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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沒分廠能貸款么

發布時間:2025-05-28 02:53:19

『壹』 依據擔保法的規定,下列不能作為保證人的有____。

有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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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二節 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貳』 (一)關於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能否成為借款人問題

2003年修訂的《商業銀行法》並未規定借款人的主體資格。1996年的《貸款通則》第十七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根據該條規定,借款人可以為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或中國自然人。分公司雖然沒有法人資格,但並非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署合同文件。《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此見,並非只有自然人或者法人才能簽署經濟合同。一般來說,分公司應當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相應的經濟活動,分公司的經營范圍可以視為總公司對分公司能以自己名義從事行為的概括授權。鑒於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通常不包括申請貸款,故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若要以自己的名義簽署貸款等合同文件,必須取得該企業法人的事先特別授權或者事後追認。 (二)關於企業法人能否作為保證人問題 《擔保法》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該條規定同時限制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作為保證人,但對於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規定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所謂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是由企業法人依法設立的,依法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對外從事經營活動,但其民事責任由企業法人承擔的經濟組織。實踐中,常見的企業法人分之機構有分廠、分公司、營業部、分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司法實踐中,判斷的標准主要是根據營業執照的登記記載,登記為企業法人的,具備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僅領取營業執照,未登記為法人的,為分支機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不同於企業的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是企業法人的內設機構,並未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常見的如企業的部門、車間、科室等。企業法人職能部門一概不能對外提供保證。 (三)關於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民事訴訟法》(2007年修訂)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何為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予以明確。即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從以上規定可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訴訟。關於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作為訴訟主體時是否應當追加企業法人為共同被告問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中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除外。 (四)關於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保證責任承擔問題 《公司法》(2005年修訂)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該條規定對上述問題的回答應當已十分明確。但在理論上,有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法人分支機構雖然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其具有自己經營管理的財產,可以相對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故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保證責任應先由該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不足時再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實踐中也可能出現類似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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