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監局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銀監局對銀行員工貸款的規定
法律分析:禁止工作人員個人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和工作人員為他人擔保貸款、介紹貸款,具體包括以下處理方式:
1.工作人員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
對工作人員的個人貸款(不含純個人消費性質的貸款,純個人消費性質貸款不含個人投資類貸款),不管是否到期,都應在清理期限內進行償還。對不能按期還款的,由所在單位責令其本人做出還款書面承諾;對還款書面承諾到期仍不能按期還款的,由所在單位要求當事人離崗還貸,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2.工作人員為他人擔保貸款。
為他人擔保貸款的,由貸款人所在單位責令其按有關法規和規定辦理轉擔保手續,不能辦理轉擔保手續的,應落實保證責任,並以其本人財產補辦抵押手續。貸款到期不能歸還的,由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3.工作人員為他人介紹貸款。
對於工作人員介紹的貸款,由所在單位責令介紹人限期核實借款手續、落實借款人還款計劃;貸款到期不能歸還的,由所在單位要求當事人離崗清收,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以貸還貸方面銀監會有什麼具體規定
規定:
1、銀監會做的是宏觀方面的監控,提出「七個不準」的禁止性規定,即不準以貸轉存、不準存貸掛鉤、不準以貸收費、不準浮利分費、不準借貸搭售、不準一浮到頂、不準轉嫁成本。不會對具體業務進行干預,銀行在貸款的時候的批款規則裡面就有銀監會的指導規則了。
2、貸款是經濟行為,兩次貸款之間是獨立的,你能貸到第二次,說明你的資質好,因為第二次貸款已經考慮了你有貸款負債的情況。
(1)專門對法律工作者的貸款擴展閱讀
「以貸還貸」的認定
從司法實踐中看,借款人以新貸償還舊貸的行為比較簡單,一般爭議較小。但要證明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有「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並不容易。因為,意思表示在雙方沒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情況下,很難證明。
如果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在貸款合同上寫明「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證認定起來當然不成問題。但這種在合同中寫明「以貸還貸」的情況雖然有,卻極少,因此,在沒有證據證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允許使用推定的方法。
根據從司法實踐中總結的經驗,可以根據以下具體情況推定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有「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款項根本沒有貸出,只是更換貸款憑證的;
二、借款人短時間內歸還貸款的,如銀行當天貸出款項,當天即扣劃款項用以歸還原貸款;
三、新貸款恰好是舊貸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較短時間內歸還舊貸款的。
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以貸還貸」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以貸還貸」成立的條件,因此,要避免簡單將以下兩種情況作為「以貸還貸」處理:一是借款人單方面決定將借款償還舊貸的;二是金融機構單方面決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還貸的。
如果無法查明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之間「以貸還貸」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推定的,不能作 「以貸還貸」處理。
❷ 為什麼不建議去貸款公司上班
不建議去貸款公司上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高風險性:
法律合規風險:
工作壓力大:
職業前景有限:
社會聲譽問題:
綜上所述,考慮到高風險性、法律合規風險、工作壓力大、職業前景有限以及社會聲譽問題等因素,不建議輕易選擇去貸款公司上班。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所有貸款公司都不可取,關鍵在於選擇正規、合規且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公司。
❸ 處理逾期的法務公司靠譜嗎
處理逾期的法務公司不靠譜。
理由是:
1、借款人發生逾期,貸款機構委託法務公司負責催款的多,但法務公司反過來幫借款人協商逾期還款的少,因此不靠譜。
2、借款人發生逾期由法務公司處理,法務公司最多就是幫忙分析網貸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條款,並不會直接干預。
3、借款人發生逾期,貸款機構只會與借款人本人溝通逾期問題,協商也只是借款人本人與貸款機構之間的事,法務公司作為第三方不能完全代替協商,因此不靠譜。
4、法務公司提供法律咨詢或服務是要收費的,且收費通常較高,這對本就逾期、難以還款的借款人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而且法務公司並不保證協商成功。
5、不排除有很多詐騙分子,利用法務公司的名頭,以及利用借款人想處理網貸逾期的心理,套取隱私、實施詐騙、捲走錢財。
因此,法務公司不靠譜,法務公司發來的催收簡訊、打來的催收電話也不靠譜,要警惕詐騙。
法律工作者收了錢不辦事處理方法如下:
1、律師拿錢不辦事,其行為違法,當事人或者委託人可以先找律師事務所協商,要求退還所收的全部或者部分費用,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該律師所在地的律師協會或者司法機關投訴,要求對律師進行查處;
3、如果事實清楚,可以去區、縣司法局或市司法局反映,他們負責管理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向律師協會投訴;
4、假如投訴無果,可以按合同起訴,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律師收了錢不辦事,可以與該律師協商取消委託合同,並且承擔違約責任,拿回律師收取的錢財。再另行聘請其他律師。如果律師既不辦事又不想退錢,可以帶著證據向當地司法局投訴,律師都在司法局有注冊的。也可以帶著證據去法院起訴該律師,要求該律師退回收的錢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❹ 銀行為什麼不貸公檢法
銀行一般不輕易給公檢法貸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風險問題
公檢法機關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需要確保法律程序正當性,如果其出現不當行為或者失誤,往往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因此,銀行在評估貸款時可能會擔憂,對於涉及公檢法部門的貸款存在一定風險。一旦公檢法機構由於經濟案件等涉及經濟糾紛,其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的不確定性可能導致銀行面臨較大的信貸風險。
二、信用評估難度
公檢法部門的信用評估與銀行傳統信貸業務中的企業或個人信用評估有所不同。由於其特殊的職能屬性和運作機制,銀行難以准確評估其信用狀況。此外,公檢法部門的財務透明度不如一般企業,銀行的貸款審批流程可能難以順利推進。
三、法律因素與特定性質工作的不確定性
銀行和金融機構在處理對公檢法的貸款時通常會面臨更復雜的法律因素考量。公檢法部門的業務涉及大量法律訴訟和案件處理,其中可能涉及復雜的法律程序和決策過程,這些不確定性因素增加了銀行在貸款決策過程中的復雜性和風險。同時,其資金用途和流動性可能受到嚴格的監管和限制,這也增加了銀行對其貸款的風險考量。
綜上所述,由於公檢法部門的特殊性及其可能帶來的信貸風險、信用評估難度以及法律因素與不確定性等方面的原因,銀行通常較為謹慎地對待涉及公檢法的貸款申請。當然,在具體情況下也會有特殊的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能滿足特定的融資需求,但這需要具體的評估和審批流程來確保風險控制的前提下提供適當的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