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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工作指引

發布時間:2022-10-02 17:01:42

『壹』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有省金融辦、市(地)、縣金融辦或相關機構、公安局、工商部門、銀監部門及人民銀行。
省政府授權省金融辦作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試點工作,制定和完善試點工作的相關政策,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批等工作。各市(地)、縣(市、區)指定的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
市、縣級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持續、動態的日常監管。市、縣級主管部門要建立多方聯動的協同監管機制,組織工商、公安、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重點防範和處置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違法違規行為。

『貳』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有省金融辦、市(地)、縣金融辦或相關機構、公安局、工商部門、銀監部門及人民銀行。省政府授權省金融辦作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試點工作,制定和完善試點工作的相關政策,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批等工作。各市(地)、縣(市、區)指定的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市、縣級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持續、動態的日常監管。市、縣級主管部門要建立多方聯動的協同監管機制,組織工商、公安、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

『叄』 中國小額信貸法律法規匯編的圖書目錄

第一章
中央政府機構頒布法律法規
【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0]1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
(國辦函[2010]120號)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08]23號)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
(銀發[2008]137號)
銀監會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的通知
(銀監發[2009]48號)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09]109號)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0]45號)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
(銀發[2010]193號)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全面做好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1]36號)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空白鄉鎮基礎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1]74號)
【財政部】
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
(財金[2005]第53號)
財政部關於小額貸款公司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通知
(財金[2008]185號)
關於實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的通知
(財金[2009]15號)
關於開展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工作的通知
(財金[2009]16號)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財金[2010]21號)
關於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范圍的通知
(財金[2010]41號)
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金[2010]42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10]56號)
關於印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帶附件)
(財際[2011]1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4號)
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35號)
關於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試點縣域支行涉農貸款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116號)
【其他】
中國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第3號)
第二章
各省市地方法律法規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桂政辦發[2008]200號)
廣西自治區工商局關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管理的試行意見
(桂工商發[2009]33號)
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政發[2009]71號)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內政辦發[2008]46號)
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實施細則
(2008年8月)
關於加強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外源融資管理的通知
(內金辦發[2010]66號)
關於統一安裝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管理系統的通知
(內金辦發(2010)39號)
關於統一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明細核算的通知
(內金辦發[2010]17號)
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錫署辦發[2008]93號)
【貴州省】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黔府辦發[2008]113號)
貴州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開展我省第三批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黔經信辦[2009]358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新政發[2008]89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新政辦發[2009]22號)
【雲南省】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雲政辦發[2008]195號)
【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等部門關於印發《湖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金辦發[2008]1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鄂政辦發[2008]61號)
湖北省工商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管理的試行意見
(鄂工商注[2008]224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鄂政辦發[2010]121號)
湖北省工商局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鄂工商登管[2011]80號)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企業信用評級試點工作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發展的通知
(武政辦[2010]114號)
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黃石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年12月)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黑政辦發[2008]68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辦綜[2009]8號)
雞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雞西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雞政辦發[2009]68號)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佳政辦綜[2010]1號)
【甘肅省】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政府金融辦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甘政辦發[2008]136號)
甘肅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2008年12月)
【吉林省】
關於印發《吉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及《吉林省小額貸款公司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2008年9月)
【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委青海銀監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青政辦[2009]37號)
【重慶市】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的通知
(渝府發[2008]76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辦發[2008]23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辦發[2009]109號)
重慶市中小企業局關於做好中小企業融資超市有關工作的通知
(渝中小企[2010]131號)
【遼寧省】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遼政發[2008]42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政辦發[2008]81號)
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暫行)
(2009年12月)
中共遼寧省委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
(遼委發[2010]14號)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沈政發[2009]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鞍政辦發[2009]4號)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辦發[2008]181號)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2009年1月)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政府金融辦關於進一步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丹政辦發[2010]3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盤錦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盤政辦發[2010]4號)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金融辦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皖政辦[2008]52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規定的通知
(皖政辦[2009]36號)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銅陵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銅政辦[2008]140號)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宣城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宣政辦[2009]4號)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2011年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工作的通知
(馬政辦[2010]101號)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意見
(豫政辦[2008]100號)
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豫中小企[2009]13號)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預案的通知
(鄭政[2009]40號)
漯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漯河市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預案的通知
