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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生源地貸款工作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1-07-15 19:35:03

『壹』 四川省廣安市鄰水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關於生源地貸款的辦法

我也是鄰水的,也辦過這個,比較麻煩,我給你說個電話號碼,你可以在周一到周五打電話咨詢的,是我們縣的教育局學生資助中心的(3222408)。具體要在學校蓋個章後去錦雲大廈去辦理。

『貳』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續貸)上面的村鎮,鄉鎮以及縣資助中

看一下第三點,不過得看一下你們學校的要求
生源地貸款流程:
(一)貸款受理部門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流程借款人所屬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二)准備材料
准備齊全上述貧困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材料、郵儲銀行存摺後到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登記並領取《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借款人需將申請表填寫完整並印章齊全。
(三)審核材料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記領表的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出具身份證明材料(含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學生證或錄取通知書、戶口簿)、申請表和郵儲賬號,縣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
(四)簽訂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簽訂《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簽訂借款合同同時授權郵政儲蓄銀行從上述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特別提醒,合同中請填寫存摺賬號,賬號務必填寫准確,如因填寫錯誤造成貸款無法匯劃,責任由學生本人承擔。
(五)合同回執寄返
借款合同簽訂完畢後,學生可持合同到高校報到,報到後20日內將高校蓋章確認的合同回執以郵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達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如遇特殊情況,應主動與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聯系。報到後30日內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未收到回執(最遲不得超過10月30日),視同學生撤銷借款申請。本合同所附回執是本合同項下重要憑證,特提醒各位同學,在條件允許下盡量採用掛號信郵寄。
(六)貸款發放與支付
根據合同約定,郵儲銀行將在合同約定日期發放貸款,並將貸款資金電匯至借款學生所在高校指定賬戶。
(七)償還貸款
借款學生畢業後,學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負責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在個人賬戶中存入足額資金;代理結算行根據區資助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細表,從學生個人賬戶扣收相應款項。

『叄』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58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2012年8月修訂)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

(2012年8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成立助學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以下簡稱「學貸辦」),設在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各學院由學工組長負責,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並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條 實施國家助學貸款旨在幫助我校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使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對象為我校具有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在讀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學習刻苦,品德優良,能正常完成學業。

(五)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六)符合經辦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總數原則上不超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總數的20%。

第七條 每個貸款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根據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准以及其困難程度確定,但貸款金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第四章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採用信用擔保形式進行發放,實行學生每學年申請一次、經辦銀行每學年審批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九條 在新學年開學後,由學生工作處統一部署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工作。各學院組織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進行網上申請、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及其他相關材料工作。

第十條 貸款學生須如實填寫並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學生證、錄取通知書、父母有效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和書面同意貸款的證明的原件)。

(二)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出具《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三)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證明表。

(四)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五)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應保證以上提交信息屬實,對弄虛作假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取消其申請資格並按照我校《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提供貸款介紹人和見證人。

介紹人為學貸辦,其職責是:為貸款學生聯系、介紹經辦銀行;向經辦銀行集中推薦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根據經辦銀行的要求,負責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貸款學生的地址和有關聯系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經辦銀行與學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宜。

見證人是指與貸款學生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貸款學生的班主任、專職輔導員、學工組長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經辦銀行全面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在貸款學生畢業後努力與其保持聯系,向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的有效通訊方式。

第五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二條 學院在收到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後,應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書內容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合格的申請學生名冊及申請材料及時報送學貸辦。

第十三條 學貸辦在收到學院初審合格的學生貸款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其申請資格的審查,並在合格審批表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學貸辦將審查合格的學生的申請信息在校園網進行公示5天,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

第十五條 公示無誤後,學貸辦應及時將下列材料匯總後交經辦銀行:

(一)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名冊。

(二)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申請材料。

(三)經辦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經辦銀行收到學校送達的貸款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材料後,經審核無誤,編制放款通知書,並通知我校。

第十七條 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直接劃入我校指定的賬戶,校財經處在扣除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後,將學生剩餘的貸款金額劃入其個人賬戶。

