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這樣的行為,作為公司的出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么
瀆職責任。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規定瀆職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
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發布,釋放出從嚴懲處瀆職犯罪的信號,致死1人以上應定罪 。
(1)公司提供虛假貸款資料讓出納去辦理貸款出納要負什麼責任擴展閱讀:
一、濫用職權型瀆職罪
包括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員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二、玩忽職守型瀆職罪
包括玩忽職守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瀆職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裁判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瀆職罪
B. 企業為了貸款,出納向銀行提供假個人存取款明細,出納會負什麼行為
主要還是看公司有沒有正常還款,如果沒有還款,銀行會追究責任,如果正常還款了,是不會有什麼問題的。
C. 出納應該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出納人員的工作內容涉及到多方面的經濟利益,必須有具體的崗位責任對其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而出納人員也應在明確工作任務和崗位責任的基礎上,保證出納工作的質量。 1.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和銀行結算制度 (1)管理庫存現金。掌握每天庫存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限額,超出部分應及時送繳銀行。如發生超庫存罰款時,如因出納未及時將超額現金存入銀行造成的,由出納人員負責。 (2)不準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從銀行套取現金支出。也不準轉帳支票向職工支付獎金、獎品的辦法,逃避現金管理的監督。 (3)不準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不準貪污挪用現金。 (4)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超過銀行存款余額的空頭支票。出納人員開出空頭支票發生的罰款,由出納人員負責,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不得簽發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 (5)出納人員不得將空白支票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簽發。 (6)不準將銀行帳戶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業務。不得多頭開戶,逃避經濟監督。 2.負責辦理現金收支和銀行結算業務 (1)根據會計審核人員簽章的收付款憑證,經出納人員復核後,才能辦理現金收支及銀行結算業務。復核主要是核對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的會計事項是否一致,金額是否相符,內容是否真實、合理,復核無誤後再辦理付款手續。 (2)收付款業務辦理完畢,要及時在收付款憑證上簽章,並加蓋「收訖」或「付訖」戳記,防止重付或漏付。 (3)開錯的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或其他聯頁一起保存。支票遺失,應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並通知有關單位共同防範結算風險的發生。 (4)對重大開支項目,如固定資產更新創造、安裝工程款的支出等,須經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或單位領導審核後,再辦理付款手續。 (5)涉及外匯的,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和結構匯制度的規定及有關文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 3.負責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並編制日報表 (1)根據已經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逐步順時登記現金日記賬或銀行存款日記帳,每天終了應結算出余額。現金賬面余額應與實際庫存現金核對,如發現短缺或溢余,應立即查找原因,做到賬實相符,造成損失的應由相關責任人承擔損失。 (2)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要定期與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 月份終了,應及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帳面余額與對賬單上的余額調節相符。出現未達賬項,要及時查詢調整。 對於現金收支業務和銀行收支業務較多的單位,領導或有關管理部門需要掌握每天現金和銀行存款情況的,還應於每天終了,根據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編制現金、銀行存款日報表,以及時反映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支、存情況。 (3)加強內部牽制制度,出納員除自行填制向銀行提取現金或從銀行存入現金的收付款憑證外,不得填制其他會計事項的收付款憑證,也簿得兼辦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等帳簿的登記、核對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確保貫徹錢賬分管原則。 4.負責保管庫存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各種支付、結算憑證、空白收據有關印章和其他貴重物品 (1)妥善保管庫存現金及各種有價證券,確保安全。要注意管好保險櫃(金庫)鑰匙,離開崗位時,人走鎖庫,不得隨意交付他人。對保險櫃及存摺等的密碼,應保守秘密。 (2)妥善保管好空白支票、空白收據、空白發票,並設立支票、收據和發票領用登記簿,切實辦好領用、注銷手續。 (3)妥善保管支票專用章、財務章,各種印章必須嚴格按用途使用。 (4)核對外埠存款,並及時清理結算或收回。 (5)對上級領導部門,以及財政、稅務、審計、銀行、工商部門來單位了解情況、檢查工作,要負責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不弄虛作假。
D. 公司貸款詐騙,出納已經被批捕了,不參與詐騙,就領死工資,會怎麼判刑
公司出納詐騙跟公司其他員工無關,你只要沒參以其中,公安也不會冤枉你的,所以不做虧心事,不怕夜敲門啊!
