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买第一套房时没有贷款,买第二套房时首付比例是多少
现在很多人买房子的时候都是进行的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购买的,但是也有经济条件好的选择全款买房,现在很多城市对于第二套房的首付要求都是很高的,那么如果第一套房是全款购买的第二套房的首付是多少呢?买第二套的房的政策又是怎样的呢?接下来一起来看看吧。
3、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工具主要有三个:一个是税收,一个是信贷,一个是限购,在税收政策中,主要就是契税和营业税政策,此次对两个税种都进行了调整,是一次有针对性的调整。”
4、对个人购买家庭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Ⅱ 长安区农村宅基地
我也和你一样,哇25了,谈了个女娃,都谈了5年了 ,现在也急的很,没有庄子地怎么盖房啊,怎么结婚啊 ,我是咱长安区,王莽乡,二里村二组,94号,王养利,娃跟我都急很。望能做点实事,谢谢
Ⅲ 陕西省信合关于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贷款的相关规定
我是陕西科技大学的 西安推行了城中村计划 但是现在还不包括陕科大旁边的的湖北庄、草店子和杜家堡 应该他们现在发展的还不符合规定 你看看下面关于城中村的规定 而且他们现在发展的很好 虽说没有在政府的规划之内 但是看其他他们就像个城中村 租房 开店 现在的这个地方的人应经是很富了 将来会更富有的e 第一种、位于城市建成区内,早已没有农民户口和农业用地,早已改成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撤消了乡、村行政建制,已经没有农民集体财产和宅基地产权的地区。这类地区实际上等同于城市的危旧房改造区,适用城镇房屋、土地、居民拆迁管理办法。可以采用成片改造危旧房的有关政策。但对其中的民工外来人口应该妥善安置,不能采取一律无偿轰走的办法。因为这些地区是外来人口的集中居住区,是低收入人群住得起能够栖身的少数地区,而这些低收入民工是对北京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不能歧视他们,让他们流离失所。城市化进程就是大批农民进入城市能够世世代代生存下去,彻底转变为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城市现代生活。但前提是农民进城能够就业居住,有生活基础。留美华人学者文贯中先生曾写过一篇文章《“城市化”无法避免“贫民窟”》指出:正是因为存在贫民窟,才使得城市特别有活力。贫民窟的存在,使得城市扩大的成本特别低,包容性特别强。贫民窟房租低廉,同为天涯沦落人的邻居对新来者多相濡以沫,抱有多一层的同情和照顾,使新移民比较容易找到安身立命之地。生活在贫民窟的大部分新移民一二代之后,便融入主流社会。这不但发生在美国的纽约和芝加哥,也发生在中国的香港、北京和上海。北京的浙江村当年一片脏乱差,经过十几年的资本积累和改造,现已成为充满活力的商厦群。美国的市长们十分精明,知道城市的发展离不开新移民的不断涌入,所以不但允许贫民窟的存在,而且相互之间展开争夺人口的斗争。而中国的市长们则把贫民窟看成是城市的疮疤,会影响自己的形象和政绩,千方百计要驱赶和强行拆毁。贫民窟确实不美观,治安差,但贫穷并不是农民自己的罪错,不能让他们富起来,也住进高楼大厦才是政府官员的过失。如果真想加速城市化,则应该正视贫民窟的存在,甚至允许在一段时间内有所扩大,以大大降低城市化的成本,从而大大加快中国城市化进程,使中国最大限度地从城市化的积聚效应中获益。因此在改造“城中村”过程中,妥善安置外来人口,让他们有能够继续安身立命的廉租屋,是一个重要问题。 第二种:村内已没有耕地。原自然村除宅基地以外的土地已被征用,变为城市建设用地,村内已无农民集体财产。虽然一些村已将农村村委会改为城市型居民委员会,农民也已农转非,成为城镇人口,但农民宅基地还未被征为国有,宅基地和房屋产权还是农民产权。