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營業執照申請貸款需要什麼材料
申請營業執照貸款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經年檢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與復印件;
3、合法收入的相關資料;
4、婚姻狀況的相關資料;
5、抵押物及評估報告;
6、抵(質)押承諾書;
7、其他銀行要求的資料。
營業執照的金融服務:
1、貸款機構對營業執照的要求:不同的貸款機構可能對營業執照的有效期、注冊資本等有不同的要求;
2、營業執照在信用評估中的作用:營業執照上的信息如企業類型、成立時間等可能會影響信用評估結果;
3、營業執照更新與貸款關系:企業在貸款期間如果需要更新營業執照,可能需要及時通知貸款機構,以免影響貸款狀態;
4、營業執照丟失對貸款的影響:如果營業執照丟失,企業需要盡快補辦並告知貸款機構,以避免影響貸款審批或發放。
綜上所述,申請營業執照貸款時,借款人需准備包括個人身份證明、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合法收入證明、婚姻狀況說明、抵押物評估報告以及抵(質)押承諾書等在內的一系列文件,並可能需要滿足銀行額外的資料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2. 用營業執照貸款需要什麼資料
法律分析:在用營業執照辦貸款時,除了營業執照外,還需借款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婚姻證明、住址證明等,同時還必須提供半年以上的銀行流水。資料准備越齊全,越有利於申請貸款。申請流程:1、借款人將上述資料准備齊全,提交給貸款機構;2、貸款機構審核資料,同時對借款人進行貸款前調查;3、調查通過,雙方簽訂借貸協議;4、協議簽訂完畢,貸款機構發放貸款;5、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內容進行還款。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准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規定。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一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注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