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一方在婚前買房,離婚後,在房貸還未還清的情況下,可以把這個房子過戶到另一方的名下嗎
不可以,房屋辦理過戶必須把貸款還清,或者找銀行讓銀行出具同意更名的聲明書,但銀行大概率是不會同意的。
所以說,還必須先得把貸款還清。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買房,婚後還貸,在貸款沒有還清的情況下雙方離婚的,一般房子是歸登記方所有的。但是,如果雙方同意歸另一方所有的,法律也是允許的,畢竟民法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
此時,另一方要將房產證原件從對方處要過來,必要時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登記方擅自處分該房屋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⑵ 夫妻之間房產過戶需要還清貸款嗎
分兩種情況:一,夫妻婚內房產過戶,這種就要還清貸款,因為夫妻婚內房產過戶如果不還清貸款,銀行一般不給辦理;二、夫妻離婚房產過戶,這種可以不用還清貸款,可以直接做轉按揭,直接將房產前面的貸款人換成後面的貸款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