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9年農村殘疾人社保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農村殘疾人是社會弱勢群體中最需要關注、最需要幫助的部分。關注農村殘疾人,完善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體制,是當前殘疾人兩個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也稱農村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是指國家和社會面向農村貧困殘疾人提供款物接濟和輔助一種生活保障政策。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農村殘疾人保障機制逐步完善,殘疾人生活水平和質量也不斷提高,殘疾人的生存狀況較以前有了很大提高。由於種種原因,其中也凸顯出一些弊端及問題。
當前我國農村殘人生活保障體制存在的問題
現有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機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殘疾人生活保障體系。現行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沒有考慮到殘疾人這一特殊困難群體的特殊性保障要求,將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統一納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弱化了社會保障對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救助功能。一方面,以戶均收入確定低保標準的差額補助,解決不了殘疾人的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等基本需要的問題。另一方面,低保的剛性限制使大量徘徊在低保線附近的貧困殘疾人被排除在低保范圍之外。實際上,農村貧困殘疾人和農村五保戶、一般困難戶有根本的區別。這一部分人,他們的醫療救助需求比較大,就業能力差,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文化水平低,是需要國家和政府給予特殊照顧的群體。如果不加區別的把殘疾人低保統一列入按照農村低保對象來對待,就達不到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的目的。
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執行,缺乏統一的規范和政策指導。目前我國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的保障主要按照1999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五保供養條例》和《2007年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結合《中國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執行。政策制定得過於籠統,使得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在實際執行中缺乏可操作性。農村殘疾人作為農村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與一般的社會成員相比,他們有著特殊的社會需求和生活方式。不能將他們與一般的農村困難戶相提並論。
受傳統觀念影響,過分強調家庭保障與殘疾人的自我保障。傳統觀念認為,殘疾人是個人與家庭的不幸。實際上,殘疾人問題不僅僅是個人和家庭的問題。經濟的發展和大量農民工的出現,職業傷害、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這些都增加了農村殘疾人的大量出現。據統計,由於工傷事故導致的肢體殘疾率在2006年為0.1224%,比1987年的調查數據增加了2倍多;交通事故導致的肢體殘疾率由0.0139%上升到0.1046%,增加了6倍多。①很明顯,傳統的個人與家庭責任的觀念,與現階段殘疾人群體結構及社會屬性相脫節。另外城鎮化的加速,使得以從事傳統農業生產為主的農村殘疾人的就業面大大降低,家庭保障和個人保障能力都逐漸弱化。
對殘疾人保障缺乏合理定位,忽略了政府的責任和義務。將殘疾人事業定為社會福利事業,忽略了農村殘疾人的社會救助功能。按照殘疾人保障制度,殘疾人事業是屬於社會福利事業。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保障與集體保障能夠確保殘疾人分享國家發展的成果。農村通過集體經濟組織謀求殘疾人福利,殘疾人確實有著固定的分享發展成果的途徑。改革開放以來,農村集體分配機制的崩潰使殘疾人喪失了原有的集體福利分配途徑,土地承包後給予殘疾人減免稅費的福利性待遇亦因國家全部免除農業稅費等而不再成為殘疾人的福利來源。
對殘疾人社會保障缺乏整體規劃,管理和服務不順暢。制度的分割與無序,造成殘聯與民政社會保障的建制理念長期未能找到准確的定位,政策的選擇(包括價值取向、具體實踐)都缺乏統籌規劃和整體的思路與方案。再加上2002年起,民政與殘聯分家,中國殘聯從民政部門中獨立出來,殘疾人生活保障劃歸民政部門管理,將殘疾人康復、就業、維權等劃給殘聯主管。部門是獨立出來,但是人們的傳統觀念沒有跟著轉變,且相關的協調部門並沒有建立起來。導致農村殘疾人生活救助缺乏與農村救助的有機結合,農村殘疾人最低生活與與其他醫療救助、醫療康復、教育救助等缺乏統一協調。
