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可以入股私營企業嗎
由於事業單位的主要社會功能是為社會公益目的,並非為了盈利。因此,我國對於事業單位的投資主體資格進行了限制。
首先,只有事業單位法人才能作為投資主體。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企字[1999]第173號)的規定,事業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或投資開辦企業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除外。因此,只有具備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方能作為投資主體,而非法人事業單位則不能投資開辦企業或成為公司股東。
第二,只有部分事業單位法人才能作為投資主體。
事業單位的資產分為兩類,非經營性資產與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是指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事業發展計劃和開展業務活動所佔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事業單位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根據《事業單位非經營資產轉經營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可以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進行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但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維持事業正常發展保證完成事業任務的資產不得轉為經營性資產用於投資。
因此,凡是國家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法人不得成為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但屬於國家核補(不足部分由國家撥款)的事業單位法人可以經營性資產投資設立公司。
㈡ 以自然人身份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需承擔哪些責任
搜一下:以自然人身份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需承擔哪些責任?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㈢ 事業單位人員可以入股
法律層面沒有明確規定事業編制人員不可以投資或者入股,明確規定的目前有公務員不能兼職,職員不能從事與本單位同類似的工作(競業禁止),但是從勞動類法律法規的內在精神上說,絕對是不鼓勵在職人員在本職工作時間內從事或者投資多種行業。
㈣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怎麼申請小額貸款
到銀行申請小額信用貸款就可以了。
銀行個人小額貸款條件:
1.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或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或有固定的經營地點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有正當的職業和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不能用作購房、炒股,賭博等行為;
你只要符合銀行個人小額貸款申請條件後,提供身份證、穩定的住址證明、穩定的收入來源證明就可以辦理小額貸款業務。
小額信用貸款各銀行利率都是一樣的,執行國家利率標准,信用貸款銀行需要審核,沒有馬上就能批準的。
㈤ 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可以經商
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不可以經商的。
根據《關於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的通知》第三條:
一是嚴禁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
用公款(包括行政經費、黨團費、老幹部特需經費等)、貸款以及在職幹部自籌資金,違規自辦企業或與群眾合辦企業,不得在經濟利益上與群眾興辦的企業掛在一起;
二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包括幹部本人或以他人名義獨自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經商辦企業;
自己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三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或者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四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
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五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六是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為其親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七是嚴禁離退休幹部利用老戰友、老部下的關系和曾經擔負過領導職務的影響,為自己和他人以經商辦企業為名,謀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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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從事公職的公務員是不能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二、公務員處分的合法要件與程序
(一)對公務員處分的合法要件
對公務員處分應當合法,具體來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事實清楚;(2)證據確鑿;(3)定性准確;(4)處理恰當;(5)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二)實施處分的程序
給予公務員處分的實施程序為:
1、調查。公務員的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應組織人員調查公務員違紀的事實。
2、告知、陳述與申辯。調查工作結束後,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為公務員進行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
3、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
4、書面通知。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並由受處分的公務員簽署意見,如果本人拒絕簽署,可由單位寫明情況。
三、公務員的辭職流程
(1)本人向單位提交辭職申請。
(2)單位黨組討論決定,將討論決定書面報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批,填寫《公務員辭職申請表》。
(3)任免機關黨組研究決定。
(4)任免機關審批,作出同意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所任職務;
(5)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並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這里的任免機關,可以是一級黨委,也可以是同級人大常委會。因此,政府部門或政府組成部門領導的辭職,還要經過同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決通過。
此外,《規定》還明確,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未予批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該人事處理的執行。
公務員在辭去公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
《規定》明確,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㈥ 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可以當公司股東嗎
事業單位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下列單位或自然人可以作為股東組建有限責任公司:
1、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公司股東。
2、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例如,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3、企業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在內的各類企業法人均可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4、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5、具備法人資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在企業中兼職,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屬於參公管理人員、行政機關任命人員等之外,還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對其在企業中兼職有相關規定,不能一概以編制、級別和是否為黨員來劃分。
比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規定,北京市的公辦學校教師在工作日期間不得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兼職兼課;不得組織學生接受有償家教。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規定,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即使只是兼任職務而不領取報酬,或者在其單位投資或者出資的企業中兼職,也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兼職取酬方面的其他具體問題,可以咨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他相關主管部門。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㈦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能出資入股有限公司
只做股東的話,應該沒什麼影響。
㈧ 事業單位人員能參股開公司么
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不可以開公司。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在第一條中規定明確了包括事業單位在內:
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
在第二條第二款中針對上述行政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明確規定: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第四條規定了對違法行為的查處:
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為制止行政事業單位的領導配偶和子女搞特殊化,在第五條明確規定:
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一律不得離職經商、辦企業;不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不準利用領導幹部的影響和關系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非法所得,一律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