对这些农民宅基地和房屋仍应按征用农民土地给予足够的补偿,拆迁房屋则可结合拆迁城镇私房和农民房的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政策,妥善安置农民。特别是对无业、无生活来源的农转非人员,要建立相应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种:“城中村”现有土地产权还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村民以非农收入为主。土地已经全部或大部份被国家征用,虽然村中农民已全部转为城市户口,但农民宅基地还未被征为国有,其土地本质仍未发生变化,这部分“村”至今仍然还是“村建制”,实行村的管理方式。甚至还有不少农民集体财产和村办企业经济实体。良好的区位条件和低廉的建设成本使“城中村”出租房屋比率相当高,房屋出租加上村里的分红收入,可以使村民们过上相当富裕的物质生活,有些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准甚至已远远超过城市居民,很多农民也已有自己的企业,主要从事一些初级饮食娱乐、交通运输、建筑业、农副产品和蔬菜零售等行业,或是以房屋租赁为主收职业。这些地区的改造难度最大。市场经济使政府已不能像过去那样解决农民就业问题,货币安置又很难达到农民满意。因此这些地方不宜强行将村内土地征用为城镇国有土地,农民原有集体企业财产可以仍归农民所有,可以改组为集体所有制的商贸公司,人口就地消化,就业就地解决,土地产权性质不变,仍归集体所有。对需要占用的土地,还可以用土地入股或出租的方式,年年有收入 ,以保证征地居民的生活来源。 第四种:还有部分耕地 ,仍是乡政府、村委会建制。还有不少人是农民户口。农牧种植业仍占一定比重的村落。这样的地区改造时,农民转为城市户口,乡政府改组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改组为居委会,但土地产权和经济组织形式可以不变。原村集体所有财产、土地可以改组为农工贸股份公司,人员就业由农工贸股份公司就地解决,成为公司职员。可以用发展都市农业的办法,发展现代化农业,养殖业。如:工厂化无土栽培高档蔬菜、花卉;观光旅游农业;种植果园、药草;开展鸵鸟、孔雀、锦鸡、麋鹿等珍稀动物养殖;发展农牧产品深加工及不影响城市景观和环境的其它农工贸产业,以使农民能利用原有土地资源,熟悉的工作技能就能融入城市生活。用都市农业改造“城中村”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改造办法。 这次准备改造的231个“城中村”主要是第一、二种,今后则会转向第三、四种。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对不同“城中村”采取不同的改造方式,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按不同情况把每一个“城中村”都改造好。既改变了城市面貌,又使当地居民受益,得到妥善安置。 但无论哪种改造方式,“城中村”改造都必须是由政府统一组织,统一规划,政府统一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征地拆迁和市政配套工程建设,除了原已批给开发商的土地外,基本上尽量不采取商业开发形式,以避免造成很多后遗症和遗留问题。应该调动当地居民的积极性,争取采用政府搞规划设计,完成市政管线道路,适当补贴,居民组织住房合作社自己建房的办法进行改造。建成的房子产权归居民自己,余房可以出租出售,以减少矛盾和改造难度。总之,“城中村”的改造是一件好事,也是一件难事。需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解决各方面的利益冲突,才能把这件好事办好
Ⅳ 请问农村宅基地用于建设养殖场,是否违规,违法,法律对这情况有何规定
养殖场原本无需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无规划许可手续的养殖场不属于违法建设!
