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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

發布時間:2021-05-20 11:42:31

① 農村資金互助社存款利率是多少

農村非正規金融很大程度彌補了農村資本匱乏的缺失。文章試圖從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的需求、借貸雙方的信息交流及風險控制等方面論述其存在的合理性,並對農村合作金融構建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議。 一、 理論綜述 麥金農和肖(McKinnon and Shaw,1973)的金融抑制觀點認為,正式金融市場管制即金融抑制導致了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但他們忽略了金融市場中存在的結構問題。新結構主義學派對此提出了批評,並提出金融約束觀點。他們認為,非正規金融有助於增加信貸總量,但對非正規金融運作秩序並沒有更深刻的論述。霍夫和斯蒂格利茨(Hoff and Stigaliz,1990)認為,信息不對稱和執行合約的高成本、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引起了非正規金融市場的失靈。 國內近年也有同樣的論述(周天芸,2004;劉民權等,2005;俞建托、劉民權與徐忠,2005),這些專家學者認為,農村金融有文化嵌入性的特點,有信息完全的優勢,有獨特的利率決定機制,應該大力發展;農村借貸中可抵押的份額很小,大部分依靠血緣、親戚、第三方信用來支撐;農村獨特的抵押優勢,如抵押品的甄別、關聯契約和隱性抵押機制有效地防範了非正規金融的運行風險。這些研究都對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存在性提供了充分的解釋和證明。 二、民間借貸的優勢分析 1.信息對稱優勢 在農村的信貸活動中,信用社等正規金融組織面對分散的農戶時,面臨著這樣的問題,即由於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往往帶來農戶的逆向選擇同時農戶資金需求由於農戶經濟體規模小、數量少,不能形成規模效益。於是信用社為減少逆向選擇風險就會進行信息搜集與甄別、抵押等行為,而這又帶來高昂的交易成本,阻礙農村業務的開展。但對非正規金融來說,這不成問題。因為,農村本身就是一種並沒有具體目的,只是因為在一起生長而發生的社會,是一個‘熟悉 ’的社會,沒有陌生人的社會(費孝通,1973)。在這種農村的熟人社會里,由於人們長時間生活在一起。村民間信息對稱。而民間借貸放貸者又大都是村裡信用較高的能人,本身就是村莊的一大信息源,對村莊的情況更為熟悉,對借款人的信息更為了解。因此,可以說農村放貸人與借款人間信息對稱,這基本避免了放貸過程中的逆向選擇問題。 2.運作成本優勢 在農村這種熟人社會網路中,幾乎不需要耗費專門成本進行信息搜集與甄別,其抵押也因兩人之間判斷靈活而無需多少成本。而貸款後的監管,貸方可以及時催款和調整信貸政策,及時進行監督和管理以減小損失。基於村莊信息充分的把握,貸款人也可以較為靈活地判斷、處理抵押物品。但正規金融在抵押品的判斷時,卻要進行評估,處理時也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耗費的成本極高。這保證了非正規金融運作的低成本特性,是正規金融不能比擬的。 3.風險控制優勢 農村的社會生活網路天然存在信息對稱的優勢,大大降低了可能由於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各種風險。貸前,貸款人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貸後了解借款人的資金投向、收益情況、還款意向等,這樣既有利於借款人謹慎用款,積極運作,還有益於降低貸款人的放貸風險三、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資金互助社是在當前農村嚴重金融抑制、二元經濟結構持續嚴重惡化的背景下產生的,是一種非正規金融向正規金融過渡的組織形式,但是由於金融對人才、制度等的要求較高,而且它目前還處於發展初期,制度安排的本土化還沒有完成,因此 ,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各種問題。 1.資金互助社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還沒有一部適合的法律來保障互助社的權益。已通過的合作社法否定了農民的金融合作權,但是沒有金融合作權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顯然是不健全的,沒有金融合作權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空間也將受到很大限制。在當前生產要素流出農村,而農業有利潤的流通領域和深加工領域又由於進人門檻提高和集團利益化的原因,金融權利的利益部門壟斷只會加速農村資本與勞動力要素的流失,使農村高利貸盛行,加速農村的貧富分化,強化當前二元經濟體制。這無疑與國家以民為本、統籌城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政策趨勢背離。政策表明,農村金融全面開放迫在眉睫,全國人大立法會力排利議,通過合作金融法,給予中國九億農民金融合作權。 