部門互相分割,各部門各自為政,自成一體,導致救助資源比較分散,有限資源難以形成合力,造成資源的浪費。比如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主要由各地民政部門相關科室負責;而殘疾人康復、殘疾人扶貧、殘疾人維權等由各地殘聯負責。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和監督,導致救助責任不明確,殘疾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維護。
基層殘疾人組織力量薄弱,殘疾人很難從殘聯直接得到利益或得利不多。一是承擔貧困殘疾人救助工作的機構主要是殘聯系統。目前,突出的是鄉鎮殘聯機構配置與日益增多的殘聯工作業務不甚相稱。二是鎮政府的殘疾人工作者沒有專職,都是與民政工作一起執行。而工作經費一般由民政部門撥款,殘聯系統基本沒有人頭費和事業費下撥。農村殘疾人工作無經費無專職編制。優惠政策無法落實到村組和社區。
完善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的措施
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體系是我國殘疾人保障體系的核心部分。其完善與否,關繫到整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關繫到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貫徹,關繫到和諧社會的建立與完善。要完善好我省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體系,應該本著保障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和滿足特殊需求相結合、國家和社會責任共承擔,依據勞動能力分層分類救助的原則,在考慮農村殘疾人自身需求的基礎上,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建立相對獨立的殘疾人保障體系,加快推進殘疾人兩個體系的建設。必須構建相對獨立的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體系,這是建立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體系的關鍵。為此,首先,政府必須充分認識殘疾人保障的重要性,將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納入地方經濟發展總體規劃,重點明確殘疾人事業的定位和發展目標,確立殘疾人保障的宏觀政策導向。其次,實現以殘疾人收入為標准,來劃分低保對象,優先建立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體系,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加大政府對農村殘疾人保障財政投入機制。努力實現殘疾人事業與經濟建設同步協調發展。尤其是要加大中央政府對農村殘疾人事業的財政投入力度。再次,建立殘疾人生活保障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使各級政府對殘疾人的保障落實到每一個殘疾人。提高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切實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完善其他配套救助政策。完善農村殘疾人的醫療救助與醫療康復制度,積極幫助農村殘疾人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對農村貧困殘疾人從參合經費、醫療費支付等方面給予優惠和照顧,使農村殘疾人得到與健全人相同或更優惠的醫療待遇。對於那些確實無法承受醫療負擔的特困殘疾人家庭,其醫療費用實行全免或大部分免除。強化農村殘疾人的康復保障,將殘疾人特殊康復醫療項目納入新農合范圍,例如將白內障復明手術,貧困精神病人免費服葯等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合作醫療報銷和救助范圍。將醫療康復保障、教育保障、就業和扶貧保障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醫療康復保障,改善殘疾人的身體狀況和適應社會的能力;通過教育保障,提高他們的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完善殘疾人社會服務制度,依託社區力量建立和完善殘疾人救助服務網路。一方面採取有效措施,努力營造廣大殘疾人平等參與共享的社會氛圍,另一方面積極鼓勵廣大殘疾人樹立自強自立精神。
改變傳統觀念,加強政府和社會對殘疾人保障的責任。更新殘疾人保障屬於家庭或個人責任的舊觀念,代之以家庭或個人與國家、社會承擔共同責任的新觀念;同時樹立平等、參與、共享的發展理念。重視和發揮非政府組織在農村殘疾人救助工作中的作用,調動社會各界募集資金的能力。建立起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社會組織廣泛參與的農村殘疾人保障機制,把注重務虛的彈性條款變為注重務實的操作性更強的條款。各級殘聯要加強殘疾人工作者的業務培訓,塑造一支就真務實的隊伍,並把殘疾人事業的深入宣傳和基層殘聯幹部的業務培訓有機結合起來。加強基層殘疾人組織的建設,特別是加強村一級殘聯組織建設。村黨委或政府,應當確定一名領導分管殘聯工作,建立社區和村委會殘疾人協會或殘疾人組織,社區殘疾人協會可配備一名殘疾人作為專職幹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協助社區搞好殘疾人工作。
