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用公積金貸款買房最高能貸多少
一、公積金貸款額度
1、不高於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之和的倍數與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之和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2、不高於扣除規定比例首付款資金後剩餘的房屋總價款
3、不高於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
4、不得高於本市家庭或者個人最高貸款限額,其中最高貸款限額與累計繳存時間及信用狀況相關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公式
1、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公積金個人月繳存額之和÷實際繳存比例×12(月)×0.45(還款能力系數)×貸款期限(最長可貸年限)
2、若夫妻雙方繳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較高的一方確定實際繳存比例,不高於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申請公積金貸款還應滿足月還款/月收入不大於50
註:月還款包括已有負債和本次負債每月還款之和
(1)上海公積金貸款首套房首付比例擴展閱讀:
公積金貸款條件
1、只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才有資格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就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者要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款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申請貸款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六個月
3、配偶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雙方均不能再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
4、貸款申請人在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除必須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外,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
5、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辦理組合貸款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必一致
㈡ 公積金貸款首套房首付比例
這個需要具體城市具體分析,一般大城市來說,你有過住房貸款,或者你有過住房,都屬於二套。二套的首付一般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㈢ 上海首套房(90平米以下)的首付比例和貸款上限是多少
有補充公積金上限是40萬(就是交兩份公積金),沒有補充公積金上限是30萬,如果你的信用很好首付可以20%--------25%,比如教師,醫生,世界500強企業等,現在20%比較難做,信用好22%沒問題,希望可以幫到你
㈣ 首套房公積金貸款首付多少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自2015年9月1日起執行。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購買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可在國家統一政策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自主決定申請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由於不同城市的公積金貸款有所差異,詳情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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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上海首套房,二手房,純公積金貸款的話,首付比例需要多少
首付為30%,與貸款性質無關
㈥ 上海首套房公積金最高貸款多少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公積金貸款最高為60萬,家庭貸款最高為120萬。
依據:
關於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和二手房貸款年限的通知
滬公積金管委會〔2015〕2號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了更好地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對繳存職工購房的支持力度,根據《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精神,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就調整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和二手房貸款年限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最高貸款額度調整
1、購買首套住房。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由30萬元調整至50萬元,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由60萬元調整至100萬元;繳交補充公積金的,個人最高貸款額度在50萬元基礎上增加10萬元保持不變,家庭最高貸款額度在100萬元基礎上增加20萬元保持不變。
2、購買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參照購買首套住房政策。
3、購買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由20萬元調整至40萬元,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由40萬元調整至80萬元;繳交補充公積金的,個人最高貸款額度在40萬元基礎上增加10萬元保持不變,家庭最高貸款額度在80萬元基礎上增加20萬元保持不變。
二、關於二手房公積金抵押貸款年限調整
低於5年(含)房齡的二手房的公積金抵押貸款,最長貸款年限仍為不超過30年。
6年至19年房齡的二手房的公積金抵押貸款,最長貸款年限由不超過15年調整為35年與房齡之差。
超過20年(含)以上房齡的二手房的公積金抵押貸款,最長貸款年限仍不得超過15年。
㈦ 上海公積金貸款買首套房的首付問題
如果是認定下來是首套的話 現在的政策是 90坪以上首付是3成 90坪以下首付是2成
㈧ 上海公積金貸款可以首付幾成第一套房,二手房。
現在的政策是60%。
關於調整購買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比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1-02-01 字體大小[ 大 中 小 ]
來源: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滬公積金(2011)6號
各區(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各住房公積金貸款受託銀行、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辦[2011]1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本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滬府辦發[2011]6號),自2011年2月1日起,對本市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比例從不低於50%調整至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對執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若有違規,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
你問的首套,請看第五條。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滬府發[1999]27號)、《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29號)的相關規定,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定義)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是指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且符合申請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條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並以該住房抵押作為反擔保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貸款申請條件) 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下列貸款條件:
(一)符合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並已按相關規定簽訂《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
(二)符合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各項條件。
第四條(共同借款人) 為提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籌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經濟適用住房共同產權人應作為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親和產權人之外的經濟適用住房共同申請人,經本人同意可作為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第五條(貸款金額的確定) 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額度的計算辦法是以戶為基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別計算貸款額度後累加,具體貸款金額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請金額和現行規定的貸款限額標准確定。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金額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准:
(一)不高於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於房屋總價款的20%;
(三)不高於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規定比例×12個月×貸款期限;
(四)不高於最高貸款額度。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經適房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
第六條(補充還款人) 當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借款人發生還款困難時,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提出增加補充還款人的申請。補充還款人的范圍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經補充還款人本人同意,並由市公積金中心核准,簽訂相關補充協議後,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可專項用於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還款。
第七條(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除按現行貸款申請應提供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原件)。
申請增加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補充還款人的,還應提供補充還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號、身份證(原件)及與借款人的關系證明。
第八條(貸款受理單位) 市公積金中心所屬區縣管理部、住房公積金網上貸款系統和市公積金中心委託承辦住房公積金個貸業務擔保機構的經辦網點,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申請及辦理工作。
第九條(貸款的審核) 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受理審核按下列步驟操作:
(一)貸款受理單位審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申請材料。
(二)貸款受理單位應在借款申請人遞交貸款申請資料齊備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三)准予貸款的,由貸款受理單位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簽約手續,並向受託銀行發出《放款通知書》,由受託銀行辦理放款手續;不準予貸款的,通知借款申請人並退還材料。
(四)若借款申請人對貸款受理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貸款受理單位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復議。
第十條(合同簽訂)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託銀行、保證人等應當以面簽形式簽訂《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簽訂者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貸款擔保) 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實行保證擔保方式,擔保機構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應將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足額抵押給擔保機構作為反擔保。
第十二條(貸款風險防範) 貸款受理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進行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審核;貸款管理部門應加強貸前、貸中、貸後的管理和監督;貸款擔保機構應根據業務委託的要求,做好貸款擔保及貸款後續工作。
第十三條(貸款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總價款20%以上房款後,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本人及符合條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支付除貸款以外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款。提取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應留足一定余額以確保其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額度的計算不受影響。
第十四條(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