2.資金互助社的制度安排有待於進一步本土化 在利率方面,由於農村金融供求矛盾及農業生產異質性特點,農村信貸必然表現為較高的利率。據2006年中央財經大學全國27個省份的抽樣調查,民間金融的全國平均利率為 16.4%,大約是正規金融的3倍。孟加拉銀行及我國大量小額信貸實踐也表明,高利率是民間金融機構得以生存和可持續運作的必要條件。但是國家目前對農村金融的利率浮動仍然有嚴格的管制。因此,國家有必要加大農村金融市場利率的浮動幅度,進一步推動農村金融市場改革的深化。 從 目前資金互助社的微觀層面來說,互助社資金規模太小,根本不能維持自身的可持續性。 四、重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的設想 1.以構建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為目標,統一調整對農政策 在前期,國家政策要向農村微觀組織的建設傾斜,財政政策要向金融政策轉移,以支撐金融體系的重建。 2.賦予合作金融金融特權 據奧爾森集團行動理論,龐大而分散的農民群體根本不可能與小而能量巨大的工商資本階層爭食農村金融蛋糕,沒有國家政策支持,農村金融的開放很可能導致農村金融的工商業資本與特權資本壟斷,使新農村建設的效果大打折扣,造成農村不穩定局面。因此,國家必須向農村合作金融 組織授予金融特權,提供金融低息無息財政貸款,鼓勵社會資本與國家資本積極進人農村社區金融組織,給予合作金融利率浮動與存貸優惠等政策。農村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共同組成了農村金融市場,共同面對農村的金融需求,市場內需 求與供給的相互作用共同決定農村金融市場的利率。 3.大力推動保險擴大農村市場份額,由國家出資建立農村存款保險公司 目前,國家已經取消了農業稅,推行農村醫保,進行教育 兩免一補,農村 目前的情況已經大為改觀,因此,大力推動保險行業在農村的市場份額,降低農業生產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風險。同時,由國家出資建立農村存款保險公司,以應對可能的擠兌風險,防範農村金融風險。 4.逐步推進農村合作金融體系構建 在國家宏觀金融政策調整的同時,以姜柏林資金互助社模式為範本,在進一步完善、規范的基礎上,有層次 、有步驟地放開農村金融市場,逐步推進以村社為單位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建設,最終形成以合作金融為主導,政策金融與商業金融為輔助,有農村保險支撐的農村金融體系。 5.實施農村大金融戰略 (1)合理規范、引導非正規金融發展,盡快確:農民合作金融組織的法人地位。農民合作金融組織法人地位的確立,不僅是眼前農民合作金融運作狀況的需要 ,而且還是我國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長遠需求。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歷程和儀隴縣鄉村發展協會人股村鎮銀行被拒的遭遇已經證明,農民金融合作權法律地位的缺失,是制約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造成農村信用社改革失敗阻礙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發展的關鍵因素。盡管2007年中央一號文件已經提出要規范民間信貸,銀監會並進行了農村金融試點,但是 ,確立其法律地位已成為十分緊迫的問題。 (2)加快農村利率市場化進程,穩步擴大農村利率的浮動幅度與范圍。農村信用社與非正規金融的金融實踐證明,市場調節情況下,要想滿足農區的金融需求,必須實行更具彈性的放貸利率。這不僅是彌補農業高風險的需要,更是吸引其他資本進入農村,優化資源配置和建立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的關鍵措施. (3)修補體制漏洞,增加農村資本配給。國家一方面要制定相關政策與法律,規定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商業化改革後的郵政儲蓄和農村信用社支農信貸的比例,堵住二元經濟體製造成的農村資本外流;同時,發揮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信貸杠桿作用,加大對農村基建領域投資。另一方面,要積極利用小額信貸組織、資金互助社 (協會)等非正規金融組織的高效率資源配置的優勢,穩步增加財政與政策性銀行的資金配給,增加對農村資金的供應量,以提高財政支農的效率這也是打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進行有效宏觀經濟調控的必要措施。 (4)積極引導,大力鼓勵建立社區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開放農村金融市場必須積極引導農村自有金融組織,建立合作金融組織,充分發揮非正規金融自發秩序的優勢。但目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生成與發展面臨著資金、人才、管理和規模效益等多方面的不利因素,同時,其在正規化過程中還容易出現內部管理與監督上的種種問題。因此,國家必須在人才培訓、優惠補貼、注冊以及內部的監督與管理上積極引導,提供各種優惠政策同時加強監管,鼓勵農村社區型合作金融組織的建立與做大做強。