綜上所述,加快建立並完善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制度是加快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落實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在不斷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政府公共服務能力的過程中,各級政府應不斷加大對農村殘疾人事業的工作力度,繼續搭建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各界支持、廣大殘疾人參與的社會保障服務網路,為農村殘疾人實現「平等、參與、共享」的目標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證。(作者分別為蘭州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碩研)
Ⅱ 農村的殘疾人可以買社保嗎
農村殘疾人是社會弱勢群體中最需要關注、最需要幫助的部分。關注農村殘疾人,完善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體制,是當前殘疾人兩個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也稱農村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是指國家和社會面向農村貧困殘疾人提供款物接濟和輔助一種生活保障政策。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農村殘疾人保障機制逐步完善,殘疾人生活水平和質量也不斷提高,殘疾人的生存狀況較以前有了很大提高。由於種種原因,其中也凸顯出一些弊端及問題。
當前我國農村殘人生活保障體制存在的問題
現有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機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殘疾人生活保障體系。現行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沒有考慮到殘疾人這一特殊困難群體的特殊性保障要求,將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統一納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弱化了社會保障對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救助功能。一方面,以戶均收入確定低保標準的差額補助,解決不了殘疾人的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等基本需要的問題。另一方面,低保的剛性限制使大量徘徊在低保線附近的貧困殘疾人被排除在低保范圍之外。實際上,農村貧困殘疾人和農村五保戶、一般困難戶有根本的區別。這一部分人,他們的醫療救助需求比較大,就業能力差,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文化水平低,是需要國家和政府給予特殊照顧的群體。如果不加區別的把殘疾人低保統一列入按照農村低保對象來對待,就達不到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的目的。
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執行,缺乏統一的規范和政策指導。目前我國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的保障主要按照1999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五保供養條例》和《2007年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結合《中國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執行。政策制定得過於籠統,使得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在實際執行中缺乏可操作性。農村殘疾人作為農村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與一般的社會成員相比,他們有著特殊的社會需求和生活方式。不能將他們與一般的農村困難戶相提並論。
受傳統觀念影響,過分強調家庭保障與殘疾人的自我保障。傳統觀念認為,殘疾人是個人與家庭的不幸。實際上,殘疾人問題不僅僅是個人和家庭的問題。經濟的發展和大量農民工的出現,職業傷害、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這些都增加了農村殘疾人的大量出現。據統計,由於工傷事故導致的肢體殘疾率在2006年為0.1224%,比1987年的調查數據增加了2倍多;交通事故導致的肢體殘疾率由0.0139%上升到0.1046%,增加了6倍多。①很明顯,傳統的個人與家庭責任的觀念,與現階段殘疾人群體結構及社會屬性相脫節。另外城鎮化的加速,使得以從事傳統農業生產為主的農村殘疾人的就業面大大降低,家庭保障和個人保障能力都逐漸弱化。
對殘疾人保障缺乏合理定位,忽略了政府的責任和義務。將殘疾人事業定為社會福利事業,忽略了農村殘疾人的社會救助功能。按照殘疾人保障制度,殘疾人事業是屬於社會福利事業。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保障與集體保障能夠確保殘疾人分享國家發展的成果。農村通過集體經濟組織謀求殘疾人福利,殘疾人確實有著固定的分享發展成果的途徑。改革開放以來,農村集體分配機制的崩潰使殘疾人喪失了原有的集體福利分配途徑,土地承包後給予殘疾人減免稅費的福利性待遇亦因國家全部免除農業稅費等而不再成為殘疾人的福利來源。
對殘疾人社會保障缺乏整體規劃,管理和服務不順暢。制度的分割與無序,造成殘聯與民政社會保障的建制理念長期未能找到准確的定位,政策的選擇(包括價值取向、具體實踐)都缺乏統籌規劃和整體的思路與方案。再加上2002年起,民政與殘聯分家,中國殘聯從民政部門中獨立出來,殘疾人生活保障劃歸民政部門管理,將殘疾人康復、就業、維權等劃給殘聯主管。部門是獨立出來,但是人們的傳統觀念沒有跟著轉變,且相關的協調部門並沒有建立起來。導致農村殘疾人生活救助缺乏與農村救助的有機結合,農村殘疾人最低生活與與其他醫療救助、醫療康復、教育救助等缺乏統一協調。
