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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贷款农村实施效果

发布时间:2022-08-12 07:25:51

『壹』 我国农户小额信贷的发展状况及前景如何

我国自1993年试办小额信贷以来,至今已有1多年的历史,经历了从国际捐助、政府补贴支持到商业化运作的过程。目前,我国由民间组织主导的小额信贷开始发展。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大银行提供的下岗失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和扶贫贷款,总计有几千亿元的贷款额度;二是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有61万农户享受到1927亿元贷款,覆盖面占到全部农户的27.3%;还有一部分农户联保贷款,约有12万户享受到141亿元的贷款;三是目前存在的1多个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提供了约1亿元的贷款。
尽管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小额贷款的前景依然是非常广阔的,在央行全面放开贷款规模限制的政策号召下,小额贷款公司正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涌现。这些困境中的中小企业,在初冬的清寒中感受到了春意。
据统计,截至28年1月底,全国已经批准大约1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这些公司发放贷款总额大约相当于一家股份制银行。继浙江、江苏、上海和福建等沿海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上马之后,北京、重庆、河北和山东等地的试点工作也在积极筹备中。
28年5月,央行和银监会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其目的是弥补银行在当地中小企业客户群的“盲区”。根据央行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上限不得高于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9倍。
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中小企业被认为是中国经济最灵动的群体,当它们最先受到全球金融海啸冲击倒下的时候,“救中小企业即救中国经济”的呼声日渐强烈。事实上,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在雪中送炭的同时也迎来了自己茁壮成长的商业机会。尽管初期得不到投资回报,但小额贷款公司为实业资本合法地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通道。

『贰』 为什么发展普惠金融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重要意义

通过发展普惠金融,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得到了提升,金融知识也获得了普及,有利于让农村人口享受到金融服务带来的红利,从而促进乡村振兴。

『叁』 农村金融如何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我们以山东省莱阳市发展现代农业为例,在剖析现行金融制度对现代农业发展制约的同时,提出了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对策建议。 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县域金融机构多元化深度不够。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从贷款期限、额度和方式上很难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领域虽然近些年不断拓宽,但政策性业务,如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功能并未有效发挥;邮政储蓄银行因受自身经营管理的限制,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不明显;新出现的新三类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数量极少,服务能力有限。 金融中介组织缺失。借助民间资本兴建起来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达不到银行贷款所要求的条件,加之县域基本没有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担保公司、信托公司或者金融租赁公司等中介机构,中小企业在急需资金时,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因而丧失了很多发展良机。 民间融资长期得不到认可。民间积累了大量财富,同时农产品加工企业也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在银行信贷资金缺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地区通过民间借贷融资高达8000亿元至14000亿元。民间借贷在历次金融改革中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地位得不到认可、发展得不到支持。 农村地区信用体系不健全。由于广大农村地区征信工作开展的较晚,对贷款客户资料的收集存在不少困难,目前农村的各类企业法人和农民的信用档案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而少有的中介机构服务又不规范,信息经常失真,银行发放贷款面临很大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各种需求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表现出较强的多样性。因此,应从功能视角出发,以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为标准,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继续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组织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效率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消除农村地区出现的金融服务空白。 深化县域金融机构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激励机制。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因此,对信贷资金支持现代农业的发展,要加大优惠政策的力度,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进行利差补贴、税收减免,给予农村金融机构更加灵活的呆账核销政策和存款准备金政策,并实施差别化监管,为现代农业的发展创建一个可持续的融资机制。 健全金融中介机构,为中小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提供专门服务。应由政府出面或者出政策,成立各种类型的担保公司,为产品有订单、订单有效益的中小加工企业贷款提供融资担保,同时积极推动民营资本参与组建担保公司,拓宽担保公司资本金来源的渠道;发展信托业务,通过为中小加工企业发行各种信托产品,筹集发展生产所需资金;大力兴办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发展金融租赁业务,为中小加工企业发展壮大提供租赁服务。 放开民间借贷,为中小加工企业多渠道融资开辟合法途径。顺应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与规范,尽快出台“放款人管理条例”,赋予民间借贷应有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性质、活动范围、运作方式和借贷原则等,建立长效管理和监测机制,适时向社会披露信息和风险提示,为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证,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弥补农村金融市场信贷资金不足的作用,为县域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服务。 加快农村征信工程建设,为现代农业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目前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农户、中小加工企业等征信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他们对征信工作的认识,使其逐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统计报表等规章制度,提高与银行打交道的能力。同时,不断完善征信评价机制,规范对农户、中小加工企业信用评定的管理工作,把其作为对农村金融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