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二条的有关规定: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等生产设施用地、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配套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仓库用地以及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均按照农用地管理,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的使用与管理有着质的分别,只有后者才属于《城乡规划法》的调整范围。
Ⅳ 西安市经开区全家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这位网友你好:
如果你家的房子有房权证,不是非法建筑,毫无疑问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与你的户口是否在老家无关。
如果你的房子没有房权证,可以用你缴到村委会的宅基地钱的收据,找村委会要补偿。
如果收据也没有了,就用你以前在老家的户口或以前的身份证证明你是老家的合法村民,再找村委会要补偿,正常情况下,村委会能给补偿,尽管费点周折。祝你顺利。
Ⅵ 我是安徽省肥东县人 因小孩考学把户口迁移西安市 现老家建设新农村 我有宅基地 请问我是否能分到房子
个人理解,新农村建设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但也是需要个人出资的,与商业地产开发中的拆迁补偿是回事。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户口一旦迁走,名下的宅基地就收回村集体所有,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的话,同时也失去了房屋的翻建维修权,但是可以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
所以,你的情况应该是无法参与新农村改造的房屋分配的。
Ⅶ 西安买个小产权的房,对于过户存在争议,决定不买了。但是村委会要收
一、政策、法律都不允许
1、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不能过户
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小产权房,一般是集体土地建的房子,不是说没有房产证,它的证一般是绿色的小本本,不过2010年后也有的地方是红色的大本本,不过你注意看,它上面盖的一般是乡政府的章,不是房产局的,小产权房没有土地证的。不能过户,当可以协议买卖,有风险。
正规合法的房屋必须是5证齐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缺一不可,而小产权项目有的连1个证都没有,更不用说房产证了。
2、拆迁难补偿
小产权房本身就是违法的存在,实际上属于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如果小产权、乡产权在国家规划用地范围之内,那就是拆你没商量,国家不会给你同等于大产权的拆迁款,即使有补偿,也是很少的一部分,并且因为法律不承认房主的产权,很可能补偿费用只给农村的大队或者乡政府,这样,房主的利益保障,等于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支撑。房主没有权利跟国家讨价还价,想当钉子户都没有机会。小产权、乡产权还不如使用权有保障。
3、小产权产权不受法律保护
购买小产权二手房的风险远远要比收益大得多,消费者较好不要再将目光,集中在这种产权类型的二手房上面。
所谓小产权、乡产权只是当地政府用宅基地盖起的房子,没有真正的产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即使作为完全自住的房屋,没有房产证,就意味着购房人不是合法产权人,不能以法律为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小产权房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1、小产权房质量难保证
便宜有便宜的道理,除了证件不全之外,小产权房的质量也让人担忧,房屋售后保修也难以保证。这类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的乡、村开发,在房屋质量没人监督的情况下,开发商可能会为了赚钱而偷工减料,存在安全隐患。
2、配套不完善
这些房子几乎都没有暖气、天然气等配套设施,周边设施规划也十分不完善,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容易出现问题。而且将来一旦出现纠纷,可能连水电都没有,找人处理都找不着。
3、遗赠也麻烦
由于缺乏产权,未来在遗产继承时也会遇到许多麻烦,并且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借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名义,是小产权房目前普遍的运作模式,具有打擦边球的性质。
4、贷款难抵押
小产权其实就是没有产权,房屋抵押贷款对房屋的要求之一则是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而单位小产权房只有土地使用证而没有房产证。因此银行和贷款机构都不会做小产权房的抵押贷款。
Ⅷ 西安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原内容。
西安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突击加建房屋不予补偿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时间:2010-10-01 00:00:00主题分类:文秘工作索 引 号:0750218682/2010-02894关 键 字:规定, 昨天,《西安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今后,对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将一律不予补偿。手续不全房屋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中所说的农村宅基地是指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内的主城区及政府确定的“切块”管理区域包括沣渭、曲江、浐灞等开发区内村民自建住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意见》明确规定要完善审批程序,规范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行为。