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現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賬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貸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託,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櫃台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開戶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露經費應當在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條例,已經1988年8月16日國務院第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並發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於2011年1月8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所修訂。
② 民法中關於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問題
1、無限連帶責任對外是連帶的,對內是按份的,也就是說對外承擔完無限連帶責任後,對內再以自己應有的份額承擔應承擔的責任。應有份額和實有份額的問題沒研究過,有什麼實際意義嗎?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很多種類,簡單一點說,社會主義公有制原本就只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部分,這里就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經濟組織,比如村辦企業、生產隊等等。
「農村承包經營戶」未必都是集體經濟成員,民通是比較早的立法了,新法規定(法律名字忘記了,可以自己搜索),全體村民2/3以上通過,經鎮政府同意,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也可以承包集體土體。
這就是為什麼現在有人買通村長和鎮長就可以在近郊的村子裡買地搞經營,蓋豪宅了。
③ 什麼是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也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④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怎樣承擔
《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第三十六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所以,個體工商戶與法人是有區別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而是由經營者承擔債務。
⑤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能貸款嗎
個人經營貸款是指以支持實體發展為發展原則,向自然人發放的用於解決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正常資金需求的貸款。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⑥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應以哪些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但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如果是以家族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族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族財產清償。 2、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