(漯政辦[2009]107號)
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陽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預案的通知
(2009年8月6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意見的通知
(周政辦[2010]84號)
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周口市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預案的通知
(周政辦[2010]138號)
【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金融辦等四部門關於本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發[2008]39號)
關於完善小額貸款利息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滬人社就發[2010]67 號)
關於促進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0年修訂版)
【廣東省】
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粵金[2009]10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
(粵府[2011]19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粵地稅函[2009]499號)
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9年4月14日)
關於印發《東莞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東府辦[2009]34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府[2009]8號)
【陝西省】
陝西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關於印發《陝西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陝金融發[2008]1號)
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陝工商字[2008]159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陝政辦發[2008]108號)
關於印發《陝西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陝金融發[2009]11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陝西銀監局關於進一步推進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陝政辦發[2010]55號)
【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和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府廳字[2009]28號)
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贛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贛市府辦發[2009]84號)
關於印發萍鄉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萍府辦字[2010]124號)
【山東省】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意見
(魯政辦發[2008]46號)
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魯工商企字[2008]25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9]82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0]18號)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完善財政激勵機制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實施意見
(魯財企[2010]51號)
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德政辦字[2008]75號)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浙政辦發[2008]46號)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8]16號)
浙江省金融辦等部門關於印發《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金融辦[2008]21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浙政辦發[2009]71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政辦發[2009]100號)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促進溫州小額貸款公司穩健發展的實施意見
(溫政辦[2009]122號)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貫徹實施意見
(甬政辦發[2008]187號)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告
(2010年04月16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落實扶持政策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0]211號)
【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冀政[2008]95號)
關於印發《平山縣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平政辦[2009]23號)
【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北京市金融辦等部門關於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9]2號)
【天津市】
關於印發《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金融辦[2008]66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等部門關於加強和完善中小企業融資工作意見的通知
(津政辦發[2010]86號)
【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川辦發[2008]54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辦函[2008]256號)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辦函[2009]47號)
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元市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廣府辦函[2009]113號)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府[2009]72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府[2010]4號)
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方市開展農村小額貸款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東府[2009]74號)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農村小額貼息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
(三府[2010]56號)
【山西省】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太原市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並政發[2009]47號)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運城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及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運政辦發[2009]44號)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朔州市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行辦法》的通知
(朔政發[2008]131號)
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全市進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呂政辦發[2008]108號)
晉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晉中市推行商業性小額貸款組織實施意見的通知
(市政辦發[2008]31號)
【湖南省】
《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
(湘政辦發[2009]44)
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湘工商企字[2009]166號)
湖南省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岳政辦發[2009]24號)
關於印發《長沙市嶽麓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岳政辦發[2009]12號)
長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沙縣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處置預案》的通知
(長縣政辦發[2009]49號)
【江蘇省】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
(蘇政辦發[2009]132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意見
(蘇政辦發[2011]8號)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意見
(蘇政辦發[2010]103號)
蘇州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蘇州市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
(蘇府辦[2008]211號)
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蘇州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蘇府辦[2010]288號)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徐州市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辦發[2008]122號)
關於印發《鎮江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鎮政辦發[2009]135號)
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促進南通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若干意見
(通政辦發[2009]152號)
無錫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2008年11月)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任務分工的通知
(錫政辦發[2011]54號)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鹽城市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鹽政辦發[2008]89號)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通知
(閩政辦[2010]221 號)
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寧德市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寧政辦[2011]1號)
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漳州市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性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通知
(漳政辦[2010]172號)
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經貿委漳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政辦[2010]171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
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寧工商個字[2009]101號)

『肆』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法規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2、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3、關於印發《貸款公司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
5、農村資金互助社示範章程

『伍』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5)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工作指引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陸』 小額貸款風險數據排查的重點內容主要包括