凡申请划拨宅基地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照程序履行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一律不予补偿。新建宅基地自建住房需申请批准据了解,村民申请划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应当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或街办审核,报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在实施建设前,须经区级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规划手续。规划部门办理手续时应明确用地位置和面积,建筑物层数和面积。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建设按照城中村改造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新划拨宅基地。村民申请在已划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宅基地规划审批手续。违建拆除费等要由房主缴纳《意见》规定,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给予村民的住房安置,原则上按照规划审批的面积进行安置。原人均房屋不足6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补差安置,补差增加的面积收取房屋重置价。 本《意见》实施前,村民已建成的住房,二层(含二层)以下部分的补偿,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严格按照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对于临时搭建非正常使用的面积部分,除严格按照重置成新价补偿外,须扣除拆除费和建筑垃圾清运费。拆迁前未突击加建可获补偿对于严格按照程序建设,拆迁前未突击加建的村民,其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拆迁安置时可以按照不同区域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因城市建设需要,村民自建住宅被拆除超过1/3户数以上且耕地较少的村庄,可以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整村拆迁安置,剩余土地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对以获利为目的,在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前,组织村民突击加建的个人或组织,及因生产、销售、使用伪劣建材造成伤亡事故的个人或组织,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新闻严格房屋拆迁评估标准宅基地自建房屋将留影像备案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我市将严格房屋拆迁评估标准,让为取得拆迁补偿而突击加建、装修的人占不到便宜。突击加建房屋屡禁不止 据了解,近年来西安城市骨架不断拉大,农民群众为城市发展、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城镇化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城市规划区内村民自建房屋的突击加建屡禁不止,且普遍存在房屋质量不合格、无法安全使用的问题。一些城中村建设的房屋未达到基本的通风、采光条件,遇有地震、暴雨等自然灾害时根本不敢住人,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些房屋为拆迁得利而建,产生大量建筑垃圾,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严重影响了我市的城市形象和投资环境。无违建的村民将得更多补偿据了解,我市新出台的《西安市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将让绝大多数不违规建房的村民得到更多的补偿,通过对宅基地上未建房的空地进行补偿,让少建房的村民不吃亏;通过对人口数量和房屋面积择优参考进行补偿,让房屋面积少的村民不吃亏;同时,对未出现突击加建的村子给予奖励,通过采取优惠的补偿和奖励措施,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拆迁补偿的公平。让为取得拆迁补偿而突击加建、装修的人占不到便宜。“恶意”专业代建将被立案市政府要求各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管理程序,坚决查处违法乱搭乱建行为。市房管局将开展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拆迁评估专项整治工作,在今年11月底前制定出台集体土地房屋估价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对以榨取“拆迁补偿”为目的的专业代建行为,公安部门将立案侦查,严厉打击。宅基地自建房将留影像备案据了解,全市各乡镇街办要在11月底前,对辖区内宅基地自建现状进行摸底分类,保留影像资料并登记造册,上报备案,为今后拆迁安置提供补偿依据。同时对辖区内即将实施拆迁的开展巡查,立即制止继续实施突击加建的行为,并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查处。
Ⅸ 城中村自建房买卖要注意哪些问题
通过法律途径拆迁费按照规定是给原来户主的。你们的买卖本身不合法,返还房款(还要看合同怎么约定,你们和拆迁房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法律关系。拆迁政策是按照集体土地来拆迁的,不会给到你们手里,如果是租赁形式的就麻烦了)办法是一起通过信访等方式请求地方政府解决,不会按照住宅拆迁来执行,要求认定原来的协议无效,没有什么可以依据的,补偿费用低很多,可能只能起诉原来卖小产权房给你的村委会。这个合情不合法的事情只有在政府主持下协商了
还是原来的户主(村委会房产证上写着原户主的名字),绝大部分都没有过户,我们小区有很多外来人员买这个村的房子,现在马上可能要面临这个房子被拆迁的问题我们几年前由于资金不多,买了城中村的集资房,那补偿费应该给我们呢,到时不知会怎么处理呢,但一直都没有过户,后来想过户,可是村里不让过了,如果拆了房子
城中村小产权的房子买了没有过户,只有买卖合同,要是拆迁能要到拆迁费吗?
