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用社贷款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个人
个人信用贷款申请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4、在工商银行取得A-级(含)以上个人资信等级;
5、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信用贷款的操作流程主要有:贷款的申请与调查、贷款的审查与审批、贷款的签约与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
一、贷款的申请与调查
贷款申请
借款申请人应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1、个人征信记录证明;2、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个人职业证明、居住地址证明等信用评级表中所涉及的项目资料;3、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贷前调查
贷款银行要核实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要告知借款人需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要到借款人单位或居住地双人上门调查核实情况,与借款人进行面谈。调查人要调查借款申请人是否具有当地户口、当地固定住所和固定联系方式;要调查申请人是否有正当职业,是否为贷款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人。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调查和核实借款申请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通过查询贷款银行个人资信等级评定系统、个人金融业务资料、个人消费信贷管理资料等。和是借款人在贷款银行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信状况,综合考察借款人对贷款银行的贡献度。要调查贷款用途是否真实明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要合眼收入证明,调查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审查人对贷款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要点包括:申请资料是否完全、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借款人自信是否良好,还款来源是否足额可信;借款人是否属于贷款银行的信贷关系人;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预期年化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贷款的审查
贷款审查人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面谈记录等以及贷前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贷款审查人认为需要补充材料和完善调查内容的,可要求贷前调查人进一步落实。贷款审查人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材料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进行重新调查。
开展风险评估,以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建立和完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体系。
贷款审查人审查完毕后,应对贷前调查人提出的调查意见和贷款建议是否合理、合规等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面谈记录等一并送交贷款审批人进行审批。
贷款审批
审慎性原则,实施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
贷款审批人从银行的利益出发审查每笔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及经济性,分析该笔业务预计给银行带来的预期年化收益和风险。
贷款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签署完后,应将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退还业务部门。
三、贷款的签约与发放
贷款的签约
经审批同意的,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开发商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贷款的签约流程:
(1)填写合同(2)审核合同(3)签订合同
贷款的发放
(1)落实贷款发放条件(2)贷款的发放
四、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
支付管理
两种管理和控制方式:受托支付管理和自主支付管理
受托支付的操作要点:明确借款人应提交的资料要求;明确支付审核要求;完善操作流程;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要合规使用放款专户。
贷后管理
1. 贷后检查
(1)对借款人的检查(2)对保证人及抵押或质押物进行检查
2. 合同的变更
(1)提前还款(2)期限调整(3)还款方式变更(4)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3. 贷款的回收
贷款的回收是指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息。贷款的支付方式有委托扣款和柜台还款两种方式。借款人可在合同中选定一种还款方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贷款期限内进行变更。贷款回收的原则是先收息、后收本,全部到期、利随本清。
4. 不良贷款的管理
关于不良个人汽车贷款的管理,银行首先要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对不良个人汽车贷款进行认定,认定之后要适时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建立个人汽车贷款的不良贷款台账,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人,实时监测不良贷款回收情况。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应采用一系列催收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以最大限度降低贷款损失,有担保人的要向担保人通知催收。
5. 贷后档案管理
贷后档案管理是指个人汽车贷款发放后有关贷款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登记、 保存、借(查)阅管理、移交及管理、退回和销毁的全过程。它是根据《档案法》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贷款档案进行规范的管理,以保证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②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的分类标准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复息的。
(1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代为偿还能力较强
(14)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关注类参考特征:
a.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b.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c.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d.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银行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e.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g.本笔贷款欠息不超过90天(含)。
资料之一:关注类贷款,其他银行还列举如下特征:
借款还款意愿;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银行未能对贷款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7)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8)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9)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1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次级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b.借款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银行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c.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贷款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d.贷款逾期(含展期后)90天以上至180天(含)。
e.本笔贷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资料之二:次级贷款,其它银行还举例如下特征:
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支付出现困难,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预计贷款损失在30%以下,贷款本金逾期91天至180天(含)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可疑类参考特征:
a.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银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
b.借款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贷款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c.因资金短缺、经营恶化、诉讼等原因,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的贷款。d.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e.银行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贷款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g.本笔贷款欠息180天以上。
资料之三:可疑类贷款,专业银行举例尚有:
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贷款本金逾期人(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向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3)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1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损失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b.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补偿后,确实无能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银行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c.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d.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e.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后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