②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貸款嗎

農村商業銀行 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 【大 中 小】 產品概述: 指本行向轄區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發放的人民幣貸款,旨在滿足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組織產、供、銷過程中所產生的資金需求。 產品特點: 涵蓋產品廣泛。包括流動資金、項目貸款,貸款期限靈活,可採用抵押、質押、保證及組合擔保等多種擔保方式。 服務對象: 有資金需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辦理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有固定的生產經營服務場所,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且具備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簽字樣本; 4.貸款卡、公司章程、驗資報告; 5.經營正常,財務狀況良好,具有履行相關合同的能力; 6.稅務登記證明; 7.依法從事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規定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生產經營有效益; 8.相關合同、批文合法、真實、有效; 9.資信良好,具有清償貸款本息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10.在本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 辦理流程: (一)受理申請 客戶申請貸款,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調查及審查 對申請人及申請事項進行調查審查 (三)審批 按審批流程及許可權審批。 (四)出賬 與客戶簽訂借款合同,落實相關擔保措施,在授信額度內,審核無誤後,辦理出賬手續。

③ 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從事哪些金融活動及其要求是什麼

(1)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員存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和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作為資金來源。

(2)農村資金互助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應由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捐贈人身份和資金來源合法性進行審核;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審慎條件。

(3)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金應主要用於發放社員貸款,滿足社員貸款需求後確有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

(4)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辦理結算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開辦各類代理業務。

(5)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員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其他金融業務,不得以該社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④ 農民專業合作社能開展資金互助業務嗎資金互助業務是什麼有什麼好處

能。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具有類似或關聯生產的農民共同發起,擁有和管理,為了獲取便利的融資服務或經濟利益,按照資本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則建立的互助金融組織。在社員范圍內開展借貸業務。它以入股參加的農民為主要社員,都是一人一票;合作社設立理事會和監事會,都是從社員中選舉產生的;定期召開社員大會,研究決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項。

一.制度優勢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一種內生於農村經濟、具有真正合作制原則的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它與生俱來就有制度上的優勢,這種制度上的優勢與農村資金互助社為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定位相符。與定位相適應的制度有借款制度、貸款制度、組織結構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等。
二.地緣、血緣、親緣優勢

農村資金互助社具有地緣、血緣、親緣優勢,社員之間知根知底,信息非常對稱,外加之互助社本身的制度設計,社員向他們的互助社借款無須簽訂合同,無須區分農戶的借款是用於生產需求還是生活需求,互助社都能及時滿足農戶小額的、比較頻繁的信貸需求。
三.信息優勢

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作為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向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載體。農村資金互助社內生於農村經濟,深深植根於村莊中,故具有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無法擁有的信息優勢,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通過互助社且由其提供擔保向農戶提供貸款。這樣有二個好處:一是信譽好的農戶可以貸到更多的款,二是互助社以信用社股東身份作為擔保向信用社融資,可以從信用社借入資金,從而可以向更多農戶提供貸款或者提高農戶的貸款額度。
四.競爭優勢

農村資金互助社有利於抑制農村資金的大量外流及與信用社形成競爭關系。據馬誠、楊嘯宇估計,2005年農村資金外流達到6萬億人民幣;而農村需要大量的資金進行新農村建設。農民可以以入股的形式把自己多餘的、暫時不用的資金存入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存入商業銀行、信用社及郵政儲蓄,這樣大量資金可以留在農村。大量的農村資金互助社與信用社的競爭可以促使信用社提高服務質量、提供更多適合農戶的金融產品,更好地滿足農戶的金融需求。

