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過戶時間,但買家沒有辦妥貸款及審稅手續導致
合同怎麼規定的,這種情況一般都是買房未在規定時間內貸款或者湊到錢,屬於買家違約
Ⅱ 買方貸款沒通過約定過戶時間又超期,買方要求換銀行從貸,賣方提出漲價,賣方算違約嗎。
估計套路來的,起訴銀行,他就怕了
Ⅲ 一般都是約定貸款批下來多少天去過戶的
一般是15天左右
過戶程序一般如下:
1、選中房產並且簽訂購買合同;
2、向銀行申請貸款,但是銀行目前暫時還不受理個人直接申請的二手房貸款,需要先通過中介公司或者擔保公司來申請(具體的可以咨詢當地銀行);
3、提交相關資料,一般來說需要: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或者未婚證明)、收入證明蓋單位財務章、開具收入證明的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有些銀行還需要提供申請人的學歷證明、資產證明(存單、有價證卷、汽車、房產)、職稱證明等等;
4、銀行會指派律師與貸款申請人談話,告知相關權利義務、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5、銀行指派評估師對貸款申請人購買的房產進行評估,以確定貸款金額(一般要低於實際成交價格);
6、律師提交《法律意見書》,評估師提交《評估報告》,銀行依據以上資料審核申請人資信,確定是否提供貸款以及所提供貸款的金額;
7、銀行確定可以提供貸款後,出具《貸款承諾書》,通知買賣雙方辦理過戶,在過戶當天或者買賣雙方合同約定的時間購買方向出售方提交收付款;
8、過戶之後,銀行見到他項權力證或者抵押登記之後或者依據銀行規定的其他時間,銀行將貸款部分劃轉給出售方,購買方開始償還月供。
Ⅳ 房屋買賣合同中介沒有寫明具體過戶時間和貸款到賬時間,屬於無效合同嗎
這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至於具體過戶時間和貸款到賬時間問題,雙方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法62條的規定確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Ⅳ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60天內完成銀行貸款審批。這60天從什麼時間開始計算呢
您好,從資料遞交到銀行的次日開始算,這60天指的是工作日,即去除周六周日和法定節假日的60天 以公積金為例子
您好,一般來說,銀行都是在借款人的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通過,上下家成功辦理過戶並成功拿到交易中心發布的新房產證之後,才會發放公積金貸款。由於之間的審批流程較多,所以公積金貸款審批到放款的周期一般在1~3個月之間,甚至更長的時間。而且有些地方規定需要在商品房主體工程結頂之後才發放公積金貸款,這樣就導致公積金貸款放款周期更長,所以很多開發商都會要求購房者選擇商業貸款。但是有些地區在成立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之後,該市的公積金貸款放款周期大大縮短。例如廣州、上海等省市,就基本實現了公積金貸款的快速放款,審批通過的公積金貸款一般在7~15天內,就能正常放款。 公積金貸款,提交材料到審批通過一般是7天左右,但公積金擔保公司放款要等新的產證出來20天有才能放款。個人貸款一般最多貸30萬,如果有補充公積金還可再加10萬,總計是40萬。如果是夫妻雙方,最多是60萬,有補充的最多是80萬。
Ⅵ 二手房交易未約定過戶時間咋辦二手房買賣合同未對買方首付時間及辦理貸款時限做約定該怎麼辦您好!請問
問:二手房交易未約定過戶時間咋辦二手房買賣合同未對買方首付時間及辦理貸款時限做約定該怎麼辦?您好!請問:我是二手房的賣方。在小中介簽定的《房屋買賣合同》未對買方首付時間及辦理貸款時限做約定,這幾天就要去房屋所在的區房管局去打買賣協議,在這份協議上有付款時間的相關條款嗎?在這上補簽首付及貸款時限行嗎?如果沒有或不行,該怎麼辦?如果補簽了房管局買賣協議付款時間就和中介簽的「房款到帳」騰房就不一樣了?哪個有法律效力?如不約定,買方辦不下貸款總拖著,我還不能違約?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一、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有助於搞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聯系辦法,以免受騙。
二、標的。即雙方要進行交易的二手房,這是合同的關鍵。要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備設施等情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是否共有財產;原售房單位是否允許轉賣;是否存在房屋所有權糾紛;是否有私搭亂建部分;房屋的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交費狀況;房屋相關文字資料的移交過程。
三、價款。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貸款;定金;尾款。
四、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寫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如何尋求中介公司、律師、評估機構等服務;各種稅費、其他費用如何分攤;遇有價格上漲、下跌時如何處理。
五、違約責任說明。違約責任及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的計算與給付;在什麼情況下可免責;擔保的形式等。
六、解決爭議的方式。寫明是採取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若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應按《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寫明條款。
七、合同生效條款。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或失效條件;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無效的情況;無效的免責條款;當事人要求變更或撤銷合同的條件;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八、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明確約定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上述情形中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補救措施;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等。
Ⅶ 房屋買賣合同超過約定時間辦理銀行貸款手續算違約嗎
算違約。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Ⅷ 房產買賣超過過戶約定日期貸款還未辦理的糾紛
買方違約,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要求繼續履約或解除合同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Ⅸ 房屋買賣合同貸款、過戶履行期限約定不明怎麼辦
在我國,這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而《合同法》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所謂意思自治指的是,法律不幹涉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充分尊重合同雙方的真實意願。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標的及付款時間、過戶時間一般應當在合同條款中予以約定,但是沒有約定的,合同並不是當然無效。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採用合理的處置方式,如:對於付款時間沒有約定的,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付款,這里的合理時間並沒有絕對的限制,也是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對於沒有約定過戶時間的,如果對方已經付款,就推定付款後,就應立即採取過戶行為,如果對方還沒有付款,賣方可以對方沒有付款為由,拒絕辦理過戶手續,當然,即使沒有付款,就辦了過戶手續,也不見得就一定會有損失,只是增加交易風險。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了合同約定不明的處理原則: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於有些約定不明的合同卻不容易找到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處理起來就比較困難,對這種情況的處理原則是: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引起的糾紛宜認定為是當事人雙方的責任。合同條款非常重要,交易主體一定要盡可能地簽訂內容詳盡的書面合同。對於合同約定不明雙方都有責任。歸結於哪一方當事人責任都是不合理的。 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當中,如果出現約定的合同解除事項時,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事項時,應該及時行使解除權,切不能想當然的認為對方違約,合同就解除了。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因此,在付款期限不明的情況下,賣方應該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書面通知賣方合理的付款期限,經過催告買方逾期仍不付款的才可以解除買賣關系並沒收定金。雙方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相互協商處分自己的權利,達成調解協議符合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