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想去銀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應走哪些手續
第三個:c
<<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的下列食物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1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人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⑵ 農村宅基地房子怎麼做抵押貸款,有不動產證的
喬先生咨詢: 我是一名農民。前幾年,我搞養殖業賺了一些錢,由於觀念問題,就將賺的錢都花在了建房上,在老宅基地上翻建了一幢三層樓房。 最近,我想擴大養殖規模,就找信用社貸款。信用社要我提供擔保,我提出用樓房抵押,可信用社說不行,接受農村房屋抵押他們要面臨很大的風險。我想咨詢一下: 一、按照《擔保法》規定,能否用農村房屋和宅基地設定抵押? 二、信用社說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他們面臨的風險太大,這是為什麼? 律師解答: 根據你的咨詢,解答如下: 一、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法律行為。 《擔保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但《擔保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由於《擔保法》禁止用農村宅基地設定抵押,因此,有人認為,宅基地上的房屋與宅基地不可能分離,當然也不能抵押。這種認識是不對的。農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應當是有效的。 二、信用社所說的很大風險是存在的。 按照上述規定,雖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於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一旦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就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築材料作為動產優先受償。將房屋拆除而以建築材料還債,這無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價值,也是一種浪費。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據此,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債權人實現抵押權也存在障礙。另外,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這樣,農村房屋的買賣對象就十分狹窄。基於以上實際情況和規定,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一般不願意接受借款人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這也無可厚非。因此,建議你向信用社提供房屋以外的其他擔保。 三、以上建議,供你參考。 凱安律師事務所 潘家永 律師
⑶ 在農村有土地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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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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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用農村土地確權證能抵押貸款么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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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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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具體規定
一、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二、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亦不能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
⑹ 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貸款嗎
您好,我是注冊執業的土地估價師和房產評估師。關於您所咨詢的問題,目前在試點城市可以辦理抵押貸款手續。關於價格的話,針對集體建設用地的評估,目前國內沒有一個具體的參考標准或者執行規定.各地有自己的技術路線,這個不好說。畢竟集體土地,是屬於農民集體的,不是國家的。而且影響集體土地的因素,和影響國有土地的因素,不光影響程度不一樣,也許選擇起來也有區別。這個我們也沒提出操作方案。我們在實際操作中,一是選用成本法,二是用假設法,測算出來的數字,其實是去碰農民的要求。成本法好說,就是按照畝產或者區片價,加上平整場地的費用,算上利息、正常農產品附加值的利潤,不用年期修正和增值收益,得出一個近似集體土地的價值。如果對我的回答滿意,記得選為最佳答案。未盡事宜,可以私*信聯系。
⑺ 農村自家的土地可以用於抵押貸款嗎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提問的內容屬於《民法典》物權編禁止抵押的內容。
一、《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規定了禁止抵押的財產:「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可見,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在一般情況下都不允許被抵押。
二、《民法典》頒布後,對於禁止抵押的事物范圍有所縮小,其中之一便表現在「耕地」上,《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相較之下將「耕地」的限制解除。主要原因是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農地「三權分置」改革,一系列放鬆家庭承包的土地經營權進入擔保領域的政策文件出現,體現在民法典上便是「耕地」的限制放鬆以及但書條款的繼續存在。因此,農村自家的土地需要確定性質,是自留地、宅基地還是耕地,若為耕地,《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後,第47條增設:「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進行融資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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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我國有相關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依法不能抵押,且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抵押。根據我國擔保法,經發包方同意的農民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用來做為抵押。
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可以抵押,鄉鎮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單獨抵押。所以,如果想用土地在農村申請抵押貸款的,還需要看清楚自己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哪種類型。
一、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可以貸款嗎?
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可以貸款,已經抵押的土地,法院可以查封,也可以依法拍賣。但拍賣價款應當優先償還銀行貸款,剩餘的,才分配給申請執行人。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二、土地抵押貸款的條件
1、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2、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亦不能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
3、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後,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權也代表著一定數額的財產,故此若是他人能夠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那麼此時也是可以辦理貸款的手續的。若是借貸者不在限定的期限內償還債務,那麼有可能會使得該土地被銀行請求法院拍賣,並將拍賣獲得的財產償還債務。
⑼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嗎
不可以辦理的。我國現行法律明文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只限制於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灘等農村土地,經發包方同意,並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書的,才可以設立抵押,並沒有明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則明確規定,除買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是不允許抵押的。
拓展資料:
有關農村宅基地的相關資料介紹: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的這些。
參考鏈接:網路:農村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