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09--2011農業銀行涉農貸款情況,農業發展銀行涉農貸款情況。求數據
2009年12月7日從中國農業銀行處獲悉,該行今年前10月涉農貸款累計投放達8025億元,同比增加3561億元,增幅80%,涉農貸款余額達到1.1萬億元。
農行相關人士表示,這從根本上扭轉了該行涉農貸款余額和佔比雙下降的局面。截至11月底,該行已對3160萬農戶發放了惠農卡,其中為246萬戶發放了小額貸款,貸款余額達635億元。
另據了解,該行三農事業部已擴大到全部2048個縣域支行,建立了單獨核算、信貸政策制度等體系。農行方面表示,今年以來,該行穩步增加信貸有效投放,大力推進城市對公業務轉型,鞏固和提升城市主流銀行地位,加大零售業務轉型力度,構築現代化的零售業務營銷服務體系,穩步推進國際化戰略,綜合化經營邁出重要步伐。
股改方面,農行宣稱已構建了由風險、審計、內控合規、運營、監察、保衛等協調統一的內部監督體系,主要經營指標創出了歷史最好水平。下一步將加快內部體制機制改革,為實現公開上市創造堅實的基礎和條件。
2010
中國農業銀行日前發布的《2010年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報告》披露,截至2010年末,農業銀行涉農貸款余額1.48萬億元,比上年凈增2700多億元;縣域新增貸款佔新增存款的54.4%,連續第三年超過50%,總體上做到了縣域資金「取之於農、用之於農」。農行努力擴大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2010年,農行惠農卡發卡總量突破6100萬張,總體農戶覆蓋面已達27%。通過惠農卡向580多萬農戶提供授信,新增授信700多億元,授信總額1600多億元,農戶小額貸款余額989億元。全口徑農戶貸款余額超過3000億元,是2007年底的近3倍。同時,設立小企業貸款專營機構857個,為縣域3.24萬家中小企業提供貸款7354億元。
2011
農行:2011將再確保涉農貸款增速高於其他
十一五」時期是中國農業銀行「三農」業務發展的「黃金期」,該行逐步明確了服務「三農」發展戰略,創新金融服務,增加信貸投放,提高風險管控能力。截至2010年11月末,農戶貸款余額達到2905億元,是2008年的2.9倍。
農業銀行上市以後還要繼續加大對三農的支持力度。有三個原因:第一,農業銀行作為國有的農字頭的大銀行,服務三農是黨中央國務院給的政策。所以農業銀行服務三農政策是責無旁貸義不容辭的。文化城鄉、城鄉聯動是我們農業銀行獨特的優勢,所以我們農業銀行需要支持三農。農業銀行是因農而生,也是伴著三農生存發展起來的,與農村農民長期打交道,有著很深厚的感情。所以農行與三農有著血濃於水的感情。我們是股改不改服務三農,上市不減服務三農。
十二五對農業銀行來說也是很好的歷史時期。農業銀行在未來的服務三農方面兩句話:投入的利潤、創新的利潤。隨著農業未來的發展,現代化、市場化、產業化。我們要圍繞著國家的農業發展戰略來加大我們在現有三農方面金融,確保農業銀行年增剩餘貸款高於全行業的平均水平。我們這幾年一直在做。第二,服務要精緻化,我們要圍繞未來大三農、新三農,搞產品創新、服務方式、服務模式的創新,來改善和改進我們的服務流程和效果。使三農有效的服務需求得到不斷的滿足,增強可獲得性。農業銀行在十二五有一個目標,我們要為四億農民,我們要為農業產業化95%的國家級的農村企業和70%以上的省級農村企業提供幫助。確保新增涉農貸款的增速高於全行其他貸款,使得三農客戶獲得金融服務有便捷性和可獲得性。
B. 針對縣域以下涉農貸款的財政補貼有哪些
財金[2010]116號
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雲南、山西、新疆、甘肅省(自治區)財政廳,財政部駐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四川、雲南、山西、新疆、甘肅省(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精神,我們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積極完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政策,相應修訂了資金管理辦法。現將《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財政促進金融支農長效機制,支持「三農」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是指財政部門對年度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長幅度超過一定比例,且貸款質量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對余額超增的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是指縣(含縣級市,不含縣級區,下同)轄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法人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含農業發展銀行,下同)在縣及縣以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金融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中「涉農貸款匯總情況統計表」(銀統379表)中的「農戶農林牧漁業貸款」、「農戶消費和其他生產經營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等4類貸款。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平均余額,是指縣域金融機構該年度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貸款余額之和除以季度數。如果金融機構(網點)為當年新設,則貸款平均余額為其設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第三條 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是指財政部門建立獎勵機制,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和激勵縣域金融機構加大涉農信貸投放,支持農業發展。
市場運作,是指涉農貸款發放工作遵循市場規律,金融機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風險可控,是指縣域金融機構在增加涉農貸款投放的同時,應當加強風險管理,降低不良貸款率,有效控制風險。
管理到位,是指財政部門規范獎勵資金的預決算管理,嚴格審核,及時撥付,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安全和政策實施效果。
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比例
第四條
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年末不良貸款率高於3%且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
第五條
獎勵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東、中、西部地區,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比例分別為3:7、5:5、7:3。東、中、西部地區劃分標准按照《關於明確東中西部地區劃分的意見》(財辦預[2005]5號)規定執行。地方財政分擔的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確定地方各級財政分擔比例。
第六條 財政部可以根據獎勵政策實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財力情況,適時調整實施獎勵政策的地區范圍、獎勵標准、獎勵比例和中央與地方分擔獎勵資金的比例。
