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有什麼風險
1、信用社信貸人員法律意識薄弱, 或者說根本不懂法,在貸前調查時未對保證人是否有保證資格做嚴格的審查。狹隘地認為單位作保證人更好,有強大的資產做保證,從而出現《擔保法》規定不具有保證資格的主體作保證人的現象。如社會團體、學校、醫院等公益單位為個人債務擔保,使得保證無效。這種現象在前幾年的信用社不良貸款中普遍存在。
2、有些信貸人員對擔保沒有正確的認識,沒有責任心,假借貸款之機,吃喝卡要,明知是關系人保證貸款,也睜隻眼閉隻眼,只把它當成是一種貸款過程中必走的形式,純粹是為了應付上級部門檢查而已。於是出現了丈夫貸款,妻子或其他親屬作為保證人的不正常現象。 3、未對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及是否已對外進行擔保和擔保的貸款總額是否超過其擔保能力進行嚴格的全面審查,也沒有對擔保人在擔保期限內的資信狀況是否會發生重大變化而影響擔保能力,進行預測、評估,由於目前信用社的網路建設比較落後,貸款客戶信息不能共享,常常出現張三自借的貸款在一個信用社已成為不良,居然能在另一個信用社為李四貸款提供保證,甚至有的在同一社為其他借款戶擔保,從而使擔保流於形式,形成潛在的風險。
4、貸後檢查不及時,有的貸款發放後,信貸員不聞不問,只要能按季結息就算完事大吉,沒有根據貸款人的經營狀況及時了解信貸資金安全性,一旦借款人或擔保人的經營狀況惡化,不能結息,甚至到期時不能按時還款時,又通過非正常的貸款展期來隱藏風險,有的信用社辦理保證貸款的展期時,非常草率,保證人未簽字,展期合同形同虛設,使得信用社在後期的法律訴訟中失敗。
5、貸款到期後,在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的情況下,信貸人員由於各種原因,未對保證人提出連帶還款要求,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在一定時間後得以免除,或者提出要求後在保證人拒絕還款的情況下,未及時尋求法律途徑,導致貸款超過訴訟時效,失去對保證人的勝訴權。 解決的方法及其建議
1、針對上述問題,應該加強員工的業務技能培訓,主要是加強員工的信貸業務培訓和相關的法律知識的學習。如《貸款通則》,<擔保法>及聯社有關的貸款操作規程等,逐步淘汰一批能力低、素質差,道德品質敗壞的信貸人員。
2、信貸人員在貸前應嚴格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是否有代償能力,並按照貸款五級分類要求,建立完善客戶信貸檔案,貸前調查要實行AB角,貸後應嚴密關注借款人的經營狀況,保證人的資信狀況是否有重大變化,以便及時採取相關措施。如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出現問題,應及時提醒保證人;當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出現重大變化時,應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有效擔保,否則,應提前收回貸款。 3、應適當增加擔保方式,盡量要求客戶提供有效抵押或質押,以利於 擴大優質客戶資源的開發,但要注意一些法律上的相關問題,如登記制度,以及貸款抵質押率的控制,抵押登記的期限。
4、聯社應聘請業務精,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做顧問,基層信用社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碰到拿不準和有疑問的,可及時向專業法律顧問咨詢
B. 農村信用社擔保貸款(擔保人)有關責任。
作為貸款的擔保人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一般都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性質,所以,在貸款到期銀行沒能收回貸款的情況下;
擔保人有法定義務代替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罰息、復利、違約金、訴訟費、追回貸款所產生的費用等),在接到銀行《催款通知書》30日內沒有主動償還的,銀行可以同時或者單獨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C.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有什麼要求
不知道你是哪裡人,全國農村信用社是不一樣的,現將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農戶或個體工商戶擔保貸款的條件介紹如下,僅供參考:
一、擔保分為三種,即:質押、抵押、保證。質押是用存摺(單)、票據等有價單證等提供質押;抵押是用房產、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提供抵押;保證是由第三人自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是抵押物還是質押物,都不一定是借款人本人的財產,也可以是第三人自願提供的財產;保證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但不能是借款人的直系親屬。
二、提供的抵押物必須易變現,例如:門臉房等,而農村居民住宅往往不適合抵押,因為其變現能力差,說白了,當處置時,沒人買,即使有人買也不能把住戶攆出去吧!
三、保證人的條件也同借款人,即:有固定住所,有穩定收入來源,無不良信用記錄等。
四、抵押或質押都有一個抵押或質押比例,即:借款金額與抵(質)押物的比例不能超過規定的抵(質)押比例,當然抵押比例要比質押比例低,這個各處的規定也不一樣。
五、保證擔保中的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所謂連帶責任擔保是指:貸款人(也就是農村信用社)有權要求借款人或保證人任意一方或雙方如期歸還貸款本息,也就是說保證人必須無條件承擔全部貸款債務。
以上是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農戶擔保貸款的擔保條件,詳細情況你到當地的農村信用社營業網點咨詢吧。
D.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責任問題
方法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3、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4)浙江省農村貸款擔保情況擴展閱讀:
1、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E. 浙江省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貸款未還,擔保人該承擔什麼責任
擔保人的實際作用,就是保證到期按時還款,舉債人換不上,那就由擔保人來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可以先替被擔保人還清貸款,然後再向被擔保人索要你替他換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