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業銀行並購貸款利率一般是多少,與那些條件掛鉤
所謂並購貸款,即商業銀行向並購方企業或並購方控股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股權對價款項的本外幣貸款。是針對境內優勢客戶在改制、改組過程中,有償兼並、收購國內其他企事業法人、已建成項目及進行資產、債務重組中產生的融資需求而發放的貸款。並購貸款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項目貸款。 普通貸款在債務還款順序上是最優的,但如果貸款用於並購股權,則通常只能以股權分紅來償還債務。
商業銀行並購貸款利率,如果企業效益好,國家政府又支持,下浮10%都是可以的,一般的話也就上浮30%吧。
B. 什麼是並購貸款
並購貸款
C. 並購貸款的貸款政策
為了保障貸款的安全性,此前我國的商業銀行貸款禁止投入股權領域,1996年央行制定的《貸款通則》規定,商業銀行不許提供並購貸款。
2005年以來,商業銀行經事前向銀監會報批確認合規後,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華能、國航發放了相應貸款,用於從事股權並購,即所謂的「 一事一批」制度。「一事一批」制度的普遍模式是:商業銀行先出具有條件的融資承諾函,向監管機構請示確認辦理股權融資業務的合規性,獲得批准後再實際發放貸款。2008年6月29日,國務院頒布的《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提出災後重建的財政支出、稅收、金融、產業扶持等多方面政策,其中提到「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並購貸款業務」。
2008年12月3日,國務院部署的「金融國九條」第五條中明確提出「通過並購貸款等多種形式,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2013年11月4日,銀監會為鼓勵通過兼並重組整合一批產能,將並購貸款期限最多延長至7年。
目前,我國並購融資制度十分不完善。《貸款通則》等法規規章實際上禁止金融機構為股權交易的並購活動提供資金;對企業債的發債主體也有著嚴格的限制,同時,債券的發行還有年度總額度的控制,利率水平的管制和用途的限制;權益融資方面,我國由於公開發行需要通過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的核准,效率較低。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08〕84號各銀監局,開發銀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規范銀行並購貸款行為,提高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銀行業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促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我會制訂了《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現將該指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允許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開展並購貸款業務: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二)貸款損失專項准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三)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四)一般准備余額不低於同期貸款余額的1%;
(五) 有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在開展並購貸款業務前,應按照《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制定相應的並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向監管機構報告後實施。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以上所列條件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發生的並購貸款業務。
二、商業銀行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積極穩妥地開展並購貸款業務,要在構建並購貸款全面風險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貸款風險的基礎上,滿足合理的並購融資需求。
三、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加強對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發現商業銀行不符合並購貸款業務開辦條件或違反《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有關規定,不能有效控制並購貸款風險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責令商業銀行暫停並購貸款業務等監管措施。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經營行為,提高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增強銀行業競爭能力,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第五條商業銀行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制定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包括但不限於明確發展並購貸款業務的目標、並購貸款業務的客戶范圍及其主要風險特徵,以及並購貸款業務的風險承受限額等。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按照管理強度高於其他貸款種類的原則建立相應的並購貸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業務流程、內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統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購貸款的風險。
第二章風險評估 第八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戰略風險、法律與合規風險、整合風險、經營風險以及財務風險等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評估並購貸款的風險。
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涉及跨境交易的,還應分析國別風險、匯率風險和資金過境風險等。
第九條商業銀行評估戰略風險,應從並購雙方行業前景、市場結構、經營戰略、管理團隊、企業文化和股東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並購雙方的產業相關度和戰略相關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協同效應;
(二)並購雙方從戰略、管理、技術和市場整合等方面取得額外回報的機會;
