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給別人貸款做了擔保人,現在人家貸款結清了,我想貸款,銀行讓我出示結清證明,應該怎樣出示呢
1、銀行怎麼知道你曾經對外有擔保呢,如果查的徵信系統,就讓他們再查一下,除了信用社報送徵信不及時外,別的銀行報結清信息都很快,應該可以查到。
2、找被擔保人要還貸憑證。
3、找前一個貸款銀行出具證明,證明貸款已經還清了。
Ⅱ 貸款人在銀行的貸款已經全部還清 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擔保人擔保金額,借款人已經還款,銀行再次給借款人放款,擔保人當然就沒有擔保責任了,因為銀行與借款人是簽訂兩次借款合同,而擔保人只為借款人擔保第一次借款,既然第一次借款已經償還,說明擔保人與銀行之間的擔保合同已經生效了。至於借款人與銀行的第二次借款合同,擔保人沒有簽字擔保,與擔保人就沒有任何關系了。
Ⅲ 請問銀行貸款後借貸人還清貸款後擔保人還有義務還貸款嗎借貸人會不會拿著上次貸款資料和擔保人身份證復
不會……
Ⅳ 銀行貸款的擔保人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你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後果。 a) 你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你。 b) 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B30,000,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c) 多名擔保人並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你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d)死亡並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後,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擔保人的責任與權利 誰可當擔保人? 年齡超逾18歲,不是破產者。 擔保人可較後選擇退出嗎? 這要由金融機構決定。它可要求擔保人清還債務,中止合約。它也可要求另找新的擔保人接任。它甚至可以不允許原任擔保人退出。 擔保人何時可抽身而退? 當貸款已還清。可是,若借款人去世,你就得負責攤還他的債務。 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 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 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慾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 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 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 註: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誰將被銀行控告? 若借款人違約不還借款,銀行將會向誰追討債務--借款人或擔保人? 銀行不一定要先向借款人追債。銀行有權選擇先向借款人或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它甚至可以同時向兩方面追討債務。 只有在通過法律途徑(在法庭提出控訴,向借款者追債)仍不得要領之後,才可對擔保人採取法律行動。 在<1967年破產法令>下,金融機構可致使一名負責超逾RM30,000的借款人宣告破產。對於擔保人也一樣,除非他是一名「社會擔保人」。 金融機構只有在使盡所有管道向借款人追債不果之後,才可起訴「社會擔保人」,要求宣判他破產。 在上述法令下,「社會擔保人」是指為下列各項貸款作出擔保的人。 * 家居房屋貸款 * 教育或學術研究獎、助學金貸款 * 私用交通工具分期付款之貸款
Ⅳ 銀行貸款還清後,擔保人需要做什麼嗎.
你好你在哪呀還清後擔保人就沒事了
Ⅵ 我是擔保人貸款已經還清我要不要去銀行拿資料
貸款已經還清的,擔保人責任自然解除,不需要去銀行拿資料,原申請貸款時的資料都要歸入檔案,銀行不會退回的。
Ⅶ 貸款還清了,擔保人資料退回嗎
若是招行貸款,因結清貸款會涉及解除抵押登記等手續,具體辦理時間、流程請聯系貸款經辦行或貸後服務中心咨詢。
Ⅷ 貸款人還清貸款以後擔保人的合同是否就解除了
貸款還清的那天,銀行會給你出份證明,上面就有一切抵押、擔保從那天起終止,擔保人的合同當然解除了
Ⅸ 給朋友銀行貸款做擔保人一年,到期還清後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又重新用我的資料擔保貸款,這個擔保有效嗎
銀行貸款一般是不用擔保的,除非他本人徵信有問題,還清之後,是需要重新擔保的,每個銀行政策不同,不過大部分還是有效的,廣州這邊是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