五.與其他機構相比

首先,「農村資金互助社」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比,它具有以下優勢:一是服務對象面廣人多。從服務對象上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服務對象主要是農村中小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村資金需求量大的個體生產經營戶。第二,與農村信用社相比,「農村資金互助社」是建立在合作制原則之上的真正的農民自己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第三,與過去非正規金融的農村基金會相比,它具有法人資格,合法運營的特點。過去的農村基金會,向社會吸收存款和放款,而本身又未經銀監會批准,形成資金體外循環,再加上管理體制不健全,管理人員素質低,易引起金融振盪和不穩。

⑤ 我國的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和小額貸款公司受誰的監管

都是屬於金融機構,歸銀監會管,你如果有什麼糾紛可以先110報警看能不能調解一下,如果需要投訴你在相應的營業點可以看到投訴電話

⑥ 農村資金互助社與信用社

一、農村資金互助社不是信用社組織。
二、農村信用社屬於金融部門,但業務會面向農村、農業。而農村資金互助社是以村或村委會為單位構成,沒有存貸款職能,只是內部互助。呵呵

⑦ 資金互助社貸款有那些規定

(1)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員存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和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作為資金來源。 (2)農村資金互助社接受社會捐贈資金,應由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捐贈人身份和資金來源合法性進行審核;向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審慎條件。 (3)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金應主要用於發放社員貸款,滿足社員貸款需求後確有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 (4)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辦理結算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開辦各類代理業務。 (5)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員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其他金融業務,不得以該社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⑧ 農村資金互助社如何登記

農村資金互助社要按照《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條規定》的規定進行設立登記。設立條件和程序請參見該規定。
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條規定
第八條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在農村地區的鄉(鎮)和行政村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第九條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規定社員條件要求的發起人;
(三)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在鄉(鎮)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在行政村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理事、經理和具備從業條件的工作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當經過籌建與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申請籌建,應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籌建申請書;
(二)籌建方案;
(三)發起人協議書;
(四)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申請開業,應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開業申請;
(二)驗資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主要管理制度;
(五)擬任理事、經理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及資格證明;
(六)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等相關資料;
(七)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農村資金互助社章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范圍和經營宗旨;
(三)注冊資本及股權設置;
(四)社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五)社員的權利和義務;
(六)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八)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九)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所在城市的鄉(鎮)、行政村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籌建、開業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第十五條 經批准設立的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金融許可證,並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⑨ 農村資金互助社存款利率是多少