(三)並購後的預期戰略成效及企業價值增長的動力來源;
(四)並購後新的管理團隊實現新戰略目標的可能性;
(五)並購的投機性及相應風險控制對策;
(六)協同效應未能實現時,並購方可能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條商業銀行評估法律與合規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並購交易各方是否具備並購交易主體資格;
(二)並購交易是否按有關規定已經或即將獲得批准,並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三)法律法規對並購交易的資金來源是否有限制性規定;
(四)擔保的法律結構是否合法有效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對還款現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規;
(六)貸款人權利能否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與並購、並購融資法律結構有關的其他方面的合規性。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評估整合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並購雙方是否有能力通過以下方面的整合實現協同效應:
(一)發展戰略整合;
(二)組織整合;
(三)資產整合;
(四)業務整合;
(五)人力資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評估經營及財務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 並購後企業經營的主要風險,如行業發展和市場份額是否能保持穩定或呈增長趨勢,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團隊是否穩定並且具有足夠能力,技術是否成熟並能提高企業競爭力,財務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 並購雙方的未來現金流及其穩定程度;
(三)並購股權(或資產)定價高於目標企業股權(或資產)合理估值的風險;
(四)並購雙方的分紅策略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五)並購中使用的固定收益類工具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六)匯率和利率等因素變動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建立審慎的財務模型,測算並購雙方未來財務數據,以及對並購貸款風險有重要影響的關鍵財務杠桿和償債能力指標。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在財務模型測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種不利情形對並購貸款風險的影響。
上述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一)並購雙方的經營業績(包括現金流)在還款期內未能保持穩定或呈增長趨勢;
(二)並購雙方的治理結構不健全,管理團隊不穩定或不能勝任;
(三)並購後並購方與目標企業未能產生協同效應;
(四)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尤其是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在全面評估並購貸款風險的基礎上,綜合判斷借款人的還款資金來源是否充足,還款來源與還款計劃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貸款利息和本金等,並提出並購貸款質量下滑時可採取的應對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貸款評審報告。
第三章風險管理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個借款人、企業集團、行業類別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十八條並購的資金來源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50%。
第十九條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具有與其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在內部組織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門團隊,對本指引第九條到第十五條的內容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並形成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專門團隊的負責人應有3年以上並購從業經驗,成員可包括但不限於並購專家、信貸專家、行業專家、法律專家和財務專家等。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可根據並購交易的復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有關調查並在風險評估時使用該中介機構的調查報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業銀行應建立相應的中介機構管理制度,並通過書面合同明確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夠覆蓋並購貸款風險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資產抵押、股權質押、第三方保證,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
原則上,商業銀行對並購貸款所要求的擔保條件應高於其他貸款種類。以目標企業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應採用更為審慎的方法評估其股權價值和確定質押率。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根據並購貸款風險評估結果,審慎確定借款合同中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分期還款計劃、擔保方式等基本條款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保護貸款人利益的關鍵條款,包括但不限於:
(一)對借款人或並購後企業重要財務指標的約束性條款;
(二)對借款人特定情形下獲得的額外現金流用於提前還款的強制性條款;
(三)對借款人或並購後企業的主要或專用賬戶的監控條款;
(四)確保貸款人對重大事項知情權或認可權的借款人承諾條款。
第二十八條商業銀行應通過本指引第二十七條所述的關鍵條款約定在並購雙方出現以下情形時可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東的變化;
(二)重大投資項目變化;
(三)營運成本的異常變化;
(四)品牌、客戶、市場渠道等的重大不利變化;
(五)產生新的重大債務或對外擔保;
(六)重大資產出售;
(七)分紅策略的重大變化;
