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收取好處費是否構成犯罪
1、如果是中介費,服務性行業客戶給服務員等的小費,收下是不犯法的。
2、如果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修正案中將原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合並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3、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接受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好處,謀取利益的,犯受賄罪。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1)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2)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3)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1)銀行工作人員挪用客戶貸款無罪擴展閱讀:
1、索取他人財物(收好處費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2、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3、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
(1)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2)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❷ 無罪案例|案發時未造成金融機構損失,不構成騙取款貸罪
騙取貸款罪定義: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造成金融機構重大損失或嚴重情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特別嚴重情節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構成條件包括:行為人具有欺騙金融機構的主觀故意、客觀上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或金融票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以上損失。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後,騙取貸款罪的唯一標准變為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以上損失。與貸款詐騙罪不同,後者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案例概述:新疆甲、乙公司及馮某某等人為原審被告單位及上訴人,申請貸款時提供了真實足額擔保,至案發時未給金融機構造成實際損失,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判決結果:除馮某某外,上述單位及個人均被判決無罪。
案例分析:在2012-2014年期間,被告單位及個人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提供虛假資料,但提供了足額擔保,且未給金融機構造成實際損失,最終被改判無罪。
爭議與解決:最高人民法院答復指出,雖不要求非法佔有目的,但需危害金融安全。陳岩雖然數額巨大,但提供了足額真實抵押,未危及金融安全,不構成犯罪。然而,一、二審法院仍然認定為犯罪,引發遺憾與感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騙取貸款罪名,爭議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