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有哪些怎麼計算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⑵ 稅務知識咨詢 請問信用社貸款損失准備准予稅前扣除數怎樣計算
你好!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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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關於財稅[2009]64號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⑷ 貸款損失准備金可以所得稅前扣除嗎
金融企業從事允許從事的貸款業務,按貸款資產余額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但委託貸款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在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分類提取的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克稅前扣除,分別為 關注類貸款額的2%、次級類貸款額的25%、可疑類貸款額的50%、損失類貸款額的100%
⑸ 你好,請問下貸款損失准備如何稅前扣除(一般、專項損失准備),
先計提,再結轉到本年利潤。
在利潤表的營業支出單獨列明這一項(營業稅金及附加、業務及管理費、資產減值損失、其他業務成本),這樣在交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就已經扣除了。但是當收回貸款的時候還要沖回。所以也只是暫時的少交稅。
然後在你的資產負債表中「發放貸款」這一項是貸款余額減去你所計提的損失准備,這樣才能平。
⑹ 稅務上要求的可以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的比例是多少
在很多西方發達國家,貸款損失准備金如何計提、計提比例是多少,都是由商業銀行按照審慎原則自主決定的,計提標准主要是根據貸款分類的結果和對貸款損失概率的歷史統計。在轉軌經濟國家則一般由監管當局確定計提原則,確定計提比例的參照標准。根據我國《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規定,銀行應按季計提一般准備,一般准備年末余額不得低於年末貸款余額的1%;銀行可以參照以下比例按季計提專項准備:對於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類貸款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特種准備由銀行根據不同類別(如國別、行業)貸款的特種風險情況、風險損失概率及歷史經驗,自行確定按季計提比例。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是衡量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是否充足的一個重要指標。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貸款損失准備金計提余額/不良貸款余額。
⑺ 跪求銀行業匯算清繳時,關於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計算方式急!!急!!急!!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具體請參考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63/n8193451/n8946067/n8951069/9230960.html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64號
⑻ 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與遞延所得稅資產
【問題】 財稅[2009]99號《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與財稅[2009]64號《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執行上矛盾嗎?我理解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按財稅[2009]99號文件計提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年末貸款資產余額減去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後的余額按財稅[2009]64號文件計提稅前扣除貸款損失准備金,不知是否正確? 【解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 「一、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 這里的計提比例是1%,是針對金融企業的一般貸款和風險資產計提的損失准備,而針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考慮其風險程度,給予了更大的計提比例,以上規定與一般貸款比例1%不沖突。 根據以上政策,您的理解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