第七條 獎勵資金於下一年度撥付,納入縣域金融機構收入核算。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預算管理
第八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根據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預測和規定的獎勵標准,安排專項獎勵資金,分別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
第九條 財政部每年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轉撥,由縣級財政部門向縣域金融機構據實撥付。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關於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做好獎勵資金的決算。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撥付獎勵資金後,及時編制獎勵資金的審核、撥付和使用報告,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後,於財政部撥付獎勵資金後3個月內報財政部。
第四章 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十一條 縣域金融機構按年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獎勵資金。
第十二條
縣域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涉農貸款統計口徑和財政部規定的獎勵比例,計算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量和相應的獎勵資金,向縣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獎勵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縣域金融機構應當於年度結束2個月內,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當年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反映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貸款率及變動情況、可予獎勵貸款增量、申請獎勵資金金額等信息。金融分支機構以縣級分支機構為單位匯總報送。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也應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當年涉農貸款情況表,反映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貸款率及變動情況等數據。
(二)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三)縣級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涉農貸款發放和獎勵資金情況表(表2)和縣級財政部門審核意見等。
(四)省級財政部門對獎勵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後,送專員辦審核。
(五)專員辦收到省級財政部門的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送省級財政部門。
(六)省級財政部門在4月30日之前向財政部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材料,包括本省和各縣涉農貸款發放和獎勵資金情況表(表1及表2),並附專員辦審核意見。
(七)財政部審核後,據實向省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
(八)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撥付的獎勵資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轉撥資金。
(九)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獎勵資金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將獎勵資金撥付給縣域金融機構。
(十)對法人金融機構,縣級財政部門直接將獎勵資金撥付給該機構;對金融分支機構,縣級財政部門將獎勵資金撥付給該機構的縣級分支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涉農貸款發放情況。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管,縣級分支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匯總上報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本機構該季度涉農貸款發放額和季度末余額等數據,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第十五條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涉農貸款發放情況。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管,縣級分支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匯總上報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每季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應當向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本機構該季度涉農貸款發放額和季度末余額等數據,作為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對行政區域內縣域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申請工作進行指導,做好獎勵資金審核撥付的組織和協調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財政獎勵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 專員辦對轄區內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情況認真審核,出具意見作為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專員辦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撥付和使用的檢查監督,規范審核撥付程序,確保獎勵資金專項使用。
第十七條 財政部不定期對獎勵資金審核撥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不執行國家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和不按時報送相關數據的,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拒絕出具補貼資金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