第六章 貸款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八條 貸款學生在貸款金額確定後,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時,應在當年面簽10日前,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終止申請審批表》向經辦銀行提出書面申請,通過學貸辦轉交貸款銀行。

第十九條 在貸款期間轉學的貸款學生,須還清貸款本息後,方予辦理其轉學手續。

第二十條 貸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學院應及時報學貸辦,學貸辦獲知後應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在經辦銀行視情況採取上述措施後,或經辦銀行與貸款學生簽訂還款協議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貸款學生在使用貸款期間,如違反經辦銀行有關規定,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並可要求貸款學生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貸款學生出現不符第五條規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學貸辦可建議經辦銀行終止其助學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第七章 貸款貼息

第二十三條 為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還貸負擔,對辦理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國家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的辦法,貸款學生畢業後開始計付利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貸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學生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協商確定。

第八章 貸款期限和償還

第二十六條 貸款學生應嚴格履行還款義務。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助學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貸款學生畢業時或其他終止、中止學業時,必須在學校的組織下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後,方能辦理畢業或其他相關手續,學校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二十八條 貸款學生畢業離校60天前,學貸辦組織貸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貸款學生與銀行辦理上述手續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貸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貸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如貸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貸款學生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與銀行簽訂展期還款協議,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

第二十九條 貸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後一年內,可以向經辦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對畢業後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詳見《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三十一條 貸款學生畢業前15日內,需在數字地大信息門戶填寫畢業確認。填寫就業單位的各種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聯系電話以及其他有效聯系方式。

第三十二條 在貸款期間,貸款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退學、開除或死亡的學生,學校應協助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第九章 貸款風險防範及違約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建立貸款學生信息查詢管理系統,對貸款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妥善管理貸款學生的信息資料,強化對學生的貸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培養學生誠信意識,督促貸款學生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努力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風險;各學院應建立本院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如有第二十條情況需及時函告學貸辦。各學院於每學年開學後兩周內將本學院貸款學生的學習、品行等方面的情況匯總後報學貸辦。

第三十五條 經辦銀行將建立有效的還貸監測系統,加強日常還貸催收工作並做好催收記錄;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對其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誠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經辦銀行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貸款學生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畢業院校、違約行為等按隸屬關系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貸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學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被公布的違約學生是按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後,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貸款學生。經辦銀行將需公布的違約學生信息提供給學校,學校和經辦銀行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等信息渠道向社會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及其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肆』 生源地貸款步驟怎麼來

步驟如下:

1、貸款受理部門提出貸款申請。

2、准備材料。准備相關材料到當地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登記並領取《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借款人需將申請表填寫完整並印章齊全。

3、審核材料。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記領表的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出具身份證明材料(含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學生證或錄取通知書、戶口簿)復印件需要兩份、申請表和郵儲賬號,縣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

4、簽訂合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簽訂《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簽訂借款合同同時授權郵政儲蓄銀行從上述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

5、合同回執寄返。借款合同簽訂完畢後,學生可持合同到高校報到,從2011年起學生只需到高校資助中心辦理電子回執,無需再郵寄紙質回執。報到後30日內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未收到回執(最遲不得超過10月30日),視同學生撤銷借款申請。

6、貸款發放與支付。根據合同約定,郵儲銀行將在合同約定日期發放貸款,並將貸款資金電匯至借款學生所在高校指定賬戶。

7、償還貸款。借款學生畢業後,學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負責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在個人賬戶中存入足額資金。

(4)鄉鎮生源地貸款工作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簡稱學生)發放的,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生入學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的,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的助學貸款。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信用貸款,不需要擔保和抵押,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餘學習年限加10年確定。

學制超過4年或繼續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的還貸期限。學生在校及畢業後兩年期間為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息。

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以下簡稱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申請對象為戶籍在已經開通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生及其家長(法定監護人)之一組成生源地貸款共同借款人。

為了規范貸款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開發銀行規定生源地助學貸款合同一年一簽。初次簽訂貸款合同時,借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須同時到場;續貸簽訂合同時,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持《授權委託書》即可辦理。