(八)影響企業持續經營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與貸款支付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至少包括並購方自籌資金已足額到位和並購合規性條件已滿足等內容。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有義務在貸款存續期間定期報送並購雙方、擔保人的財務報表以及貸款人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存續期間,應定期評估並購雙方未來現金流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定期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計劃與還款來源是否匹配。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存續期間,應密切關注借款合同中關鍵條款的履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按照不低於其他貸款種類的頻率和標准對並購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和計提撥備。
第三十四條並購貸款出現不良時,商業銀行應及時採取貸款清收、保全,以及處置抵(質)押物、依法接管企業經營權等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應明確並購貸款業務內部報告的內容、路線和頻率,並應至少每年對並購貸款業務的合規性和資產價值變化進行內部檢查和獨立的內部審計,對其風險狀況進行全面評估。
當出現並購貸款集中度趨高、風險分類趨降等情形時,商業銀行應提高內部報告、檢查和評估的頻率。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在並購貸款不良率上升時應加強對以下內容的報告、檢查和評估:
(一)並購貸款擔保的方式、構成和覆蓋貸款本息的情況;
(二)針對不良貸款所採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處置質押股權的情況;
(四)依法接管企業經營權的情況;
(五)並購貸款的呆賬核銷情況。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指引所稱並購雙方是指並購方與目標企業。
第三十八條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D. 工商銀行並購貸款管理辦法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5〕5號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經營行為,提高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商業銀行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維護銀行業合法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或資產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和費用的貸款。
第五條 開辦並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三)其他各項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四)有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前,應當制定並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並向監管機構報告。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的並購貸款業務。
第六條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充分考慮國家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明確發展並購貸款業務的目標、客戶范圍、風險承受限額及其主要風險特徵,合理滿足企業兼並重組融資需求。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管理強度高於其他貸款種類的原則建立相應的並購貸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業務流程、內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統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購貸款的風險。
商業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建立並購貸款統計制度,做好並購貸款的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
第九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商業銀行不符合業務開辦條件或違反本指引有關規定,不能有效控制並購貸款風險的,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責令商業銀行暫停並購貸款業務等監管措施。
(4)商業銀行並購貸款利率擴展閱讀: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5〕5號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一借款人、集團客戶、行業類別、國家或地區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並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對單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二十一條 並購交易價款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60%。
第二十二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七年。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具有與本行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內部組織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對本指引第十一條到第十七條的內容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並形成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專業團隊的負責人應有3年以上並購從業經驗,成員可包括但不限於並購專家、信貸專家、行業專家、法律專家和財務專家等。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可根據並購交易的復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有關調查並在風險評估時使用該中介機構的調查報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業銀行應建立相應的中介機構管理制度,並通過書面合同明確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貸前調查,了解和掌握並購交易的經濟動機、並購雙方整合的可行性、協同效應的可能性等相關情況,核實並購交易的真實性以及並購交易價格的合理性,防範關聯企業之間利用虛假並購交易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原則上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夠覆蓋並購貸款風險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資產抵押、股權質押、第三方保證,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以目標企業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應採用更為審慎的方法評估其股權價值和確定質押率。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並購貸款風險評估結果,審慎確定借款合同中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分期還款計劃、擔保方式等基本條款的內容。
