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保險企業哪些呆賬損失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金融保險企業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呆賬損失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破產清算:借款人及擔保人依法破產、關閉或解散後,金融企業在追償債權後未能收回的部分。
- 債務人死亡或失蹤:借款人死亡或失蹤,且金融企業在依法清償並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
- 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借款人因遭遇重大損失導致金融企業無法收回的債權。
- 停止經營活動且注銷:借款人停止經營並被注銷營業執照後,金融企業追償無果的債權。
- 犯罪制裁後無力償還:借款人因犯罪受到制裁,財產不足以償債,金融企業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 法律強制執行後無法收回:經法院強制執行,借款人無財產可執行,導致金融企業無法收回的債權。
- 抵債資產追償後無法收回:抵債資產的價值小於貸款本息,金融企業追償後仍有未能收回的債權部分。
- 墊款無法償還:如信用證、承兌匯票等墊款,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無法償還,金融企業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部分。
- 對外投資無法收回:對被投資企業依法清算後,金融企業無法收回的股權。
- 銀行卡欺詐損失:因銀行卡偽造、冒用等造成的凈損失。
- 助學貸款無法收回:逾期助學貸款在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部分。
- 長期應收賬款無法收回:除本金和利息外,逾期3年以上且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賬款。
- 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情況下的核銷債權。
以上條件確保了金融保險企業在面臨特定損失時,能夠依據相關法規在所得稅前進行呆賬損失的扣除。
⑵ 金融稅務管理辦法
金融稅務管理包含多方面內容,以下為你介紹部分關鍵管理辦法:

- 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金融企業經規定程序後,符合特定條件的債權或股權可作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破產等情況;而借款人有償還能力卻未按期償還等債權不得稅前扣除。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部分資產可提取呆賬准備,按公式「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准備=本年末允許提取呆賬准備的資產余額×1% - 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准備余額」計提的允許在稅前扣除。發生呆賬損失報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先沖抵已扣除的呆賬准備,不足部分據實扣除。
- 增值稅管理:可藉助增值稅管理平台,從涉稅數據源提取數據,建立稅務數據集市,實現交易級明細數據的價稅分離。在銷項開票管理中處理對客開票,進項管理時與報銷系統對接並建立進項憑證管理台賬。申報期間自動出具申報表協助報稅,還能進行統計分析和風險管控。
- 「營改增」後稅務風險管理與防範:一是加強供應商管理,要求供應商票據合法合規,杜絕虛開、代開發票等違規行為;二是提升內部人員素質,通過培訓等手段加強監管,明確稅務風險特徵,禁止偷稅漏稅;三是加強內部有效溝通,將財務與業務人員結合,讓業務人員了解稅務風險常識;四是搭建適用稅收系統,實現增值稅開票系統與金融業務有效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