中國農村的非正規金融有其獨特的運行機制,它建立在農村社會生活的網路、血緣和親戚關系內的關聯性基礎之上,是信息對稱的典型的民間借貸,而且有其獨特的風險控制機制。農村非正規金融很大程度彌補了農村資本匱乏的缺失。文章試圖從我國農村民間借貸的需求、借貸雙方的信息交流及風險控制等方面論述其存在的合理性,並對農村合作金融構建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議。 一、理論綜述 麥金農和肖(McKinnonandShaw,1973)的金融抑制觀點認為,正式金融市場管制即金融抑制導致了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但他們忽略了金融市場中存在的結構問題。新結構主義學派對此提出了批評,並提出金融約束觀點。他們認為,非正規金融有助於增加信貸總量,但對非正規金融運作秩序並沒有更深刻的論述。霍夫和斯蒂格利茨(HoffandStigaliz,1990)認為,信息不對稱和執行合約的高成本、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引起了非正規金融市場的失靈。 國內近年也有同樣的論述(周天芸,2004;劉民權等,2005;俞建托、劉民權與徐忠,2005),這些專家學者認為,農村金融有文化嵌入性的特點,有信息完全的優勢,有獨特的利率決定機制,應該大力發展;農村借貸中可抵押的份額很小,大部分依靠血緣、親戚、第三方信用來支撐;農村獨特的抵押優勢,如抵押品的甄別、關聯契約和隱性抵押機制有效地防範了非正規金融的運行風險。這些研究都對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存在性提供了充分的解釋和證明。 二、民間借貸的優勢分析 1.信息對稱優勢 在農村的信貸活動中,信用社等正規金融組織面對分散的農戶時,面臨著這樣的問題,即由於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往往帶來農戶的逆向選擇同時農戶資金需求由於農戶經濟體規模小、數量少,不能形成規模效益。於是信用社為減少逆向選擇風險就會進行信息搜集與甄別、抵押等行為,而這又帶來高昂的交易成本,阻礙農村業務的開展。但對非正規金融來說,這不成問題。因為,農村本身就是「一種並沒有具體目的,只是因為在一起生長而發生的社會,是一個『熟悉』的社會,沒有陌生人的社會」(費孝通,1973)。在這種農村的熟人社會里,由於人們長時間生活在一起。村民間信息對稱。而民間借貸放貸者又大都是村裡信用較高的「能人」,本身就是村莊的一大信息源,對村莊的情況更為熟悉,對借款人的信息更為了解。因此,可以說農村放貸人與借款人間信息對稱,這基本避免了放貸過程中的逆向選擇問題。 2.運作成本優勢 在農村這種熟人社會網路中,幾乎不需要耗費專門成本進行信息搜集與甄別,其抵押也因兩人之間判斷靈活而無需多少成本。而貸款後的監管,貸方可以及時催款和調整信貸政策,及時進行監督和管理以減小損失。基於村莊信息充分的把握,貸款人也可以較為靈活地判斷、處理抵押物品。但正規金融在抵押品的判斷時,卻要進行評估,處理時也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耗費的成本極高。這保證了非正規金融運作的低成本特性,是正規金融不能比擬的。 3.風險控制優勢 農村的社會生活網路天然存在信息對稱的優勢,大大降低了可能由於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各種風險。貸前,貸款人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貸後了解借款人的資金投向、收益情況、還款意向等,這樣既有利於借款人謹慎用款,積極運作,還有益於降低貸款人的放貸風險三、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資金互助社是在當前農村嚴重金融抑制、二元經濟結構持續嚴重惡化的背景下產生的,是一種非正規金融向正規金融過渡的組織形式,但是由於金融對人才、制度等的要求較高,而且它目前還處於發展初期,制度安排的本土化還沒有完成,因此,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各種問題。 1.資金互助社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還沒有一部適合的法律來保障互助社的權益。已通過的合作社法否定了農民的金融合作權,但是沒有金融合作權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顯然是不健全的,沒有金融合作權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空間也將受到很大限制。在當前生產要素流出農村,而農業有利潤的流通領域和深加工領域又由於進人門檻提高和集團利益化的原因,金融權利的利益部門壟斷只會加速農村資本與勞動力要素的流失,使農村高利貸盛行,加速農村的貧富分化,強化當前二元經濟體制。這無疑與國家以民為本、統籌城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政策趨勢背離。政策表明,農村金融全面開放迫在眉睫,全國人大立法會力排「利」議,通過合作金融法,給予中國九億農民金融合作權。 2.資金互助社的制度安排有待於進一步本土化 在利率方面,由於農村金融供求矛盾及農業生產異質性特點,農村信貸必然表現為較高的利率。據2006年中央財經大學全國27個省份的抽樣調查,民間金融的全國平均利率為16.4%,大約是正規金融的3倍。孟加拉銀行及我國大量小額信貸實踐也表明,高利率是民間金融機構得以生存和可持續運作的必要條件。但是國家目前對農村金融的利率浮動仍然有嚴格的管制。因此,國家有必要加大農村金融市場利率的浮動幅度,進一步推動農村金融市場改革的深化。 從目前資金互助社的微觀層面來說,互助社資金規模太小,根本不能維持自身的可持續性。 四、重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的設想 1.以構建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為目標,統一調整對農政策 在前期,國家政策要向農村微觀組織的建設傾斜,財政政策要向金融政策轉移,以支撐金融體系的重建。 2.賦予合作金融「金融特權」 據奧爾森集團行動理論,龐大而分散的農民群體根本不可能與小而能量巨大的工商資本階層爭食農村金融蛋糕,沒有國家政策支持,農村金融的開放很可能導致農村金融的工商業資本與特權資本壟斷,使新農村建設的效果大打折扣,造成農村不穩定局面。因此,國家必須向農村合作金融 組織授予「金融特權」,提供金融低息無息財政貸款,鼓勵社會資本與國家資本積極進人農村社區金融組織,給予合作金融利率浮動與存貸優惠等政策。農村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共同組成了農村金融市場,共同面對農村的金融需求,市場內需 求與供給的相互作用共同決定農村金融市場的利率。3.