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記帳憑證里借方和貸方的余額永遠一樣嗎總帳也是嗎
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
這是肯定的
當然也有些特殊情況,比如更換發票時的賬務處理:
貸:主營業務收入(正數)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正數)
貸:主營業務收入(負數)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負數)
㈡ 記賬憑證和銀行對賬單的借貸金額對得上,但余額對不上怎麼回事
查詢銀行利息是否記帳
㈢ 借款合同金額和實際到賬金額不一樣是按照哪個計利息
按實際到賬金額計算。這涉嫌套路貸,如果被逼凶了,直接去報案,現在正收拾它們呢。
㈣ 為什麼消費憑證要大於貸款金額
消費憑證肯定要大於貸款額度,如果你的消費憑證不足的話,他們感覺你的還款能力還有還款意願可能不是太強,所以說肯定會給你降低貸款金額的,到時候你就貸不了這么高額度了。
㈤ 我的憑證都是一筆筆的錄入的為什麼余額表借貸方金額不一致
計算機是死的,出現這個問題只能是你錄入錯誤,可以在軟體設置選項中,設定憑證錄入時借貸方必須一致方可通過,這樣可以在錄入的當時就發現錯誤。
㈥ 借條金額與實際借款不一致怎麼處理
借條金額與實際借款不一致,當事人需進一步舉證。
債權憑證上載明的出借金額往往與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數額不一致。在此情形下,應初步判斷出借人主張的借款事實是否具有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在存在合理懷疑時,應要求出借人進一步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出借人基於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本金數額歸還借款的,首先應當舉證證明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借貸合意的事實,以及按照債權憑證載明數額已經實寫交付的證據,如匯款憑證、銀行轉賬記錄等。如不存在疑點事實,可以認定出借人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
借款人主張利息已經提前扣除的,應對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出借人未舉證證明其已按照債權憑證載明數額實際支付款項,借款人抗辯主張利息已經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張的借款本金數額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的。
比如債權憑證載明的大部分款項通過銀行轉賬而其餘部分款項以現金交付且無其他證據印證的,人民法院應該要求出借人補強證據,以排除合理懷疑。如果出借人不能證明與債權憑證載明數額的差額以現金交付事實的,應對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㈦ 賬本的余額跟憑證的余額不一樣該如何調整
這是不可能的
賬本
和憑證
期初余額
一樣,發生額一樣,余額肯定也會一樣的
仔細檢查一下,或者是不是你計算賬本或憑證是出錯了
憑證是用軟體的嗎,是的話有沒有
過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