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最新购房政策2021
1、沪籍单身人士。单独名下有房,限购、单独名下无房,但本人和父母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共有超过3套(含3套),限购。
2、沪籍已婚人士。夫妻双方都是上海户籍的,夫妻双方在2011年1月31日之前各自和父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可新购2套住房。
3、夫妻双方另一方是非上海户籍。首套房时非上海户籍一方可单独上产证,但需提供符合要求的社保或税单证明。
4、外地人在上海购房条件。外地人在上海只能购买1套(商品房)住宅房、非沪籍家庭限购一套上海住宅,但夫妻双方必须至少有一人社保或个税连续缴纳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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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买房政策有哪些
1、商业贷款政策
(1)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2)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2、公积金贷款政策
(1)购买首套住房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首付比例仍为30%(住房面积大于90平),面积小于或等于90平低首付比例为20%;
(2)调高对第二套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至普通商品房50%和非普通商品房70%、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浮10%;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高限额下调10万元;
(3)停止向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
(4)借款人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的倍数从40倍下降到30倍;
(5)严格执行住建部还款能力的计算比例调减为每月还本额占工资基数不超过40%。
【回答】
我能用公积金贷款吗?【提问】
上面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有的啊【回答】
谢谢!【提问】
『贰』 2021上海首套房贷款新政策
1.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第一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含)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2.商业贷款首付比例: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以居民家庭名义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时,首付比例不低于35%。
上海购房贷款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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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贷款的总体原则:认房又认贷,有贷款记录,再次购房就是二套房,全国贷款记录网上可查。
一是商业贷款。
(1)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本市无住房、无商业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5%。
(2)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70%。
二是公积金贷款。
(1)购买第一套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2)第二套改良型购房,首付比例为普通商品房50%,非普通商品房70%,第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升10%;第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高限额下调10万元。
(3)停止向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员工家庭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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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款人用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的倍数由40倍降至30倍,补充公积金由20倍降至10倍。
(5)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款能力的计算比例,将每月还款额降低到工资基数的40%以下。
上海限购政策
1.上海单身:限购第二套。
沪籍已婚:限购第三套。
三是非沪籍。
(1)已婚家庭在上海只能有一套,单身限购。
(2)夫妻双方必须至少至少一人的社会保障或个人所得税,并在购房前63个月缴纳60个月。
『叁』 上海买房贷款政策2022最新
上海市再次出台房贷政策,上海买房新政策包括限购政策、贷款政策、廉租房政策和市场监督几个方面。同时,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的房产贷款利率也有所变化,各银行在本月纷纷出台了房贷优惠政策。上海最新房贷政策是怎么样的呢?下文将为您介绍。
上海最新房贷政策
一、限购政策
四、市场监督
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建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等。
上海最新公积金房贷政策
1.首付比例:首套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首付比例最低为20%;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60%;三套房需要贷款的银行根据房价的情况可以不予与贷款;其他的情况最低首付为30%。
2.贷款限额: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50万,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60万,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120万。
『肆』 上海二手房贷款新政策2021
1.卖家产证不满五年,增值税及附加增加,买房人购房成本上升;
2.贷款审批时间变长,贷款放款变慢,贷款总体更加严格;
3.交易流程无变化,假离婚购房成为过去式;
4.利好于首套房购房者新房政策;
5.二手房可以选择之前涨涨幅不高、发展趋势良好的区域。
【拓展资料】
为督促辖内商业银行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要求,2021年1月29日,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银保监通〔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上海辖内商业银行就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住房信贷管理等工作提出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审核、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信贷资金用途管理、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风险排查等方面。
上海购房的政策?