E. 利率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
利率市場化對國有銀行的影響
利率市場化改革蘊藏著風險,也孕育著機遇。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留給中資銀行的過渡期已為數不多,而能否用活利率杠桿,能否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銀行資金,也是中資銀行能否在未來取勝的重要因素之一。對於金融企業來說,利率市場化可能產生多方面的風險,它對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它對國有銀行經營的重大影響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有利於促進完善的金融市場的形成,為國有銀行創造比較規范的經營環境。利率市場化的過程,實質上是一個培育金融市場由低水平向高水平轉化的過程,最終形成完善的金融市場:融資工具品種齊全、結構合理;信息披露制度充分;賦有法律和經濟手段監管體制;金融市場主體充分而賦有競爭意識。這些都將為國有銀行的經營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二)促進了商業銀行經營行為的變革。有利於落實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的自主權,進一步確立銀行的自主經營地位,真正做到「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同時,利率市場化會使銀行間、乃至金融業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只有銀行的預算約束強,內部風險、成本控制制度健全,定價科學合理才能適應利率市場化,這將迫使銀行的經營機制發生根本性變革。
(三)銀行利率風險和利率管理的難度加大。利率市場化將引起銀行利率風險的擴大。利率變化對銀行是有利還是不利主要是看資產和負債對利率的敏感程度,但是不管利率上升還是下降,利率缺口必然伴隨著利率風險。進一步說,利率變動的風險要求銀行能夠對其進行控制,而銀行控制風險能力的強弱又產生了對利率的控制風險。利率風險是金融風險的一種,是指由於利率的波動,致使資產收益與價值相對於負債成本和價值發生不對稱變化而造成銀行損失收入和資產的風險。在利率市場化進程中,影響利率水平的因素眾多,利率波動的頻率和幅度大大提高,利率的期限結構也更復雜,與利率管制下相比,市場利率的波動對於銀行經營的影響更大,利率風險的識別和控制更難。
(四)加大了銀行的競爭壓力和經營壓力,利差縮小。利率市場化將加大銀行的競爭壓力,將導致市場份額的重新分割。銀行間的競爭不再局限於對客戶資源的簡單爭奪,而是擴展到與存款與貸款以及相關的中間業務領域。銀行的實力、信譽、存貸款利率報價水平、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能力將成為銀行競爭的關鍵。最近這幾年,國內銀行間的競爭加劇,地方性銀行和國有銀行已經展開了「貸款營銷」,通過降低貸款利率來爭奪客戶成為最重要的一種競爭手段,許多大企業成為各家銀行爭奪的焦點,銀行的傳統信貸業務的利差持續下降,經營收入減少。
(五)有利於商業銀行推出新的金融工具、產品和服務,促進商業銀行業務的發展。利率市場化將導致銀行傳統主導業務的萎縮和非利差型業務的發展。利率市場化以後,銀行為爭奪存款,存款利率肯定會有一定程度的上漲,而為了爭奪優質客戶,其貸款利率又會趨於下降,銀行傳統主導業務的比重將會逐漸下降。與此同時,必然會有大量的新型金融產品出現,那些不受利率波動影響和不佔用銀行自身資金的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將獲得較快的發展。利率市場化的主要意義在於促進金融創新,所有的經濟主體都會得到創新帶來的好處。利率市場化後,一方面商業銀行的金融產品定價權加大,商業銀行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定價自主權,這在客觀上為商業銀行進行金融創新提供了可能性。另一方面,商業銀行面臨的利率風險大大上升,面臨的競爭壓力加大,這在客觀上對商業銀行從事金融創新產生了強大的動力和壓力。商業銀行只有通過持續有效的金融創新行為才能規避利率風險,為資產提供增值、保值的機會。
(六)有利於商業銀行優化客戶結構。利率市場化促使國有銀行經營管理部門自覺關注貸款市場的運行趨勢,根據客戶與銀行所有業務往來可能帶來的盈利、客戶的經營狀況、銀行提供貸款所需的資金成本、違約成本、管理費用等因素綜合確定不同的利率水平,在吸引重點優質客戶的同時對風險較大的客戶以更高的利率水平作為風險補償,推動銀行客戶結構的優化。
我國國有銀行應對利率市場化的對策
雖然從長期來看,利率市場化給予國有銀行的機遇是主要的,但國有銀行要對由此所帶來的挑戰,特別是惡性價格競爭引起的收益下滑問題必須予以充分重視,要有針對性地採取以下措施,做好充分准備,才能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一)實現以產品為中心向以客戶為中心業務模式轉化。以客戶為中心業務模式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通過為客戶提供全方位服務,充分挖掘客戶的各種業務資源。二是通過為客戶提供稀缺業務或優勢業務而獲得附加收益。三是通過加強業務主管、客戶經理與客戶的聯系紐帶,培養客戶對銀行的誠信度。實現以產品為中心向以客戶為中心業務模式轉化,應從調整部門設置、業務流程二個方面著手。業務管理部門的設置應從條式向塊式轉變,按照以客戶為中心業務模式的要求,在部門設置上,應從原來按各業務品種不同設置部門的條形模式,向按營銷、操作、管理、監督等職能不同設置部門的塊式模式轉變,並在此基礎上,根據業務市場情況和業務操作技術不同進行管理細分。隨著計算機在銀行業務操作上的廣泛應用,銀行內部的業務分工大部分可以在同一平台基礎上的計算機系統完成。各種不同的業務應盡量通過同一計算機平台提供服務,根據客戶的不同規模、不同性質、不同的服務要求分別提供相應的服務終端。在以客戶為中心服務操作模式下,不論客戶大小,都應盡可能為其提供一站式服務。
(二)加強利率風險的管理和控制。利率市場化意味著銀行面臨的利率風險將越來越明顯。因此,對國有銀行而言,已到了從單純關注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轉移到既關注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同時又關注利率風險的時候了。引入風險管理機制。在銀行內部建立資金中心,制定資金價格,分析資金來源的利率水平與期限,確定貸款利率和轉移資金利率。通過不同的利率水平反映政策導向,降低總體風險水平。將銀行多餘的資金運用在資本市場中,獲取短期收益,彌補資金來源與運用中的期限缺口。通過金融市場調整負債結構,增加主動型負債比重,使資金中心成為利率調節的閥門,控制綜合成本,轉嫁銀行內部不能消化的現實及潛在風險。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設立決策機構,確立利率風險管理在資產負債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利率風險的日常監控,其他業務部門按照該部門確定的內部資金轉移價格將各項金融產品的風險轉移至該部門,由該部門將風險轉移至市場上。
