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由哪個部門負責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農業農村部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繼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三權分置後又一項管長遠、管根本、深層次的農村變革。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有序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
2014年12月,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制定《關於引導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正在徵求相關意見,等待會簽。 2016年12月26日,發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
農業農村部副部長、中央農辦副主任韓俊在會上表示,積極穩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抓手,對完善農村治理、保障農民權益、探索形成農村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具有重大意義。目前,全國已有超過13萬個村組完成改革,確認集體成員超過1億人。
按照中央有關「力爭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決策部署,今年繼續擴大改革試點覆蓋面,已發文確定吉林、江蘇、山東3個省開展整省試點,河北石家莊市等50個地市開展整市試點,天津市武清區等150個縣開展整縣試點,約佔全國總數的1/3縣市區。
② 全國有多少個縣劃為農村集體產權制改革試點
據媒體9月21日報道,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精神,由點及面開展集體經營性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推薦,農業部、中央農辦確定北京市海淀區等100個縣(市、區)為2017年度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單位。
農業部、中央農辦要求各試點縣(市、區)要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全面強化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重點在確認農村集體成員身份、有序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作用、多種形式發展集體經濟等五個方面進行積極探索,明確試點區域和改革路徑,細化推進步驟和時間節點,確保各項試點任務按期保質全面完成。
期待農業迅速發展。
③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新增100個市縣有哪些
因為農村宅基地制度有很大的改善空間,也是指有很多的地方很容易出現問題。1、完善土地徵收制度要縮小土地徵收范圍,探索制定土地徵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2、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和途徑。3、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准佔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4、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④ 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改什麼哪些產權屬於村集體產權農民自己的地是集體的嗎要拿出來改革嗎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
改革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點:1、改革試點的重要基礎: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重點探索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具體辦法;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備案機制;依法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落實好農民對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利。
2、改革試點的重要目的: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要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要求,從實際出發,進行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
拓展資料:
2014年12月,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制定《關於引導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正在徵求相關意見,等待會簽。2016年12月26日,發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⑤ 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是什麼意思,具體是做什麼,對農民有什麼影響,是好是壞
明晰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的思路,以「還權賦能」為核心,構建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農村產權體系,促進農村資產資源權屬明晰化、配置機制市場化、產權要素資本化、管理監督規范化,為農業農村經濟加快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影響:
(1)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改革。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按照集體成員按份共有、集體決策的原則,探索建立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成員共同管理集體所有土地的體制機制,處理好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成員之間的權責關系。國家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要足額兌現征地補償,全面落實就業、社會保障等配套政策。轉變土地用途後的增值收益按一定比例返還集體經濟組織,用於公益事業建設和集體成員生活保障以及發展壯大經營實體。
(1)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改革。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在尊重歷史、符合規劃、用地限額的基礎上,探索建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調換、互換等體制機制,激活用好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劃、城鄉建設規劃的前提下,集體建設用地可用於公益事業和探索用於公共性住房建設。
(2)開展農村房屋產權制度改革。開展對農戶和村鄉辦企業合法建房登記造冊工作,建立健全房屋登記管理制度,核發房屋所有權證,逐步實現城鄉房屋同證、同權。支持農戶通過出租合法住房增加財產性收入,利用住房發展農家樂、鄉村旅館、農產品加工等,增加經營性收入。支持農戶引進資金、人才、技術、管理等進行合作開發、合夥經營。
(3)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改革。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支持引導農戶採取轉包、出租、互換、入股、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支持土地向農村特色優勢產業流轉,帶動土地利用向規模、集約、高效方向發展,做大做強特色優勢產業。
(4)深化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長效機制,依法維護經營管理權穩定和林權權利人合法權益,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探索建立林權流轉管理服務新機制,加快開展林權抵押貸款工作,大力推進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建設,探索林下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模式,全面落實林木採伐、林權流轉、森林保險、投資融資、產業扶持等配套政策,保護林業資源,促進林農增收、林業增效。
(5)開展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小(1)型水庫由國有水庫管理單位管理,小(2)型水庫可以單獨或連片成立管理單位管理,也可以由中型或小(1)型水管單位代管,或由鄉鎮水利站及用水戶協會管理,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確保工程安全運行和效益發揮。對農村集體所有的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下的塘庫及其附屬設施,小(2)型及其以下的引水、提水(含機電提灌站、水輪泵站)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小水池、小水窖、小機井,小(微)型飲水安全工程和煙水配套工程等工程,可以採取拍賣、流轉等方式,明晰所有權,明確水權和土地使用權,並進行確權和頒證。也可以採取租賃、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界定管理權,明確使用權和經營權,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在保障工程主要功能不變和本村組優先的前提下,鼓勵農戶、聯戶、用水合作組織、村民自治組織以及自然人和其他法人積極參與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和投資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建立穩定的公益性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公共財政補助機制。
(6)開展農村集體財產股份制改革。清理核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確認、公示,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後,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堅持集體資產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嚴格按照制定方案、清產核資、資產量化、股權設置、股權界定、股權管理、資產運營、收益分配、監督管理的程序,實現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份共有」。
⑥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宅基地如何改革的最新相關信息
1、農村土地徵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縮小土地徵收范圍,規范土地徵收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
2、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允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的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享有同等權利,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讓、租賃、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規則、服務監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機制。
3、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在保障農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權基礎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農民住房保障新機制,對農民住房財產權作出明確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和自願有償退出機制,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的有效途徑。
4、土地承包經營今後可能的變化
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適時延包耕地。在基本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原則,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明確和提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法律效力。
⑦ 農村集體股份產權制度,百分之八十村民不同意簽字,還能改革嗎簽不簽字有什麼影響嗎
如果改制對村民有好處,就應做通他們的工作,講明利益關系。但如果百分之八十的人都不簽字改制就不能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