当村子里反悔,问你要房子的时候.........你是一点保护都没有的。打官司都没用..................房改房和小产权房完全是两个概念。房改房就是拆迁安置房。这种房以后会有房产证,可以买卖。所谓的小产权房,说白了就是集资建房。他不合法在没有经过5证的5项审批。没有给国家纳税。所以不合法。在房产里面没有小产权这个说法的。那是开发商自己定义的。这种房子你只能和开发商进行买卖关系。不过这种风险很大。要是开发商跟你又诚信,你要和他买卖也是可以的。但是要是一旦出问题,你们的购买协议是无效的。另外办证是不可能的。全国这种情况太多了,西安要是办了,俯单碘竿鄢放碉虱冬僵别的地区怎么办?西安市房管局不会拿自己当靶子的。你没看北京最近很有名的那个画家村的官司?小产权买卖的。国家不支持的。人家农民说收回就收回..............顶多把你原来的钱还给你。
请问西安买大产权的房子和小产权的城中村改造房,除了改造房只有使用权,没有销售权外,还有什么弊端呢?
该委托书可以拿去公证,而有的属于商品房,对交易的详细内容步骤和方法越清楚越好。等到还建房所有权证办理下来后,有的还建房可以办理两证,如果你实在要买,谢谢。望采纳;出售时,约定的违约金最好不低于所付金额的两倍,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一般为5年)。购买还建房会有比较大的风险,那么,可以先与卖方签订房屋期权买卖协议书,这点你要弄清楚,但部分还建房土地证的性质是集体性质的,你们再按照约定去办理过户手续你好。再让卖方签署一份代为办理还建房一切事宜的委托书给你,有的拆迁还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并移交所有相关资料,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如果还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由你全权处理还建房所有权证办下来之前的一切事宜
城中村改造政策的还建房到底有两证吗
目前是不合法的
我是农村外来打工人员,现一城中村某户欲售其房,我有意向收购,想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意见。城中村的买卖是否合法?卖方是否只提供房产证即可?我是否能在现有房产基础上自己改建?如果以后集体规划改建,我是否有补偿?因为知识欠缺,咨询专业人士,如有另需特别注意的事项,望不吝赐教。
城中村房屋买卖合法吗?
大河报登过多次了,既然打算买房干嘛不多关注一下?以下摘抄郑州小产权房销售火爆 建设部称难办房产证6月18日,建设部发出购房警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否则将无法办理房产证。有些项目承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昨日,记者走访了郑州,发现大多处于郑州城乡接合部的“小产权房”,因为价格便宜,销售依然火热!〔特征〕〔最大卖点〕一套房子便宜十几万昨日,记者在郑州市北环附近一家房地产售楼部看到,售楼人员正在忙碌着。“有空房吗?”“还有20多套,再晚几天,说不准就没了。”一名20多岁穿白上衣男售楼人员迎上来,介绍他们的房子情况。他说,这个小区一共33000多套房子,去年年底交房,半年多时间就剩下20多套了。卖得好就是因为这种房子价格便宜。”他算了一笔账,目前郑州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每平方米3600多元,一套100平方米房子,买下来也要36万多元,加上杂七杂八的费用,40万元左右。如果买他们这样的房子,均价260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的房子,我们只要30万元左右,每平方米便宜了1000多元。一套房子便宜了十几万元。〔致命缺点〕业主拿不到房产证“买完房子啥时候能给办房产证?”“对不起,我们公司是属于城中村改造,是买村里的地盖的房,土地是集体用地,暂时拿不到房产证,但迟早都能拿到。”这位销售人员坦言,来这里买房的业主都知道这个情况,“图的就是我们便宜。”“我知道他们办不来房产证,但是便宜吗。”现场的一位女士和记者交换着她的心得。她说,买这样的房子确实存在这样的风险,跟周围房价一比较,就凭自己的工资,也只能买这样的房子了。售楼人员也明说,他们的房子没有预售证。这样的房子,就是“小产权房”。〔位置分布〕集中在三环附近城中村记者走访了多家中介后了解到,这样的“小产权房”资源都集中在三环附近的都市村庄里,城乡接合部最集中,有的就是村里盖的。购买“小产权房”的多是一些“存款不多,但有点钱,也不愿租房”的人。像这样的“小产权房”不管是新房还是二手房一般都需要“一把付清”。“你干吗要这样的房子?”经三路一家房屋中介的房屋经纪人一听说记者想要“小产权房”后,态度并不积极,“这样的房子可不能过户啊!办不了房产证,又没法入户口。以后孩子上学怎么办,存在风险,你要考虑清楚。”“听别人说,这样的房子比较便宜。”记者说。“那你要想清楚了……”这位经纪人在记者一再要求下开始介绍房源。〔售楼承诺〕“有什么问题,肯定由村里出面解决”“担心房产证的问题是没有必要的。”另一位售楼小姐说,现在买房子多是考虑迁户口和孩子上学,他们早已做好各种准备。“再说地是村里的,有什么问题,肯定由村里出面解决。”在北环路另外一家“小产权房”售楼部,穿着红色上衣的女售楼人员同样也是以“低价”来吸引消费者,他们的房子每平方米才卖2000元,而且房产证两三年后肯定会办的。一位40多岁的中年女士在听完售楼人员的介绍后,拿着宣传页摇摇头走了,“跟商品房相比,房子是便宜不少,但房产证听着还是有点悬啊。”