2.建立完善的兼顧風險控制和經營效率的金融產品定價機制。在貸款定價決策機制上,可以由總行公布或規定適合於全行的基準利率,總行通過授權分別規定不同分行在總行公布或規定的基準利率基礎上的浮動許可權。在確定本行的基準利率水平時,通常以中央銀行利率,同業拆借利率等為基準,與這些利率間保持一定的利差水平。在決定對各分行利率浮動幅度時,應主要考慮各所在地區經濟發展差別和當地競爭差別等因素。各分支機構在確定存、貸款利率水平時,應在總行確定的利率基準和浮動幅度內,根據本行的成本情況,不同客戶的資信差別、同業競爭程度以及目標利潤水平確定。
3.加強對利率走勢的預測和分析。建立利率預測模型,強化對利率走勢的分析。商業銀行應建立市場利率信息收集、反饋和分析系統,建立並利用利率預測模型,對利率的走向進行科學有效的分析。當前國內的商業銀行是在沒有經驗的條件下參與到利率市場化進程中的,由於在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中,影響利率的因素眾多,把握和預測市場利率水平的難度更大。因此,商業銀行必須加強對於利率走勢的預測和分析,這是進行資產負債管理的前提條件。
4.開發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等新產品規避利率風險。提高銀行利用金融市場化解利率風險的能力。解決利率風險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金融衍生工具。商業銀行要更多地參與到金融市場中去,利用利率期貨、期權、調期等手段的不僅能控制和抵補風險,甚至還能從中獲益。
識別了利率風險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資產負債表的結構,縮小風險缺口或者通過金融衍生工具對沖利率風險。由於直接調整資產負債表結構操作起來比較困難,而且使收益受到限制,所以管理利率風險的工具主要是一些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如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期貨和期權、互換和互換期權等。
(三)大力推進金融創新。在貸款業務方面的創新主要包括:一是貸款證券化,進行資產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二是貸款出售,調整資產結構,增強流動性,控制風險,滿足監管當局的要求。三是大力發展銀團貸款。四是並購貸款。由於企業融資市場的進一步拓展,發展並購貸款的前景十分廣闊。五是應收帳款抵押貸款。在投資業務方面的創新主要包括:擇優購買企業債券和投資於資產支持的證券。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廣泛開展,以貸款和其他資產支持的證券將不斷推出。在資金來源方面的創新包括:發行大額可轉讓存單、股份化等。
(四)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提高銀行中間業務產品開發的能力,積極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大力發展中間業務,縮減利率波動對銀行的影響范圍。吸收國外銀行的成功經驗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積極開拓適合中資銀行業務特點的金融新產品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目前,我國銀行90%的業務仍然是傳統的存貸款業務,其經營收入主要依賴資產負債業務,其弊端是在利率市場化過程中及之後,銀行所承受的利率風險將很大。由於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不發達,也使銀行缺乏規避利率風險的有效手段。外資銀行特別注重發展高附加值和高收益的中間業務,從已進入中國的外資銀行實踐來看,其主要精力一直放在中間業務上。我國銀行的中間業務是從90年代以來才得到了發展,但與國外銀行相比,仍然處於起步階段,差距十分明顯:一是實際經營范圍窄,品種少。國外銀行的中間業務經營品種普遍在60種以上,多的有上百種;范圍涉及管理、擔保、融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眾多領域。我國銀行的主要中間業務是利潤低的結算和一般性代理業務。二是業務規模小,收入水平比較低。外資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已普遍佔到總收入的60%左右,多的達80%。而我國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占銀行業務收入不足10%。 表外業務的發展為銀行提供了更大的利潤空間,由於表外業務如為企業提供咨詢、投資決策、基金託管、委託投資、債券承銷等可游離於大資金量運作之外,從而使銀行由單純的依靠大資金量獲取貸款利息收入,發展到同時可依靠提供金融服務來收取傭金收入,銀行的經營有了更大的靈活性,從而具備了更強的競爭力。
(五)向大型化、全球化、集團化發展。以美國為例,就金融總資產角度來看,雖然銀行業占金融市場總體的市場份額有所下降,但由於金融業總體的高速發展遠遠超過GDP的增長速度,銀行業相對於經濟總體的作用反而有所增強。種種數據表明,美國的銀行通過合理的兼並收購實現了向機構大型化發展的目標,與傳統的單純依靠簡單粗放、短平快式增加貸款發放來擴大資產規模相比,消化了資金成本上升的壓力,體現了規模效益,同時,又減緩了規模擴張對資本金的壓力和風險的快速積累,既提高了效益,又控制了風險。
總之,利率市場化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它一方面給商業銀行間帶來更為激烈的競爭,但另一方面它也為商業銀行提供了重新配置資金、調整資本結構、重組資產的廣闊天地。因此,在進入利率市場化前的「過渡期」,應充分認識和考慮到利率市場化給商業銀行所帶來的機遇和挑戰,並真正做到未雨綢繆。
F. 並購貸款的利息計算的基本常識
(一)人民幣業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為(註:存貸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銀行可採用積數計息法和逐筆計息法計算利息。
1.積數計息法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余額,以累計積數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
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每日余額合計數。
2.逐筆計息法按預先確定的計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貸款期限逐筆計算利息,具體有三:
計息期為整年(月)的,計息公式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
計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計息公式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數×年(月)利率+本金×零頭天數×日利率
同時,銀行可選擇將計息期全部化為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即每年為365天(閏年366天),每月為當月公歷實際天數,計息公式為:
