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地人在上海辦理住房公積金需要哪些手續
關於發布《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房委會發[1999]第8號
上海市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為便於《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順利實施,現發布《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便於《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貸款管理辦法》)的順利實施,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受託銀行)
經市住房委員會同意,下列銀行受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委託承辦個人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
(一)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銀行;
(四)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五)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銀行上海分行;
(七)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條(商業銀行貸款額度確定)
受市公積金中心委託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貸款銀行)應當於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下一年度的公積金貸款資金的計劃額度。市公積金中心根據各受託貸款銀行當年度實際發放的公積金貸款金額及全市住房公積金的年可使用資金確定各受託貸款銀行下一年度公積金貸款最高計劃額度。
市公積金中心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前款規定的各受託貸款銀行的公積金貸款額度計劃。
市公積金中心確定及調整的公積金貸款額度計劃應報市住房委員會批准。
第四條(簽訂委託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與承辦公積金貸款的各受託貸款銀行簽訂的委託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二)委託的事項;
(三)貸款資金計劃額度的確定及調整原則、方式;
(四)貸款資金的劃撥時間、方式;
(五)貸款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責任;
(六)公積金貸款統計報表的編制;
(七)公積金貸款的風險責任承擔;
(八)委託的費用及支付的條件、時間、方式;
(九)委託的期限;
(十)違約責任;
(十一)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條(擔保權第一受益人)
《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市公積金中心為組合貸款擔保權的第一受益人是指當組合貸款的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償還本息義務而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時,公積金的貸款本息先於商業性貸款本息獲得擔保,公積金貸款本息未獲得擔保前,擔保人不得對商業性的住房貸款本息履行擔保責任。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配偶雙方貸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請了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一次性補繳住房公積金)
由於貸款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積金繳存而後又一次性地補繳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的,不屬於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形。貸款申請人必須自補繳之月起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六個月的,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單位一次性金額補繳所有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視同按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共同貸款對象的條件)
貸款申請人的配偶、同戶成員作為住房公積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參與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但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無公積金還貸債務並且無尚未還清、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
(二)貸款額度計算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六個月,且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兩年;
前款規定的同戶成員是指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與貸款申請人屬同一戶籍且時間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親。雖實際居住但不屬同一戶籍的,或者雖屬同一戶籍但同一戶籍時間在一年以下的,不屬於同戶成員。
第九條(其他債務)
《貸款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是指已經進人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債務,或者雖未進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確的證據表明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為不可避免的債務。
前款規定的已有明確的證據表明進人訴訟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債務人有違約的事實;
(二)債務人已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促成債權人提起訴訟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債務人投資失敗或有其他法律糾紛影響到該債務的履行能力而造成違約的可能忙
(四)債務人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失去穩定的經濟收人致使違約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證明債務人違約可能性的事實。
第三章 貸款申請
第十條(貸款申請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受市公積金中心委託具體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擔保機構應當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
貸款申請人對不予貸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訴,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申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一條(委託受理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委託擔保機構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應當與擔保機構簽訂委託合同。委託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雙方當事人名稱;
(二)委託的事項;
(三)公積金繳存信息、貸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質量的考核;
(五)委託的費用及支付的條件、時間、方式;
(六)委託的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准予貸款決定書內容)
准予貸款決定書應當載明貸款申請人可以貸款的金額及貸款的期限。
第十三條(登記輪候)
市公積金中心應對准予貸款決定書進行編號登記,登記在先的貸款申請人原則上比登記在後的貸款申請人先獲得公積金貸款資金。
第十四條(輪候時間)
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從辦理貸款登記申請手續至獲得公積金貸款資金的間隔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但由於貸款申請人原因或者由於辦理借款擔保手續導致時間超過三個月除外。
前款規定的貸款申請登記日期是指擔保機構受理貸款申請經審查後簽發准予貸款決定書的日期。
第十五條(簽訂貸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貸款申請人應在准予貸款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貸款手續,由於貸款申請人原因,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未簽訂公積金貸款合同的,准予貸款決定書失效,貸款申請人應重新辦理貸款申請手續。