『肆』 农村信用贷款对农村经济有哪些作用

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如养殖,种殖,运输,合作社等。

『伍』 我国现行的的农村金融政策是什么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应遵循“普惠制”原则,“加快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结合方式、时机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适当的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对凡是在农村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确实需要但又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财政弥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奖励。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财政部在黑龙江等9省(市)开展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试点经验,并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建议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涉农贷款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科学界定,解决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涉农贷款不同的解释;其次剖析在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根源,进而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有关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确认制度;再次要提高奖励标准,对县域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上年的,15%以内部分给予1%奖励,15%以上部分给予2%奖励。四是结合“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要求,将财政、公共性资金存款优先向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建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存贷同比”原则,即按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调配相应的财政性存款份额,调动各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涉农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涉农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六是实行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储蓄存款免缴利息税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

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采取“普惠制”优惠的同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一些单独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只要是按照服务“三农”原则设立、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纳入合作制体系,享受统一的政策优惠和行业监管。因为现行的许多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存款准备金、银行业监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合作银行享受,而同是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却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总体方向是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无法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事实上,即使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仍然主要承担着服务“三农”的职能,理应获得与合作金融机构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障碍。如近年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而农村信用社却由于政策障碍无缘代理“新农保”基金账户,从而影响了“新农保”业务在农村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三是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末,农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正常好转。应结合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实力受限等特点,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四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

(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实行差别的货币、监管政策

总的来说,对农村金融机构应主要采用扶持性、鼓励性的货币和监管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继续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在贷款规模和再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倾斜,特别是对农户贷款规模实行单列。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的作用。三是实行差别的信贷监管政策。针对“三农”客户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产品创新、流程改进、风险控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尽快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全面铺开,在新产品审批、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实行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单独考核。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核销呆账优惠政策的贷款时间范围,并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等更大的权限。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覆盖程度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出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设立适应“三农”业务特点的考核监管指标,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区别涉农业务和城市业务考核指标,充分考虑涉农业务收益较低的特点,避免在考核上挫伤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针对农业天然弱质性特点,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必须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担保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予以解决。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建设。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制度安排,全面发展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完善“三农”担保机制,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合理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业务风险。探索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发展林权、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和推动动产担保。

(五)针对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提升,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来给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执法工作。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促进法和监管法,就农村金融性质、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各项农村金融支持、促进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大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二是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抓紧建立覆盖全国农村地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三是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有力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陆』 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

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影响已向整个农产品蔓延
2009-07-01 中国改革论坛