根据上海2019年的限购政策,上海的购房资格主要把群众分成单身人士和已婚人士,沪籍人士和非沪籍人士四类。
1、单身人士。如果你是非沪籍人士,被限购无法买房;如果你是沪籍人士,并且名下已经有房,被限购无法再买房;如果你是沪籍人士,本人和父母在2011年1月30日前共同共有住房数大于等于3套,同样被限购,如果少于等于2套,还可以再买一套房子。
2、已婚人士。如果你是非沪籍人士,必须连续缴纳至少5年的社保才有资格买房;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沪籍人士,可以购买首套房,但是第二套房需要提供5年社保或个税证明;夫妻双方都是沪籍人士,并且夫妻双方各自和父母在2011年1月30日前住房数少于等于2套,则可以再购买2套,如果拥有3套,则可以再购买1套。
3、已婚人士相对来说买房要容易一些,但是非沪籍人士也必须提供连续5年的社保证明,而已婚沪籍人士首套房就没有限制了。
『伍』 上海购房新政策2021
上海本地人购房条件:
一、沪籍单身人士
1、单独名下有房,限购。
2、单独名下无房,本人和父母在
【2011.1.30】之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可新购一套住房。
3、单独名下无房,本人和父母在
【2011.1.30】之前共有超过3套(含3套),限购。
二、沪籍已婚人士
夫妻双方都是上海户籍:
1、夫妻双方在
【2011.1.30】之前各自和父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可新购二套住房。
2、夫妻一方在
【2011.1.30】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无房,可新购一套住房。
3、夫妻一方在
【2011.1.30】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1套,可新购一套住房。
4、夫妻一方在
【2011.1.30】之前和父母共有3套,另一方与父母共有2套,可新购一套住房。
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上海户籍,另一方是非上海户籍:
1、购买首套房产证可单独上非上海户籍一人,但需提供满5年社保或满5年个税证明。
2、购二套房产证必须上海户籍的人上产证,否则限购。
满5年社保或满5年个税是指签合同当月不算,往前推算63个月中社保或个税正常缴纳满60个月。
外地人购房条件:
1、外地人已婚在上海只能购买1套(商品房)住宅房。
2、非沪籍家庭限购一套上海住宅,但夫妻双方必须至少有一人社保或个税,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3、外地人在外地的房产不计算在内,只要上海没有房产就可以购买!
上海购房贷款政策:商业贷款: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陆』 2021年外地人在上海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上海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品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上海市政府新闻办2016年3月25日上午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主任顾金山介绍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情况。《若干意见》要求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年限,从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上海市限购政策执行。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限购审核将前置至交易备案环节。
(6)2021上海户籍买房贷款扩展阅读: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将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四、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购房人首付款的核查,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如违反承诺,则作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柒』 2021上海买房贷款细则
法律分析:1、离婚3年内按照离婚前家庭套数计算
2、不满5年一律是全额增值税
3、银行开始放贷慢,明确按揭贷款利率上浮
4、新房摇号,无房者优先。
5、从2021年1月22日起实施,立即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进一步发挥好联席会议作用。发挥好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平台作用,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增进联动协调,加强信息互通,强化政策执行力,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二、完善土地市场管理。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特别是在郊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五大新城(南汇、松江、嘉定、青浦、奉贤新城)加大供应力度。坚持房地联动机制,引导企业理性拿地,稳定土地价格。
三、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四、调整增值税征免年限。将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施好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审慎管理,指导商业银行严格控制个人住房贷款投放节奏和增速,防止突击放贷。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审贷管理,对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债务收入比加大核查力度。严防信用贷、消费贷、经营贷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六、严格商品住房销售管理。严格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实名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制度,优先满足“无房家庭”自住购房需求。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七、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形成执法合力,严肃查处捂盘惜售、价格违法行为、虚假广告、人为制造市场紧张氛围、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坚持租购并举。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覆盖面。通过新建、配建、改建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多主体加快形成租赁住房有效供应。完善租赁住房发展配套支持政策,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九、加快推进旧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积极开展“城中村”改造,确保征收安置房源供应。加快推进旧住房更新改造,加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力度,启动实施住宅小区“美丽家园”建设新三年行动计划,多渠道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环境质量,有效提升市民居住品质。
十、加强政策宣传。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正确解读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依法加大对编造谣言扰乱市场秩序、散布不实信息误导市场预期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捌』 2021上海公积金贷款细则
一、上海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1、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二、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场所:申请纯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可至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如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借款人可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组合贷款。三、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借款人至受理网点申请贷款——受理网点代为办理家庭名下房产状况查询——受理网点受理——签约——审批——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放款。四、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受理机构收到《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以下个问题:1、在办理纯公积金贷款时,首套自住房和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中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均按照首套住房进行认定。2、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需要用现金补足超安置费的,超安置费部分是否可以申请纯公积金贷款?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申请纯公积金贷款,除需要满足普通商品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外,还需经动迁组的书面同意,且所购房屋能够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是属于动迁安置性质的,且房屋转让交易存在一定的限制年限的,此类处于限制转让交易期的房屋是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行?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和一般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又有什么不同呢,今天就给大家一一详细列出了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细则,相信大家看了之后就不会再有类似的疑问了。
上海发布公积金购买经适房贷款细则,规定借款人需符合申请经适房及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配偶和经适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额度60万。上海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实用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 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 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贷款受理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系统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担保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九条(贷款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材料。
(二)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四)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条(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实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足额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防范) 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贷款担保机构应根据业务委托的要求,做好贷款担保及贷款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贷款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_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 _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_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