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市場營銷中企業營銷失敗的案例
時間倉促,給你些參考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奧妮之敗
1998年奧美國際廣告公司參與的旨在拯救奧妮皂角洗發浸膏的行動,成了奧妮的「滑鐵盧」———在廣告市場砸進8000萬元後,銷售貨款只收回1億元,減去廣告費用後可謂是血本無歸。
奧妮從此一蹶不振。
秦池「標王」之殤
曾經名不見經傳的秦池酒廠通過採用廣告促銷戰略,以巨額資金獲得中央電視台1996年黃金時段的廣告「標王」,迅速提升品牌知名度從而使白酒的銷售額直線上升,由一個默默無聞的小酒廠一躍成為全年銷售收入達9.5億元,利稅達2.2億元的知名白酒企業。但是,廣告促銷會帶來很大效益,但同時也會帶來很大風險。初嘗廣告甜頭的酒廠人開始有些過分依賴廣告的作用了。他們把「寶」完全壓在廣告的投入上,希望憑借廣告「標王」的身份再度稱雄市場。但是,這樣的決策給該廠帶來的並不是希翼中的滾滾財源,而是難以咽下的苦酒。由於生產管理方面沒有相應加大力度,而且巨額的廣告收入又給企業造成沉重的資金負擔,該廠的經濟指標開始大幅下滑。之後,該廠連續虧損,最後到了破產邊緣,「秦池神話」最終破滅。
巨額廣告費拖垮智強
因每年上億元的高昂廣告費所累,曾經輝煌一時的「中國核桃粉大王」———四川智強集團因破產最終走上拍賣台。
智強集團原是一家地方國營食品企業,在1998年央視廣告招標會上,該集團以6750萬元的巨資奪得央視在1999年第一、二、四季度廣告黃金段位的「A特段」。加上在其他媒體投放的廣告,所耗廣告費用高達1億多元,成為當年四川投放廣告最多的企業,被稱為四川「標王」。
在巨額廣告費的轟炸下,「智強」商標的知名度在全國范圍內迅速提升。該集團的主導產品「智強核桃粉」、「智強雞精」等產品銷往全國近400個大中城市,出口到了新加坡、泰國等東南亞國家。企業也先後獲得「四川省重點企業」、「四川省小巨人企業」等殊榮,並被譽為「中國核桃粉大王」。
然而,由於該集團鼎盛時期的年產值才1.6億元,而每年的廣告費就超過1億元,企業經營被高昂廣告費所困,因而經營每況愈下,出現了借錢或貸款打廣告的現象。2003年成都春季糖酒會,智強出巨資包斷主會場的大門和最重要的展場,做最後一拼,不久就潰敗得不可收拾,半年後,集團即向法院提出了破產申請。
Ⅱ 公司涉嫌詐騙,不知情員工有責任嗎
不知情不構成犯罪。
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是否牽連,要看題主朋友是否對犯罪行為明知而參與。如果是明知的,那麼屬於共同犯罪,按照罪犯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情節相應增減刑期。如果對於犯罪完全是不知情的,那麼不構成犯罪。
是否知情,不是題主朋友自己說了算的,偵查機關就是負責調查和收集證據的。公司都這樣做也不能就因此逃避責任,關鍵還是看是否知情,是否參與。
案件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是不會透露具體信息的。
4. 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建議聘請律師及時會見題主朋友,這樣有利於掌握第一手信息,前提題主朋友如實向律師陳述,有利於第一時間作出是否有罪的判斷。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Ⅲ 公司違法被查到的話員工會被怎麼處置
員工要看是否有違法行為,有違法行為的追究法律責任,沒有違法行為的不追究,追究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公司工作人員不返還銷售貸款案例擴展閱讀
單位犯法處罰主要責任人案例:
嫌疑人從山東省聊城東染公司拉出廢酸1000餘噸之後,在被告人王忠普、張現軍、李章根等人接應、引導下,深夜將廢酸隨意傾倒在河南省南樂縣境內的瀦龍河、王落溝、柴庄村北河溝和清豐縣韓村鄉李沙窩村西的河溝內,嚴重污染環境。
南樂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對山東聊城東染化工有限公司和薛珊梅等6人提起公訴。
南樂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13日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擬於近日做出判決。
擅自將危廢交給無資質人員非法處理
2014年10月~2015年5月,被告單位聊城東染化工有限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該公司三車間的廢酸處理設施不完善,被告人薛珊梅擔任聊城東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染公司)總經理期間,安排潘習龍(已判刑)負責該公司三車間廢酸處理工作。
潘習龍在未審查王成行、王文記(另案處理)提供的河北邢台冀魯新材料銷售有限公司資質真偽及是否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能力的情況下,向薛珊梅進行匯報,薛珊梅同意潘習龍將東染公司的廢酸交給王成行、王文記處置,並多次簽字同意支付有關處置費用,共計12萬元。
2015年3月5日~5月21日,被告人王成行、張地動、陳文玲(已判刑)等人聯系了被告人謝冠軍以及陳文秀、李章根、謝玉峰(3人已判刑)的4輛罐車,由謝玉峰、廉猛、吳功甫、程保山(3人已判刑)等人駕駛罐車,陸續從東染公司拉出廢酸1000餘噸。
之後,在被告人王忠普、張現軍、李章根等人接應、引導下,深夜將廢酸隨意傾倒在南樂縣境內的瀦龍河、王落溝、柴庄村北河溝和清豐縣韓村鄉李沙窩村西的河溝內,直接造成周邊群眾的麥田和林木枯死,也對地表水造成嚴重損害。
東染化工和薛珊梅等6人涉嫌污染環境犯罪
經河南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評估,財產受損金額總計為3.08萬元,地表水環境損害受損金額總計為1491.78萬元,應急處置費用總計0.83萬元,東染公司非法所得費用總計為303.21萬元,共計1798.9萬元。
南樂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聊城東染化工有限公司和薛珊梅等6人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遂要求偵查機關移送該案,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被告單位聊城東染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薛珊梅、王成行、張地動、王忠普、謝冠軍、張現軍涉嫌犯污染環境罪一案,南樂縣人民檢察院已向南樂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Ⅳ 小貸公司貸款不還案例