③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這三個計算公式實質相同,但由於利率換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實際按日利率計算時,一年將作365天計算,得出的結果會稍有偏差。具體採用那一個公式計算,央行賦予了金融機構自主選擇的權利。因此,當事人和金融機構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約定。
(三)復利:復利即對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規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償還利息的,就要加收復利。
(四)罰息:貸款人未按規定期限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與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對失約人的處罰利息叫銀行罰息。
(五)貸款逾期違約金:性質與罰息相同,對合同違約方的懲罰措施。
(六)計息方法的制定與備案
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制定的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並告知客戶;區域性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告知客戶;農村信用社縣聯社法人可根據所在縣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制定計、結息規則和存貸款業務的計息方法,報人民銀行分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由農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戶。
(七)參考依據:
1.《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號。
2.《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
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存貸款計結息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129號。
G. 並購貸款利息如何資本化,怎樣操作的
隨著資本經濟的發展,企業並購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在企業並購過程中,如果收購方資金不足,通常採用商業並購貸款或是信託融資的方法融資。在此情況下,並購貸款利息和信託融資利息如何資本化才能保證利益最大化呢?小編通過下文為您詳細解答。
一、並購貸款利息資本化
在中國的銀監部門推出商業並購貸款政策之前,企業不能公開的使用銀行貸款開展並購,所以也就不存在並購借款利息資本化的問題。2008年,銀監會推出商業並購貸款政策後,為股權並購而發生貸款的情況增多,這部分利息是否可以資本化?我認為不可,原因是並購貸款利息不符合利息資本化的條件。分析如下:
關於利息費用資本化的規定,見「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該准則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該准則第五條規定「借款費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開始資本化:
(一)資產支出已經發生,資產支出包括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
(二)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三)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根據上述描述,並購貸款利息不符合資本化的條件:
(一)投資一旦確定,從簽約、付款到工商登記過戶一般不需要很長時間(前期的選擇和洽談過程不包括在內),一般情況下,付款之後甚至簽約之後,被收購企業的權益就歸屬於收購方了。
(二)從企業取得並購貸款時間看,並購貸款一般在企業取得並購股權後才可取得。因為提供並購貸款的銀行一般都要求以並購股權作為質押,並購股權也只有等到過戶手續完成後,才能夠辦理。過戶手續都完成了,並購也就完成了。這時候,企業才拿到並購貸款(可見對並購貸款操作的某些規定是非常迂腐可笑的,一般情況下,不支付資金,被收購方又怎麼可能同意辦理股權過戶呢?所以與之相關的是各種名目的過橋貸款的出現)。所以,也就不存在在購建過程中發生借款利息的問題。即使個別情況,企業在並購還沒完成前已經取得了並購貸款,這個過程也是較短的,一旦收購完成,就需要停止資本化。從重要性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出發,也沒有資本化的必要。
(三)並購完成後,收購方就會取得相應收益,並購貸款的利息就是取得收益的成本,從收入費用配比角度,這部分利息也不宜資本化。
二、信託融資利息資本化
通過信託融資收購企業股權的一般路徑是:收購方與信託公司簽署信託協議——信託公司代持被收購企業股權——收購方與信託公司簽署股權託管協議,收購方實際行使在被收購企業中的管理權——收購方逐步從信託公司收回被收購企業股權。
與並購貸款操作方式不同,信託融資並購是取得對收購企業的實際管理權在先,而支付資金在後。
這時候,收購方要支付給信託公司代價就包含信託本金和利息,這部分利息實際上已經轉換為收購代價,是可以資本化的。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第四條規定「 除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這時候,收購方支付的現金中就包含了利息,所以利息自然就是收購成本的一部分。由於收購方一般實際享有信託公司代持股權階段的被收購方收益,所以,對於該段期間的被投資方分紅,可以相應減少收購方的投資成本,如此實際上也可以抵減信託融資利息實際資本化所帶來的投資成本的增加。另外,收購方在賬務中錄入了投資成本後,就應該對投資項目進行公允值計量,這是後話。
綜上,我們可知並購貸款利息以及信託融資利息都可以資本化來達到資本的利益優化,在企業並購融資中,由於融資方式的不同,貸款利息的資本化方式也不盡相同。
(來源:資雲網)
H. 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指引
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經營行為,提高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商業銀行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維護銀行業合法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或資產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和費用的貸款。
第五條 開辦並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三)其他各項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四)有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前,應當制定並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並向監管機構報告。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的並購貸款業務。