f.由于上述a至e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贷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贷资产接受费用,小于贷款办席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g.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授予上述a至f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h.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资料之四:损失类贷款,专业银行举例尚有:
经国税部门未能核销的贷款;预计贷款损失在90%以上。
●说明:
1.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贷款的基本分类标准是各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基本特征形式,采用的是列举法,不可能穷尽。它们只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2.分类中,关键是要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的损失程度,并结合担保分析后进行初分结果调整,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延伸阅读
从2004年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两类银行将奉行国际标准,取消原来并行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全面推行五级分类制度。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这种分类方法是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此前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损失四类。
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以前对银行不良贷款的分类方法是“一逾两呆”(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超过一年期限仍未归还的贷款,呆账贷款则指不能收回的贷款),这是一种根据贷款期限而进行的事后监督管理方法。“一逾两呆”的不足就是掩盖了银行贷款质量的许多问题,比如根据贷款到期时间来考核贷款质量,就会引发借新还旧的现象,这样就很容易将一笔不良贷款变为正常贷款,而实际上并没有降低风险。这种分类法很难甚至根本无法达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而五级分类法正是克服了它的有关弱点,可以及时反映商业银行的盈亏状况,因此成为改良贷款质量管理方法的选择。
贷款的五级分类仅提供了一种贷款的分类方法,与风险为标准的分类方法并不一致,因此,像“贷款风险的五级分类”这样的提法是错误的。
③ 基层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一、存在虚假报表情况。公司类贷款提供的报表不够真实,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数字与企业征信系统不一致,企业现金流量表报表数据虚假,甚至个别企业不会编制现金流量表。
二、档案不规范、资料不完整,甚至出现缺失现象。虽然各社都对企业客户建立了一户一档,但存在资料不全的问题,个别社建立了一户一档,但分类工作底稿、分类认定表、借款合同与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的资料分放,影响了一户一档的规范性、完整性;个别社信贷档案没有按规定进行保管,出现缺失现象。
三、贷后跟踪检查不及时。贷款发放以后有可能发生不可预测的情形对贷款正常归还产生不利影响,贷后跟踪检查就是为了及时防范风险而采取的有效措施。但通过检查发现仍有贷款贷后跟踪检查不及时、不合规,为以后的贷款管理埋下了隐患。
四、农户小额信用和农户联保贷款资料不全。农户小额信用和农户联保贷款笔数多、金额小、难管理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各社普遍存在贷款档案资料中只有借款人借款申请、身份证复印件,缺少家庭收入状况、实有资产状况证明,缺少还款历史纪录和所在村委会组织的意见等资料。
五、由于目前大部农村信用社人员年龄偏大,整体业务水平偏低,而贷款风险分类是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的动态管理机制,客观上要求认定人员必须全面、认真、准确地了解、掌握、分析与贷款有关的全部定性和定量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行业定位、发展趋势以及担保、抵押情况等等,而部分信用社的分类人员难以满足这一要求,影响了分类的准确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有些贷款五级分类人员对分类原则、标准及条件模糊不清,仅凭主观意愿分类,导致五级分类偏离度过高。
④ 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是什么
按资产质量由高到底,分别定义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前二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非正常贷款。这个五级分类是针对所有资产而言的,具体到信贷资产上,五级分类每个档次的基本意思(程度)为:正常类贷款:一切正常,还本付息没任何问题;关注类贷款:现在一切正常,但存在影响借款人还款的因素;次级类贷款:肯定存在还本付息上的问题,会形成一定的损失;可疑类贷款:问题明显,存在较大的损失可能;损失类贷款:通过各种途径无法收回的贷款,全部损失。
⑤ 农村信用社可疑二级贷款是什么意思
摘要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⑥ 贷款五级分类制的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复息的。
(1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戴维偿还能力较强
(14)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关注类参考特征:
a.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b.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c.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d.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银行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e.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g.本笔贷款欠息不超过90天(含)。
资料之一:关注类贷款,其他银行还列举如下特征:
借款还款意愿;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银行未能对贷款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7)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8)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9)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1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次级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b.借款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银行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c.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贷款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d.贷款逾期(含展期后)90天以上至180天(含)。
e.本笔贷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资料之二:次级贷款,其它银行还举例如下特征:
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支付出现困难,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预计贷款损失在30%以下,贷款本金逾期91天至180天(含)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可疑类参考特征:
a.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银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
b.借款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贷款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c.因资金短缺、经营恶化、诉讼等原因,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的贷款。d.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e.银行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贷款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g.本笔贷款欠息180天以上。
资料之三:可疑类贷款,专业银行举例尚有:
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贷款本金逾期人(含展期后)180以上。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向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3)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1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损失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b.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补偿后,确实无能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银行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c.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d.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e.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后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