你好,借款人到小貸公司貸款,在貸款期內若出現特殊情況還不上貸款,其個人信用記錄不會受到影響,因為其貸款不還等不良記錄不會納入到央行的徵信系統中。但是這並不代表可以拖欠貸款,因為小貸公司有控制風險的辦法,比如將抵押物進行拍賣進行貸款償還。若是按照貸款合同履行罰息條約,一般按照同期貸款利率的130%進行計算。不要存有僥幸息心裡,無論到哪貸款都應該及時償還,所謂「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在此,祥城資訊小編提醒各位,若要到小貸公司貸款一定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確定合適的貸款額度,以免造成還款困難,不能及時還貸。
希望可以幫到你,望採納
Ⅳ 銀行工作人員向貸款企業借款不還(所借款是剛貸下來的款),是否違法
這是嚴重違規違紀行為,銀行員工不允許和客戶有這種現金往來,一經發現,後果嚴重,證據確鑿的話可以舉報。
Ⅵ 銀行貸款案例分析題
某銀行信貸員考試案例分析題
甲公司、某銀行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數額為500萬元,借款期限為2年。丙、丁為該借款合同進行保證擔保,擔保條款約定,如甲不能如期還款,丙、丁承擔保證責任。戊為甲與銀行的借款合同進行了抵押擔保,擔保物為一批布匹(估價300萬元),未約定擔保范圍。
根據以上情況,回答下列問題:
如甲與某銀行決定放棄戊的抵押擔保,且簽訂了協議,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應否承擔保證責任。( D ) A、丙、丁可不承擔保證責任 B、丙、丁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C、如甲與銀行通知了丙、丁,則丙、丁應承擔全部債務的保證責任 D、丙、丁仍應對布匹抵押價值以外的債務負保證責任
Ⅶ 求銀行敗訴的案例
對一起有關流動資金貸款借新還舊的銀行敗訴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1997年8月6日,A公司因生產急需資金向B銀行申請貸款10萬元,1998年8月5日貸款到期。由於A公司資金周轉問題,不能按時還款,1998年7月24日A公司向B銀行提出借新還舊,延長還款期限。為了降低貸款風險,B銀行同意借新還舊,並要求A公司對新貸款提供擔保。1998年7月28日,A公司持空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擔保意向書請求C公司為其擔保,C公司同意為其提供擔保,並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證人位置及擔保意向書上蓋C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1998年8月4日,B銀行與A公司簽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A公司向B銀行借款10萬元,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期限為6個月;C公司是擔保人,當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時由其承擔連帶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貸款人可以直接從保證人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次日,A公司將10萬元借款按事先約定償還了拖欠B銀行的舊貸款。貸款到期後,A公司未能如期償還。1999年3月15日,B銀行直接從C公司帳戶上扣收10萬元抵償。C公司認為自己不知道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借新還舊,擔保合同應當無效;同時B銀行未經其同意,擅自扣劃其帳戶存款,侵犯了儲戶所有權,請求法院判令擔保合同無效,B銀行返還被扣劃的存款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為,B銀行與A公司惡意竄通,利用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損害了保證人利益,C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B銀行直接扣劃C公司帳戶款項,是侵權行為,應返還被扣劃的存款,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二、案情分析
本案屬於「借新還舊」借款合同的擔保合同糾紛。C公司起訴時有兩個訴訟請求,一是主張C公司擔保行為無效;二是B銀行直接扣劃C公司存款構成侵權。
(一)C公司保證行為是否有效
對於保證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依據《擔保法》第30條的規定來判斷。判斷的標准就是看簽訂保證合同時,銀行和借款人是否構成對保證人的欺騙,是否向保證人隱瞞貸款借新還舊的真實用途,是否以欺騙的手段使保證人提供擔保。如果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真實用途是借新還舊,則銀行與借款人不構成欺騙,保證合同有效,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保證人簽訂合同時不知道借款合同的真實用途是借新還舊,則銀行與借款人構成欺騙,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在認定「借新還舊」的保證合同的法律效力時,一般首先看舊貸款保證人與新貸款保證人是否為同一人,或者是否舊貸款無保證人而新貸款提供了保證人。如果借新還舊中舊貸款與新貸款均有保證人,且保證人為同一人,即使在保證人出具保證時不知道銀行與借款人進行借新還舊的情況下,保證人仍然要承擔保證責任。因為債務人用新貸款償還了舊貸款,就立即免除了保證人對舊貸款的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就只針對新貸款,故較之債務人按照實際貸款用途使用新貸款,保證人在債務人借新還舊時承擔的風險和責任要小。