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讓人以辦貸款的名義騙了三萬多我應該怎麼辦 去報警派出所說這不屬於詐騙
你既然報了警,將情況向警察說明了,警察判斷是不是詐騙應該是正確的。警察說不是詐騙,肯定不是詐騙,應該屬於民間借貸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警察是不能管的,你可以起訴到法院,民間借貸糾紛由法院管。
⑵ 求助 求助!我被騙子騙了前兩天騙子冒充銀行工作人員以給我辦貸款的名義讓我開一張中信銀行的卡並且
銀行、支付寶是沒有責任的,因為騙子是利用你的身份證號碼、姓名、銀行卡號、預留手機收到的驗證碼在支付寶上注冊並開通了你銀行卡的快捷支付來套走的你的錢!而這些信息的泄露都是你自己個人原因造成的,並不是銀行、支付寶的原因;
你只能報警了,不過錢基本是打水漂了! 吃一塹長一智吧!
⑶ 騙子以我的名義詐騙貸款己經立案這個錢誰還
如果是公安局立的案,待破案後,明確了案情和責任,就可以確定由誰來負責還款,也就是說只要明確是對方詐騙,對方就必須還錢。
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⑷ 以幫忙找工作為目的得騙取他人財務,算詐騙罪嗎
以幫忙找工作為目的得騙取他人財務,如果數額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算詐騙罪;「詐騙」,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至於詐騙財物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第三人,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如果詐騙數額較小,則不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以介紹工作的名義詐騙貸款擴展閱讀:
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本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但這並不意味著詐騙未遂的,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本法第21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詐騙
⑸ 最開始以借的名義借錢 中途以別的原因給借錢人介紹工作騙了三萬元 這屬於詐騙嘛
你寫的欠條是留的自己真實姓名嗎?
如果不是,那麼就屬於詐騙。
當然,他如果不報案的話,就不屬於詐騙,報案就屬於詐騙了。
如果留了自己的真實姓名,就不屬於詐騙,但要及時還錢,否則他可以直接去法院上訴。
⑹ 哪些行為屬於詐騙貸款,銀行工作人員能犯貸款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貸款詐騙罪觸犯刑法第193條。
銀行工作人員也可以構成此罪。
⑺ 單位詐騙單位貸款怎麼處理
單位犯貸款詐騙罪會被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⑻ 被一個培訓機構以工作名義騙去貸款學習,發現學校有問題沒去報到上課。
因為錢是向銀行貸的,你不還的話對你以後的買房買車都有影響的。如果你已經簽了合同並且放款了,那你就只能找培訓機構進行協商了。盡量減少損失吧,這種狗日的培訓機構專門騙大學生,吃一塹長一智吧。你打110都沒用,因為都是你自願簽的,算不上詐騙。
⑼ 以幫助獲得貸款名義詐騙的向什麼部門舉報
如果涉嫌詐騙罪,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⑽ 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如何定性
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所謂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在認定本罪的時候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認罪標准。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通常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而且從我國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構成該罪所要求具備的非法佔有目的並不一定非要是事前預謀的,該目的可以產生於事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滿後拒不償還的也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由此可以看出在上述情形中行為人非法佔有的目的並不一定非要在事前預謀,事後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償還貸款的可以認定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目的。結合本案的情形,被告人法定代表人在貸款後不是將貸款轉入公司帳戶,而是全部挪做私用,並且貸款到期後拘不償還。該行為足以表明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且其在貸款時不是用個人名義,而是藉助自己的法人身份利用公司名義從銀行借貸高額資金,該行為也表明了行為人在貸款時已經具有欺詐的故意。並且客觀上也將貸款非法佔有。根據主客觀相同一的原則,應該認定法定代表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法定代表人客觀上實施了一系列的欺詐行為。
首先,法定代表人在向銀行貸款時提供的擔保物屬於非法物。根據民法及擔保法所要求的誠信原則及標的物必須合法的要求,法定代表人在明知自己所購買的本田車為走私車一旦被發現隨時有被扣押的可能的情況下,隱瞞了這一事實真相,仍把該非法物作為質押,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
其次,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法人代表的確有權以公司名義作出各種法人行為。但是其所作出的法人行為必須是在公司授權范圍內並且必須基於公司利益。而在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所作出的貸款決定完全是為了自己謀取利益,並且其把貸款全部挪用根本沒有轉入公司帳戶或者用於公司發展。根據公司法中法人人格之否認,對於法人代表利用公司名義違背公司利益所做出的行為,公司可以否認其為法人行為而應認定為其個人行為,行為人本人應對其行為負責。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是在完全違背公司利益的情況下作出的,並且其作出的行為完全是根據自己一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基於公司意志,據此可以認定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為個人冒用公司名義,屬於一種個人欺詐行為。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也不構成所謂的表見代理。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屬於借用職務便利盜用公司名義簽定借貸合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盜用他人的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簽定合同的,一般不認定為表見代理。因此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所在的公司只要證明被告人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屬於私自冒用公司名義,就完全可以拒絕銀行的追償。因此,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侵犯的直接對象仍是銀行的貸款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