一位已经买过这样“小产权房”的业主说,当初他们买房时,就是给了一份盖有开发公司自己章的合同,不是建设部规定的购房合同。而这个开发商就是当地村委会注资成立的开发公司。〔官方表态〕办不了房产证,不受法律保护建设部这位发言人说,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同样,郑州市房管局有关人员解析,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目前的法律法规也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小产权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以及出现房产纠纷,购房者将缺少法律支持。市民一定要谨慎购买此类房子。〔出现原因〕有市场,也因监管力度不够河南省住宅产业商会秘书长赵进京对于此次建设部发出的“小产权房”预警提示表示肯定,“这是一针强心剂,它提醒了一些购房者,不要因为图便宜而最终后悔,如果哪天扩路拆迁,外来户业主是不会拿到赔偿的”。他说,促使“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有二:一是政府监管不力,另外就是目前全国房价普遍偏高。“有需求就有市场。”他说,放眼全国,现在商品房整体价格的急剧攀升,再加上随着国家各项税费的不断完善,这样的结果催生了“小产权房”的市场需求。就本地而言,目前购房者的收入跟不上上涨的房价,加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供应不足,这都是促使“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做'小产权房'的开发商基本都是没有实力的公司,首先他们没有足够的资金拿到土地证。”他说,目前全国市场乃至郑州市场土地供应量不足以及越来越多的“小开发商”加入这个行业,也是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之一。据业内人士透露,近几年,在城市房价的刺激下,“小产权房”已渐成为除商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单位集资建房外的另一种城市房屋供应类型。“小产权房”与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比较小区名字位置均价汉飞城市花园宏达路北、柳林路西2006年11月发过预售证后均价3000元花半里一期郑花路东、新柳路西2007年1月发过预售证后均价3500元小产权房北环路与经三路交叉口附近现在均价2000元房价上涨了,房屋纠纷案件也增多了,律师称买房要先看房产证房产证没下来这房慎买(记者肖风伟实习生赵玲)在郑州,买了无产权证房子的市民还真不少,如今有不少人都面临同一难题——卖主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增加房款。对此,律师提醒说:房产证没有办下来的房子,最好别买。昨日,商报A07版《房子涨价了,官司出来了》一文,报道了郑州市民贾女士夫妇购买了一套没有房产证的单位集资房,两年后卖主又以房产证没有办下来,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房子不能转让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文章见报后,读者纷纷来电,诉说自己的类似遭遇。张先生就是其中之一。2003年7月,张先生通过朋友,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闫先生的一套房屋,这套86平方米的房子位于郑州市红专路附近,是闫先生单位的集资房。当时,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前不久,闫先生突然找到张先生,说这房子不想卖了,想掏15万元把房子再买回去。过后,闫先生又表示,只要张先生再补点儿钱,房产证办下来后立刻过户给他。与张先生不同,读者王先生要“幸运”一些,尽管卖主没有将房子过户给他,但房子的房产证毕竟办下来了。2003年,王先生买了一套某单位的集资房,购买房屋时也是没有办下来房产证。前不久,房产证办下来了,但在去房管局过户的时候,卖主却反悔了,说不想卖这房子了。〔律师提醒〕最好不要买无房产证的房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凌兴高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获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能转让。”该条规定虽是强制性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效力性规范,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有效与否的法律依据。房产证办下来之前,房主对房屋没有处分权,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称为“效力待定”合同,尚不产生法律效力。一旦房主取得了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也就自然生效,卖主若拒不过户,买主可以向法院起诉。反之,合同则无效。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买主为此受到经济损失,可以向卖主索赔。卖主未取得房产证就出卖房屋,对造成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买主购买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自担部分责任。凌兴高说,为避免惹来类似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买房产证没办下来的房子。