E. 公司准備向銀行貸款,請問貸款事項是會計做的還是出納做的! 還是會計負責聯系工作,出納負責協助
一般都是財務經理聯系的,財務經理跟銀行溝通好貸款方案和貸款流程,然後公司這邊也沒問題的話就開始准備材料審批。
F. 公司做假賬出納要擔什麼責任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
1、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第四十五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3、第四十六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6)公司提供虛假貸款資料讓出納去辦理貸款出納要負什麼責任擴展閱讀
做假賬的原因:
(1)逃稅需要。一些企業為了逃稅避稅做假賬,千方百計少做收入,多列支出,以達到少交稅不交稅的目的。這種現象表現在小企業或者說小的私有性質的企業尤為突出。
(2)信貸需要。很多企業資產狀況不佳,為了向銀行貸款或評上更高的銀行信用等級,需要粉飾報表,將收入、利潤、資產等指標虛假誇大,以達到信貸銀行的要求。
(3)業績需要。一些企業為了某種目的(比如上市需要、直接股權債權融資需要、業績考核需要等),對收入和利潤進行人為的調節(包括報銷不及時等非刻意因素),以達到不同時期的不同要求。
(4)政策需要。政府部門有時從某種程度上也不反對假帳。比如稅務部門某年完成得很好,有時也會出面和企業溝通,讓企業少完點稅,餘下的留在下一年度申報。另外,像銀行也不見得就完全需要你的真實報表,特別是在年底貸款任務完成有難度的時候。
(5)項目需要。隨著政府財力的增加,政府投資立項增多,另外各級政府部門設立的基金種類多、數額大,為了爭取上級或國家的什麼項目什麼基金,每年都有很多企業粉飾報表,虛誇自身的實力和項目的前景,套取國家資源。
(6)違規需要。在一些企業有一些見不得光(比如打點、行賄等)的支出,事情本身是違法的,直接入賬等於自我坦白,這些支出往往被包裝被篡改成合理合法的支出入賬,這是不道德的,並非不得已而為之,必須予以嚴懲。
(7)福利需要。由於制度的約束,有些效益不錯的企業想盡辦法私設小金庫,滿足賬外職工福利支出的需要。
(8)其它需要。除以上幾個主要方面外,促使單位做假賬的原因還有很多,比如給客戶的回扣不作為正規的返利支出、抽回應交已交投資款等等還有,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因素對賬務的處理不夠准備等非刻意行為應該也包含在內。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G. 公司辦抵押貸款出納有責任嗎
要是你只是在委託代理人簽字應該是沒事的,他應該還會有法人代表的簽字吧
H. 做為出納,幫公司跑銀行貸款的業務,經辦人都是我簽字,如果公司還不了貸,我要負責任嗎
這種行為屬於職務代理其特徵如下;
1.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只要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且辦理貸款業務屬於職務內行為,一切法律後果都由公司承擔,無須擔心。
沒簽訂勞動合同有勞動事實也可以,收放好工資單考勤卡之類的以作將來證明和公司確實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如果離開公司後債權人主張債權可能會傳喚當事人作為證人出席法庭。可以按照事實如實講述和公司的關系即可。
I. 銀行貸款沒有還,出納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
銀行貸款換不還,與出納一點法律責任也沒有。
除非你們的公司實施的是貸款詐騙的行為.此時才有可能承擔某種責任.——這是會計的事,與出納無關。
我只是負責取錢,做2筆帳,現金日記和銀行存款。然後我沒有會計證,今年剛滿18歲。支票都是我取的。——這些都是出納的本職工作,認真做好,其他的與你無關。你只要對好現金就行。
J. 法人私自拿財務章貸款出納要負法律責任嗎
公司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定代表人(即一般人所說的法人)由於其身份可以代表公司,因此其在擔保法律文書上加蓋公章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此種代理行為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如下:
《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 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