從 2011 年起,新版生源地助學貸款合同條款約定,借款學生與共同借款人默認為互為授權委託關系,故不需再簽訂《授權委託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生源地信用貸款

『伍』 2012年生源地助學貸款續貸的步驟是什麼啊有什麼表格啊

陝教貸〔2012〕2號
陝西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完善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學校:
我省自2007年實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以來,基本保證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並完成學業,對建設教育強省和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各地在貸款學生資格認定工作中,探索出許多好的經驗與做法。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資格認定工作,合理分配資助資源,促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健康開展,根據《陝西省教育廳、陝西省財政廳、國家開發銀行陝西分行關於陝西省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暫行辦法》(陝教貸〔2007〕5號)和《陝西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陝教貸〔2010〕3號)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資格認定工作有關事項補充規定如下。
一、認定機構與原則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資格認定工作在堅持「應貸盡貸」的前提下,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分別在高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和縣級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實行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初步審核認定和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最終審核認定的原則。
二、認定條件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和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學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縣轄區內;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不良記錄;
4.已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上述高校新生或在校生。
(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及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城鎮低保戶或農村低保戶家庭。享受城鎮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學生在申請貸款時,須提供由縣區民政部門頒發並經當年審驗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城市、農村居民低保補助金領取存摺的原件與復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申請人,復印件作為貸款檔案資料留存。
2.孤兒、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學生在申請貸款時,須提供孤兒、烈士家庭、優撫家庭等相關證明的原件與復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還申請人,復印件作為貸款檔案資料留存。
3.部分殘疾人家庭子女。即父母雙方或一方屬三級以上殘疾級別,享受家庭經濟困難生活補貼的家庭。學生在申請貸款時,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家庭經濟困難生活補貼證明原件與復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還申請人,復印件作為貸款檔案資料留存。
4.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支付了大額醫療費用,造成經濟困難的家庭。此類學生申請貸款時,須提供由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核實證明的家庭經濟困難的詳細資料、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和結算單據的原件,方可申請貸款。
5.因突發性變故造成人身及財產重大損失,導致經濟困難的家庭。學生在申請貸款時,須提供由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核實證明的家庭經濟困難的詳細資料,方可申請貸款。
6.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災害造成經濟困難的家庭。學生家庭所在地區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性災禍或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申請貸款時,須提供由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核實證明的家庭經濟困難的詳細資料,方可申請貸款。
7.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父母離異或一方去世,又無穩定經濟收入,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申請貸款時,須提供由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核實證明的家庭經濟困難的詳細資料,方可申請貸款。
8.其他經濟困難的家庭。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在申請貸款時,須提供由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審核並經縣(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方可申請貸款。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學生不得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1.家庭擁有企業、汽車、豪華樓房的;
2.購買或長期租用高配置、高價格電腦(特殊專業除外)的;
3.購買高檔電器、時裝、首飾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品的;
4.在校期間經常出入營業性網吧的;
5.平時消費水平高出周圍平均生活水平的;
6.父母有一方是財政供養人員的。
三、認定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高校、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的完成認定工作。認定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必須提交書面申請書(規格A4紙、手寫)。申請書必須對其所陳述的家庭經濟情況、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符合申請條件的省內在校學生應如實填寫《陝西省在校大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附件1)、新生及外省就讀學生填寫《陝西省新生及外省就讀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附件2)。
(二)提供材料。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的同時,新生及外省就讀學生必須向戶籍所在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有關本人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如低保證和低保補助金領取存摺、孤兒證(或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孤兒證明)、烈士家庭證(或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烈士家庭證明)、優撫家庭證(或當地民政部門出具優撫家庭證明)、殘疾證和家庭經濟困難生活補貼證明、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家庭突發性變故導致經濟困難證明等的原件及復印件,對於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也要提供所要求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否則不能認定為貸款學生。省內在校學生應向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上述有關材料。
(三)資格審查。
1.新生和外省就讀學生貸款資格審查由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省內在校學生貸款資格審查由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
2.審查內容。
(1)申請人所陳述的家庭經濟狀況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2)申請人日常生活消費的實際情況;
(3)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3.審查方式。
(1)審閱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2)以個別談話方式等了解申請人日常生活消費情況,並保留談話記錄作為貸款檔案材料留存;
(3)根據需要聯系申請人家庭所在地的有關機構和單位,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或對申請人進行家庭訪問。
(四)組織評議。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分別根據學生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組織有關人員,採取多種方式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學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名單。
(五)開展公示。
對於高校或縣級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的貸款學生名單,高校、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如學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高校、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質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做出最終答復。
(六)資格復查。
省內在校學生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貸款時,須提供申請書、《陝西省在校大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復查,如發現學生提供的相關材料不全或與實際情況不符,經核實確認後,有權取消申請人的貸款資格並通報有關高校。
本《通知》有關內容與以前所發文件有相悖的,以本《通知》的規定為准。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1:
陝西省在校大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學生姓名 性別 民族 身份證號碼 照片
錄取學校 院系 專業
報到時間 年 月 學歷 學制 年 政治面貌
家庭主要成員情況
稱 謂 姓名 家庭地址或工作單位地址 郵編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月均收入
父 親 元
母 親 元
其他監護人 元
學生困難程度 ◎特困 ◎一般困難 學生思想品德 ◎優秀 ◎良好 ◎一般 ◎差
年學費 年住宿費 年最低生活費
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簡要說明: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見證人 本人認為上述屬實,自願履行作證義務。
見證人一(簽字):

