公司應採取措施加大對交強險各項成本的管控力度,壓縮交強險費用率水平,切實降低交強險總體費用水平,減少投保人負擔。
(二)交強險費用率水平高於行業平均水平的公司,必須對交強險費用情況進行詳細分析核查,制定嚴格預算,並採取有力措施控制交強險成本。
四、要改進交強險信息披露方式
(一)各保險公司要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聘請專業水平高、社會公信力強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交強險業務情況進行獨立的第三方審計。
(二)從2008年會計年度起,各保險公司每年應按照會計年度聘請注冊會計師對交強險業務進行審計;並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一式四份報中國保監會,並同時報送報告電子版。
(三)保監會收到保險公司上報的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後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各保險公司須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保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披露本公司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摘要,同時通過公司網站披露專題財務報告全文,接受社會監督。
(四)保險公司應逐步細化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中《交強險經營費用明細表》項目,並在報表附註中對費用項目內容進行說明。
五、要做好新舊交強險切換工作
(一)交強險責任限額、費率方案(2008版)從2008年2月1日零時起實行。對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時保險期間尚未結束的交強險保單,在2008年2月1日零時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時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責任限額執行。
(二)各公司要做好系統銜接、保單印製等工作,確保交強險新的責任限額、費率方案按時執行。
(三)各保險公司現行的交強險保險單最遲可沿用至2008年3月31日。但應當在保單的特別約定欄註明:「保險人按照中國保監會公布的交強險責任限額(2008版)承擔保險責任」等類似字樣。
六、要加強交強險重要環節監管
(一)各保監局要將轄區內交強險費用水平偏高的分支機構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對經查實存在「虛列費用」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要依法及時進行嚴肅處理。
(二)各保監局要加強對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交強險數據真實性的檢查力度,重點檢查交強險保費收入和已決賠款確認、未決賠案估損、專屬費用指認、共同費用分攤等環節,全面准確反映經營結果。
(三)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交強險理賠服務投訴,及時解決各類矛盾糾紛,加強對社會各界反映情況研究,及時解答各類疑惑。對於服務質量差、信訪投訴多的分支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及時警示,對於違法違規機構和人員依法嚴肅查處。
(四)各保監局要加強查處工作,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要依法採取「責令停止接受交強險新業務」、「責令撤換責任人」、「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等嚴肅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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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外國政府貸款有什麼特點我國企業如何使用外國政府貸款
外國政府貸款的特點
政府貸款是由貸款國用國家預算資金直接與借款國發生的信貸關系。政府貸款多數是政府間的雙邊援助貸款,少數是多邊援助貸款,它是國家資本輸出的一種形式。
政府貸款通常由政府有關部門出面洽談,也有的是政府首腦出國訪問時,經雙方共同商定,簽訂貸款協議。許多西方國家為了擴大本國資本貨物出口,增強本國出口商品競爭能力,還採用混合信貸方式,即為援助和用於資助貸款國專項出口的政府貿易信貸相結合的貸款。
外國政府貸款的特點主要有:
1、屬主權外債 外國政府貸款首先是一種外債,是我國政府對外借用的一種債務。除經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審查確認,並經國務院的批准由國家統還者外,其餘由項目業主償還且多數由地方財政擔保。
2、貸款條件優惠 外國政府貸款其贈與成分一般在場35%以上,最高達80%。貸款的利率一般為0.2%-3%,個別貸款為無息。貸款償還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間,並含有2-15年的寬限期,是我國目前所借國外貸款中條件比較優惠的貸款。
3、限制性采購 多數國家政府貸款(科威特除外)的第三國采購比例為15%-50%,即貸款總額的50%-85%用於購買貸款國的設備和技術。通常情況下不能自由選擇貸款幣種,匯率風險較大。
4、投向限制 外國政府貸款總量較大,使用時間長,便於國家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進行統一計劃,統一安排,集中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其規模效益。利用外國政府貸款主要用於政府主導型項目建設,領域集中在基礎設施、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等。
5、具有政府間援助性質易受貸款國外交、財政政策的影響。
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前期管理工作規程(試行)(國發改辦外資[2006]2259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提高外國政府貸款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關於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相關規章和制度,並結合外國政府對華提供發展援助的有關政策,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借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有關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貸款項目除外)。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及時發布外國政府貸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國政府對華提供官方發展援助貸款規模、領域、貸款條件、采購條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財政部將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條 擬借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單位應通過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並抄送所在地財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和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中央項目單位」)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並抄送財政部。
第五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收到項目單位提出的申請後,應徵求省級財政部門意見。雙方根據各自職能對項目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同意後,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中央項目單位上報的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進行審核,按季度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下達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以下簡稱「備選項目規劃」),安排外債規模,並抄送財政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備選項目規劃通知項目單位和省級財政部門。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自規劃下達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內未列入財政部擬對外提出的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清單(以下簡稱「備選項目清單」),該項目從備選項目規劃中自動撤消。
第七條 已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地方項目單位應通過所在地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並抄送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對項目申請進行評審,對經評審符合要求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上報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並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項目單位直接向財政部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並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八條 財政部收到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的申請後,根據貸款國對項目領域的要求及貸款可用額度對項目進行審核,對符合各項要求的項目,納入備選項目清單。財政部按季度向省級財政部門、中央項目單位和轉貸銀行下達備選項目清單,並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財政部門將備選項目清單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列入備選項目清單的項目自清單下達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內未完成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的項目從備選項目清單中自動撤消。
第九條 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備選項目清單後,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采購代理公司招標的有關規定,組織或指導、監督借款人選定采購代理公司,轉貸銀行開展轉貸前期工作。
第十條 已列入備選項目清單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按程序向國家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項目批准文件抄送財政部金融司、省級財政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項目批准文件抄送財政部。
第十一條 對列入備選項目清單且經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審批、核准、備案手續的項目,財政部適時提交外國政府和貸款機構,並及時將外國政府對有關項目審查或評估反饋的意見通知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財政部門將有關意見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二條 對財政部已對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異議的項目,地方項目單位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中央項目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由國務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不再單獨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審核後批復,並抄送財政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通報省級財政部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內該項目未簽署轉貸協議,該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或由國務院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項目單位及采購代理公司根據批準的內容和外國政府在評估項目時所提具體要求,並按照外國政府貸款有關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進行招標采購工作;轉貸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對外簽署貸款協議,並與借款人簽署轉貸協議,其中由省級財政償還或擔保的項目,在省級財政部門確認債務或擔保責任後辦理簽署轉貸協議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轉貸協議生效前,項目發生變更事項的,應按以下情況分別辦理相關手續:
(一)項目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被兼並或項目改由其他單位實施的,原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相關批復文件自動作廢,變更後的項目單位應按新項目照本規程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二)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增加外債規模及調整資金用途的,應將調整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備選項目清單的項目,如調整項目類別、貸款國別、轉貸銀行或增加貸款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向財政部申請批准調整方案。
(三)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准後,調整貸款國別、增加外債規模及改變資金用途的,應按照本規程規定的程序將調整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並通過省級財政部門上報財政部審核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中央項目單位申請的項目發生上述變更事項的,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申請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