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第幾條規定利息超過銀行四倍不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利息超過銀行四倍不受法律保護。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有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Ⅱ 民間借款利息不得超過法定4倍,那麼法定的基數是多少
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如你是借貸5年,你就參照5年期貸款利率乘4,就是法律保護的民間貸款利息。
但是,你也可以超過這個限制,如果對方接受並支付了利息,你當然可以接受。除非對方提起訴訟,要求你退回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影響4倍利息的獲取。
實踐中,極少人會為了超過的利息提起訴訟。
Ⅲ 當事人之間已經發生的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法院能認可嗎
你的理解是不正確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約定的借款利息計算標准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高利貸」行為視為過高,對超過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借款人已經償還的款項中包含超過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的,根據借款人的主張,超過部分可沖抵本金。既約定借款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調整,調整後的違約金與利息之和不得超過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
所以你算算賬吧,如果付的利息已經超過4倍,並且已經足額抵償本金了,那麼2萬9就沒有效力了。
但是有一點必須說明,因為原借條已經撕毀,無法證明10萬借款的事宜,你可以單就2萬9來起訴,不要涉及以前的所有款項即可,2萬9數額不大,你可以說是新借的提的現金,如果這個借條提及了前面的10萬元的借條,就很難辦了!
Ⅳ 民間借貸中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超出部分的利息 」怎樣定義
這個是原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2015年9月1日以後就已經失效了,所謂超出部分利息是指:如果銀行的同類貸款利率是年利率6%,那麼四倍就是24%,如果約定了年利率30%,那6%就是超出部分的利率,這部分不予支持,最高就是24%。
目前適用的是」兩線三區「:
1、「兩線」。第一條線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超過這個利率水平的借貸合同為無效。
2、「三區」。如果你和債主約定的不超過24%的年利率,屬於「司法保護區」,你應該按照雙方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你和債主約定的年利率在24%到36%之間,屬於「自然債務區」,如果你沒按約定還錢,債主要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法院不會保護他,如果你願意自動履約,法院也不反對。如果你和債主約定了超過36%的年利率,屬於「無效區」,即使借款人已經付息,也可以依法要求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Ⅳ 民間借貸中,利息不高於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4倍應該如何理解
1、對借期內利息有約定的,從約定,如月息3%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法院予以保護;借期外的利息沒有約定,不當然適用借期內的利息約定;
2、「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的正確理解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所以是可以分段計算的;另「4倍」的說法是4倍以內的法院予以保護,超過4倍的部分你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實現;
3、這種說法是正確的;
4、不能,不管是利息還是違約金,只能是有約定從約定,由於你的借貸關系中沒有借期外利息的約定或者違約金的約定,那麼不當然理解為上限是4倍;對於借期外的利息你不能主張利息,因為沒有約定;但你可以主張違約金,但你們對違約金標准沒有約定,那麼根據中國的法律違約金一般是賠償損失的,你的損失就是利息損失,那麼你的違約金就只能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Ⅵ 利息高於銀行的4倍是什麼意思
高於銀行4倍就是高利貸了,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簡單的說就是利息如果高於銀行4倍,超出部分如果討不回來,法律是不管的,不予保護。
Ⅶ 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 是哪個文件規定的
民間借貸利息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出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的規定。
1、《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二項規定:
嚴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
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7)利息不得超過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雙方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或者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