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请问现在青岛地区的农村宅基地土地买卖每平方米多少钱
如果属于政府征收的,应该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请你到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农村宅基地不可以私自买卖,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Ⅱ 青岛开发区农村土地分配政策是怎样的
1、按照你所说的,你们村里的集体土地有可能是被开发区集体征用,
你们因此失去土地。同时,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2、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三大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后两项发到居民手中。
3、村民原宅基地可以参照一定标准对地上建筑物给与补偿。
综上所述,由于土地收为国有,你们无法再分配到土地,但应依法获得补偿。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帮助。
Ⅲ 青岛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必须第一次办理营业执照吗
创业补贴不是必须要第一次办理营业执照,是指本市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及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给予企业5000元初创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审核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每名合伙人计发5000元、合计不超过5万元给予企业初创补贴。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只能申请一次初创企业补贴。
创业补贴申请条件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规定,在青岛申领创业补贴需满足如下条件:
1、申领人员需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必须在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3、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且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
4、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其中,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创业者,申领补贴时须正常经营满2年。
5、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3)青岛农村土地贷款扩展阅读:
首次创业正常经营一年可享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介绍了国办即将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近年来返乡下乡创业工作取得较大成效,但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政策不完善、不知晓、不落地问题依然存在,创业人员还面临着融资、用地、服务、人才、风险应对等难题。
《意见》重点在拓宽创业领域、加大财政支持、强化融资服务、完善基础设施、提供场地扶持、强化创业培训、优化创业服务、加强人才支撑、提升风险防范能力等九方面推出政策措施。
资金从哪来,资金如何保障,风险如何应对……融资服务是很多返乡创业人员最为关注的。“有一些在农村的创业人员,由于抵质押物不充足等原因,创业融资问题更为突出。”张义珍谈道。
对此,《意见》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是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国有商业银行要合理赋予县域支行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二是要加大政策落实,适当提高对于返乡下乡创业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三是健全信用机制,包括建立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免担保机制;四是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进一步拓宽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完善违约处置等制度设计。同时,推广“政府+银行+保险”合作融资模式。
在提供场地扶持方面,《意见》提出,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下乡创业;允许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在宅基地内搭建简易生产用房创办小型加工项目。
与以往政策相比,此次《意见》最大亮点主要体现在:明确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地区可将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支持范围,允许地方对回迁或者购置生产设备的创业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将现有的“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推广到返乡下乡创业企业;此外,将服务返乡下乡创业纳入到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的内容,对于贫困地区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可以通过直接考察等方式进入服务地的乡镇事业单位。
吹风会还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了介绍。2017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欠薪案件14.3万件,同比下降38.8%,为308.7万多名劳动者追发了工资等待遇250.1亿元,涉及劳动者人数同比下降17.1%,涉及工资数额同比下降28.7%。张义珍表示,临近春节,人社部将指导各地认真开展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从速妥善解决欠薪问题。
Ⅳ 我在青岛郊区本村买的农村的房子,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买卖契约,如何把集体土地使用证过户到我名下
你好,我是房地产估价师。根据介绍,你是本村村民。
1、从理论层面,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青中法〔2006〕232号),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经过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认定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果你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即使你在本村购买了宅基地,也认定无效。
2、从实践层面,如果你有相当得关系,建议你尝试着去过户。所需材料如:买卖协议、身份证、原宅基地使用证等。
3、评估对象的确定依赖于评估目的,如纳税评估、拆迁补偿评估等。纳税评估按装修前的房屋状况;拆迁补偿按现状(即装修完的)补偿。
祝你好运!