部門互相分割,各部門各自為政,自成一體,導致救助資源比較分散,有限資源難以形成合力,造成資源的浪費。比如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救助、主要由各地民政部門相關科室負責;而殘疾人康復、殘疾人扶貧、殘疾人維權等由各地殘聯負責。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和監督,導致救助責任不明確,殘疾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維護。
基層殘疾人組織力量薄弱,殘疾人很難從殘聯直接得到利益或得利不多。一是承擔貧困殘疾人救助工作的機構主要是殘聯系統。目前,突出的是鄉鎮殘聯機構配置與日益增多的殘聯工作業務不甚相稱。二是鎮政府的殘疾人工作者沒有專職,都是與民政工作一起執行。而工作經費一般由民政部門撥款,殘聯系統基本沒有人頭費和事業費下撥。農村殘疾人工作無經費無專職編制。優惠政策無法落實到村組和社區。
完善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的措施
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體系是我國殘疾人保障體系的核心部分。其完善與否,關繫到整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關繫到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貫徹,關繫到和諧社會的建立與完善。要完善好我省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體系,應該本著保障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和滿足特殊需求相結合、國家和社會責任共承擔,依據勞動能力分層分類救助的原則,在考慮農村殘疾人自身需求的基礎上,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建立相對獨立的殘疾人保障體系,加快推進殘疾人兩個體系的建設。必須構建相對獨立的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體系,這是建立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體系的關鍵。為此,首先,政府必須充分認識殘疾人保障的重要性,將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納入地方經濟發展總體規劃,重點明確殘疾人事業的定位和發展目標,確立殘疾人保障的宏觀政策導向。其次,實現以殘疾人收入為標准,來劃分低保對象,優先建立農村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體系,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加大政府對農村殘疾人保障財政投入機制。努力實現殘疾人事業與經濟建設同步協調發展。尤其是要加大中央政府對農村殘疾人事業的財政投入力度。再次,建立殘疾人生活保障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使各級政府對殘疾人的保障落實到每一個殘疾人。提高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切實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完善其他配套救助政策。完善農村殘疾人的醫療救助與醫療康復制度,積極幫助農村殘疾人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對農村貧困殘疾人從參合經費、醫療費支付等方面給予優惠和照顧,使農村殘疾人得到與健全人相同或更優惠的醫療待遇。對於那些確實無法承受醫療負擔的特困殘疾人家庭,其醫療費用實行全免或大部分免除。強化農村殘疾人的康復保障,將殘疾人特殊康復醫療項目納入新農合范圍,例如將白內障復明手術,貧困精神病人免費服葯等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合作醫療報銷和救助范圍。將醫療康復保障、教育保障、就業和扶貧保障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醫療康復保障,改善殘疾人的身體狀況和適應社會的能力;通過教育保障,提高他們的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完善殘疾人社會服務制度,依託社區力量建立和完善殘疾人救助服務網路。一方面採取有效措施,努力營造廣大殘疾人平等參與共享的社會氛圍,另一方面積極鼓勵廣大殘疾人樹立自強自立精神。
改變傳統觀念,加強政府和社會對殘疾人保障的責任。更新殘疾人保障屬於家庭或個人責任的舊觀念,代之以家庭或個人與國家、社會承擔共同責任的新觀念;同時樹立平等、參與、共享的發展理念。重視和發揮非政府組織在農村殘疾人救助工作中的作用,調動社會各界募集資金的能力。建立起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社會組織廣泛參與的農村殘疾人保障機制,把注重務虛的彈性條款變為注重務實的操作性更強的條款。各級殘聯要加強殘疾人工作者的業務培訓,塑造一支就真務實的隊伍,並把殘疾人事業的深入宣傳和基層殘聯幹部的業務培訓有機結合起來。加強基層殘疾人組織的建設,特別是加強村一級殘聯組織建設。村黨委或政府,應當確定一名領導分管殘聯工作,建立社區和村委會殘疾人協會或殘疾人組織,社區殘疾人協會可配備一名殘疾人作為專職幹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協助社區搞好殘疾人工作。
