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之間可以簽訂無息借款合同嗎,如何賬務處理,我們是借款方有無印花稅
1.可以。
通常情況下,無息借款反應的是關聯企業關系。如果兩家企業都是境內居民企業,且兩家企業的所得稅率相同,稅務局基本不管。因為按照稅務總局的文件,調增借出方利息收入的話,允許同時調增借入方的費用扣除,因此一般不會瞎折騰。
2.借入方賬務處理:
借 銀行存款
貸 其他應付款
3.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因為印花稅僅就《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事項征稅。而其列舉的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合同僅指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一般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須貼花。
4.實務中,該類業務一般不會體現為「借款合同」,因為畢竟有關聯交易的獨立性原則。
做「購銷合同」,收款方記入「預收賬款」,歸還時沖減「預收賬款」,解釋是:有交易意向,但最終沒有形成交易事實。既合理、又合法。
㈡ 企業無償借款需要交什麼稅稅額如果計算
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無償資金往來)的涉稅問題:
國稅發〔2009〕2號國稅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三十條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從這一個文件上來看,關聯企業之間的轉移定價(包括資金融通),在不違背上述原則的情況下,從所得稅的角度來說,應該是可以商量的。但是資金融通也涉及利息所得的營業稅,如果雙方之前有統借統貸協議,不超過銀行利率的部分可以不用交營業稅。
雖然《營業稅暫行條例》遵循「無償不征稅」原則,但對於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有專門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中,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從稅法原理來說,《營業稅暫行條例》屬於稅收實體法,而《稅收征管法》則屬於稅收程序法。稅收程序法的作用之一就是保障實體法的實施,彌補實體法的不足。因此,在對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調整上應以《稅收征管法》規定來規范。但是,《稅收征管法》與《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調整規范的是利率偏低情況,若對無息利率的稅務處理以上述規定為依據很值得商榷。
在企業所得稅政策方面,《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故 B公司將資金無償提供給A公司使用,盡管B公司沒有取得任何利益,但是由於關聯關系的存在,從而使該筆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法律規定調整其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稅務機關在進行境內關聯交易調整時,並不是一律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調整。由於一方在調整收入的同時,允許另一方調整支出並進行稅前扣除,勢必對雙方的總體稅收產生影響。當關聯交易雙方的調整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時,一般不進行納稅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整。」按此規定,如確認B公司利息收入的同時勢必要確認A公司的利息支出,在雙方所得稅率相同,無其他優惠政策等情況下,雙方的稅負是相等的,國家總體稅收不會增加,因此企業所得稅可以不作調整。
㈢ 企業之間無償借款交增值稅嗎
無償借款,沒有利息收入,無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有理由懷疑是關聯方。
㈣ 企業之間借款要交稅嗎
企業之間借款如果沒有利息的話一般不需要交稅,如果對方取得利息收入,就一定要交稅的,並且要給對方提供合法的票據。
㈤ 企業無償借款所得稅怎麼處理
在企業所得稅上,按照財稅(2009)121號文以及國稅函(2009)2號文的規定,只要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未造成境內關聯方間的稅收流失,也不要進行納稅調整。
納稅人需要關注的是,企業將閑置資金借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約定企業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業以低於市場價格向其提供其他勞務或商品的行為,不能視為無償。只要出現企業間借款不收利息的情況,稅務機關就會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渠道。如果企業存在以低於市場價格甚至無償獲得另一家企業的勞務或商品的情況,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這一往來關系判定企業借款是"有償"行為,進而確定其計稅營業額。
如確實無償,納稅人有義務證明自己"無償"借款理由的正當性。
問題的核心是,關聯企業之間存在"不合理商業安排"的條件,稅務機關有權對是否徵收營業稅作出分析和判斷。
企業所得稅調整依據注意點:《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㈥ 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款需要交稅嗎
需要的。
關聯企業間資金借貸,如果融通資金約定利率低於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並要求其繳納相應所得稅。
《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的行為。
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予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並按要求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6)企業間無息貸款借款方繳稅嗎擴展閱讀: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根據財稅[2009]11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