Ⅳ 信托贷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第(二)款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
)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
2、《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因此,委托银行贷款也属于银行贷款。企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此时金融机构证明为:委托贷款合同,银行的代收利息单据。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因此,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拍卖行不属于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对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不适用该规定。
Ⅵ 青岛市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买卖有效吗
买卖宅基地是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取消卖方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当然政府认定土地还是用作宅基地,还得继续发放,买方可以成为审批对象,符合规定可以批准,与买卖没有关系
Ⅶ 急需 青政发 2004 25号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
法规号:青政发
[2004]25
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
“
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
征地程序
”
和
《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
(
国发
[2003]18
号
)
、
省政府
《
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
(
鲁政发
[2003]115
号
)
等精神,
现就进一步加
强和改进我市市区土地征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实行统一征地,建立征地与储备结合的制度
(
一
)
严格按法定程序征用集体土地,实行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保障制度。
征用各类土地,
由市政府征地机构实施统一征地,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
统一制定的政策予以补偿。
被征用土地单位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补偿、
补助费以外提出的其
他附加条件,
不予认定。
未经市政府征地机构依法征地,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私自与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
二
)
依法征用的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按照
“
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
统一配置、统一管理
”
的原则,做到土地储备和供应的统一化、规范化。征地规模要与农民
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实际相适应,与土地开发实际规模相适应。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
一
)
合理确定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规定和效益农业
发展、
农民收入增加的实际情况,
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基本原则,
合理
确定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
(
征用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见附件一
)
。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
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可控制在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以内。
(
二
)
统一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用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按《青
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
市政府令第
141
号
)
执行;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
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二。
对因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
停业损失的,
除按规
定计发补偿费外,
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00
元的标准,
一次性计发经营性补助费。
本着
尊重历史、
着眼现实的原则,
对一些批建手续不全但有一定合理性的历史遗留问题,
区别不
同情况,经被征用土地所在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妥善处理。
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征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推行留用地制度,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为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岗位和收入来源,
对符合留地条件
的集体经济组织,视其人均占地情况,按被征地或可征地面积的
20
%
—
30
%,确定留用经
济发展用地,并分别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
一
)
留用经济发展用地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属被征地单位自建自用的,
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后,按协议方式出让给被征地单位,出让金按评估确认地价的
20
%收取。
留用经济发展用地土地出让金减收优惠部分,
用于折抵征地费用,
由被征地单位按规定直接
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
二
)
留用经济发展用地为居住用途的,及留用经济发展用地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
等用途但不属于被征地单位自建自用的,
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后,
必须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按
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出让后,土地变现收益扣除有关税费后的
80
%直接返还
被征地单位,用于折抵征地费用,由其按规定直接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
三
)
被征地单位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村办企业用地,可作为留用经济发展用地;手续不全
的村办企业用地,经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后,可作为留用经济发展用地。
四、预留村庄改造安置用地,切实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符合撤村建居条件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改造的村庄,
按规划选择预留村庄改造安
置用地。安置住房建设、村庄改造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区旧城
(
村庄
)
改造的通知》
(
青政办发
[2002]21
号
)
等有关规定,实施捆绑式开发改造。原则上旧村改造和征地工作要同
步进行,争取一次性解决农民的居住条件改善问题。
五、强化征地费用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
一
)
土地补偿费由政府征地机构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
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
(
二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征地机构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其按规定支付给地
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
三
)
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机构直接拨付到被征地单位所在区政府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
生活保障专户,按照鲁政发
[2003]115
号文件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
定,
专项用于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安置补助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用于妥善安
置被征地单位农民,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
(
四
)
土地变现收益返还部分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折抵征地费用,由其按规定直
接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依照规定按时发放,
全额到位,
不得拖欠。
要确保专款专用,
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
不得挪作他用。
各项费用的数额、
分配和参加基本生活
保障的对象要实行村务公开、
民主理财,
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
要优先解决农民的基本
生活保障问题,
而后发展集体经济、
兴办公益事业。
所有征地费用由土地所在区政府负责监
管,
以年度为单位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根据实际需要列入政府审计计划。
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
监察等部门及时监督检查征地费用的分配、
使用情况,
对
征地费用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切实加强对土地征用工作的领导
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
“
三个代
表
”
重要思想的要求,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把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国土资源、规划、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
其职,搞好指导服务,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试行,四区内
“
农转非
”
国有土地的收回,参照
本意见执行。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意见下发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
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按本意见执行。
Ⅷ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青岛市有无自己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等。
青岛属于可以自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城市,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只要不违反上位法,就在青岛市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