大力推動保險擴大農村市場份額,由國家出資建立農村存款保險公司 目前,國家已經取消了農業稅,推行農村醫保,進行教育「兩免一補」,農村目前的情況已經大為改觀,因此,大力推動保險行業在農村的市場份額,降低農業生產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風險。同時,由國家出資建立農村存款保險公司,以應對可能的擠兌風險,防範農村金融風險。 4.逐步推進農村合作金融體系構建 在國家宏觀金融政策調整的同時,以姜柏林資金互助社模式為範本,在進一步完善、規范的基礎上,有層次、有步驟地放開農村金融市場,逐步推進以村社為單位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建設,最終形成以合作金融為主導,政策金融與商業金融為輔助,有農村保險支撐的農村金融體系。 5.實施農村大金融戰略 (1)合理規范、引導非正規金融發展,盡快確:農民合作金融組織的法人地位。農民合作金融組織法人地位的確立,不僅是眼前農民合作金融運作狀況的需要,而且還是我國農村金融體系重構的長遠需求。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歷程和儀隴縣鄉村發展協會人股村鎮銀行被拒的遭遇已經證明,農民金融合作權法律地位的缺失,是制約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造成農村信用社改革失敗阻礙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發展的關鍵因素。盡管2007年中央一號文件已經提出要「規范民間信貸」,銀監會並進行了農村金融試點,但是,確立其法律地位已成為十分緊迫的問題。 (2)加快農村利率市場化進程,穩步擴大農村利率的浮動幅度與范圍。農村信用社與非正規金融的金融實踐證明,市場調節情況下,要想滿足農區的金融需求,必須實行更具彈性的放貸利率。這不僅是彌補農業高風險的需要,更是吸引其他資本進入農村,優化資源配置和建立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的關鍵措施. (3)修補體制漏洞,增加農村資本配給。國家一方面要制定相關政策與法律,規定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商業化改革後的郵政儲蓄和農村信用社支農信貸的比例,堵住二元經濟體製造成的農村資本外流;同時,發揮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信貸杠桿作用,加大對農村基建領域投資。另一方面,要積極利用小額信貸組織、資金互助社(協會)等非正規金融組織的高效率資源配置的優勢,穩步增加財政與政策性銀行的資金配給,增加對農村資金的供應量,以提高財政支農的效率這也是打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進行有效宏觀經濟調控的必要措施。 (4)積極引導,大力鼓勵建立社區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開放農村金融市場必須積極引導農村自有金融組織,建立合作金融組織,充分發揮非正規金融自發秩序的優勢。但目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生成與發展面臨著資金、人才、管理和規模效益等多方面的不利因素,同時,其在正規化過程中還容易出現內部管理與監督上的種種問題。因此,國家必須在人才培訓、優惠補貼、注冊以及內部的監督與管理上積極引導,提供各種優惠政策同時加強監管,鼓勵農村社區型合作金融組織的建立與做大做強。

⑩ 農村資金互助社算不算金融機構

國務院發文「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

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經過近兩個月的修改,中國政府終於公布了支持民間投資的「新36條」,5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提出,要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范圍。

意見強調了「非禁准入」原則,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准入的行業和領域。規范設置投資准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准入的市場環境。

意見要求,市場准入標准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

2005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即後來所稱的「非公經濟36條」、或「老36條」,希望能破除阻礙民間投資發展的種種門檻。幾年過去,雖然民營企業生存空間有所拓展,但羈絆民企發展的「玻璃門」「彈簧門」並未打破。

今年3月24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確定了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本次出台意見,是對國務院有關決定的落實。

意見提出要「明確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系國家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對於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應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

意見要求,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包括交通運輸、水利工程、電力、石油天然氣、電信建設以及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

此外,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交通、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參與棚戶區改造,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

意見提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支持民間資本興辦高等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

另一重要的政策是,意見提出「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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