7月12日,江蘇省金融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為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經營行為,防範行業風險,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根據全省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和金融領域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部署,結合前期全省小貸公司真實性抽查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小貸公司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風險排查處置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小貸公司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管,結合有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文件關工作部署深入開展違規違法經營專項風險排查整治,構建日常監管檢查與專項風險排查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對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小貸公司實施分類處置,監督已經終止經營資格的小貸公司及時規范完成市場退出。 (一)重點檢查排查內容 1. 審批管理。排查轄區內小貸公司是否存在未經批准(備案)擅自開展業務、設立分支機構,未經批准(備案)擅自變更股權結構、注冊資本金、營業場所、公司名稱等;已終止經營資格的小貸公司是否按要求規范完成市場退出。 2. 股東資質。排查小貸公司的股東是否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核查股東是否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合法資金出資入股;是否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股權;穿透審查股東及其關聯方是否未經許可開展金融業務。 3. 外部融資。排查小貸公司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直接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股東借款資金是否為股東自有合法資金;是否未經批准(備案)通過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資。 4. 實際利率。排查小貸公司實際貸款年化利率(實際利率= 小貸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與貸款相關的息費/所發放的貸款本金)是否超過相關規定;是否存在從貸款本金中預先扣除息費、保證金或者設置高額逾期利息、罰息等行為。實際利率、貸款額度、貸款期限、還款方式、逾期處理等關鍵信息是否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並提示相關風險。 5. 貸款管理。排查小貸公司是否建立較為完備的風險控制制度;是否充分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是否誘導借款人超自身償付能力過度借貸;是否超出批准經營業務范圍或者經營區域范圍開展業務;是否存在關聯貸款、拆分貸款、冒名貸款、現金收支、賬外收取息費、賬外經營、(變相)抽逃資本金等行為;是否向涉嫌非法放貸的個人或者單位發放貸款;是否涉及「現金貸」「首付貸」「套路貸」等違規違法經營行為。 6. 不良資產清收。排查小貸公司不良資產處置是否符合《關於規範金融業不良資產清收行為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9〕4號)有關要求;是否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以暴力、恐嚇、侮辱、騷擾等非法方式催收貸款。 7. 業務合作。排查小貸公司開展第三方合作情況,是否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是否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是否將核心業務(簽訂合同、發放貸款、回收貸款、貸款催收等)外包;是否接受無融資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增信或者變相增信服務;第三方機構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8. 涉案涉訴。排查小貸公司及其股東涉案情況,是否因「掃黑除惡」、「互金整治」、非法集資等被調查或立案審查。排查小貸公司法律訴訟情況,重點關注小貸公司作為被告案件情況,是否涉及省外司法訴訟;了解小貸公司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業務糾紛、處置不良資產等情況。 (二)分類處置措施 各地要按照《省金融辦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處罰細則(暫行)〉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2〕58 號)、《關於建立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市場退出機制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4〕36 號)等文件要求,對存在違規違法經營的小貸公司開展分類處置。具體分類處置措施為: (1)整改類。存在違規經營行為,但未達到市場退出條件的;經營狀況持續惡化,已不具備經營基本條件,但股東願意充實資本金、改善經營狀況的。由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驗收合格的,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後,保留經營資格,允許繼續經營;整改後驗收不合格的,納入退出類。 (2)退出類。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且股東不願或者無能力改善的;違規違法經營達到市場退出情形的;整改驗收不合格的。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終止經營資格,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置。各地要監督已經終止經營資格的小貸公司及時完成市場退出。對已被終止經營資格後,仍以原小貸公司名義經營相關業務的,要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嚴厲打擊,切實維護地方金融市場秩序。 二、引導合法合規經營 (一)堅持發展定位。小貸公司要圍繞服務「三農」、中小微企業和科技創新發展的定位,堅持「小額、分散」的經營原則和「靈活、便捷」的業務特色,嚴守「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監管要求,進一步做優做精主營業務,更好地為「三農」、中小微企業和科技創新發展提供特色化、差異化的金融服務。 (二)合理確定利率水平。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小貸公司可與借款人自主協商合理確定利率水平,鼓勵小貸公司按照目標客戶差異實行差別化利率,優先向優質客戶發放低利率貸款。 (三)規范設立分支機構。農村小貸公司原則上僅限在注冊地設區市范圍內開展業務。