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首付比例是指購房人先予支付給售房人的購房資金占總房價款的比例,購房首付資金是家庭必須准備的,缺口部分可以申請貸款,完成購房全款交付。一般情況下房價扣除首付部分等於貸款金額,如果首付比例要求越高,則購房貸款的門檻就越高,目前我市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為現房及按揭商品住房30%,二手房為40%。
⑵ 用住房公積金貸,首付是多少比例
公積金不能直接用作購房首付,購房者需要先墊付首付款,然後再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其公積金內的存儲余額。
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
1、購買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築面積≦90平方米,首付兩成;
2、購買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築面積>90平方米,首付三成;
3、第二套購房首付五成,貸款利率在首套基礎上上浮10%。對"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按照國家相關部門規定執行,具體情況以房管相關部門查房結果為准。
購買以下房屋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1、商品房 (開發商必須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貸款合作協議);
2、二手房 (上市交易的存量房);
3、現住房 (即房改購買產權);
4、拍賣房 (拍賣公司必須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貸款合作協議);
5、無產權住房(必須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權作抵押)。
⑶ 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是多少
就是購買該房最少應支付的首付款,假設100萬的房產,依現在公積金貸款政策最低首付20%,也就是說最多隻能貸80萬貸款,至少需要支付20萬以上的首付部份。
2015年3月30日,人行、銀監會、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關於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到,公積金房貸的門檻也進一步調低。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
⑷ 上海公積金貸款可以首付幾成第一套房,二手房。
現在的政策是60%。
關於調整購買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比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1-02-01 字體大小[ 大 中 小 ]
來源: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滬公積金(2011)6號
各區(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各住房公積金貸款受託銀行、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辦[2011]1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本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滬府辦發[2011]6號),自2011年2月1日起,對本市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比例從不低於50%調整至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對執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若有違規,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
你問的首套,請看第五條。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滬府發[1999]27號)、《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29號)的相關規定,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定義)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是指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且符合申請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條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並以該住房抵押作為反擔保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貸款申請條件) 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下列貸款條件:
(一)符合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並已按相關規定簽訂《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
(二)符合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各項條件。
第四條(共同借款人) 為提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籌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經濟適用住房共同產權人應作為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親和產權人之外的經濟適用住房共同申請人,經本人同意可作為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第五條(貸款金額的確定) 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額度的計算辦法是以戶為基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別計算貸款額度後累加,具體貸款金額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請金額和現行規定的貸款限額標准確定。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金額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准:
(一)不高於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於房屋總價款的20%;
(三)不高於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規定比例×12個月×貸款期限;
(四)不高於最高貸款額度。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經適房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
第六條(補充還款人) 當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借款人發生還款困難時,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提出增加補充還款人的申請。補充還款人的范圍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經補充還款人本人同意,並由市公積金中心核准,簽訂相關補充協議後,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可專項用於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還款。
第七條(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除按現行貸款申請應提供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原件)。
申請增加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補充還款人的,還應提供補充還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號、身份證(原件)及與借款人的關系證明。
第八條(貸款受理單位) 市公積金中心所屬區縣管理部、住房公積金網上貸款系統和市公積金中心委託承辦住房公積金個貸業務擔保機構的經辦網點,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申請及辦理工作。
第九條(貸款的審核) 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受理審核按下列步驟操作:
(一)貸款受理單位審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申請材料。
(二)貸款受理單位應在借款申請人遞交貸款申請資料齊備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三)准予貸款的,由貸款受理單位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簽約手續,並向受託銀行發出《放款通知書》,由受託銀行辦理放款手續;不準予貸款的,通知借款申請人並退還材料。
(四)若借款申請人對貸款受理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貸款受理單位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復議。
第十條(合同簽訂)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託銀行、保證人等應當以面簽形式簽訂《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簽訂者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貸款擔保) 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實行保證擔保方式,擔保機構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應將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足額抵押給擔保機構作為反擔保。
第十二條(貸款風險防範) 貸款受理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進行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審核;貸款管理部門應加強貸前、貸中、貸後的管理和監督;貸款擔保機構應根據業務委託的要求,做好貸款擔保及貸款後續工作。
第十三條(貸款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總價款20%以上房款後,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本人及符合條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支付除貸款以外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款。提取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應留足一定余額以確保其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額度的計算不受影響。
第十四條(其他事項)
⑸ 個人公積金貸款買房首付多少
如您在上海市的中國銀行辦理個人公積金貸款業務,
(1)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不低於20%;對於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不低於30%。
(2)對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購買普通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得低於50%;購買非普通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得低於70%。
註:購房合同網簽時間在2016年11月28日(含)之前的按原有政策執行。 因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針對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政策及要求存在差異,需要請您詳詢公積金貸款業務經辦網點或者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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