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個人扣押個人營運車輛,車主要求賠償,都要什麼證明,證據。
這種未發生的盈利,好像法院不會支持。
⑵ 債權人私自扣押擔保人的財產,也就是擔保人的營運車輛,有哪位知情人士給予詳細的解答為盼!找哪部門維權
報警公安必須管 有糾紛可以去法院 個人沒有扣押權 搶奪是犯罪
⑶ 私自扣押他人營運車輛來討要債務,派出所不理會 該怎麼辦
就只能找當地媒體幫忙了
⑷ 有關於個人可以非法扣押營運車輛嗎具體就是欠當事人的點錢,讓還錢了,我說過幾天,他就把車扣押了
法鬥士網左飛律師為你解答:這種情況是違法行為,建議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訴訟
⑸ 才開一個月網約車,被運管扣車了說是非法運營,貸款買的!有錢誰開車啊,苦不堪言,有誰也碰到過這樣的
現在抓的特別嚴
而且罰的也重,之前有個朋友被罰了3萬。點背被抓,現在只能想辦法解決。能找人找人,不能找人就只能認罰了
⑹ 別人欠我錢,他的營運車被別的債權人私自扣押了,我還能保全他的車嗎
你好,可以的申請保全後可以申請直接過戶。
如果僅是手續查封,那麼車還是能開的。但對於你來說,因為你沒有及時過戶,如果你的朋友敗訴,那這輛車真的有可能會被法院強行扣押,甚至是拍賣。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⑺ 私自扣押車輛是什麼罪
是侵佔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
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
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1、應當注意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本罪的立案標准規定了一個幅度,即非法佔有的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的,應當追訴。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會同當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的范圍內,及時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執行的數額標准,並上報備案。
2、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界限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系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⑻ 非法扣留營運車輛違反哪一條法律
如果是行政機關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中非法扣留,造成的損失應當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其他侵權行為,則提起民事訴訟。損失以實際損失為准。
⑼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私人非法扣押營運車輛損失是如何規定的
這應屬於《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調整的范疇,首先是承擔損失賠償。可看一下《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的構成與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這部分。
⑽ 哪裡有非法扣押營運車輛的法規
非法扣押是指沒有法定依據或者超過法定范圍,對當事人財物進行扣押的行為。主要在民法通則中有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單位和集體組織以及個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公民的合法財產不受任何人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