綜上所述,加快建立並完善農村殘疾人生活保障制度是加快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落實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在不斷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政府公共服務能力的過程中,各級政府應不斷加大對農村殘疾人事業的工作力度,繼續搭建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各界支持、廣大殘疾人參與的社會保障服務網路,為農村殘疾人實現「平等、參與、共享」的目標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證。(作者分別為蘭州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碩研)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Ⅲ 國家對農村殘疾人,養老保險有什麼優惠政策
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對於殘疾人來說更是保障以後生活的關鍵措施。
我國的殘疾人養老保險優惠政策,對於殘疾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和資助都有一定的規定。殘疾人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如下:
1. 16―59周歲男性重度殘疾人、16―49周歲女性重度殘疾人,以上一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20%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
2.60周歲男性城鄉重度殘疾人、50周歲女及以上女性城鄉重度殘疾人,以上一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20%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
殘疾人養老保險資助標准
1.男16―59周歲、女16―49周歲的城鄉重度殘疾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後,政府以上一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12%的標准按年給予資助,資助時間最長不超過15年。
2.男60周歲、女50周歲及以上城鄉重度殘疾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後,政府以2013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12%的標准一次性資助繳滿15年的養老保險費。
殘疾人養老保險如何辦理?
1.符合要求的市民可持本人戶口、身份證、殘疾證通過社區向街道殘聯申請參加養老保險,填寫《城鄉重度殘疾人養老保險參保資助申請審批表》,交由當地殘聯簽署審查意見。
2.殘聯及社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進行審查,並根據申請參保的人員類別、人數和貸款手續辦理情況,計算出參加養老保險所需資金總量,編制《城鄉重度殘疾人養老保險參保花名冊》,將個人繳費、政府資助及貸款費用,隨同參保人員《申請表》一並提交社保經辦機構。同時安排工作人員協助重度殘疾人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手續。
3.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個人繳費、貸款資金和殘聯移交的《花名冊》、資助資金後,為每一個參保人員出具《社會保險費專用票據》,並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參保繳費手續。
4.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及以上符合資助條件的城鄉重度殘疾人,須在2014年10月31日前提出參保資助申請;其餘年齡段城鄉重度殘疾人,須在每年10月前提出參保資助申請,才能享受政府資助。
國務院曾在2013年就指出,地方政府為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鼓勵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這些年來,各地方政府也都陸續出台了不同的優惠政策,下面是一些有代表性的優惠政策。
北京市:
對參保的殘疾程度為一級和二級的視力殘疾人、肢體殘疾人,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和三級的精神殘疾人、智力殘疾人(以下簡稱重殘人) ,按照城鄉居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准給予全額補貼;對參保的其他殘疾人,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准給予50%的補貼。
根據人力社保部門的規定,城鄉養老保險的繳費最低標准為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
Ⅳ 農村人有殘疾證可以買社保嗎
農村人有殘疾證是可以買社保的,具體勞動者應到社保機構個人繳費窗口領取並填寫《某某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報表》和《委託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具體有以下幾點。
一、個人社保參加險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
二、繳費比例:
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19%,
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補充醫療8.5%
三、個人社保參保需提供的資料
(一)填報《某某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報表》及《委託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
(二)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驗原件);
(三)首次參保人員,屬招工或調入入深戶的需提供調令(或招工表)的復印件(驗原件),屬戶口遷入的員工,女35歲、男45歲以上的還需提供原遷入地社保機構出具的養老保險參保狀況證明;
(四)某某建行、中行、農行、工行之一開立的本人儲蓄銀行存摺的戶名和帳號頁復印件(驗原件);
(五)已有《某某市勞動保障卡》或《某某市職工社會保險證》人員,在申請個人參保繳費時,須驗審《深圳市勞動保障卡》或《深圳市職工社會保險證》;申辦《某某市勞動保障卡》的,需提供市公安機關認可的第二代身份證聯網相館的數碼照片回執。
四、參保辦理程序
(一)到社保機構個人繳費窗口領取並填寫《某某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報表》和《委託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
(二)持《委託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到開戶銀行加蓋公章;
(三)持參保需提供的資料、《某某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申報表》和《委託銀行代收社會保險費合同書》到戶籍所在區的社保機構個人繳費窗口辦理參保手續;
(四)需辦理《某某市勞動保障卡》的,必須本人前來辦理,並提供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以及市公安機關認可的第二代身份證聯網相館的數碼照回執。
五、其它注意事項
參保人應於每月21日前在銀行托收帳戶內存足當月應繳社保費,以防托收失敗。如連續三個月托收不成功,社保機構應為其停止參保,若重新參保必須再次申報。
Ⅳ 殘疾人的社保是怎麼繳納的
1、市民可持本人戶口、身份證、殘疾證通過社區向街道殘聯申請參加養老保險,填寫《城鄉重度殘疾人養老保險參保資助申請審批表》,交由當地殘聯簽署審查意見。
2、殘聯及社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進行審查,並根據申請參保的人員類別、人數和貸款手續辦理情況,計算出參加養老保險所需資金總量,編制《城鄉重度殘疾人養老保險參保花名冊》;
3、將個人繳費、政府資助及貸款費用,隨同參保人員《申請表》一並提交社保經辦機構。同時安排工作人員協助重度殘疾人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手續。
4、往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個人繳費、貸款資金和殘聯移交的《花名冊》、資助資金後,為每一個參保人員出具《社會保險費專用票據》,並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參保繳費手續。
注意:沒有工作單位的殘疾人,持身份證、戶口本、殘疾人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局辦理個人參保。殘疾人有一定優惠政策,具體政策需要咨詢社保局,因為都是地方性政策。每個地方的優惠政策不同。
(5)農村殘疾人可以貸款交社保擴展閱讀:
殘疾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及以上符合資助條件的城鄉重度殘疾人,須在2014年10月31日前提出參保資助申請;其餘年齡段城鄉重度殘疾人,須在每年10月前提出參保資助申請,才能享受政府資助。
如果一、二級殘疾人,和被納入城鄉低保的殘疾人由民政局按照最低標准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在一次性足額繳費後,憑本人身份證、獨子證、人事檔案等資料,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後,按現行政策規定為其計發養老待遇。
Ⅵ 農村殘疾人需要交納養老金和醫保嗎
各地略有不同,但基本參照《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
參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川府發〔2009〕35號)、《關於印發四川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1〕30號)》(川府發〔2011〕30號)和市政府《研究資助我市城鄉重度殘疾人參加養老保險會議紀要》(成府閱〔2013〕213號)精神,切實解決我市城鄉重度殘疾人參加養老保險問題,特製定此工作方案。
一、資助范圍
具有本市戶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二級城鄉重度殘疾人,按照個人自願、政府資助的原則申請參加養老保險。城鄉重度殘疾人已在用人單位就業的不適用本《方案》。
二、繳費標准
(一)男16—59周歲、女16—49周歲的城鄉重度殘疾人,以上一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20%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男60周歲、女50周歲及以上的城鄉重度殘疾人,以上一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20%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