6月23日,江苏常州。
骄阳似火,在室外站上一会儿就汗如雨下。但是在江苏万德福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包装车间里,由于冷藏设备的开启却让人感到极度寒冷,一如这家公司董事长黄建青心底的温度。
这是一家专门做速冻果蔬出口的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组织周边农户种植蓝莓、黑莓、草莓等果蔬,速冻处理后出口欧洲。2006年时,出口一吨黑莓曾给企业带来6000元的利润,但是这场仍在蔓延的国际金融危机几乎将这些利润全部带走,还带来大量库存积压和每出口一吨草莓就亏掉600—900元的伤痛。面对着一落千丈的价格,黄建青为了保住市场只有咬牙坚持。
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农业带来怎样的影响,黄建青的遭遇提供了生动的注解。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虽然广袤的乡村略显偏远,但是仍然挡不住危机的蔓延。
业内人士分析,全球金融危机及经济下滑,会通过国际农产品贸易、国际资金流动、农产品期货、农业跨国公司收购兼并等形式,向我国农业领域传递影响;由于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四大农产品进口国和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农业对外依存度增强,国际农产品市场的变化都将快速传到我国,国际农产品市场需求的缩小,使我国农产品出口困难加大;一些中小企业发生困难或倒闭,企业减薪或裁员,严重影响了农民工就业和增收;受金融危机影响,国际农产品价格下滑,给我国保持合理农产品价格水平带来下行压力。
今年1至4月,我国农产品出口累计金额116.2亿美元,同比下降9.3%。全国许多省份的农产品出口出现了“量价齐跌”的局面。
专家分析,与去年底相比,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影响,已从市场流通领域向生产加工领域、从出口农产品向整个农产品蔓延,农业、农民正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和压力。
国际金融危机还使许多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一些国家对进口的农产品设置各种新型贸易壁垒。据商务部调查,我国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国外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推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随着各项政策措施逐步落实到位,国民经济已呈现回暖迹象。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将持续蔓延,我国农业面临比以往更加严峻的挑战。
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必须强化农业基础
猪价、肉价的大起大落,同样考验着双汇集团这家中国最大的肉类加工企业。但是面对危机影响的不断深入,双汇却在今年1—5月取得了产销规模、利润、税金全部两位数的增长。原因何在?主动调整养殖、肉类加工、产品结构;加强专业化采购,严格检验检疫,保证食品安全;完善产业链,增强产业集聚效应等,成为双汇化解危机挑战的制胜法宝。
和双汇一样,很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面危机挑战,在加强自身抗风险能力的同时,主动稳定农产品生产,带动农民增加收入。
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影响全面、深刻,有效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必须强化农业基础。切实加强农业基础,首要是稳定农产品价格特别是粮食生产。
为了稳定粮食生产,一系列含金量极高的惠农政策连续出台:
提高最低收购价。去年10月国家明确提出,较大幅度提高2009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其中,白小麦、红小麦、混合小麦每斤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比今年提高13%、15.3%和15.3%。今年初又提出,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大幅提高最低收购价水平。2009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90元、92元、95元,比2008年均提高13元。
加大补贴力度。2009年,中央财政支农资金比去年增长20.2%,达到7161.4亿元。其中,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四项补贴”1230.8亿元,比上年增长19.4%。
稳定和扩大农产品出口。2009年6月1日起,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7月1日起,国家取消小麦、大米、大豆的出口暂定关税,并决定在2009年继续减免出口农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政府努力化解金融危机对我国农业的不利影响,有利于促进出口,有利于稳定农产品价格。
信贷资金积极支持农业生产。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积极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春耕生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今年以来,农业银行把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扶持重点,贷款2407亿元扶持春耕抗旱、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改造、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河道综合治理等项目。目前,农发行贷款支持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达到299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达到1208家。
产业化经营提升农产品综合竞争能力,是农民增收的根本出路
方四清,今年44岁,湖北省老河口市李楼办事处方营村人。家里的8亩地种了水稻和玉米。去年他们村和湖北奥星粮油公司签订了种植订单,不仅种子、农药、化肥都由公司提供,水稻收获时还按每斤高出市场价1角钱收购。这不仅让老方尝到了订单农业的甜头,更是让周围其他村的村民羡慕不已。
专家对此的解读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最大特点,就是从政策要求到制度安排,都要求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比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有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不仅大大降低了农户的经营风险,还可以通过订单合同保障农民收入。数据显示,2008年龙头企业原料采购值达到1.56万亿元,为保障农民的农业生产性收入做出了重要贡献。截至2008年底,农业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9808万户,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农户年户均增收1700多元;全国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三品”认证的龙头企业达1.24万家,涵盖9600多个产品。
从长远来看,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不仅有助于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稳定农民的生产性收入预期,还有助于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形成农产品的成本优势,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而提升我国农产品的综合竞争能力。
为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国家已经在财政、税收、金融、出口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按照政策,龙头企业开展基地建设、技术和设备改造等将获得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将可以分别享受所得税减免和出口退税;金融机构将在贷款展期、续贷和项目宽限期等方面对龙头企业给予支持。
但是,这些政策是否得到很好地落实,要打个问号。日前在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人民日报经济部联合召开的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座谈会上,内蒙古农业厅副厅长周文毅呼吁,龙头企业连接城市乡村、连接工业农业、连接生产消费,是统筹城乡中最活跃的因素,扶持企业就是帮助农民。一些龙头企业代表提出,希望各级财政大幅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探索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模式;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扩大农产品初加工税收优惠适用范围;增加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规模,并给予利率优惠;龙头企业的生产用电价格参照农业生产价格,给予优惠。
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是一次严峻的考验,逼着企业、农民和政府去思考、调整、提高。我国人均土地和水资源短缺,农业基础薄弱。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格局中,要提升农产品综合竞争能力,必须走中国特色现代农业道路。这注定是一条付出更多努力、克服更大困难、投入更多创新力量的道路。

