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責任
第十八條 經辦銀行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貸款項目是否屬於貼息項目進行審核;
(二)對貼息貸款的使用方向進行監督,確保貼息貸款用於微利項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業;
(三)單獨設置貼息貸款業務台賬,妥善保管貸款合同及相關業務憑證,配合有關部門檢查;
(四)認真做好貸款貼息的審核、申報工作;
(五)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擔保機構應積極做好對借款人的擔保服務工作,對擔保的貸款項目、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利率等進行認真核對和確認。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轄區內貸款貼息的申請、審核工作;
(二)做好與有關部門及經辦銀行的協調、配合工作;
(三)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核貼息申請,及時撥付貼息資金,提高貼息資金使用效率;
(四)加強對貼息資金的監督與管理,保證貼息資金專款專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貼息資金使用情況,及時處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貼息政策落到實處;
(五)加強對擔保基金風險補償資金和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的管理;
(六)根據規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專員辦負責對當地貼息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不定期的開展檢查。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和小企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等有關機構未能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等機構按各自的職責承擔責任,並共同負責追回貼息資金,登記借款人和小企業的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三條 對經辦銀行虛報材料,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門應追回貼息資金,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擔保機構未認真履行職責,或虛報材料、騙取挪用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將採取責令糾正、追回已貼息資金等措施,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 扶貧貼息貸款管理實施辦法什麼時候發布的
2016年秋季自考班
國家重點大學
211'985工程學院
中國地質大學,湖北經濟學院
專科:地質工程,文秘與自動化專業
本科:視覺傳達、工程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會計。
專科2017年6月畢業,本科2017年12月份畢業
3. 關於落實農業產業化經營貼息貸款項目的實施意見的操作程序
(一)項目受理和推薦程序。
1.符合扶持條件的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當地農發行縣級支行和縣(市)農發機構申報項目,填寫並提供《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貼息貸款項目申報、推薦、初審表》(附件1)以及農發行和農發機構所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
對於農發行沒有設立機構的縣(市),可由當地農發機構一並受理。
2.農發行縣級支行會同縣(市)農發機構在受理企業申報項目後,簽署推薦意見,連同企業提供的申報材料,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內向農發行二級分行和地(市)農發機構推薦。
3.農發行二級分行會同地(市)農發機構對收到的縣(市)推薦材料簽署推薦意見,連同企業提供的申報材料,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內匯總向農發行省級分行和省級農發機構推薦。
(二)項目初審和貸款審批程序。
1.農發行省級分行會同省級農發機構對地(市)推薦項目原則上按季度組織專家進行初審,對企業和項目是否符合條件,項目總投資、貸款年限及額度、貼息年限及額度等是否合理,提出初審意見。初審通過的項目分別納入農發行省級分行和省級農發機構貼息貸款項目庫。
2.對納入貼息貸款項目庫的項目,由農發行組織獨立審貸。農發行省級分行要按許可權盡快組織評審。對於超過農發行省級分行審批許可權的貸款項目,仍按農發行信貸制度規定上報總行審批。審批通過的項目,農發行省級分行應及時通知省級農發機構並提供信貸事項審批通知復印件等相關材料。貸款批復文件中確定的貸款年限、額度等與初審意見不一致的,省級農發機構對貼息年限、額度等也要作出相應的調整。
農發行省級分行和省級農發機構每半年將已批復貸款項目分別報農發行總行和國家農發辦備案。備案材料包括貸款批復文件復印件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貼息貸款項目申報、推薦、初審表》(附件1)、《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貼息貸款項目情況匯總表》(附件2)、《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貼息貸款項目審核情況匯總表》(附件3)。
(三)貸款發放和貼息撥付程序。
對已經通過上述貸款審批程序的項目,農發行優先保證貸款規模,國家農發辦優先保證安排農業綜合開發中央財政貼息資金。
項目貸款根據農發行批復意見和客戶用款需求,由開戶行及時發放;貸款貼息採取「一次審批、按年貼息」的方式,項目審批通過後,貼息期限內每年只審核利息清單等相關材料,不再對貼息項目重新審批。當年實際發生的利息先由企業支付,利息清單、借款合同復印件經地方農發機構逐級匯總審核後,於次年2月底前報國家農發辦審定。經國家農發辦審定後,貼息資金按規定逐級撥付到貸款企業在農發行開立的賬戶上。
4. 中國郵政的貼息貸款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中國郵政的貼息貸款的詳細規定是:
1.貸款貼息是國家財政部門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聯合共同推出的一項民生工程;