三、資助標准
(一)男16—59周歲、女16—49周歲的城鄉重度殘疾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後,政府以上一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12%的標准按年給予資助,資助時間最長不超過15年。
(二)男60周歲、女50周歲及以上城鄉重度殘疾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後,政府以2013年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12%的標准一次性資助繳滿15年的養老保險費。
已參加我市社會養老保險,且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重度殘疾人,政府從本《方案》實施起按年給予資助至繳費滿15年;繳費年限已滿15年或已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鄉重度殘疾人,政府不再給予資助。
四、資助和參保手續辦理
(一)城鄉重度殘疾人(或由其監護人)攜帶本人戶口、身份證、殘疾證通過所在村(社區)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殘聯自願申請參加養老保險,並填報《城鄉重度殘疾人養老保險參保資助申請審批表》(附件1,一式四份),由當地殘聯簽署審查意見。
(二)各級殘聯會同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申請參保的人員類別、人數和貸款手續辦理情況,計算出參加養老保險所需資金總量,編制《成都市城鄉重度殘疾人養老保險參保花名冊》(附件2、附件3),並將個人繳費、政府資助及貸款費用,隨同參保人員《申請表》一並提交社保經辦機構。同時安排工作人員協助重度殘疾人辦理養老保險參保手續。
(三)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個人繳費、貸款資金和殘聯移交的《花名冊》、資助資金後,為每一個參保人員出具《四川省社會保險費專用票據》,並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參保繳費手續。
(四)本方案實施之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及以上符合資助條件的城鄉重度殘疾人,須在2014年10月31日前提出參保資助申請;其餘年齡段城鄉重度殘疾人,須在每年10月前提出參保資助申請,才能享受政府資助。
五、貸款辦理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及以上城鄉重度殘疾人參保享受政府資助後,個人繳費部分仍有困難的,可用養老金作為還款保證,向金融機構申請個人信用貸款,用於繳納個人應繳納部分的養老保險費。
六、養老待遇
(一)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城鄉重度殘疾人,在一次性足額繳費後,憑本人身份證、獨子證、人事檔案等資料,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後,按現行政策規定為其計發養老待遇。
(二)已領取養老金和未領取養老金的重度殘疾人死亡,按現行政策享受死亡待遇。
七、職責分工
市殘聯負責城鄉重度殘疾人參加養老保險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指導區(市)縣殘聯做好相關工作,督促區(市)縣殘聯按時、足額申請政府資助資金,會同財政部門做好資助資金的預算和籌集工作。各區(市)縣殘聯負責組織對申請參加養老保險的城鄉重度殘疾人進行資格審查,負責核定、匯總參保資助資金,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參保殘疾人政府資助資金,並劃入指定的社會保險基金專戶,做好相關信訪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城鄉重度殘疾人參加養老保險政府資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對區(市)縣市財政轉移支付額度的計算和撥付及監督。各區(市)縣財政負責本區域內城鄉重度殘疾人參加養老保險政府資助資金的籌集,配合殘聯做好資助資金的按時、足額撥付。
市社保局負責制定參保繳費流程,指導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做好重度殘疾人的參保繳費核定、經辦工作,配合市殘聯做好經費測算等相關工作,並配合做好相關信訪工作。各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經辦城鄉重度殘疾人參保繳費工作,包括建立養老保險關系、認定相關繳費年限、徵收養老保險費、計發養老待遇,並協助參保對象申請貸款繳費,做好相關信訪工作。
成都銀行、成都農商行負責對城鄉重度殘疾人申請貸款繳納養老保險給予貸款支持;承貸銀行應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借款人銀行賬號。
八、工作安排
(一)各區(市)縣殘聯、財政和社保經辦機構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宣傳和引導工作,共同完成參保人員基礎信息的採集和資料的交割、資金的籌集和歸墊、參保繳費的辦理和養老待遇的計發。
(二)各區(市)縣殘聯、財政和社保經辦機構每年10月聯合向市殘聯、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及市社保局上報工作進展情況(包括參保人員類別、參保人數、領取待遇人數、繳費總額、政府資助資金和殘保金資助資金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