准予貸款決定書失效時,市公積金中心委託受理查詢的機構對已登記的編號予以及時注銷。
第四章 貸款額度確定、貸款資金支付與償還
第十六條(儲存余額的確定)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以擔保機構受理貸款申請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實際數額為依據。
第十七條(首期付款)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部分或全部支付購房首期款。
貸款申請人或者共同貸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為零的,不能獲得公積金貸款。
第十八條(貸款資金支付的時間與方式)
受託貸款銀行應當根據公積金貸款合同約定的時間、條件將所貸的住房公積金以貸款申請人購房款名義劃轉給房屋出售人在銀行開設的售房款專戶內。
第十九條(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總額不變,但每月還款額中貸款本金逐月增加,貸款利息逐月減少的還款方式。其公式為:
月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第二十條(按月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償還的本金固定不變,貸款利息逐月遞減的還款方式。其公式為:
第n個月還款額=貸款本金/還款月數×[1+(還款月數- 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條(貸款資金的歸還)
借款人應當在前兩條規定的還款方式中選擇一種還款方式,並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不作變動。
第二十二條(用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戶成員、非同戶直系血親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歸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根據《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受託貸款銀行在代為辦理上述人員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提取手續時,應將上述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直接沖抵借款人的公積金的還款余額。用住房公積金沖抵還款余額的,不受本細則第23、24條規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貸款申請時提出用第一款規定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在公積金貸款合同中約定,並由受託貸款銀行於每年第一季度根據前款規定要求辦理;借款人在還款期間提出用第一款規定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於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請,由受託貸款銀行根據前款規定要求辦理。
第二十三條(貸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償還)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償還部分公積金貸款的,應在原貸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後。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提前償還的金額不得少於原貸款合同約定的6個月的還款額。
第二十四條(部分提前還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清末到期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應與受託貸款銀行商定部分提前還清後剩餘的貸款余額的還款期限,此還款期限應短於原貸款合同約定期限的剩餘期限。貸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還貸期限加上確定的剩餘期限所對應的期限檔次的公積金貸款利率確定。
部分提前還清後的剩餘貸款本金余額仍採取與原貸款合同約定的相同的償還方式償還,受託貸款銀行應重新為借款人計算每月還款額。
部分提前還清後的剩餘貸款本金余額按月償還本息的計算公式為:
R=Pr×I×(1+I)n/(1+I)n-1
部分提前還清後的剩餘貸款本金余額按月償還本息的計算公式為:
Rm=Pr/n×[1+(n-m+1)×I]
(公式中R為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金額:Pr為提前還貸後的貸款本金余額;n為商定後的剩餘貸款的還貸月數;工為重新計算還貸時原貸款已還月數加上n後所對應的期限檔次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月利率;Rm為提前還款後第m月的償還貸款本息金額;m為從1到n的正整數)。
第二十五條(告知義務)
借款人部分提前還清未到期公積金貸款余額的,受託貸款銀行應當與借款人、擔保機構簽訂補充條款,並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市公積金中心。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六條(貸款擔保)
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機構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並將貸款購買的有所有權的住房抵押給擔保機構作為反擔保。
第二十七條(擔保原則)
公積金貸款擔保應遵循誠實信用、平等有償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保證責任)
公積金貸款的保證責任范圍包括公積金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保證合同)
擔保機構提供公積金貸款連帶責任保證的,應當與住房公積金的委託貸款人、受託貸款人訂立書面保證合同或書面保證條款。
保證合同或保證條款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公積金貸款金額;
(二)借款人履行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期限;
(三)保證擔保的范圍;
(四)保證擔保的期間;
(五)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保證期間)
擔保機構承擔公積金貸款的保證期間從借款人將所購買的自住住房抵押給擔保機構之日起至公積金貸款債務全部清償時止。
第三十一條(履行保證責任)
借款人未按公積金貸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達六個月時,由受託貸款銀行向擔保機構送達《履行連帶保證責任通知書》,擔保機構接到《履行連帶保證責任通知書》後七日內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行使反擔保權的時間)
擔保機構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六個月內根據借款人的不同情況決定是否行使反擔保權及行使反擔保權的方式。
第三十三條(反擔保權實現的方式)
擔保機構因借款人喪失勞動能力、缺乏經濟來源或者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依賴社會救助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貸款逾期而承擔保證責任的,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六個月內作出對借款人債務延期、債務重組、免除罰息等安排。
擔保機構因借款人無前款規定原因致使貸款逾期而承擔保證責任的,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六個月內,採取拍賣、變賣、協議作價抵押物等方式行使反擔保權。
第三十四條(費用確定的原則)
擔保機構根據所保證的責任范圍按年或一次性分別向市公積金中心和借款人收取擔保費用。
擔保費標准根據所擔保的貸款本金的數額、期限、預計逾期率等因素綜合確定,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五條(風險防範)
擔保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擔保評審制度和科學的決策程序,建立風險防範、分散和化解機制,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審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解釋權)
本細則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實施時間)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⑵ 外地戶口且沒有居住證如何在上海辦理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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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外地人在上海申請公積金繳房租需要哪些手續
一、職工(以下稱申請人)租賃住房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支付房屋租賃費用:
①申請人在本市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②申請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③申請人及配偶目前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託等約定提取委託;
④申請人及配偶僅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賃費用;
⑤申請人及配偶的租賃行為應符合本市房屋租賃相關規定。
二、如果滿足以上條件者,備齊以下資料至本市任意公積金管理中心櫃面審核:
①申請人的身份證件;
②已婚申請人的結婚證、戶口簿等婚姻關系證明;
③申請人名下的本市銀行借記卡;
④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申請表》
⑤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還應提供填妥的《房屋狀況信息查詢申請表》或有效的無房證明。
三、辦理的時限:
業務網點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以手機簡訊形式)。如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料。
四、注意事項:
①申請人 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資料和其他重要資料,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違規提取行為,市公積金中心將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違規提取資金,取消該②職工一定時限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市公積金中心將相關信息依法納入個人徵信系統等處罰;
支付房租申請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應一次性集中辦理提取手續。
③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應在房屋租賃期內提出,且不超過房屋租賃行為終止後六個月內。
④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以季度為單位,即單次提取金額不超過三個月的提取限額。
⑷ 辦理公積金月沖或年沖還貸怎麼辦理需要什麼手續
上海松江辦理,正常還款1期之後,只需要在工作日,需要進行公積金沖還貸的主貸人,帶本人身份作證去置業中心辦理即可。
不需要其他文件或證明。
若是多個人需要辦理公積金沖還貸,所有人都需要帶上身份證,到現場即可。
⑸ 外地人在上海交社保和公積金能貸款嗎
在上海外地人住房公積金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以上可以貸款買房。
公積金貸款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
2、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以上;
3、在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自住住房,並已付清規定首付比例以上購房款;
4、個人信用良好,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所購建的住房作為貸款的抵押物,或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擔保。
公積金貸款辦理流程:
1、貸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二)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明(指居民身份證、常住戶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三)家庭穩定經濟收入證明及其它對還款能力有影響的債權債務證明;
(四)購買住房的合同、協議等有效證明文件;
(五)用於擔保的抵押物、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置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六)公積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擔保人做擔保,並繳納擔保費用,由借款人、貸款人及第三方擔保人共同簽訂三方合同。
(七)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對資料齊全的借款申請,銀行及時受理審查,並及時報送公積金中心。
3、公積金中心負責審批貸款,並及時將審批結果通知銀行。
4、銀行按公積金中心審批的結果通知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由借款人夫妻雙方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的合同或協議,並將借款合同等手續送公積金中心復核,公積金中心核准後即劃撥委貸基金,由受託銀行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區的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或協議由夫妻雙方簽字,以有價證券質押的,借款人將有價證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
⑹ 外地戶口在上海買房公積金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2014年外地人上海購房條件
1、在上海連續不間斷繳納2年以上社保。
2、已婚。
2014公積金貸款條件及流程
一、上海市公積金申請條件
申請貸款前六個月正常連續繳存本市住房公積金
自有資金支付購房款不低於20%
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無尚未還清並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只要借款申請人符合上述條件即可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沒有戶籍限制
提示配偶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雙方均不能再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上海市公積金貸款額度
購買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首次購買
第二次購買且人均面積低於33.4平方米/人改善型住房
第二次購買且非改善型住房
* 原則上首套房一個人可以貸出基本公積金賬戶余額的40倍補充住房公積金的20倍兩者合計最高不超過40萬
實際可貸款額度可直接到上海市住房置業擔保中心個網點櫃面咨詢給出的結果權威准確
貸款年限一手房含次新房貸款最30長年二手房貸款最長15年
貸款利率貸款期限五年以上的利率為4.5%
三、上海市公積金貸款辦理流程
1、在買房所在地的上海市住房置業擔保公司申請辦理純公積金貸款
2、一周後再次前往住房擔保中心簽貸款協議買賣雙方均要在場
3、等待審批一般審批要兩周時間通過後會以簡訊形式通知主貸人
4、收到簡訊通知後的10個工作日內去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過戶
5、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6、銀行放款給賣方
7、資料辦結在過戶之日後天左右收到擔保中心快遞過來的產證及放款憑證
四、上海市公積金貸款及沖還款原則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雖然可以以一個人名義申請但夫妻之間公積金是捆綁的公積金有參貸關系者在未還清前不能再次辦理個人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已有參貸關系者在未還清前不能再次辦理個人公積金貸款
夫妻關系直接血緣關系公積金可以沖還已貸公積金房款
五、公積金貸款費用
代辦服務費300元一次性支付
擔保費見擔保費收費標准
評估費 按房屋評估價0.1%計收年1990(含)之前的二手房貸款額度超過房屋總價30%及1990年以後的二手房超過房屋總價50%的需要由辦理機構認可的評估公司進行房屋評估
⑺ 外地人在上海哪裡交住房公積金,交多長時間才可以辦購房貸款,需要哪些材料,謝謝
交公積金是你所在公司給你交的,以前是六個月,不過現在很多放貸機構都要求交滿一年了,辦理公積金貸款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二)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明(指居民身份證、常住戶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三)家庭穩定經濟收入證明及其它對還款能力有影響的債權債務證明;
(四)購買住房的合同、協議等有效證明文件;
(五)用於擔保的抵押物、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置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六)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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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上海外地戶口買房需要哪些條件,公積金如何貸滿
外地戶口買房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已婚(結婚證) 2.社保滿5年且中間斷繳累計不超過3個月 滿足以上條件可在上海購買一套住宅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