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同期”指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央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必须是在同一个时期,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就是指用户贷款时时期对应的贷款利率。
“同期”央行挂牌公告的贷款基准利率档次有许多。如6个月以内,6个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利率档次。因此,必须明确“同期”内应该适用的具体利率档次。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确定利率应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计息开始之日起至计算利息之日之间经过的期间,若为6个月以下,则适用6个月以下贷款的利率;若为2年,则适用1至3年的利率,以此类推。
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是各大银行贷款利率的执行标准,其他银行的贷款利率都是在此基础上上浮或者是与基准利率相符的。可以直接去中国人民银行的网站上,找利率那一栏。可以查出来相应时期的利率。
2.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是多少
若是想了解贷款基准利率信息,请您打开以下网址网页链接了解一下。
所在城市若有招行,可通过招行尝试申请贷款,贷款利率需要结合您申请的业务品种、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的定价,需经办网点审批后才能确定。
(应答时间:2019年8月12日,最新业务变动请以招行官网公布为准。)
3.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是多少
2015.10.24发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单位:年利率%)
一年以内(含一年):4.35
一至五年(含五年):4.75
五年以上:4.9
(3)2020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扩展阅读
1、自2014年11月22日起,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档次简并为一年以内(含一年)、一至五年(含五年)和五年以上三个档次。
2、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今,五年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年利率2.75%,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年利率3.25%。
3、自2015年10月24日利率调整后至今,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未作调整。
4.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怎么计算
2010年5月1日开始支付利息应按2009年12月26 日发布的利率,此时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5.4%(一年期),到2010年12月26日调整为5.81%(一年期)。
按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60000*((5.4%)/12)*7+60000*((5.4%)/365)*30+60000*((5.81%)/12)*4=3318.30元,不知道商业贷款是什么,是基准利率计算的,故利息不会少于3318.30元。
(4)2020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扩展阅读
贷款利息的相关知识
法定利率
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合同利率
贷款人根据法定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同谋范围,经与借款人共同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的某一笔具体贷款的利率。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通则》规定:
(一)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二)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四)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和免息。
贷款结息
农商银行小额农户贷款实行利随本清,若为跨年度的贷款,年底前必须结息一次。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
除小额农户贷款外,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期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贷款利息的计算方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
(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
(四)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
(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
(六)计息方法的制定与备案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
(七)参考依据:
1.《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
5.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是多少
贷款基准利率:
利率项目 年利率(%)
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 4.60
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 4.60
一至三年(含3年)贷款 5.00
三至五年(含5年)贷款 5.00
五年以上贷款 5.15
6.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贷款周期 年利率
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
4.35%
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
4.35%
一至三年(含3年)贷款
4.75%
三至五年(含5年)贷款
4.75%
五年以上贷款
4.90%
7.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包括一年的短期贷款,央行基准利率是4.35%;一年至五年,包括五年的中期贷款,央行基准利率是4.75%;五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央行基准利率是4.9%如果是个人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包括五年的中短期贷款,央行基准利率是2.75%;五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央行基准利率是3.25%
一、1979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植,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年3月,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改革了中国银行的体制,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同时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后,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还相继组建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
二、中国人民银行日益发展的经济和金融机构的增加,迫切需要加强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由中国人民银行来专门承担中国中央银行职责,成为完善金融体制、更好发展金融业的紧迫议题。1982年7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进一步强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以此为起点开始了组建专门的中央银行体制的准备工作。
三、1983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作出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同时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业务实行垂直领导;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四、人民银行在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为适应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和多种信用工具不断涌现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机制,搞活金融,发展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制度创新。中国人民银行努力探索和改进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方式,在改进计划调控手段的基础上,逐步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等手段来控制信贷和货币的供给,以求达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稳中求活"的效果,在制止"信贷膨胀"、"经济过热"、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初步培育了运用货币政策调节经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