2.企業可以享受兩年最多200萬元貸款的貼息,貼息標准為貸款金額*央行基準利率*50%;
3.貼息條件為:人社局統一核定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基金人數比例不低於企業總人數的30%。
5. 貸款和貼息貸款的區別
貸款和貼息貸款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含義不同:
1、貸款的含義: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 、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
2、貼息貸款的含義:貼息貸款是指用於指定用途並由國家或銀行補貼其利息支出的一種銀行專項貸款。
二、兩者的作用不同:
1、貸款的作用: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2、貼息貸款的作用:貼息貸款是一種優惠貸款,以鼓勵某種事業或項目的建設。貸款利息可以是全部補貼或者是部分補貼。對貸款的利差,一般實行誰安排誰補貼的原則。國家安排的貼息貸款,由中央財政補貼;人民銀行同意發放的低息貸款,由人民銀行補貼;各專業銀行的低息貸款,由專業銀行自己負責。
三、兩者的申請流程不同:
1、貸款的申請流程:
(1)受理。經辦人員向客戶介紹建設銀行個人消費額度貸款的申請條件、期限、利率、擔保、還款方式、辦理程序、違約處理及需要借款人承擔的各項費用等情況,對借款人的借款條件、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2)調查。調查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採取合理的手段對客戶提交材料的內容真實性進行調查,評價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
(3)審批。由有權審批人根據客戶的信用等級、抵押情況、質押情況和保證情況,最終審批確定客戶的綜合授信額度和額度有效期。
(4)發放。在落實了放款條件後。客戶根據用款需求,隨時向銀行申請支用額度.
(5)貸後管理。貸款行應按照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及保證人的收入狀況、貸款的使用情況、抵(質)押物價值變化及性能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要有書面記錄,並歸檔保存。實行保證或信用方式的應對保證人或借款人的信用和代償能力進行監督,並要求借款人和保證人提供協助。
(6)貸款回收。貸款行根據借貸雙方在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日期,從約定的還款賬戶中扣收。借款人也可以到貸款行營業網點償還貸款。
2、貼息貸款的的申請流程:
(1)自願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戶口或經營所在地的基層就業平台(有的可直接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小額貸款擔保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證件或有關證明。
(2)審查推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推薦給小額貸款擔保機構。擔保機構是指根據有關規定受託運作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的擔保機構。
(3)承諾擔保。擔保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人進行項目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辦理承諾擔保手續。
(4)發放貸款。對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借款申請人,經辦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審批後簽訂合同、發放貸款。經辦銀行是指與小額貸款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議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各級各類金融機構。
6. 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的辦法全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04〕51號)規定,為做好財政貼息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100%由財政補貼,借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辦法。
借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所需貼息經費,由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根據需貼息的貸款規模提出經費需求預算,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編入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條 貼息的具體做法是:經辦銀行於每個季度結束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將本行對在校學生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貸款額、利率、利息等情況按高校進行統計匯總,經高校確認後,按高校行政隸屬關系,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應在收到經辦銀行提供的貼息申請材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及時向經辦銀行支付貼息經費。
第五條 借款學生畢業後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學生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協商確定。
第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開始執行。此前簽訂合同的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繼續按原辦法執行。
第七條 各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四部門以聯合發文形式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