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银行批准农村信用社使用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处罚规定
对违犯以下规定并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1、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时缴存存款准备金造成迟缴、漏缴、欠缴的;
2、没有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存款准备金材料及相关报表的;
3、违犯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的。
2.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头寸不足及其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规定用途”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分行的再贷款量。
“授权操作”,即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须依据本办法和总行的授权,审批、发放再贷款和对辖区内中心支行转授权。
“规定用途”,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再贷款,并监督使用;农村信用社须按人民银行批准用途使用再贷款。
3. 我想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四万请问需要什么手续
一、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农村信用社如何贷款?
贷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要符合以下贷款条件: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农村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
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4.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
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
5.农村信用社贷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6.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贷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
7.除国家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8.农村信用社贷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例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再贷款的限额管理
3.第三章再贷款的期限、利率和方式
4.第四章再贷款的条件和用途
5.第五章再贷款的操作程序
6.第六章 对再贷款的监督管理
7.第七章 附则
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表、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表
1.最新基准利率
利率项目 年利率(%)
6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 4.86
6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 5.31
1至3年(含3年)贷款 5.40
3至5年(含5年)贷款 5.76
5年以上贷款 5.94
2.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
1)贷款机构可以在央行制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有一定的浮动。
2)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比银行更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为0.9~2.0,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为0.9~1.7。
四、农村信用社贷款手续、农村信用社贷款流程、农村信用社贷款程序
1.信用社贷款对象
1)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2.信用社贷款流程和程序
1)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
2)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
五、农村信用社贷款查询
1.如果有卡的话,可以在ATM机上查询。
2.如果没卡,可以打农村信用合作社电话查询。
3.农村信用社的卡在ATM机上无法查询明细,需本人带卡和身份证去信用社的柜台上查询。
六、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书
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书范文
__市农村信用社:
我是__大学__学院__级的贫困学生,来自__市农村贫困家庭。
现家庭有人口__人,爷爷年老多病,爸爸妈妈在家务农,哥哥在__学校就读。家庭收入主要靠农作物的收成。加上今年遭遇洪水,农作物欠收,全家人均年收入不足__元,难以支付哥哥和我上大学的学杂费。
为完成学业,我向贵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费,住宿费__元,申请总金额为__元(4年的费用)计划毕业后__年内还清。我父母也同意并承担保证责任。我保证诚实守信,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并感谢贵社的支持,望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 月 日
4.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再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九条再贷款的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头寸再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业务经营基本正常;
(三)同业拆借无净拆出;
(四)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季节性再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维持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现主要负责人作风正派、工作得力;
(四)自筹资金难以满足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需求;
(五)承诺将借入的再贷款全额用于增加农业贷款,并制定了确保再贷款合理使用的具体措施;
(六)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头寸再贷款仅限用于弥补借款人支付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季节性再贷款仅限用于解决借款人增加农业贷款的合理需求,并主要用于对农户贷款。
5.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再贷款的管理和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申请书》,并在加盖借款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后,提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对受理的再贷款申请,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再贷款条件和用途进行审查;超过审批权限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上级行审批。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对审查批准的再贷款申请,应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发放质押贷款时,还应同时签定《质押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贷款收回。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对逾期的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人准备金存款账户扣收贷款本息,并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质押贷款发生逾期,可依法处置作为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借款人须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单独反映、记录使用季节性再贷款发放农业贷款的进度。农村信用社联社须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总台账;农村信用社须以借款的农户为单位建立明细台账。
第十八条 借款人借用季节性再贷款期间,农业贷款的增加额不得低于其同期借入季节性再贷款的增加额,并应按旬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再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分支行须建立再贷款管理责任制。对借入季节性再贷款的信用社应分片包干、逐个进行跟踪调查,并按月检查其单独设立的贷款台账,确保季节性再贷款全额用于增加农业贷款。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建立健全再贷款的检查报告制度。对辖内再贷款的用途和管理情况,中心支行应按月组织检查,分行应按月抽查、按季组织检查,并按月将有关情况向上级行报告。
6.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发生支付风险的农村信用社发放紧急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中央法规)
7.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网络
8. 人民银行在农村信有社监督管理中发挥什么作用
人民银行对农信社贷款管理
1997年1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保证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营管理型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或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划分权限、余额监控的办法。
总量控制,系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根据年度内货币总量调控目标和信贷政策以及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收支情况,确定年度内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总量。
限额管理,系指总行根据本规定的贷款用途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限额,并将限额指标下达给省级分行。
划分权限,系指省级分行只能将贷款限额指标下达到地市级分行,人民银行县支行作为贷款行,不得掌握限额指标,只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初审和办理贷款手续。
余额监控,系指总行下达给省级分行的贷款限额,在年度内可以周转使用,并对限额实行按月监控、按季考核。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仅对县联社或农村信用社(以下统称借款人)以下三种用途发放贷款:
(一)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的资金需要;
(二)农村信用社用于解决农业生产季节性原因所出现的先支后收的短期资金需要;
(三)农村信用社用于支付清算中出现的临时头寸资金需要。
第五条 借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及时、足额缴存存款准备金;
(二)备付金比例低于5%;
(三)按时报送统计、会计报表及人民银行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借款人申请本规定第四条第一种用途的贷款,除应具备本条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农业贷款比例达到核定的比例;资金拆借无净拆出;
借款人申请本规定第四条第二种用途的贷款,除应具备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存贷款比例不超过核定的比例。
第六条 借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说明借款用途、原因、期限及资金运用状况,并加盖有效印鉴。经人民银行贷款行审核同意后,借款人应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行订立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科目下设账户,按借款人、期限、利率分别核算。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和借款合同由省级分行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实行期限管理,贷款到期收回。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到期不办理还款或展期手续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其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种用途的贷款期限为6个月以内(含6个月),第二种用途的贷款期限为3个月以内(含3个月),第三种用途的贷款期限仅限20天以内(含20天)。
对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要有一定的间隔期。具体间隔期由省级分行确定。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由县联社统借统还的,县联社对农村信用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得赚取利差。
第十条 省级分行要按月向总行报告贷款限额执行情况。对未经总行批准,擅自突破限额的分行,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贷款行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发放贷款,并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对不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发放贷款的,上级行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虚假报表和资料;
二、贷款申请不实;
三、贷款使用不符合申请用途;
第十三条 省级分行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条件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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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
(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即城镇个人信用等级在BBB级及以上农户信用等级在“较好”及以上);
(六)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一定的从业经验;
(八)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等);
(九)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
(十一)其他条件。
1、事业单位或公务员做担保人
2、贷款人及担保人身份证明
借款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A)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
(B)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C)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D)经营业绩良好,借款用途合规合法;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确能产生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本息;
(E)有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或抵(质)押物品;
(F)在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接受信用社信贷和结算监督。
(2)申请借款应提供的资料
(A)书面借款申请书;
(B)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C)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D)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
(E)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和申请借款上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F)借款涉及的购销合同,批文等;
(G)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H)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I)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有效贷款卡。
详情你可以电话咨询下。
另外你可以咨询一下典当行,比如潍坊天合典当,它们利率也不高。再有就是利用公司人员多办理几张信用卡,以备不时之需。
开心
(二)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4、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6、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
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8、借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
10.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再贷款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
第三条再贷款限额是总行下达的允许分行可发放再贷款的上限。总行对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调增、调减再贷款限额均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第四条人民银行分行和经分行授权的中心支行有权审批再贷款;县(市)支行不得审批再贷款。分行应根据辖内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状况,规定对单个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最高限额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