縣域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財政部門應當追回獎勵資金,取消縣域金融機構獲得獎勵的資格,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或者挪用獎勵資金的,上級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追回已撥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根據當地情況制定獎勵資金管理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C. 銀行收到財政給予的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要交營業稅和所得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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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國家對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出台了哪些政策
加強政策支持
(三十)扶持糧食主產區經濟發展。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支持糧食主產區提高財政保障能力,逐步縮小地方標准財政收支缺口,加快改變「糧食大縣、財政窮縣」狀況。國家扶持農業生產的各類補貼,重點向糧食主產區傾斜。進一步完善獎勵政策,逐步增加中央財政對糧食主產區和產糧大縣的獎勵。加大對糧食主產區的投入和利益補償,中央預算內投資對主產區基礎設施和民生工程建設給予重點支持,優先安排農產品加工等農業發展項目,支持在主產區中心城市和縣城布局對地方財力具有支撐作用的重大產業發展項目。引導糧食主銷區參與主產區糧食生產基地、倉儲設施等建設,鼓勵採取多種形式建立穩固的產銷協作關系。
(三十一)落實節約集約用地政策。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守耕地紅線,嚴格基本農田保護,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激勵機制。加快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建設,大力實施農村土地整治,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加快舊城區、城中村和煤礦沉陷區改造,積極盤活閑置和空閑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支持多層標准廠房建設,探索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和年租制度。建立健全節約集約用地考核評價機制。在節約集約用地前提下,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規模適當向中部地區傾斜,保障工業化和城鎮化用地需求。
(三十二)加大財稅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中央財政對中部地區均衡性轉移支付的力度,重點支持中部地區改善民生和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積極推動將煤炭、部分金屬礦產品等納入資源稅改革試點。支持武漢、鄭州、長沙、合肥等地區加快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中部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支持地方性金融機構發展。規范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債券,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規范發展。深化農村金融機構改革,扶持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支持農村信用社進一步深化改革,落實涉農貸款稅收優惠、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等優惠政策。支持鄭州商品交易所增加期貨品種。
(三十三)加強投資、產業政策支持與引導。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專項建設資金投入,在重大項目規劃布局、審批核准、資金安排等方面對中部地區給予適當傾斜。鼓勵中部六省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發展私募股權投資。根據中部地區產業發展實際,研究制定差別化產業政策。按照國家產業政策,修訂《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增加特色產業條目。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業轉移項目,根據許可權優先予以核准或備案。
(三十四)完善生態補償相關政策。加大中央財政對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神農架林區等重點生態功能區的均衡性轉移支付力度。支持在丹江口庫區及上游地區、淮河源頭、東江源頭、鄱陽湖濕地等開展生態補償試點。鼓勵新安江、東江流域上下游生態保護與受益區之間開展橫向生態環境補償。逐步提高國家級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准。對資源型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稅前扣除。
(三十五)完善並落實好「兩個比照」政策。進一步加大中部地區「兩個比照」(中部六省中26個城市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有關政策,243個縣市區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政策實施力度,完善實施細則,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三十六)強化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進一步發揮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明確部門職責,密切分工合作,加強在規劃編制、政策制定、項目安排、改革試點等方面的溝通協商,充分調動企業和社會各方面力量廣泛參與,推動形成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工作整體合力。中部六省要認真組織實施,明確工作責任,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落實各項任務。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工作指導,細化政策措施,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綜合協調、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重大事項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是一項長期艱巨的歷史任務。中部六省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認識、周密部署、通力協作,切實把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不斷開創促進中部地區崛起工作新局面。
E. 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是什麼意思
不可能的事
F. 如何完善財政支持農村金融機構政策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