『柒』 支农再贷款的实施效果

总体看,支农再贷款对支持农村信用社提高资金实力、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扩大农户贷款和缓解农民贷款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支农再贷款是对农村信用社扩大涉农信贷投放的流动性支持,虽然执行优惠利率,但不是政策性贷款。对坚持市场筹资且涉农信贷投放达到规定比例的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资金不足的,人民银行分支行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给予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贷款的条件、方式、期限、金额和利率,由其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并自担风险。

『捌』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扶持

发挥货币政策作用。对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继续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增加可运用资金,提高信贷支农投放实力。应不断改进和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更好地发挥支农再贷款作用,重点用于支持粮食主产区和西部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同时,应择机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
发挥财税政策作用。鉴于农业贷款的高成本、高风险和低收益特点,通过对发放农业贷款、农村保险的机构或贷款(投保)对象,提供财政贴息、保费补贴等方式合理补偿,提高风险覆盖能力,逐步使农村成为商业可持续领域,增强“三农”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充分运用好农村金融机构优惠税收政策消化历史包袱,应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保持减免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所得税政策,缓解高成本压力,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生存能力。
发挥监管政策作用。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实施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措施,适时适度放宽资金、机构和业务准入门槛,吸引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构筑城市资金流向农村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按市场原则投资、收购、兼并、重组中西部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在提高金融体系健康度的同时,加大对西部地区资金投入。研究农村金融机构差别化监管收费政策,发挥好监管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引导作用。

『玖』 中国银行乡村振兴项目贷款意义

乡村振兴迫切需要金融支持.
产业兴,则百业兴。有了雄厚的产业基础,乡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才有基本的经济保障。农村金融组织作为重要的资金供给渠道,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过程中将会支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与经营体系。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可以推动农村地区依托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优化农村区域布局、产业结构,吸引社会资金助力乡村发展,面向新需求,扶持新产业,培育新业态,创造新模式,为乡村产业兴旺提供动力。
乡村旅游和特色小镇等项目建设,需要依托农村金融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乡村仓储物流等交通服务业的发展,可以降低运输成本,也需要金融支持。乡村绿色生态建设,农田水利设施改善,农业多功能发挥,公共服务均等化,都离不开金融支持,这将为乡村生态宜居铺下基石。
农民既是乡村振兴的受益主体,也是乡村振兴的建设主体,只有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满足了农民的金融需求,才能为乡村的有效治理注入强大活力。农村金融组织深入农村社区、涉农企业,为广大农民提供综合信息、咨询、培训等社会公共服务,引导农民懂投资、会技术,调动农民的主体性,为农民生活富裕发动引擎。

『拾』 农村信用社贷款有哪些优势

现在政策放宽了,你可以随便贷款多少?他们还怕没有人去贷款。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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