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中央銀行專項票據置換不良貸款
,央行發行票據用來承擔2002年以前農信社一半的不良資產
⑵ 國家用票據置換不良資產真能減輕農信社的負擔嗎
專項票據有以下好處:第一,專項票據是信用社的資產,人民銀行要按年付息,信用社可獲得穩定的利息收入;第二,等額置換不良貸款,資產質量可迅速提高;第三,到期或提前達到規定的兌付條件,人民銀行給予兌付,信用社既增加了可用資金,增強了流動性,又等額減少了不良貸款。不利之處:第一、使用專項票據不能立即得到資金的支持,它有嚴格的兌付條件,達到條件票據才能變成實實在在的資金;第二,採用專項票據的期限比較短,兩年期限,加上寬限期也只有 4 年,對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貸款降比的要求比較高,對地方政府和信用社有一定的壓力。 4 年都達不到規定的兌付條件,這個政策就享受不到。
⑶ 河南農村信用社改制後不良貸款會取消了么
怎麼會取消呢!不良貸款永遠都存在!
⑷ 土地置換不良貸款是什麼意思
一、政府拿出一些優質土地,先進行評估,然後將土地出讓給銀行,用以沖抵不良貸款。
二、此不良貸款一般是政府及相關部門所貸。政府與銀行,對置換工作中的地塊位置、出讓年限、出讓金及稅費進行研究協商,最終將逾期時間長、收回難度大的不良貸款作為核銷對象。
⑸ 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怎麼處理
摘要 親,不良貸款已經出現,就想方設法把錢還清,還清後往後5年可以更新徵信不良記錄信息,如果你是因為特殊情況造成的,你可以寫相關證明向銀行申請清除這樣的記錄。
⑹ 什麼是已置換不良貸款
已置換不良貸款就是指不良貸款已轉化為其他形式,如不動產,其他債權,股權等。
根據轄內實際情況,置換不良貸款主要分為如下幾類:
一是現金收回;
二是村級債務;
三是下落不明;
四是死亡絕戶;
五是未通過法律程序關停、倒閉、破產企業;
六是已通過法律程序關停、倒閉、破產企業;
七是其他類型。
置換不良貸款處置方法:
1、現金收回貸款
對於5%的現金收回部分,信用社要將還款憑證復印件存檔,作為現金收回的證明。
2、村級債務的處置
因鄉鎮行政體制改革,部分行政村已撤並,村級債務的處置應分兩種情況進行。一是行政村仍然存在的,要與其重新簽訂還款協議,並到鄉、鎮政府蓋章證明;二是行政村撤並後機構不存在的,要到鄉、鎮政府取得機構撤並的證明材料。
3、下落不明貸款的處置
借款人因外出打工或外逃躲避債務,查無下落的,信用社向借款人原所在村提供欠款清單,由原所在村對欠款戶的經營、資產及其它有關情況進行詳細說明,加蓋公章,經當地政府核實後,出具外逃、下落不明戶的證明。此類證明可集中打包辦理。
4、死亡絕戶貸款的處置
由所在村(或街道)對欠款戶的貸款、死亡、資產及有無繼承人等情況進行簡要說明,並加蓋公章,到所在鄉鎮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一戶一個證明。
5、未通過法律程序關停、倒閉、破產企業貸款的處置
(1)村辦企業。由所在村提供借款村組和企業的成立、主體消亡時間、關停倒閉原因、資產處置、貸款損失等情況,經當地政府核實後出具證明,並加蓋公章。
(2)無營業執照的企業。由當地政府出具造成企業關停倒閉的具體情況及原因、企業資產負債情況及其去向的證明,並加蓋公章。
(3)有營業執照的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具因關停、倒閉、破產等原因而注銷營業執照的證明。
6、已通過法律程序關停、倒閉、破產企業貸款的處置
尋求法院或法庭的法律幫助,搜集有關具備法律效力的裁定書或判決書。
⑺ 農村信用社與地方政府的置換不良貸款是不是免了
不會免,只是農村信用社的債權變成了當地政府的債權,政府運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資產的力度應當比信用社還大。
⑻ 農村信用社把不良貸款債務權轉讓給個人,合法嗎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轉讓經過合法的手續轉讓是可以的。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三種情形除外。即債權人可以轉讓合同債權是原則,三種合同債權不能轉讓是例外。
上述債權轉讓之規定,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含義:
第一、此處的債權人,是指依法成立並有效的合同中的債權人,即合同之債的債權人;不是在一般民事行為中產生債權債務的債權人,比如:不是一般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債權人。
第二、此處可以轉讓的合同權利,是指依法成立並有效的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即債權,是一個請求權,不是財產權。債權一旦實現,債權人享有的不再是債權,而是一個財產權。因此,不能理解為只要是民事權利即可自由轉讓,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債權即合同的權利才可以依法轉讓。比如:對於侵權之債,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受害人不得將該債權轉讓給他人,由他人主張侵權人承擔責任。
第三、此處的第三人,是相對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除了債權人全部轉讓合同權利退出合同約束外,部分轉讓合同權利的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共同構成合同當事人,均受到合同效力之約束。
鑒於上述分析,債權人全部轉讓合同權利即債權的,該債權人的法律地位由第三人替代,原債權人從合同當事人中退出,原合同效力對於新合同雙方當事人繼續存續;若債權人部分轉讓合同權利,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與第三人一起成為本合同的當事人,合同效力當然及於第三人,若第三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即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