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底押貸款嗎
現在可以了,具體實施情況,請咨詢當地農業或者金融主管部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要求,依法穩妥規范推進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日前,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印發《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兩個辦法」從貸款對象、貸款管理、風險補償、配套支持措施、試點監測評估等多方面,對金融機構、試點地區和相關部門推進落實「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明確了政策要求。
「兩個辦法」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合理自主確定貸款抵押率、額度、期限、利率,簡化貸款手續,加強貸款風險控制。要求借款人獲得的「兩權」抵押貸款應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經營等貸款人認可的合法用途。試點地區政府要扎實推進確權登記頒證、流轉交易平台搭建、價值評估、抵押物處置等配套工作,為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提供基礎支持。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合作,靠實職責分工,扎實做好試點組織實施、跟蹤指導和評估總結。
「兩個辦法」要求,試點要依法穩妥規范推進,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要求堅持不改變公有制性質、不突破耕地紅線、不層層下達規模指標,用於抵押的承包土地沒有權屬爭議,且不能超過農民承包土地的剩餘年限。《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明確借款人要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並獲得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金融機構處置抵押物時要採取多種方式,並保證農民基本居住權。「兩個辦法」均鼓勵地方政府部門通過貼息、風險補償基金、擔保公司擔保等多種方式,建立貸款風險補償及緩釋機制,保證試點平穩運行。
⑵ 農村的房子能做抵押貸款嗎。如果能哪些銀行會受理
什麼樣的房屋可以用於抵押貸款
(一)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二)房齡(從房屋竣工日起計算)與貸款年限相加不能超過40年;
(三)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並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
溫馨提醒:用來抵押的房產的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產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須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產作為抵押申請貸款的書面承諾,並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產共有權人簽字。
一般由當地的農村信用社或者農行、農發行,可以咨詢一下。
拓展資料:
房產證抵押貸款利息多少
有房產證抵押的利率是最低的,一般是基準利率上浮10%-40%,各個銀行不一樣的,工行,建行,農行,中行等等都可以申請的,還有一個要關注的就是貸款還有評估費等費用,了解一下利率和其他費用方面的問題,平衡一下,再決定在哪個銀行做。
貸款人要具備的條件:
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貸款到期日時的實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其次,有北京市常住戶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第三,願意並能夠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房產抵押;
第四,房產共有人認可其有關借款及擔保行為,並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辦理貸款的流程:
1、辦理現房抵押貸款:首先,借款人要找評估機構進行房產價值評估,取得評估機構出具的《房產評估報告》。其次,夫妻雙方到場提交上面的資料並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再次,借款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第四,銀行審核通過後發放貸款。最後,借款人分期或一次性償還貸款並取消房產抵押拿回房產證。
2、辦理期房抵押:借款人憑購房預售合同、房預交款收據的原件及復印件、夫妻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到銀行簽訂購房借款合同,銀行審核通過後發放貸款,房產證下來後給銀行,借款人償還後到銀行辦理解除貸款並取回房產證。
⑶ 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將會產生哪些影響
第二輪土地承包開始較早的地區還剩3年左右二輪承包就到期了,土地承包到期後怎麼辦?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土地會不會重新分配?這些都是近幾年農村人最關心的問題。現在國家已明確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給大家吃下了一顆“定心丸”。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將會產生哪些影響?對農民是福還是禍?
③還有哪些細節要格外注意?
根據國家規定,延長土地承包期後,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農戶頒發由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了確保自己的權益,農民朋友必須密切關注相關信息。
同時這也是再一次提醒大家土地確權的重要性,沒有確權的土地今後是很難得到國家承認的,即便保留了承包地,糾紛隱患也很大。而且根據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的原則,再要重新分地也是難上加難。
⑷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能貸款嗎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通過發包方和集體組織的成員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即通過村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一種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50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由於該條被規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應認為不適用於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權也受到相關的限制,《承包法》和《物權法》只規定四荒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對家庭承包的土地經營權能否抵押沒有明文規定。《擔保法》34條第2款的規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屬於不得抵押的財產,可見現行立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態度。
即土地是否可以抵押要看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如果是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則不可以抵押;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則可以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