電話: 年 月 日
見證人二(簽字):

電話: 年 月 日 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意見 經核實學生及直系親屬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實地走訪調查,該生基本信息和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屬實,擬同意其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單位名稱(蓋章):

電話: 年 月 日
學院
(系部)
意見 經資格初審,同意其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單位名稱(蓋章):

電話:

年 月 日 學校
資助
中心
意見 經資格初審,同意其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經辦人(簽章):

電話: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縣級
資助
中心
意見 經資格審查,同意其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經辦人(簽章):

電話: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1.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寫有關信息,要求字跡清晰,內容完整,言簡意賅;
2.見證人應全面了解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過程,並在必要時予以作證;
3.鄉鎮及街道民政部門依據戶籍信息和低保證等核實申請人的家庭經濟情況,嚴禁出具假證明;
4.學校資助中心必須嚴格審核申請書的基本信息和申請資格,並對申請人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陝西省新生及外省在校大學生生源地
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學生姓名 性別 民族 身份證號碼 照片
錄取學校 院系 專業
報到時間 年 月 學歷 學制 年 政治面貌
家庭主要成員情況
稱 謂 姓名 家庭地址或工作單位地址 郵編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月均收入
父 親 元
母 親 元
其他監護人 元
學生困難程度 ◎特困 ◎一般困難 學生思想品德 ◎優秀 ◎良好 ◎一般 ◎差
年學費 年住宿費 年最低生活費
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簡要說明: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見證人 本人認為上述屬實,自願履行作證義務。
見證人一(簽字):

電話: 年 月 日
見證人二(簽字):

電話: 年 月 日 高中
(新生)或村組、
街道社區(外省在校生)意見 經核實學生及直系親屬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實地走訪調查,該生基本信息和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屬實,擬同意其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單位名稱(蓋章):

電話: 年 月 日
鄉鎮或
街道民政部門意見 經核實學生及直系親屬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實地走訪調查,該生基本信息和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屬實,擬同意其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單位名稱(蓋章):

電話: 年 月 日 縣級
資助
中心
意見 經資格審查,同意其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經辦人(簽章):

電話: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1.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寫有關信息,要求字跡清晰,內容完整,言簡意賅;
2.見證人應全面了解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過程,並在必要時予以作證;
3.鄉鎮及街道民政部門依據戶籍信息和低保證等核實申請人的家庭經濟情況,嚴禁出具假證明;
4.縣級資助中心必須嚴格審核申請書的基本信息和申請資格,並對申請人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主題詞:貸款 學生 資格 通知
抄送:省財政廳、國家開發銀行陝西省分行。
陝西省教育廳辦公室 2012年4月12日印發
列印人:高君萍 校對人:姬建鵬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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