第六條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充分考慮國家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明確發展並購貸款業務的目標、客戶范圍、風險承受限額及其主要風險特徵,合理滿足企業兼並重組融資需求。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管理強度高於其他貸款種類的原則建立相應的並購貸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業務流程、內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統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購貸款的風險。
商業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建立並購貸款統計制度,做好並購貸款的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
第九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商業銀行不符合業務開辦條件或違反本指引有關規定,不能有效控制並購貸款風險的,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責令商業銀行暫停並購貸款業務等監管措施。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戰略風險、法律與合規風險、整合風險、經營風險以及財務風險等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評估並購貸款的風險。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涉及跨境交易的,還應分析國別風險、匯率風險和資金過境風險等。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評估戰略風險,應從並購雙方行業前景、市場結構、經營戰略、管理團隊、企業文化和股東支持等方面進行分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並購雙方的產業相關度和戰略相關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協同效應;
(二)並購雙方從戰略、管理、技術和市場整合等方面取得額外回報的機會;
(三)並購後的預期戰略成效及企業價值增長的動力來源;
(四)並購後新的管理團隊實現新戰略目標的可能性;
(五)並購的投機性及相應風險控制對策;
(六)協同效應未能實現時,並購方可能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評估法律與合規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並購交易各方是否具備並購交易主體資格;
(二)並購交易是否按有關規定已經或即將獲得批准,並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三)法律法規對並購交易的資金來源是否有限制性規定;
(四)擔保的法律結構是否合法有效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對還款現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規;
(六)貸款人權利能否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與並購、並購融資法律結構有關的其他方面的合規性。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評估整合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並購雙方是否有能力通過以下方面的整合實現協同效應:
(一)發展戰略整合;
(二)組織整合;
(三)資產整合;
(四)業務整合;
(五)人力資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評估經營及財務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並購後企業經營的主要風險,如行業發展和市場份額是否能保持穩定或增長趨勢,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團隊是否穩定並且具有足夠能力,技術是否成熟並能提高企業競爭力,財務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並購雙方的未來現金流及其穩定程度;
(三)並購股權(或資產)定價高於目標企業股權(或資產)合理估值的風險;
(四)並購雙方的分紅策略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五)並購中使用的債務融資工具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六)匯率和利率等因素變動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商業銀行應當綜合考慮上述風險因素,根據並購雙方經營和財務狀況、並購融資方式和金額等情況,合理測算並購貸款還款來源,審慎確定並購貸款所支持的並購項目的財務杠桿率,確保並購的資金來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權益性資金,防範高杠桿並購融資帶來的風險。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建立審慎的財務模型,測算並購雙方未來財務數據,以及對並購貸款風險有重要影響的關鍵財務杠桿和償債能力指標。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在財務模型測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種不利情形對並購貸款風險的影響。 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一)並購雙方的經營業績(包括現金流)在還款期內未能保持穩定或增長趨勢;
(二)並購雙方的治理結構不健全,管理團隊不穩定或不能勝任;
(三)並購後並購方與目標企業未能產生協同效應;
(四)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尤其是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在全面評估並購貸款風險的基礎上,確認並購交易的真實性,綜合判斷借款人的還款資金來源是否充足,還款來源與還款計劃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貸款利息和本金等,並提出並購貸款質量下滑時可採取的應對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貸款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一借款人、集團客戶、行業類別、國家或地區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並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對單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二十一條 並購交易價款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60%。