f.由于上述a至e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贷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贷资产接受费用,小于贷款办席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g.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授予上述a至f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h.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资料之四:损失类贷款,专业银行举例尚有:
经国税部门未能核销的贷款;预计贷款损失在90%以上。
说明:
1.正常、关注、次级、可疑类贷款的基本分类标准是各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基本特征形式,采用的是列举法,不可能穷尽。它们只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2.分类中,关键是要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的损失程度,并结合担保分析后进行初分结果调整,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⑦ 我国的贷款五级分类法有哪些
正常类(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复息的;
(1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代为偿还能力较强;
(14)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关注类参考特征:
a、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b、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c、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d、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银行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e、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g、本笔贷款欠息不超过90天(含)。
资料之一:关注类贷款,其他银行还列举如下特征:
借款还款意愿;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银行未能对贷款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
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7)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8)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9)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1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含)。
次级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b、借款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银行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c、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贷款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d、贷款逾期(含展期后)90天以上至180天(含)。
e、本笔贷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资料之二:次级贷款,其它银行还举例如下特征:
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支付出现困难,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预计贷款损失在30%以下,贷款本金逾期91天至180天(含)。
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可疑类参考特征:
a、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银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
b、借款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贷款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c、因资金短缺、经营恶化、诉讼等原因,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的贷款。d.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e、银行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贷款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g、本笔贷款欠息180天以上。
资料之三:可疑类贷款,专业银行举例尚有:
预计贷款损失率在30%—90%之间;贷款本金逾期人(含展期后)180以上。
损失类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向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3)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1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损失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b、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补偿后,确实无能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银行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c、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d、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e、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后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
f、由于上述a至e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贷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贷资产接受费用,小于贷款办席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g、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授予上述a至f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h、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⑧ 信用社五级分类中,损失类的特征有哪些
五级分类是银监会提出的,但是银监会只是给了一些指导意见,具体的实践是要银行根据自己的情况去实现的。下面是银监会的指导意见(来自网络):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向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3)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1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损失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b.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补偿后,确实无能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银行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c.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d.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e.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后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
f.由于上述a至e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贷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贷资产接受费用,小于贷款办席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g.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授予上述a至f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h.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资料之四:损失类贷款,专业银行举例尚有:
经国税部门未能核销的贷款;预计贷款损失在90%以上。
⑨ 征信五级分类是什么
征信报告上显示的五级分类,指的是贷款五级分类,分别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1、正常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不存在任何影响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因素。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充分的把握,贷款损失概率为0。
2、关注
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3、次级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开始有逾期,且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理借款人的部分资产甚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贷款损失率达到了30%-50%。
4、可疑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贷款损失的概率高达50%-75%。
5、损失
借款人已无法偿还本息,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程序,贷款注定要失去,或者收回极少部分的资金,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保留在资产的账目上。其贷款的损失率占到75%-100%。
(9)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扩展阅读
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实力、抵押品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
五级分类不再依据贷款期限来判断贷款质量,能更准确地反映不良贷款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可疑类参考特征:
1、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银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
2、借款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贷款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