我是郑州的,最近准备买房子结婚,我看了郑州现在有一些房产说是城中村改造的房子,一部分留给村民,一部分作为商品房出售,可是他们没有五证二书,他们的解释是年底之前能办出来,和商品房一样.现在只有什么政府同意改造的批复.我没有这方面的经验,也不知道真假,请各位有经验的或是明白此中注意事项的朋友说说,谢谢.出售的商品房和村民手里出售的房有什么区别?各个证都齐全吗?为什么关于这个的消息这么少,是不是房地产商在搞猫腻?
郑州的城中村的问题,为什么没有人来说,是不是搞消息封锁?
一、购买集资房的风险除了产权没有保证外,由于集资建房的若干特性,决定了出资人还要承担下述风险:(一)资金的筹措情况如果资金不能准确、及时地到位,工程进度便没有保障,工程进度延缓更加剧了资金筹措的困难。这样的恶性循环必然导致资金一去无归、工程遥遥无期的结局。(二)施工队的选择由于某些集资建房单位的暴利动机,选择施工队时只能是降低标准、拼命压价,甚至迫其带资建设,施工企业要生存,必然偷工减料,建筑质量难以保证。(三)较难形成规模集资房通常较难形成规模,大多是一栋或二三栋楼,由于规模小,客观上造成管理配套难的问题。即使集资者有意完善,结果往往仍是力不从心。水、电、煤气管道的接驳,公共设备的维修等等,都需要相当的资金支持,即使是简单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也离不开资金,更不用提社区文化建设和其它体育设施配套、正规的物业管理等,这些都是集资者始料不及的,也是开发商不会考虑的。(四)产权问题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五)所有权人的资信状况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购买集资房实际上是购买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权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产所有权人的资信情况。二、购买集资房的注意事项(一)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集资房项目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报建程序;同时,集资房的开发单位多数无开发资质。(二)集资房无正规楼书。集资房楼书多是一纸宣传单,一般不标明开发单位、建设设计单位,传单采取沿街散发形式。(三)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售楼员出示的购房协议书是开发单位与村委会联合印制的,并非正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集资房房产证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在看房时,售搂员会告诉购房者签了合同后,发楼房使用证,但事实上,这个证是村委会与开发单位自行印制的,并无法律效力。(五)集资房多未补交地价。售楼员也表示,他们是先建房后办报建手续,日后购房者补交地价后,即可办理房产证。(六)集资房遇拆迁有风险。售楼员一般会告诉购房者,他们的楼盘永远不会拆迁等。(七)集资房价格便宜但不能办按揭。(八)集资房品质较商品房稍低。楼房做工较粗陋,多为毛坯房,少数有简单装修。(九)集资房从单体楼向小区发展。早期楼盘多无社区,但南山、宝安均有多个集资房楼盘成片开发,部分社区规模与本地商品房不相上下。(十)集资房自有配套不多。多无会所,个别规模较大的社区自有配套较好,有电梯,绿化率也很高。购买住房,是人生一项重大的投资,许多消费者主要是由于资金问题购买了集资房,但即使是集资房也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动辄数万。集资房经常不能按期交货已属正常,最令人烦恼的是货不对板,而又投诉无门,由于集资房没有完备的法律手续,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购买城中村集资房注意事项
到时候要过户、如果反悔、签上毁约金、
村民按每平方米4500卖房子给我,一百平米一把交清款,我想问的是房子盖好后,房产证是直接办我的名字,还是等多长时间后过户给我?另外和村民签买卖协议,这份协议合同有法律效应吗?主要怕到时候村民反悔,谢谢大家的回答,本人想有一套自己的房
郑州朱屯城中村改造村民卖房子的问题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还建房土地证的性质是集体性质的,有的拆迁还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而有的属于商品房,这点你要弄清楚。能否买卖,要视房屋不同的性质而定,如果该房属于集体性质的,一般而言,只能有限制地买卖,同一集体成员方可买卖,否则无效,只能保护你债权方面的权利,一般城中村属集体性质,要慎重,至于签合同注意的问题也比较多,欢迎面谈咨询
城中村拆迁还建房是否可以购买?