符合條件的小貸公司(監管評級 AA級及以上、注冊資本金達到原注冊地和分支機構設立地綜合要求,分支機構設立地應具備新設小貸公司條件),經原注冊地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報經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批准,可跨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由其所在地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原注冊地監管部門協助監管。 (四)規范經營行為。小貸公司要嚴格按照各項監管要求開展業務,全面、真實填報經營數據信息,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各類風險情況以及對公司經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不得違反《省金融辦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扶優限劣工作意見(暫行)〉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3〕103 號)相關規定進行融資、開展業務;不得超出批準的經營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范圍開展業務;嚴格按照有關標准進行客戶分類,不得通過虛假 客戶分類方式提升相關業務佔比;規范開展各項創新業務,不得虛假、誇大宣傳誘導客戶;不得接受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個人或者單位委託發放貸款(股東自有合法資金委託貸款、政府部門以委託貸款方式託管的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等政府性資金、企業集團以委託貸款的方式開展的集團內部獨立法人之間的資金歸集和劃撥業務除外);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不得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要充分了解貸款客戶償付能力,有效防範借款人過度借貸行為;嚴禁賬外向貸款客戶收取息費、保證金等;嚴禁涉及「高利貸」「現金貸」「首付貸」「套路貸」等違規違法經營行為;不良資產清收要依法合規,嚴禁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以暴力、恐嚇、侮辱、騷擾等非法方式催收貸款。 三、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一)明確監管職責。各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具體負責轄區內小貸公司的監管工作,審核股東和高管人員資格,審核轉報上級監管部門負責審批(備案)的申請事項,審核(備案)除銀行貸款外的融入資金,審批涉及公司名稱、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營業場所、組織章程、高管人員等變更事項,建立並落實舉報制度,組織開展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工作。各地要將真實性、合規性檢查作為監管工作重點;突出防範行業外溢性風險,加強對有外部負債小貸公司的日常監管。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的監管職責分工由各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確定監管人員。各地要根據《省金融辦關於印發〈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員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3〕74 號)要求,結合轄區內小貸公司發展情況合理配置監管力量,明確本單位小貸公司監管工作負責人和具體監管人員,每家小貸公司要明確一名主監管員和一名輔助監管員,監管人員(包括監管工作負責人、具體監管人員、主監管員、輔助監管員等)應簽訂監管責任書。小貸公司監管人員要勤勉盡責,按照監管員工作規則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定期通過業務監管系統開展非現場檢查,監測分析轄區內小貸公司經營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現場檢查。監管人員對所監管小貸公司監督檢查不力,對違規行為不予制止,對重大風險隱患知情不報,或者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所監管小貸公司出現重大風險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及時處置風險。各地要加大日常監管頻度和現場檢查力度,防範化解風險隱患,對日常監管和專項風險排查中發現的各類違規違法行為及風險隱患,要及時處置化解,並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監管部門。各地要加強與法院、檢察院、公安等單位溝通對接,了解小貸公司及其股東涉案涉訴情況,綜合研判分析小貸公司是否合法合規經營;加大與當地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的聯系配合,全方位掌握轄區內小貸公司的運營狀況,協同處置違法違規機構。 (四)提升監管水平。各地要積極開展監管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升監管人員業務能力。通過業務合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會計師事務所、信用評級公司、徵信公司等第三方專業機構的作用,不斷提升行業監管水平;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職能,加強行業自律機制建設,積極輔助監管工作。不斷完善監管技術,積極藉助業務監管系統監測預警和統計分析功能輔助進行監管,提升行業監管效能。

『柒』 小額貸款公司在河南省金融辦監管名錄里是啥意思

說明這個小額貸款公司受地方監管,保障貸款人的借貸安全。
為落實和完善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制度,加強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分類指導,促進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和健康發展。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統一組織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工作。市、縣(區)金融工作部門依照監管評級工作指引,根據日常監管情況,結合小額貸款公司實際運營和合規經營情況,每年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考核評級,提出分類評級結果意見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定,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每年在一定范圍內公布。省直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直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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