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無錫易道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是家什麼樣的企業其非法取得的威尼斯花園土地證是如何辦下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08)錫民三初字第210號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8)錫民三初字第210號
原告無錫易道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西新街18號。
法定代表人章蘭勝,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楊勤法,上海國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無錫市楊氏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同安里42號。
法定代表人楊洋,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凌健裕,該公司辦公室主任。
被告金馬國際聯合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尖沙咀廣東道25號港威大廈一座3401室。
法定代表人馮地(FENG DI),該公司東主。
委託代理人王斌興,江蘇無錫高爾登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無錫易道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道公司)與被告無錫市楊氏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楊氏公司)、金馬國際聯合公司(以下簡稱金馬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08年10月27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易道公司訴稱:2008年7月7日,案外人章蘭勝與楊氏公司、金馬公司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由章蘭勝借款給楊氏公司人民幣2700萬元,金馬公司提供擔保。協議簽訂後,章蘭勝按約支付了約定的資金。借款期滿後,被告沒有歸還借款。2008年10月15日,章蘭勝與易道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其在《借款協議》中所享有的全部債權轉讓給易道公司。請求判令楊氏公司歸還借款2700萬元,金馬公司對楊氏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易道公司、楊氏公司、金馬公司確認借款金額為人民幣2700萬元,易道公司自願放棄向楊氏公司、金馬公司主張《借款協議》中的利息及逾期還款損失的權利;
二、易道公司、楊氏公司、金馬公司同意以金馬公司所有的位於無錫市濱湖區威尼斯花園內35497.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錫濱國用(2006)1237號]作價人民幣2700萬元抵償給易道公司,沖抵楊氏公司結欠易道公司的借款人民幣2700萬元;
三、原金馬公司所有的「錫濱國用(2006)1237號」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至易道公司名下;
四、本案訴訟費176800元,減半收取88400元,由易道公司承擔;
五、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糾葛;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