第二十二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七年。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具有與本行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內部組織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對本指引第十一條到第十七條的內容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並形成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專業團隊的負責人應有3年以上並購從業經驗,成員可包括但不限於並購專家、信貸專家、行業專家、法律專家和財務專家等。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可根據並購交易的復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有關調查並在風險評估時使用該中介機構的調查報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業銀行應建立相應的中介機構管理制度,並通過書面合同明確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貸前調查,了解和掌握並購交易的經濟動機、並購雙方整合的可行性、協同效應的可能性等相關情況,核實並購交易的真實性以及並購交易價格的合理性,防範關聯企業之間利用虛假並購交易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原則上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夠覆蓋並購貸款風險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資產抵押、股權質押、第三方保證,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以目標企業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應採用更為審慎的方法評估其股權價值和確定質押率。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並購貸款風險評估結果,審慎確定借款合同中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分期還款計劃、擔保方式等基本條款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保護貸款人利益的關鍵條款,包括但不限於:
(一)對借款人或並購後企業重要財務指標的約束性條款;
(二)對借款人特定情形下獲得的額外現金流用於提前還款的強制性條款;
(三)對借款人或並購後企業的主要或專用賬戶的監控條款;
(四)確保貸款人對重大事項知情權或認可權的借款人承諾條款。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通過本指引第三十一條所述的關鍵條款約定在並購雙方出現以下情形時可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東的變化;
(二)經營戰略的重大變化;
(三)重大投資項目變化;
(四)營運成本的異常變化;
(五)品牌、客戶、市場渠道等的重大不利變化;
(六)產生新的重大債務或對外擔保;
(七)重大資產出售;
(八)分紅策略的重大變化;
(九)擔保人的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發生重大變化;
(十)影響企業持續經營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與貸款支付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至少包括並購方自籌資金已足額到位和並購合規性條件已滿足等內容。
商業銀行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加強對貸款資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資金流向監控,防範關聯企業藉助虛假並購交易套取貸款資金,確保貸款資金不被挪用。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有義務在貸款存續期間定期報送並購雙方、擔保人的財務報表以及貸款人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在貸款存續期間,應加強貸後檢查,及時跟蹤並購實施情況,定期評估並購雙方未來現金流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定期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計劃與還款來源是否匹配,對並購交易或者並購雙方出現異常情況的,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貸款安全。
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應加大貸後管理力度,特別是應確認並購交易得到實際執行以及並購方對目標企業真正實施整合。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在貸款存續期間,應密切關注借款合同中關鍵條款的履行情況。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不低於其他貸款種類的頻率和標准對並購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和計提撥備。
第三十八條 並購貸款出現不良時,商業銀行應及時採取貸款清收、保全,以及處置抵質押物、依法接管企業經營權等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明確並購貸款業務內部報告的內容、路線和頻率,並應至少每年對並購貸款業務的合規性和資產價值變化進行內部檢查和獨立的內部審計,對其風險狀況進行全面評估。當出現並購貸款集中度趨高、貸款風險分類趨降等情形時,商業銀行應提高內部報告、檢查和評估的頻率。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在並購貸款的不良貸款額或不良率上升時應加強對以下內容的報告、檢查和評估:
(一)並購貸款擔保的方式、構成和覆蓋貸款本息的情況;
(二)針對不良貸款所採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處置質押股權的情況;
(四)依法接管企業經營權的情況;
(五)並購貸款的呆賬核銷情況。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貸款支持已獲得目標企業控制權的並購方企業,為維持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而受讓或者認購目標企業股權的,適用本指引。
第四十二條 政策性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辦並購貸款業務的,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雙方是指並購方與目標企業。
第四十四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8〕8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