这种房子建议你不要去买。大致流程:拿北京举例、排号.申请人家庭人均住宅面积小于14平米,换句话说就是大家所谓的小产权房。至于你说的城中村改造的房子是否能买的问题首先你要去了解这些房子的产权性质;2、填表、选房。但有很多城中村改造的房子都是地区政府建设的.家庭年收入小于6万,如果是商品房那么毫无疑问,那你需要有拆迁协议才能够买(不过你可以买这里的二手房)。如果其他问题的话、等待摇号;北京市户口你的问题需要一个一个回答经适房的要求,而且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是回迁房:领表、审批。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1,风险较大
济适用房只能是符合条件的人才能买吗,不到30?城中村改造的房子能买吗,能不能购买?我现在单身
经济适用房什么人能买? 城中村改造的房子能买吗?
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并未禁止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出售和出租。可能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不应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其理由是;未经批准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认定合同有效、批准和登记手续的规定。虽然《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规定“农村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如其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报批时的手续齐全、地管理脱节,但是。(二)上述条件不应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1、主体条件和“一户一宅”标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的判断应以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房地产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的只能是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非房屋买卖合同本身,而不是合同有效的要件,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依法可以转让、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关于此类合同在订立前后应当办理申请,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可责令补办,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2 城里人不允许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其立法目的是为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依法成立的合同,判决返还房屋。其次、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因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变更,因此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农村居民仅出租住房。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一)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1,应继续履行,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2、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再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指出。由此造成买受方损失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可适用,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再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调整的是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从登记设立的目的考察、人口流动等、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不受法律保护,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交易成功,因此如果违反了受让主体的身份条件和“一户一宅”的标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过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宅基地行为的效力认定农民将经依法批准修建的房屋出租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如出卖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的,除非转让时。进行过户登记是生效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之一。最后。从登记的性质而言。(三)出租农村房屋,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自治区;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依据该规定需要办理批准,必须要有法律或者行政法上的依据、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不予批准,买受方可要求出卖方赔偿损失。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审查,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故不受承租人身份条件和“一户一宅”原则的限定,属于合同无法履行,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经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直辖市规定标准的,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合同即为有效,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批准等手续,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并非行政法规,此外即使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登记是生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内容之一,如果取得了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就宅基地房屋买卖行为而言,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有观点认为农村宅基地。3,买卖合同仍应认定有效,只要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首先,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改建,而非规范属于债权行为的买卖合同,但相关条文规定的是土地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严格地说、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自成立时生效。故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如果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应当支持其主张,应当有所限制,依照其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即使出售也未改变宅基地的性质,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土地登记规则》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须依法登记后生效的依据、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至于第六十三条规定。因经济发展、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其仍属于农村建设用地的性质、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农村村民出卖,因而规范的是物权行为。”但其发文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则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出租住房后,也是无效的,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Ⅹ 陕西省宅基地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有偿退出
目前,宅基地有偿退出只在部分地区推行,如果当地有相关政策,当然可以有偿退出。