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辦法
為規范不良貸款的認定標准和程序,加強對信貸資產質量的監控,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00年9月25日由中國人民銀行以銀發〔2000〕303號印發。《辦法》分總則、不良貸款的劃分標准、不良貸款的認定、不良貸款的統計與分析、商業銀行的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罰則、附則8章36條,自發布之日起實行。2012年1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號決定,廢止《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
法律依據
《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辦理的境內各項授信業務,包括本外幣貸款,境外籌資轉貸款,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擔保等表外授信業務,以及由商業銀行承擔風險的其他信貸業務。政策性銀行和其他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Ⅱ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認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是什麼
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認定應遵循「本級負責、分類認定、超限核准、歸口管理、檢查評價」的原則,具體步驟如下:
(一)本級負責指本級直接經營的貸款,由本級認定並對本級認定的結果負最終責任;
(二)分類認定指對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按不同程序分別認定;
(三)超限核准指對超過本級認定許可權的要報上級行核准,核准行行長對認定結果負最終責任;
(四)歸口管理指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由信貸風險管理部門統一負責;
(五)檢查評價指稽審部門應對不良貸款認定標准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為規范不良貸款的認定標准和程序,加強對信貸資產質量的監控,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00年9月25日由中國人民銀行以銀發〔2000〕303號印發。《辦法》分總則、不良貸款的劃分標准、不良貸款的認定、不良貸款的統計與分析、商業銀行的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罰則、附則8章36條,自發布之日起實行。2012年1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號決定,廢止《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