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貸款逾期後還了一部分錢,把剩餘的貸款轉到下一年變成正常貸款,父母名下車過戶給子女算不算財產轉移
你無權辦理過戶把貸款還清之後,車子物權歸你們所有,此時。
貸款按揭沒有還清,車子物權抵押給了銀行,你就可以任意把車子過戶給他人,包括過戶給你配偶,暫時不屬於你們
Ⅱ 借款人轉移財產的要怎麼處理
債務人轉移財產的方式一般有四種,即(1)與他人惡意串通以降低債務人賠償能力為目的轉移財產;(2)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4)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
a.對第一種方式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債務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訴,如果造成損失的,債務人和第三人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b.對第二至四種方式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民事行為。法院即可執行第三人返還的財產。債務人應在以下條件下行使撤銷權:
(1)行使撤銷權的時效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75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二至四種情形之日起1年行使。從前述情形出現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時效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規定,最長為5年。債務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二至四種情形的發生。
(2)第三人知道債務人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不合理的高價收購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第三人出於善意受讓債務人財產或者出售財產給債務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要維護先前交易的穩定性,認可其交易的效力。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轉讓或者受讓財產的價格不合理,還參與交易行為,具有惡意,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Ⅲ 欠貸款者轉移財產轉到別人賬戶會有什麼意思
很難不被發現。
案例分析
被告人林某與其前妻孫某因財產權屬糾紛訴至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孫某向法院申請對被告林某的財產進行訴訟保全,並提供了相應擔保。崇文區法院審查後作出裁定,向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送達查封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要求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凍結林某在其股票賬戶內的存款60萬元。該案件一審判決作出後,林某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義務人林某沒有按期履行生效判決,原審原告孫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崇文區法院執行庭在對被告林某的財產進行執行時發現被凍結的60萬元竟然不翼而飛了。
經調查,申銀萬國證券有限公司證明林某在得知自己的賬戶已經被凍結的情況下,採用「內劃」的手段,即把含上述60萬元在內的140餘萬元轉移至同在該證券公司的其姐的賬戶內,後又通過林某設在工商銀行的賬戶將此款提走。
法院執行庭當即向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報了案,並作出裁定,由對此負有責任的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損失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崇文區公安分局將犯罪嫌疑人林某抓獲後刑事拘留,並報經崇文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將其逮捕。
之後,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檢察院於2004年2月23日以非法處置凍結財產罪向法院提起公訴。非法處置凍結財產罪是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分罪名。根據我國《刑法》第314條的規定,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該犯罪應當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如前所述,我國《刑法》第313條、第314條、民事訴訟法第92-99條、第102條分別對在訴訟過程中的擅自藏匿、轉移財產的行為的情形、後果進行了規定,它們有效地防範了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而隱匿和轉移財產的行為的發生,保障了正常的司法程序的運行。
二、現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稱:民訴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對違反此規定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強制執行環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4條規定「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除此之外,處罰最為最嚴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與之相應,《最高人民法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發出執行通知書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根據上述規定,擅自處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對責任人除應承擔民事制裁或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可見擅自處分(非法處置)的前提均應是在接到執行通知書,且明知被處分的財產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不管責任人的本意是什麼,只要具備上述兩個條件,即構成
Ⅳ 貸款人不還錢還把自己財產轉移了,擔保人要怎麼做,當時四家人一起給擔保了100萬,月底到期
沒有辦法,只能是起訴他。因為他當時把你們拉上了,擔保人就得提前替她還錢。花完錢以後再去起訴他。
Ⅳ 關於轉移財產的問題
如果確實已經更名到你母親名下的(指房產證的更名),就是你母親的財產,離婚不涉及分割。並且更名的行為在離婚前2年,應該不涉及到財產轉移的問題。
Ⅵ 是不是住房貸款還清後拿到他項權證就可以變賣過戶了
不能,理由如下:
1、他項權一般指抵押權。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擔保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因此,他項權證有效期間不可以自己變賣抵押物,除非買受人代為清償債務以消滅抵押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因此,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辦理登記為要件。因抵押物抵押時辦理了抵押登記,私自變賣時在登記部門不能辦理過戶,從而也不能私自變賣。
3、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Ⅶ 我是擔保人 貸款人還不上貸款 我現在可不可以轉移財產,如果轉移到親人名下 還會受到牽連么。
在債權人沒有對你實施財產保全要求清償債務之前你可以轉移財產,沒有做出擔保的親人不會受牽連。如果是貨幣資金,除非你是現金轉移,法院查不到你存到哪裡去了,其它轉賬方式都會被跟蹤到,沒有合理的解釋,很容易就判斷你是在轉移財產,另外不動產轉移要繳納很多稅費的,你即使承擔責任也不是一下子就把債務清償了,所以,你可以和債權人協商,分批、分期逐步償還,我相信你通過這件事情會得到很多寶貴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