比如,債務人按照實際貸款用途使用新貸,而不是借新還舊,如果資金不能收回,則舊債未了又出新債,保證人因而要承擔對舊貸款和新貸款兩筆貸款的保證責任。由此,若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而借新還舊的,對保證人的不利影響很小,反而只須對後一筆貸款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當舊貸款保證人與新貸款保證人為同一人時,無論其是否知曉新借款合同用途為借新還舊,保證人均應對後一貸款承擔保證責任。對此,我國擔保法有明文規定。我國《擔保法》第30條第1款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借新還舊中,舊貸款沒有保證人或舊貸款與新貸款的保證人不是同一人,新貸款的保證人不知道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在進行借新還舊的,應按照《擔保法》第30條第1款關於欺詐的規定,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因為此種情況下的借新還舊,不僅是債權人(銀行)與債務人(借款人)串通實際變更主合同的貸款用途,未徵得保證人的同意,而且保證人承擔保證的可能是不良貸款,甚至是一筆死帳。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貸款,卻讓保證人出具保證,顯然對保證人不公平,違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如果借新還舊主合同寫明是借新還舊或以貸還貸的,或者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保證人知道借新還舊的事實還提供擔保的,保證人仍然承擔保證責任。
依據《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般說來,保證人在全面衡量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及主合同內容的情況下,方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本案中,C公司不是舊貸款的保證人,A公司要求C公司提供保證擔保時,只出示了空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且未說明借款用途是借新還舊,而作為貸款人的B銀行也未履行告知義務,即保證人C公司不知道其所擔保的借款合同的借款用途是以新貸款償還舊貸款。因此依據上面的探討,C公司的擔保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貸款人B銀行存在不作為過錯,C公司對A公司的違約行為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銀行直接扣劃C公司存款是否構成侵權
盡管銀行的扣劃存款行為是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但由於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無須承擔借款人A對債權人B銀行的連帶還款責任。因此在本案中,雖然作為保證人的C公司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證人位置及擔保意向書上加蓋了C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是「當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貸款人可以從保證人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這一條款並非是C公司與B銀行達成的協議,C公司根本不知道這一條款的內容,它僅是貸款人B銀行與借款人A公司之間在借款合同中的約定,是非法處分C公司合法權利的行為,該條款應屬無效條款,不能約束C公司。因此貸款人B銀行直接扣劃保證人存款帳戶內資金來償還A公司貸款本息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三、有關建議
(一)如實填寫貸款借新還舊的真實用途
在借新還舊中,除不能虛構借款用途外,還必須向保證人明示,避免保證人以「雙方惡意串通,構成欺詐」要求免責。建議在貸款申請書、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中的「貸款用途」欄直接填明「本貸款用於償還×××(合同編號)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貸款人貸款本金」,以確保借新還舊行為的合法有效。
(二)對借新還舊的貸款用途的填寫切忌懶惰
鑒於目前立法對借新貸款償還舊貸款問題涉及甚少,各地法院判決也不同,為避免司法裁判風險,防止司法實踐中判決保證人免除擔保責任,銀行應當規范貸款操作並注意證據保全。銀行與借款人辦理借新還舊貸款時,在舊貸款與新貸款均有保證人的情況下,無論保證人為同一人還是不同的人,一定要在借款合同的用途上寫明「借新還舊」或「以貸還貸」,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讓保證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銀行與借款人進行的貸款是借新還舊。
(三)落實擔保措施
由於借新還舊的特殊性,對貸款的擔保一定要保證其效力。原貸款為擔保貸款的,要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新的擔保方式的風險不能高於原擔保方式。原貸款沒有擔保的,要補辦擔保,並保證擔保充足有效。
(四)扣收保證人存款帳戶要慎重
銀行貸款業務中,為了回收貸款的安全和快捷,銀行通常從債務人的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但是銀行在直接扣收時,一定要注意合法有據。建議銀行在採取直接扣收貸款本息前,一定要與債務人達成扣收協議,並保存書面證據,如委託轉帳付款授權書或扣款協議書等。
Ⅷ 小代公司工作人員唆使他人貸款後,再幫他人轉放高利貸獲利,後期以各種理由不還貸款人的錢,導致貸款人被
當初你也沒寫啥憑證啊
Ⅸ 以因缺乏管理人員而失敗的企業例子
這個應該來說比較少,不是說缺乏管理人員,只是缺少這樣的高級管理人員,可能業績做的不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